趙正宇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無無黨籍・桃園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不當黨產條例獎勵金的發放條件過於嚴苛「一、不當黨產條例獎勵金發放條件過於嚴苛」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已執行追徵單位及權利人之公告機制、時程不明確「二、已執行追徵單位及權利人之公告機制、時程不明確」

發言紀錄

  1. 委員趙正宇書面意見

  2. 一、不當黨產條例獎勵金發放條件過於嚴苛

  3.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目的在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問題,其中,為了協助黨產會調查相關不當黨產之資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1項特別規定若民眾提供黨產會相關資訊,黨產會即得依該條例酌定給予當事人獎勵,以鼓勵大眾提供相關資訊。

  4. 黨產會106年及107年各編列了300萬元及150萬元之預算用於各年度舉發獎勵金,然而,截至107年8月底為止,該預算的實質執行數仍為0元,執行成效非常低落。黨產會對此曾說明該預算執行率不佳之原因主要因相關案件之處分對象均提出了訴訟,而依據條例規定,在該訴訟結果確定因而追回不當黨產前,黨產會無法依據條例發放獎勵金。造成黨產會雖然每年接獲陳情舉發的情資超過百件,實際成案到最後核定得發予獎金的案件數卻是零件。

  5. 對此,針對該項獎勵金之發放規定,黨產會是否有進行相關修正之檢討?

  6. 二、已執行追徵單位及權利人之公告機制、時程不明確

  7.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5條,訂有「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作為相關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之辦理依據,權利人得於公告日起1年內申請回復權利。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趙正宇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