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執政黨是因為不接受公投結果,才要將公投和大選分開「我們好不容易把公投和大選修好了,現在公投的結果出來,執政黨不認帳,然後就要把公投和大選分開」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許多在工作崗位上或在外地工作而無法投票者被直接剝奪投票權,要求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與公投法一併提出不在籍投票修正,供社會大眾考慮討論「對於許多在工作崗位上或在外地工作而無法投票、被直接剝奪投票行為的人,我們覺得很遺憾!既然你方才回答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將公投法提出來,所以本席要求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一併提出來,讓社會大眾來考慮,讓社會大眾來討論」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昭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這次所提的提案最重要的就是第五十七條條文的修正,在去年選舉過程當中,大概是有史以來投票花最多時間的,必須花兩個小時去排隊,才能夠投到票。但是在投票的過程當中,高雄湖內有女性選民投票時身體不適送醫,但是已經宣告不治。在投票的過程中,每位選民大概要拿13~15張選票,整個狀況非常混亂。其實選舉前我們就告訴選委會場地太小,可是選委會把幾個公投票併在一起,讓我們分別投入票匭當中,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到4點還有長長的人龍在排隊投票,而且之後中選會主委說,4點以後只要在4點以前排隊的人都可以投票。但是4點以後就開始開票了,所以造成這樣的選舉結果,可能也是丁守中為什麼現在還在司法訴訟中的原因。整個過程非常不符合人民的期待而且影響選舉結果,所以本席這次提出第五十七條的修正案,我們希望未來在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各選區的每個投票所都必須投票完畢之後,才能開始開票且當眾唱名。否則有很多的投票所都已經開完票,但是投票行為還在繼續,會造成很多選舉不公,而且會造成選舉的過程當中發生棄保效應,不然今天就不會有丁守中的案例還在司法訴訟當中。請各位同仁及中選會能夠支持,謝謝。

  2. 主席

    好,講得非常清楚。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旨趣。

  3.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謝謝召委讓我的案子可以一起排審,我的提案是有關公職人員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這是受監護人選舉權被剝奪的法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也有這樣的條文。雖然監護宣告的要件就是無法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了要保護受監護人的身體照護與財產安全而設計的制度是民法的思維,但是根本沒有規範要剝奪他的選舉權,然而在鑑定的過程中,精神科醫師也沒有評估他對於選舉行為的理解。臺灣已經將身權公約國內法化。前(106)年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我國施行CRPD的初次國家報告提出一些結論性意見,其中國際委員審查委員對於下列的方向,有一些關切:現行選舉法規禁止受監護宣告者行使選舉權,導致身心障礙者的選舉權遭到剝奪,國際委員建議國家應該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與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下來行使選舉權,並修訂現行選舉相關規則。另外,根據臺大法律系黃詩淳教授與臺北大學法律系戴瑀如教授的研究,許多國家30年前就開始陸續檢討並修正這樣的制度,途徑不盡相同。有的是直接從違憲宣告全面…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趙委員正宇

    好,謝謝。

  6.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7. 黃委員昭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部長方才最後答復趙委員質詢時,你說並不反對身分證上面有國旗?

  8.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9.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我並不反對,而且贊成啊!

  10. 黃委員昭順

    你贊成。

  11. 徐部長國勇

    是啊!但是有些人認為沒有必要把國旗留下來,我們也會傾聽這部分的意見。

  12. 黃委員昭順

    因為國發會主委在答復時說他現在看到的所有資料裡面……

  13. 徐部長國勇

    版本還沒有出來,他怎麼會看到呢?

  14. 黃委員昭順

    他看到目前討論的版本裡面沒有國旗。

  15. 徐部長國勇

    有,兩種都有。

  16. 黃委員昭順

    本席希望部長今天在立法院明確的講,你希望看到哪一個?

  17. 徐部長國勇

    我對兩個都沒有反對的意見,會傾聽大家的意見。

  18. 黃委員昭順

    不是傾聽大家的意見,因為原來的身分證就是有國旗,這是一個對國家的認同,希望部長能夠堅守這個原則。

  19. 去年公投議題中,不管是同婚議題、能源政策或運動賽事正名的公投,這些都全面落敗,人民的聲音非常清楚,大概都是七百多萬對三百多萬,如反同婚或核能議題等,但是我們發現蔡政府並沒有將這些結果在重要的政策中顯現出來,本席想請問幾件事情,第一,記得去年12月8日柯總召就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要成立公民投票法的研修小組,在研修小組的意見中,劉世芳委員主張公投和大選要分開舉行,而且把每一年的世界人權日變成公投日,要修改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將「應」改成「得」,請問有沒有這一件事情?

  20. 徐部長國勇

    因為公投法是中選會主管。

  21. 黃委員昭順

    沒關係,誰來回答都可以。

  2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2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要問我知不知道柯總召組黨團的事,還是中選會主管的公民投票法的事?

  24. 黃委員昭順

    本席請教的是:你們會不會把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應」改成「得」?

  2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就公民投票法而言,中選會是法律的主管機關,我們徵詢22個市、縣選委會的意見,地方選委會也支持將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應」改成「得」,可以保留適度的彈性,最重要的是合理準備期間的適度延長,現在公投選務的辦理,準備期間只有一個月,這一個月的時間確實是不足的,必須適度合理的延長,例如延長為三個月以上。

  26. 黃委員昭順

    換句話說,你們現在企圖將公投和大選分開,對不對?

  2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辦理選務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辦理現有的選舉。

  28. 黃委員昭順

    本席現在請教你,公投和大選分開,每次選舉大概要花多少經費?

  2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你講的是假設分開,是屬於假設性問題。

  30. 黃委員昭順

    我不是說假設分開……

  3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就你的問題做一個精確的回答,每一個公投案件如果單獨辦理,一案大概需要8億元至9億元經費,每增加一案還需增加1億元以上的經費,依此逐次累積上去。

  32. 黃委員昭順

    以上次大選為例,公投總共十案,如果公投和大選分開,按照你們的估計,總共要增加多少錢?

  3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依照公投的案件數,隨著案件數的增加,合併辦理跟分開辦理,它的費用相差無幾,也就是說,如果公投案只有一案的時候,合併辦理確實可以節省大量的經費,但是如果達到一定的案件數時,所節省的經費就比較有限。

  34. 黃委員昭順

    可以節省多少經費?

  3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以去年的十案來說,它節省的經費相當有限,所以合併辦理或分開辦理,差異其實並不大。

  36. 黃委員昭順

    你的說法很矛盾。

  3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沒有,這是一個……

  38. 黃委員昭順

    如果今天公投……

  3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沒有矛盾的問題,因為一旦合併辦理,若是超過一定的案件數,就需要更多選務人員,隨之而來的選務費用就會增加。

  40. 黃委員昭順

    難怪人家不提名你當主委,不要這個樣子,你連這個都在拗!

  41. 郭正亮委員提出公投如果超過一定案數,就要把這些案子全部都印在一張選票,你了解這個案子嗎?

  4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是指哪一方面的意見?因為你剛才提的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合併辦理,一個是要不要印成同一張選票。

  43. 黃委員昭順

    代理主委,難怪今天別人要另外提名主委,因為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到現在,企圖是什麼大家都非常清楚,我們好不容易把公投和大選修好了,現在公投的結果出來,執政黨不認帳,然後就要把公投和大選分開,去年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時候,都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大家甚至有討論到不在籍投票是否要適用在公投中,2020年馬上就要總統大選,本席請問你們對於不在籍投票進行得如何?

  4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就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而言,我們是主管機關,現在就公投的不在籍投票部分已經進行跨機關的研議,未來會提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修正草案。

  45. 黃委員昭順

    你們什麼時候會提出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

  4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用最快的速度提出。

  47. 黃委員昭順

    總統大選不在籍投票完全不在你們的考慮之內嗎?

  4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辦理,倘若法律……

  49. 黃委員昭順

    是依據什麼法律?

  5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現行公投法規定有關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是另以法律定之。

  51. 黃委員昭順

    針對現行的公投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來,我剛才也特別去跟主席交換意見,本席在總統大選跟公職人員這兩個提案,其實前年就提出來了,當然主席有他的考量,他希望針對去年大選有疑義的部分先做修正,可是這是多少人民所期待的,在全世界有多少國家都有不在籍投票,今天我們選舉辦了這麼久,如果代理主委的回答是「我們僅止於在公投法裡面做修正,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不做修正」,對於許多在工作崗位上或在外地工作而無法投票、被直接剝奪投票行為的人,我們覺得很遺憾!既然你方才回答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將公投法提出來,所以本席要求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一併提出來,讓社會大眾來考慮,讓社會大眾來討論,我們選舉制度已經實施這麼久,如果連這樣的案子都不能討論的話,要如何對我們的人民交代?我希望下一次看到的不僅只是公投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要一併提出討論。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