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現任直轄市長可能帶職參選總統或副總統、同時成為被罷免人時,選罷法第七十五條與第八十七條在時間安排上可能產生競合。「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和選罷法第八十七條有沒有可能產生競合?」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依選罷法第八十七條,若被罷免人同時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應單獨舉行罷免投票,不可能與總統、立委投票在同一天舉行「他也是候選人,所以萬一高雄市長變成國民黨的副總統候選人時,就變成是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那麼依第八十七條解釋,就要單獨舉行罷免投票,對不對?」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世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陳代理主委和徐部長,因為有的問題是選務,有的問題是選政,我希望兩位可以就自己主責的部分回答我的問題。

  2. 今天我要提出的部分不是集中在選舉,而是集中在罷免,最近很多不同政論節目也都有提到罷免的部分。回顧過去,1994年反核團體以反對支持興建核四的立委為訴求在原來的台北縣發起數個罷免案,對象包括詹裕仁、林志嘉、洪秀柱、韓國瑜,還有台北市的魏鏞,但是都沒有通過;2014年對於蔡正元委員提起的罷免案也失敗;最近立法院同仁黃國昌先生也有遇到罷免案。除此之外,還有數個罷免案,但是根據統計,從動員戡亂終止到現在,只有一位民選公職人員被罷免成功,而且他是一個很小的地方公職人員,就是汐止鎮代會的副主席。

  3. 再看我們公職人員的罷免門檻,舊制的提議門檻是總選舉人數的2%,現在這已經降到1%,舊制的連署門檻是總選舉人數的13%,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事實上,我記得之前的新北市市長朱立倫也曾經有人因他帶職參選總統而對他提起罷免,所以我想先問陳代理主委,有關選舉方面的法條,我想你是倒背如流,如果要罷免一個直轄市市長,門檻是什麼?

  4.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每個直轄市的規定不太一樣,要看選舉人的總數……

  6. 劉委員世芳

    對!就是有關總選舉人數,當然,提案的門檻需要1%,我稍微算了一下,以當時的公民數來看,提議門檻大概是二萬多人,連署門檻大概是乘以10,但是罷免成功是要選舉人的四分之一,也就是以高雄市來講,要57萬票,這次高雄市長韓國瑜當選的票數是89萬票,反對他的、支持陳其邁的是74萬票,如果有人做這樣的提議,我想直接請教,萬一韓市長被國民黨徵召擔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但是也萬一他被高雄市民提案成功成為被罷免人,請問,被罷免的投票日,是不是按照新制選罷法,會落在總統選舉日跟立委選舉日,也就是1月11日?

  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假設性的問題,原則上選務機關不宜回答,現在僅就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向委員說明。任何候選人當選之後,就任未滿1年,是不受罷免,這是第一點……

  8. 劉委員世芳

    就任時間是12月25日,但下一次投票時間是1月11日,已經超過1年又3個禮拜,這樣不算1年?

  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依照法定時間計算……

  10. 劉委員世芳

    不是啦!就這樣算不算1年?

  1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如果以今年年底來算,就會超過1年。

  12. 劉委員世芳

    以今年12月25日來講,就超過1年,對不對?那總統選舉候選人公告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你們已經列出1月11日是投票日,那總統候選人選舉公告是什麼時候?是前面3個月?還是前面6個月?你們都不知道嗎?

  1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9月12日。

  14. 劉委員世芳

    9月12日如果公告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那我再請教,因為罷免要就職滿1年以後才可以提罷免,就是12月25日之後已經達到罷免門檻時限,所以在1月11日時,有沒有可能高雄市長被罷免人會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我是就法律層面請教這個問題,有沒有可能?這不是假設問題,它是有可能成真的。

  1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沒有可能,要看事實的發展,這個不是我們……

  16. 劉委員世芳

    不是,我現在是在討論法律上的競合問題,這是選務還是選政問題?

  1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剛剛的問題有兩個層面,一個是選舉公告,我們是在9月12日公告,而候選人名單的公告是在12月13日,是屬於不同的時間點,這個也先跟委員說明。

  18. 劉委員世芳

    沒關係,我現在只是問投票日的公告,因為這是由選務機關處理。好,我請教部長,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和選罷法第八十七條有沒有可能產生競合?

  19.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20.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真的發生就按照法律處理。

  21. 劉委員世芳

    但法律有競合問題啊!

  22. 徐部長國勇

    對啊!所以發生了就按照法律處理。

  23. 劉委員世芳

    我剛剛提到,他是現任直轄市市長,有可能帶職參選總統或副總統,在時間的排序上,這都是有可能,不是完全不可能啊!

  24. 徐部長國勇

    以前朱立倫就是一個啊!所以當然是有可能,過去已經有發生過,不是沒有。

  25. 劉委員世芳

    是,我知道,但我要講的是轉換到罷免的部分,就是在一定的時間點內,同時成案變成被罷免人,那有沒有可能罷免案的投票日跟總統、副總統及立委的投票日是同一天?

  26. 徐部長國勇

    投票日最後決定是由選務機關決定。

  27. 劉委員世芳

    我知道,但這並不違反選罷法,因為這是行政命令。

  28. 徐部長國勇

    當然,只要依法,當然都可以。

  29. 劉委員世芳

    所以我要請教,法律上有沒有競合關係?

  30. 徐部長國勇

    只要兩個都合乎規定,最後要不要同一天,就由選務機關──中選會決定。

  31. 劉委員世芳

    由中選會全體委員決定是不是同一天……

  32. 徐部長國勇

    對!他們去決定。

  33. 劉委員世芳

    這在法律上的可能性是不是存在?

  34. 徐部長國勇

    如果按照法律產生競合,我們會檢視它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一檢視,如果符合的話,最後要怎麼決定,就由選務機關決定。

  35. 劉委員世芳

    兩位都是法學專家,我把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和第八十七條擺在一起,就會有我說的那種可能性,是不是有可能成立?目前的政治態勢就是這樣,有人不想選,但是有些政黨就一直勸進、勸進,所以有沒有可能發生?

  3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沒有可能性,做為選務機關是不宜評價的,這點還是要跟委員說明……

  37. 劉委員世芳

    我是就法律層面來問這個問題。

  3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我們會依照法律規定……

  39. 劉委員世芳

    我要告訴你的是,選罷法第八十七條講得非常清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這是選罷法的規定,請兩位去看一下。

  40. 徐部長國勇

    我還是一句話,如果發生了,我們就按照法律來檢視、按照法律來解釋,事實上,選務的舉辦在中選會,中選會是合議機關,最後由他們合議決定要哪一天……

  41. 劉委員世芳

    執行面就是由內政部各地的選委會幫忙?

  42. 徐部長國勇

    執行面都是選務機關在處理。

  43. 劉委員世芳

    在中選會的定義中,副總統本身算不算候選人?因為他是搭配總統,但算不算候選人?

  4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憲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明文規定,總統和副總統應該是聯名登記,也就是以一組候選人來登記。法律上規定是聯名登記,所以他當然也是候選人。

  45. 劉委員世芳

    他也是候選人,所以萬一高雄市長變成國民黨的副總統候選人時,就變成是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那麼依第八十七條解釋,就要單獨舉行罷免投票,對不對?

  4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不太了解委員的意思。

  47. 劉委員世芳

    我的意思是不可能同一天啦!這樣不是比較簡單!

  48. 主席

    我們都了解,奇怪!你怎麼不了解。

  4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不是,我不太了解你的……

  50. 劉委員世芳

    讀法學的跟我們不一樣啦!我都聽懂,你怎麼聽不懂!召委也聽得懂啊!提供給各位參考啦!我只是提醒你們不要忘記在選罷法的競合裡,一定會有一些漏洞發生,因為政治走得很快,民意也走得很快,萬一發生這樣的狀況,如果選務機關或選政機關還是一團亂,你們兩位就碰觸到我們所謂的憲政問題。提供給各位參考,謝謝。

  51.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52.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排審選罷法,條文主要是有關參政和選舉權的維護,但我們看一下有關原住民族的選舉,其實本席對此有很深的感觸,有關原住民立委選制問題,我在一上任時就提出來了,我們原住民因為人口外移,交通又不便,很多偏遠地區都有這樣的問題,導致投票率偏低;在投票率偏低的狀況下,其實就是讓我們原住民的每一個選舉人,沒有辦法在自由的情況下投票給我們所中意的候選人,這樣的情況,不就是危害民主制度嗎?部長,是不是?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主席

    好,第五十七條第四項句首修正為「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監護人或陪同之人外」,其餘文字均與提案相同。第七項修正為「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本項後段文字均予刪除。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55.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56. 劉委員世芳

    請問「家屬」的定義已經有討論過了嗎?由誰確認他是不是家屬?

  57.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主要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投票時,實務上就是請投開票所管理員或監察員詢問身心障礙者是不是需要這個人陪同,然後由他以自由意識表達需要某人陪同,那麼這個人就可以陪他進去投票。

  58. 劉委員世芳

    因為剛剛我們質詢時,張宏陸委員是有實務經驗,事實上,我也有實務上經驗,所謂陪同之人或家屬,講一句難聽的,到時候都是里長或鄰長陪同,如果是里長、鄰長或村長陪同,大概就知道什麼意思了,因為在現場的投開票所管理員並不一定認得這些人,隨便說是姑姑或阿姨就都沒問題,但卻都是同一個人,我的意思是他要不要攜帶身分證明?

  59. 徐部長國勇

    其實陪同之人的規定當時是有個轉折,本來是陪同之人,後來改為親友,後來改為一個人只能陪同一次,但後來考量照護機關的照護員,可能一個人照護三個人,而這三個人都需要他陪同,所以才會把這個規定刪除。事實上,法務部也認為這樣的狀況不多,里長如果是一次、兩次陪同,那等於是自行曝光,就會由法務部包括警察部門處理,我想他們不會笨到去自曝其短。

  60. 劉委員世芳

    部長,我想你也了解,以前就有一些退伍軍人,全部都七十、八十歲了,然後就由一人帶頭,甚至連監察員、輔導員都是自己人,現在還有沒有這樣的狀況?我跟你講,還是有,我不是說一定是退輔會,但有些眷村或是老人集中地,也會有這樣的狀況。

  61. 徐部長國勇

    所以基本上我們會詢問當事人要由誰陪同,要讓他能夠以自由意識表達,如果連自由意識都說不出來,那就是有問題。

  62. 劉委員世芳

    我的意思是主任監察員或是監察員一定要口頭詢問,以茲證明,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好。

  63. 徐部長國勇

    這是執行面的問題。

  64. 劉委員世芳

    對!因為以後說不定也有整個養護中心帶來投票的,有這種可能啊!

  65. 徐部長國勇

    所以類似這樣的情形,以後陪同之人是不是要查證,這個我們會在細則辦法中訂定。

  66. 劉委員世芳

    對啊!因為他可能會主導他們的投票行為啊!我是沒有太大意見,只是在執行層面上,提醒你們千萬要顧慮到這一點。

  67. 徐部長國勇

    這個以後在選舉相關細則辦法中,處理有關投開票所管理員和監察員的講習時,我們再來處理。

  68. 劉委員世芳

    好,拜託!拜託!

  69. 主席

    這個部分委員都很關心,包括本席也很關心,因為前面法條有關陪同的部分已經通過了,後面這一條就是一併處理,希望後續執行面,包括施行細則的訂定,或是你們內部的行政作業說明,都要把這部分一併納入。

  70. 第五十七條就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處理第十四條。這一條是不是比照剛剛的修正通過?就是以蔣委員乃辛的提案為主,除了文字修正外,另增列第五項及第六項?

  73. 徐部長國勇

    這個我們沒有意見。

  74. 劉委員世芳

    我再請教一個問題:陪同人員是不是一定要有國籍規定?

  75. 徐部長國勇

    我們可以在辦法……

  76. 劉委員世芳

    麻煩一下好嗎?因為有些養護中心都是外配、陸配人員,所以是不是需要考慮要有國籍方面的規定?

  77. 徐部長國勇

    這個我們在辦法中再來考量。

  78. 劉委員世芳

    我是open的,但建議還是要考慮一下。

  79. 主席

    好,第十四條參考蔣乃辛委員等18人提案條文,第四項「家屬或陪同之人」修正為「家屬、監護人或陪同之人」;增列的第五項不予增列;增列的第六項照案通過。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就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

  80. 吳委員玉琴

    第四項修正的部分有兩處,兩處都要增加「監護人」等字。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處理第五十三條。本條有蔣乃辛委員及陳怡潔委員的提案條文。是不是就增列「監護人」等字?

  83. 徐部長國勇

    蔣委員的版本第六項後半段要刪除。

  84. 劉委員世芳

    主席……

  85. 主席(林委員為洲)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86. 劉委員世芳

    主席,剛剛我們談到監護人、陪同之人等,但是我越想越多問題,我覺得應該再規定必須提示有效證件,但這部分可能送協商會比較好,大家再討論看看文字應該如何修正。就像我剛才講的,一位里長每個投開票所陪同一人,那選票數目就不同了,對不對?問題是監察員很多都是外地派來的老師、公務員,並不認識這個人,這樣可能會出現很多狀況,我們是希望有人可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投票,但是不能幫到後來是這個人幫身心障礙者投票,所以我還是覺得這部分有些問題!

  87. 徐部長國勇

    實際上是有這樣……

  88. 劉委員世芳

    一定有的啦!以前就有啦!我就跟你說退輔會的榮民之家很多這種的,所以我覺得這一定要弄清楚,不能授權中選會或地方選委會處理啦!

  89. 主席

    協商時……

  90. 劉委員世芳

    好啦!我主張這要協商。

  91. 主席

    我也覺得這要協商。

  92. 徐部長國勇

    協商時,再處理。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主席

    當然限定太嚴的話,不適用到很多沒有家屬的人,像安養機構,他們找不到家屬,我們原來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以前規定的是「家屬」,我們沒有意見,現在問題是很多人沒有家屬,這要如何處理?統一交給養護之家的人處理,有時也會出問題,譬如集體被如何、如何的,所以這真的要慎重!

  95. 如果他有家屬,就沒有問題,這個法律修正通過之後,「家屬」一定包含在內,他只要提示是家屬,一定沒問題,現在是談「家屬」之外的。

  96. 劉委員世芳

    我希望是有有效證件的家屬……

  97. 主席

    當然家屬一定要有證件證明他是家屬,不然怎麼會是家屬?

  98. 劉委員世芳

    沒有證件證明的家屬也有啊!譬如他說他是姑姑啊!

  99. 主席

    不可以啦!

  100. 徐部長國勇

    若是姑姑,身分證上看不到……

  101. 劉委員世芳

    身分證上只看得到配偶耶!

  102. 徐部長國勇

    若是兄弟或父母,資料上都看得到……

  103. 劉委員世芳

    姑姑、阿姨、叔叔……

  104. 主席

    對,謄本上也看不到。

  105. 劉委員世芳

    所以我的意思是兩個都納入,陪同之人和家屬都納入,而且要提供有效證件可以證明他們的關係……

  106. 林委員麗蟬

    可是大法官有解釋,有效證件是……

  107. 劉委員世芳

    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要提供有效證件,但是現在這個規定不夠清楚……

  108. 林委員麗蟬

    中選會講過了……

  109. 劉委員世芳

    沒有關係!協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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