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期望公民權從20歲降至18歲的修憲有一天能夠達成。「這個部分第8屆就曾努力過,希望有一天能夠達成。」發言紀錄
- 李委員俊俋
(9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民防法最主要是要整合民間資源,發揮所謂民間自我防衛的力量,這是過去民防法所設定最主要的目的,而該法其實有一定的立法沿革,這是從民國37年所謂的防空法來的,然後民國90年才正式訂定民防法,即在第4屆的時候才正式訂定民防法,該法最重要的立法意旨是整合民間資源、建立全民自我防衛的力量,是這樣沒錯吧?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是。
- 李委員俊俋
現在民防的部分既然有民防法做為依據,則其編制、組織、預算、內容到底是怎麼來的,我們就逐一來看看。首先,關於民防團隊的組織體系,包括民防總隊、民防團、特種防護團還有聯合團,而聯合團指的是機關學校,先請教次長,民防的中央主管機關是不是內政部?
- 陳次長宗彥
是。
- 李委員俊俋
地方呢?
- 陳次長宗彥
地方是縣市政府。
- 李委員俊俋
縣市政府的民政局還是社會局?
- 陳次長宗彥
應該都是在縣市政府,直轄市的部分應該也是在市政府,但是警察機關是擔任秘書機構……
- 李委員俊俋
其實問題出在編制上,像中央的部分大概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編制很清楚,但地方的話是否每個地方的規定都一樣?方才提到主管機關,中央是內政部,地方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是交給哪個單位來處理?是民政單位、社政單位還是所謂的警察機關?看起來各個縣市有時候規定不太一樣。
- 陳次長宗彥
全部都是警察機關。
- 李委員俊俋
現在內政部清楚各縣市民防組織編制到底是怎麼樣的情況嗎?
- 陳次長宗彥
民防組織的部分其實都有報給警政署。
- 李委員俊俋
所以警政署都有充分掌握?
- 陳次長宗彥
是。
- 李委員俊俋
請問副署長,各縣市民防編組大致上的人力有多少?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蔡副署長說明。
- 蔡副署長蒼柏
主席、各位委員。大概4萬多人。
- 李委員俊俋
全國加起來才4萬多人?
- 蔡副署長蒼柏
是。
- 陳次長宗彥
在方才的報告中我有提到全部民防組織應該是有44萬9,000多人,將近45萬人。
- 李委員俊俋
我剛才還在想怎可能只有4萬多人呢?所以是44萬多人。
- 陳次長宗彥
是,但警察機關的相關編組則是4萬多人。
- 李委員俊俋
請問這個部分有沒有編列預算?民防的部分有沒有編列預算?
- 陳次長宗彥
只有警察機關民防組織的部分,其實這是很小的補助。
- 李委員俊俋
其實今天的爭議、修法,包括楊曜委員提出特種民防團體等等,問題就出在這裡,因為剛剛講得非常清楚,民防法最主要就是結合民間的資源,然後發揮自我防衛的能力,所以理論上依照民法的規定是沒有預算的編列,次長和本席都曾在縣市政府待過,應該都很清楚,縣市政府都沒有經費可以補助他們,最多也只是補助一年一次的活動,最多就只是這樣,對不對?所以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這些民防機關如果沒有任何預算的編列,雖然楊曜委員提案補助特種團體,但看起來內政部也覺得不太可行,對不對?
- 陳次長宗彥
是。
- 李委員俊俋
現在我要問的問題其實比補助更重要,就是這些民防團體其實要參與的是各種訓練、演習,甚至也要執勤,而執勤的時候如果發生傷病、身心障礙甚至死亡的時候,請問醫療費用等補助問題要怎麼處理?
- 陳次長宗彥
地方政府大概都有編列關於保險費用的經費。
- 李委員俊俋
這是保險,沒有包括撫卹?
- 陳次長宗彥
應該有涵蓋撫卹。
- 李委員俊俋
那是保險裡面的規定,對不對?
- 陳次長宗彥
民防法第九條就有相關的規範。
- 李委員俊俋
本席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民防本來就是結合民間力量,達到自我防衛,其實過去有一個概念就是跟全民國防的概念結合在一起,但問題是它的組織編制、人員、訓練、演習、所需要的費用等等,看起來並沒有非常詳細的規定,然後民防法中唯一的規定就是如次長說的第九條,即針對保險的部分是有所謂的撫卹,也就是在民防的執勤中有這樣的情形發生時才會適用。
再問一個大家關心的問題,民防團體有沒有包括社區巡守隊?
- 陳次長宗彥
社區巡守隊是另外的社區巡守隊,民防團則是民防團。
- 李委員俊俋
所以次長很清楚,像我們在地方就會碰到一些巡守隊的反映,為何有些東西只有民防團體有,但他們就沒有。
- 陳次長宗彥
因為社區巡守隊是屬於民政系統。
- 李委員俊俋
概念是完全不同的,編制的系統也不一樣,社區巡守隊是在民政底下由鄰里組成的,然後民防的部分,其實警察是秘書單位,所以是編制在整個民防團的編制中,但這樣就會在地方形成所謂比較的問題,所以縣市政府相關服務人員一天到晚就要應付這樣的問題,比方說巡守隊沒有補助但民防團有補助,為何會這樣呢?
- 陳次長宗彥
而且會產生彼此之間的比較。
- 李委員俊俋
這就是我今天要談的問題,民防團、巡守隊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東西,所以針對民防團真正的定義及內容、組織、編制等等,必須要有比較詳細的規範。
- 陳次長宗彥
是。
- 李委員俊俋
這個部分我覺得內政部有必要多加宣導,也要讓參與民防的人員知道,其實第九條保險的部分是有包括撫卹的、傷亡的等等,都有cover在裡面,這樣他們才會安心。
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今天另外一項提案,其實大家談的就是20歲到70歲的問題,本來是規定20歲到70歲,現在吳琪銘委員希望降到18歲,對此,你們提出的報告老實講我看不太懂,像你們提到的召集通知書老實說並不是重點,真正的重點在於民法、刑法成年的定義不一樣,像刑法的定義是18歲負完全刑事責任、兵役法是18歲要服役、公投法是18歲、選罷法是20歲、民法是18歲可以結婚,但是民法另外規定20歲才是成年,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在民法、刑法對成年的定義不一樣。
- 陳次長宗彥
是,所以我方才在口頭報告時就直接明確的說明了。
- 李委員俊俋
問題就在這裡,真正的問題其實跟憲法有關,修憲後如果公民權從20歲降到18歲……
- 陳次長宗彥
我們就配合修改。
- 李委員俊俋
就是這個問題,這個部分第8屆就曾努力過,希望有一天能夠達成。所以不要說什麼通知書送達不送達的問題,這真的是混淆視聽,內行人都看得懂,所以內政部真的要面對這個問題,第一,改成18歲適不適合?在民防法沒有不可以改的問題,因為其他法規都改了;第二,有關民防的真正目的,其組織編制、到底怎麼形成的、發揮什麼功能、預算怎麼處理等等,這些內政部應該多加宣導,最重要的是讓參加民防團的人員可以安心,比方說參加演習或是執勤,不會因為意外傷害而沒有受到應有的照顧,這才是內政部應該積極宣導的。
- 陳次長宗彥
好的。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次長宗彥
因為整個民防的組織很龐大,依現行的運作方式,都是由他們自行編列預算,而現行的運作也沒有出現什麼窒礙難行的狀態,而且若針對特種民防團作特別的補助,對其他民防組織也不甚公允,所以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來運作會比較好。
- 主席
請李委員發言。
- 李委員俊俋
有關第四條的問題,早上質詢時有談過,民防組織本來就是民間的資源和力量,但是有關民防組織的未來,內政部有沒有明確的規劃,或者是否跟巡守隊等民政系統的組織整合,請內政部多作一點了解,如果方便的話,我希望你們在下會期之前給我們一個書面報告,第四條我建議就不予處理。
- 主席
我徵求各位委員的意見,第四條是否就暫不處理,請內政部提出報告來再說?好,那就這樣決定。
處理第五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蔣委員絜安
第五條提到要把年齡從20歲改為18歲,本來本席是贊成的,是基於可以擴大讓年輕人參與社會事務的思考角度,也是為了彈性增加民防的人力和能力,但是早上次長建議維持20歲,不知道內政部或法務部有沒有什麼其他的意見?可否再補充說明一下?
- 主席
請李委員發言。
- 李委員俊俋
這個早上也討論過,其實它涉及各種法規不同的相關規定,有關將20歲改為18歲的部分,請法務部說明一下目前是否有什麼樣的規劃,或者有沒有準備針對各種法規作一整合?
- 主席
請法務部和內政部說明。
- 張參事春暉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民法規定以20歲為成年,但很多法律對於成年的年齡有18歲和20歲兩種不一致的規定,目前原則上是維持民法20歲為成年的規定,不過,今天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第二、從事民防工作的年齡是否應降低到18歲,因為我個人覺得這是政策考量的問題,最主要是考量到從事民防行為的性質,原則上它不一定全部都是民法上的法律行為,有可能是一個事實行為,但是有些的確可能涉及到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而未滿2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到底適不適合開放這些人來從事民防行為,這涉及到立法政策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
- 陳次長宗彥
我們有幾個意見,第一個,現有的民防人力將近45萬名,表示現行民防組織的動員在各方面其實有一定的能量;第二個,雖然改為18歲是臺灣社會的共識,這一點我們也肯定及支持,但是就第一點來看,其實我們先不急著開放到18歲,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困擾,因為我們在民防的執勤上樣態多,到底會不會事涉到民法行為能力的問題,坦白說,執勤的內容及樣態太多,我們不必急於這個時候,因為18歲的年輕朋友還會面臨到十九、二十歲服義務役的部分,雖然只有4個月的軍事訓練役,但是都一樣,相對地,他還是會有對這個社會付出的機會,因此,我們建請在現行階段還是維持20歲的規定。
- 主席
請李委員發言。
- 李委員俊俋
請教內政部,目前對於義消及義警有沒有18歲或是20歲的規定,是規定在哪裡?
- 陳次長宗彥
也是屬於民防團隊。
- 李委員俊俋
也是民防團隊,所以是規範在民防法,而不是規範在消防法?
- 陳次長宗彥
是。
- 李委員俊俋
義消用消防法,而義警是規範在民防團隊,所以是用民防法。
- 陳次長宗彥
是。
- 李委員俊俋
OK。有沒有辦法查一下義消的部分?
- 陳次長宗彥
我記得也是20歲。
- 李委員俊俋
報告主席,這個部分因為主要考量剛剛內政部及法務部都已經有說明了,還是這個問題,所以我建議這個部分暫不處理。
- 主席
如果其他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暫不處理。
繼續處理保全業法第九條。請問各位,有沒有什麼看法?
請李委員發言。
- 李委員俊俋
有關保全業法的幾個條文,其實只有第九條是由原來的財政部轉為金管會,大致上沒有什麼疑問,其他有關保全業的部分,我們還是希望做整體的考量,所以我建議今天只有第九條可以處理,至於其他部分,我們還是希望內政部做整體的規劃以後,再來討論。因為保全業現在的管理及所面臨的狀況可能問題非常多元,而且非常不同,所以我建議我們僅處理第九條,其他的先暫不處理。
- 主席
請問金管會洪副組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 洪副組長美貞
針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有一段文字是「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金管會建議把後段的「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文字刪掉,理由是金管會是監督保險公司提供相關保險商品供保全業者投保,至於保全業應該投保多少保險金額,金管會是尊重保全業的中央主管機關,所以建議刪除那幾個文字。
- 李委員俊俋
你們的文字是什麼?能不能給我們……
- 洪副組長美貞
第一項後段把「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11個字刪掉。
- 李委員俊俋
就直接刪除而已?
- 洪副組長美貞
對。
- 李委員俊俋
即「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洪副組長美貞
對。
- 主席
請問內政部的看法?
- 朱副局長宗泰
有關金管會所提的「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先我們的意見是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我們同意這個部分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李委員俊俋
如果這個部分修正以後,中央主管機關就變成金管會了,是這樣的意思嗎?
- 陳次長宗彥
不是。
- 李委員俊俋
還是內政部。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