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應適用於全國性選舉,限於臺澎金馬、不包括境外,採移轉投票而非通訊投票或其他方式,並認為可能需要階段性施行。「第一,必須適用在全國性選舉;第二,限制於台、澎、金、馬,不包括境外;第三,就是清楚的移轉投票,不是通訊投票或是其他方式的投票;第四,可能要階段性施行,是不是?」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不在籍投票究竟應另立專法還是直接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首先要討論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第一個要討論的問題,就是我們到底要立專法還是我們直接修公職人員選罷法就可以了?」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為保障離鄉原住民、求學學子及外地工作者不必回原戶籍地投票的權益,必須設計不在籍投票「重要的是保障這些人的相關權益,不必像現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必須回到原戶籍地去投票,包括離鄉的原住民、求學的學子,還有包括外地的工作者,我們必須保障這些人的權益,所以我們必須設計所謂的不在籍投票」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平地、山地原住民因選區大且須回戶籍地投票而投票率較低,有移轉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所以平地原住民跟區域立委大概相差十幾個百分點;山地原住民跟區域立委大概相差八、九個百分點,所以這個情形不是投票率的問題,而是我們原住民朋友有移轉投票的必要性、有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這是我們必須考慮的。」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不在籍投票是在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不必一定要回到戶籍地投票,並主張必須從移轉投票開始做起「所以不在籍投票其實是在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不必真的、一定要回到戶籍地投票,但是我們必須從所謂的移轉投票開始做起」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9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抱歉,我今天也是來打臉主席的!再來,我們今天討論的是不在籍投票,其實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個權利。選舉、罷免是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創制、複決則是規範在公投法,是不是?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李委員俊俋

    也就是說,選舉罷免法跟公投法其實是比較屬於作用法的性質,主要是在規範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是不是這樣的概念?

  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沒有錯。

  6. 李委員俊俋

    好,我們就逐一來看,現在討論的不在籍投票,其實目前是有所規範的,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講的是一般的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投票,唯一的例外是投票所的工作人員,是不是?

  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沒有錯。

  8. 李委員俊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是這樣的規定,即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投票,但是投票所工作人員可以例外。

  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還有一個是第二項的規定,即需要返國行使投票權。

  10. 李委員俊俋

    公投法第二十五條則是有一個比較特殊的規定,即不在籍投票實施的方式是另以法律定之,不管是用公投法訂定或是用其他方式訂定,但是目前還沒有訂定,是不是?

  1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在2月、3月的時候已經有擬具草案,並邀請地方選委會……

  12. 李委員俊俋

    你們正在彙整當中並徵詢各部意見?

  1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隨後會進入機關會商。

  14. 李委員俊俋

    其實不在籍投票,如果以現在的情況來講,就是除了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投票,唯一可以不在戶籍地投票的,目前只有所謂的工作人員。而主席、許毓仁委員等所提的草案,是希望擴大這個範圍,但是所謂的不在籍投票有很多的討論,也有很多不同的類型,包括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而今天這兩個案則都是集中在所謂的移轉投票,沒有錯吧?

  1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在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跟提前投票等部分。

  16. 李委員俊俋

    我們來看各國移轉投票的相關規定,大部分都規定在所謂的選舉法規裡面,包括美國、英國、日本、韓國都是如此,包括他們所謂的選民註冊法、人民代表法、公職人員選舉法、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等等,都是規定在選舉罷免的相關法規裡面,各國的情況目前看起來都是如此,所以我們現在第一個要討論的問題,就是我們到底要立專法還是我們直接修公職人員選罷法就可以了?關於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我們剛才講過了,就是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選舉、罷免的部分規範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創制、複決規範在公投法,那現在要規定不在籍投票的話,到底是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去修改,還是另外立一個專法,就是不在籍投票專法,這就是我們要討論的,也是我跟主席意見不一樣的地方。

  17. 無論如何,就是要維持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概念,即一定要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已經評估很多次了,包括我個人在兩年前、2017年就曾開過公聽會,裡面有很多討論,包括人民對政府在整個選舉的不信任是造成現在我們對不在籍投票是比較猶豫的,以上是劉兆隆教授所說的一個狀況;王宏仁教授表示,不在籍投票對於地方的選舉影響力是高的,所以他建議以中央的選舉為施行的對象,而從代理主委剛剛回答其他委員的內容來看,大概也是基於這個方向,即應該以中央選舉為主。

  1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

  19. 李委員俊俋

    除了我開過公聽會以外,你們中選會也開過公聽會,也就是晚我一年你們也開了公聽會,會中吳重禮教授提到,其實不在籍投票不是為了投票率,而是人民行使權利的方便性,所以為了要讓人民行使權利,我們應該從全國性的總統選舉或是公民投票開始。

  2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也認同。

  21. 李委員俊俋

    蘇子喬教授表示,必須限縮在台、澎、金、馬,而我們今天的兩個法案也是如此,沒有所謂的境外移轉投票,即目前不考慮這個方式。

  2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目前沒有。

  23. 李委員俊俋

    所以現在雖然主席、許毓仁委員主張立專法,但是大家有達成共識,第一,必須適用在全國性選舉;第二,限制於台、澎、金、馬,不包括境外;第三,就是清楚的移轉投票,不是通訊投票或是其他方式的投票;第四,可能要階段性施行,是不是?

  2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在第一個全國性選舉的部分,總統選舉如果單獨舉行是有這樣的空間,但是總統選舉跟立委選舉合併,在難度上是無法達成的。

  25. 李委員俊俋

    不是只有你這樣說而已,其實你之前的兩個主委都這樣說,一個是張博雅,一個是劉義周,張博雅在2012年提到,如果真的要辦理,要考慮先行試辦離島、原住民地區;2016年劉義周主委也是提到,總統跟原住民的投票可以先辦理移轉投票。

  26. 本席特別把近3屆立委投票的投票率分析了一下,發現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相對於區域立委,他們投票率是比較低的,第一,他們的選區非常大;第二,他們必須回到戶籍地投票,如此確實會比選一般的區域立委來得辛苦,所以平地原住民跟區域立委大概相差十幾個百分點;山地原住民跟區域立委大概相差八、九個百分點,所以這個情形不是投票率的問題,而是我們原住民朋友有移轉投票的必要性、有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這是我們必須考慮的。

  27. 所以我今天要建議的是,移轉投票這件事我們必須慎重考慮,重要的是保障這些人的相關權益,不必像現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必須回到原戶籍地去投票,包括離鄉的原住民、求學的學子,還有包括外地的工作者,我們必須保障這些人的權益,所以我們必須設計所謂的不在籍投票,重點應該在這裡,沒有錯吧?

  2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

  29. 李委員俊俋

    所以現在唯一的差別,大概我們跟主席的認知不一樣,就是以專法的方式,或是修正原來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如此而已。

  3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

  31. 李委員俊俋

    我在這裡請教一下代理主委,請做一個政策性的宣示,如果明年1月11日總統跟立委選舉先行試辦不在籍投票,也就是針對總統的部分,請問是否來得及?

  3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以現階段來說,因為兩項選舉合併舉行,所以應該是沒有辦法。

  33. 李委員俊俋

    有困難度?

  3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困難。

  35. 李委員俊俋

    如果1月11日針對原住民朋友的選舉來實施不在籍投票,請問是否可行?

  3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就可行度而言,需要考慮到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法律的修法,需賦予這樣一個法源;第二個部分,就原住民朋友而言,是不是能夠改變其投票習慣,接受新的投票習慣;第三個部分,就投票的票匭而言,因為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總統的部分一個票匭之外,另外還是有76個票匭,就票匭數而言,還是太多了。

  37. 李委員俊俋

    這樣要求好了,就是修法的部分交給立法院,但也請主委還有中選會同仁去評估,針對原住民的朋友,包括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他們在明年的選舉進行不在籍投票來進行評估,俟評估後請把書面資料提供給我,讓我們來看看這樣可行或不可行。

  3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好。

  39. 李委員俊俋

    至少從一個地方開始做,所以不在籍投票其實是在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不必真的、一定要回到戶籍地投票,但是我們必須從所謂的移轉投票開始做起,的確,今天我們有很多的共識,我們就朝這個方式繼續努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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