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圍繞不在籍投票的討論是出於政治考量、在計算對哪個黨有利,而非站在人民角度與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角度思考投票權。「如果有議題的話就是政治議題,就是政治上的考量。大家是在計算不在籍投票到底對哪個黨有利等等問題,而沒有站在人民的角度去思考人民的投票權,這是比較令人遺憾的。」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美國、加拿大、歐洲多數國家、日本、南韓、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澳洲及紐西蘭等國都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可見推動不在籍投票根本不是問題。「美洲有美國、加拿大,歐洲有英國、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丹麥、挪威、芬蘭、瑞典,大多數的歐盟國家都可以不在籍投票,亞洲有日本、南韓、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大洋洲的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家都已經有不在籍投票了,可見這根本不是一個問題,但我們卻把它變成是一個問題。」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另外訂定不在籍投票專法也應符合另有規定的空間,質疑中選會將另有規定侷限於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部分。「在中選會來講,你們的另有規定難道只限於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部分才叫做另有規定嗎?其實我們另定法令就是另有規定。」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在明年1月11日大選起碼先做到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明年1月11日大選有沒有可能起碼先做到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現行法制沒有不在籍投票的空間,是剝奪人民憲法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的基本權利。「憲法規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就現階段法制上來說的確沒有不在籍投票的空間,但我們這樣剝奪人民憲法上的權利是應該的嗎?」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支持訂定不在籍投票專法,認為應站在回歸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來看。「我當然支持這個修法,對於訂定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我是非常支持的,因為我覺得還是要站在回歸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來看。」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奕華

    (11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代主委,憲法規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就現階段法制上來說的確沒有不在籍投票的空間,但我們這樣剝奪人民憲法上的權利是應該的嗎?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剝奪……

  4. 林委員奕華

    有剝奪,這應該是剝奪,怎麼不是剝奪呢?

  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沒有剝奪而是有關憲法的規定和法律的規定要如何執行的問題,實際上並沒有剝奪的問題。

  6. 林委員奕華

    這個問題討論了很久,應該超過10年了,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這個議題應該已經不是議題了,如果有議題的話就是政治議題,就是政治上的考量。大家是在計算不在籍投票到底對哪個黨有利等等問題,而沒有站在人民的角度去思考人民的投票權,這是比較令人遺憾的。我們看到這幾年很多的討論都是從政治考量出發,而不是真的回歸到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部分來看問題。請問現在所謂的合格選民人數到底有多少?

  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說的合格選民是指上一次選舉或下一次選舉?

  8. 林委員奕華

    以去年來說有多少人?

  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以去年來說,公投的部分是1979,選民數的部分是1920,也就是1920萬。

  10. 林委員奕華

    去年合格選民是一千九百多萬人。

  1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1920萬人。

  12. 林委員奕華

    籍在人不在的比例大概是多少?籍在人不在的部分,以前你們的座談會、公聽會有數字,你們推估籍在人不在的比例是多少?

  1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推估的比例可能要請內政部提供。

  14. 林委員奕華

    有百分之三十,按照去年5月25日內政部召開的公聽會紀錄,初步推估約有480萬人是籍在人不在,扣除在國外工作或在中國大陸、港澳這些比較複雜的,比較長期居留在國外的狀況,再扣掉受刑人,你知道影響人民投票權利的人數是多少嗎?我剛才說了海外的、複雜的不算,包括中國大陸都不算、受刑人也不算,你知道影響的人數有多少嗎?我們剝奪多少人的投票權,你知道嗎?

  1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沒有剝奪而是在憲法和法律上如何落實的問題。

  16. 林委員奕華

    按照憲法來說,有352萬人要投票卻沒辦法投票,代主委認為這個數字大不大?我們總是要儘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或是要想辦法解決,要不然為什麼現在有這麼多國家開始推行不在籍投票?你要不要舉出幾個國家來聽聽?事實上這種國家非常多,美洲有美國、加拿大,歐洲有英國、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丹麥、挪威、芬蘭、瑞典,大多數的歐盟國家都可以不在籍投票,亞洲有日本、南韓、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大洋洲的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家都已經有不在籍投票了,可見這根本不是一個問題,但我們卻把它變成是一個問題。

  17. 我再回到原來的法令規定,你們提到另有規定,但你們將另有規定侷限於同條的第二項、第三項,侷限於同條的第二項、第三項叫做另有規定,這樣合理嗎?今天我們另外訂定一個專法不是也應該符合另有規定的空間嗎?在中選會來講,你們的另有規定難道只限於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部分才叫做另有規定嗎?其實我們另定法令就是另有規定。

  1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關於現行的另有規定在剛才報告中有做過說明了。

  19. 林委員奕華

    我看到了,但我認為這是本末倒置,這是限制修法,哪有以第二項、第三項,來限制大家修法或定專法的道理?另有規定以現在看是第二項、第三項但不代表只有第二項、第三項才符合,所以我認為你們的報告內容是很值得檢討的。事實上所謂的另有規定並不是「除本法另有規定」,另有規定就是另有規定,並沒有說一定要規定在本法裡面,可見應該是如果本法和其他法令沒有規定都應該屬於另有規定,我認為應該從這個角度來看。

  20. 最後請教一個問題,選務人員已經落實不在籍投票了嗎?

  2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選務人員可以在工作地投票,在實務上要配合最小選舉區的觀念來進行投票。

  22. 林委員奕華

    我們先不談修法或另定專法的問題,現行第三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以去年1124的亂象來看,很多選務人員即使是本縣市的人趕過去也投不了票,因為有請假一個小時的規定。明年1月11日大選有沒有可能起碼先做到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

  2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努力,我們就是往這個方向做。。

  24. 林委員奕華

    你不要說會努力,你要宣示明年1月11日的選舉選務工作人員可以在其工作投票所投票,最起碼明年的1月11日先做到這一點,可以嗎?

  2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朝這個方向努力。

  26. 林委員奕華

    你不要說朝這個方向努力啦。

  2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會做。

  28. 林委員奕華

    會做,所以明年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起碼從這一步開始踏出,可以吧?

  2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總統和立委選舉合併舉行的話,還有最小選舉區的問題也一併讓委員瞭解。

  30. 林委員奕華

    我希望這部分可以做到,明年從這一步開始做,起碼讓我們看到你們起步做的第一步。我當然支持這個修法,對於訂定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我是非常支持的,因為我覺得還是要站在回歸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來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奕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