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應比照投票所工作人員,以移轉投票方式辦理工作地投票。「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係採「移轉投票」方式,實務運作已相當成熟,亦無爭議,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亦應比照辦理。」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對於投票日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治安及其他因公值勤之公務人員,遲未將其納入工作地投票之適用對象,與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有違。「然對於投票日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戰備任務無法離營之軍人、維持社會治安之警察人員,以及其他因公值勤之公務人員,雖同為確保投票工作順利進行,卻遲未將其納入工作地投票之適用對象,與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有違。」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政府部門應就不在籍投票中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努力邁開第一步去實施該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民的參政權。「政府部門應就不在籍投票,比較沒有爭議部分,努力邁開第一步去實施這個制度」

發言紀錄

  1. 委員黃昭順書面意見

  2. 5月27日內政委員會黃昭順委員質詢資料

  3. 不在籍投票制度的推動

  4. 一、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訂有投票所選務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之規定,惟對於投票日值勤之軍、警或其他執行公務員迄今仍無法適用。過去礙於選務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公民可能因為所處地點的不同,喪失基本的投票參政權。為了落實人民參政權,具有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政府部門應就不在籍投票,比較沒有爭議部分,努力邁開第一步去實施這個制度,是為了使人民的參政權能夠充分保障,而參政權也是一項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因為特殊的職業身分、工作環境、體能狀況等等,而喪失行使參政權的機會,所以,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理念,相信是絕大多數人肯定的。

  5. 二、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已趨向多元,包含「提前投票」、「路邊停車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及「網路投票」等等。目前世界上已有眾多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包括

    美國、日本、韓國、英國、德國、法國、澳洲、紐西蘭、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義大利、愛爾蘭、荷蘭、以色列、挪威、瑞典、瑞士、巴西、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愛沙尼亞、羅馬尼亞、及羅德西亞等國家。

  6. 三、憲法第十七條明定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7.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已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投票,目的係在保障於投票日協助選務工作,使選舉得以順利進行之工作人員之參政權。然對於投票日負責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戰備任務無法離營之軍人、維持社會治安之警察人員,以及其他因公值勤之公務人員,雖同為確保投票工作順利進行,卻遲未將其納入工作地投票之適用對象,與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有違。

  8. 四、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69年制定時,即訂有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之規定,迄今已38年。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係採「移轉投票」方式,實務運作已相當成熟,亦無爭議,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亦應比照辦理。

  9. 五、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不同的國家因不同的歷史過程與制度架構,發展出不同風貌的不在籍投票方法。臺灣的不在籍投票制度,本席建議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原則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