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絜安於公民投票法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完成三讀─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referendum-date認為此次修法的重點是將大選與公投脫鉤,以避免政治綁架、政治動員凌駕公投本意與公投價值。「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將大選與公投脫鉤,避免政治綁架、政治動員凌駕公投本意、公投價值。」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絜安

    (18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最近一次之修正是在107年1月3日修正施行,該次修正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案之提案、連署門檻,公民投票之成案數隨之增加,依規定於同年11月24日舉行之九合一選舉同日辦理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民怨四起。復自受理公民投票提案至舉行投票之過程,因法律適用及行政作業流程爭議衍生多件公民投票訴訟,導致輿論不斷,為免相關爭議再次發生,本法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2. 一、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規定、提案人名冊未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主管單位應不予受理,修正主管機關審核時間為六十日;提案人名冊之提案人數不足時,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二、隨著公民投票之提案數有增加之趨勢,為使戶政機關有充分查對時間,爰修正戶政機關查對期日為六十日。三、為使民眾就公民投票案有充足的討論時間,爰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四、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畫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同時公民投票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爰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五、鑒於公民投票案之提出迄投票結束止,乃一系列過程,爰增訂過渡條款,使業經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之案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上意見,敬請支持,謝謝。

  3.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4. 尤委員美女

    (18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法一定要修正!何以需要修正?何謂公投?公投就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即人民直接作主!人民要直接作主,必須是人民能獨立判斷,且所提之公投內容須經充分討論與溝通,經大家思辯後做自己的決定,這才是真正公投!非常遺憾,上一次修改公投法時,因為從鳥籠公投至完全釋放,致使2018年的公投案一下子冒出十個,讓很多人對公投內容完全不清楚,甚至人云亦云。加上時間短暫,也造成很多人無法充分掌握訊息,進而假訊息瀰漫。如要讓公投能真正回復直接民主,人民自己作主,且對於所提出的公投案能充分進行溝通、討論,並絕對公開資訊以防止假訊息,那麼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讓公投與選舉綁在一起!為何?因為當公投與選舉綁在一起時,就會變成民粹而非民主,這點從2018年的公投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7. 第一位請蔣委員絜安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8. 蔣委員絜安

    (20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歷經波折,代表民進黨公投小組凝聚最大共識的蔣絜安版本終於在今天順利三讀通過,在此我要特別感謝本院委員的合作及努力。公民投票最大的意義是實踐人民當家作主及創制、複決的民主政治,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將大選與公投脫鉤,避免政治綁架、政治動員凌駕公投本意、公投價值。

  9. 此外,公投有固定的舉行日期及足夠公告的審理時間,讓民眾有充足的時間及空間理解公投的內容與國家政策等重大議題,並且杜絕死人連署造假等弊端。此次修法不但彰顯我國主權在民及實現公平正義,因此本席誠摯盼望能透過執法的開始,實現公投直接民主、還權於民的價值,並且創造一個更和諧進步的國家社會,期待社會各界及朝野政黨能夠繼續攜手合作。

  10. 最後,我想將今天公投修正案的三讀送給香港的朋友,自由民主得來不易,必須努力珍惜及努力捍衛。香港,加油!臺灣,加油!謝謝大家。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絜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