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米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透過促轉條例宣告撤銷不法者,在法律上解釋同樣應有請求返還被沒收財產的基礎。「是否也可以請求返還?將來這個在法律上解釋應該同樣還是有返還的基礎。」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促轉條例在平復司法不法部分做得比較明確,且確實有很重要的成績。「但是因為我們的促轉條例在平復司法不法這邊現在是做得比較明確,而且讓大家覺得確實有很重要的成績。」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威權統治時期權利回復應把事實、財產查清楚,且將來的法制化要很明確,絕對不應以取得無罪判決且限於內亂、外患罪為前提。「除了事實、財產我們要查清楚之外,將來的法制化當然也要很明確,但是我想絕對不會是一定要有一個無罪判決且一定是限於內亂、外患罪,絕對不會有這個前提。」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促轉會即使在有限資源與人力下仍應完整調查事實真相,調查有真相之後才知道如何做下一步。「你們在有限的資源、有限的人力下要做事實真相的調查,其實是非常的辛苦,但還是要給你們這樣的任務,希望能夠完整調查。調查有真相之後,我們才知道如何去再做下一步。」

發言紀錄

  1. 周委員春米

    (15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稍後的問題及關注的部分大概也是延續鄭委員的問題。首先向主委說明,我的辦公室和尤委員辦公室在上禮拜五曾經就威權統治時期,把二二八、白色恐怖或是政治受難者這些我們認為在權利回復上面相關的,也就是所謂的轉型正義有關權利回復的部分我們開了公聽會。當然那部分的範圍比較廣,剛才主委也稍微釐清了,在促轉條例裡面講到只是平復司法不法,但這個部分是在有罪判決的部分,有罪判決當然就是有一個判決,我們只是用立法來撤銷了這個不法,並沒有透過司法的途徑去給一個所謂無罪的判決,所以那個前提就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要件不太一樣。這個部分就如同剛剛講的,可能在司法的不法部分我們可以撤銷、平復,但是有些在行政不法的部分,可能就不在促轉條例,更遑論有些根本沒有白紙黑字或者有任何相關的文書,來證明這部分他們受難的紀錄。這些前提的基礎事實是很大的,但是因為我們的促轉條例在平復司法不法這邊現在是做得比較明確,而且讓大家覺得確實有很重要的成績。

  2. 接著我們再來檢討一下,畢竟如主委所言,有些是重複,但重複的是少數,還有一些是我們沒有辦法現在明確的。我想事實真相調查對你們來講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工程,你們在有限的資源、有限的人力下要做事實真相的調查,其實是非常的辛苦,但還是要給你們這樣的任務,希望能夠完整調查。調查有真相之後,我們才知道如何去再做下一步。

  3. 我現在要釐清的是,之前有三個條例,大概就是有關於政治受難者、二二八或是白色恐怖受損權利的部分,最早的法制應該是84年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接下來就是87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還有一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這三個條例規範的對象、賠償的範圍、事由都不太一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很明確的定義在內亂外患,如果當時是因為這樣被沒收財產,無罪判決確定後就要返還。現在的促轉條例不需要去作無罪判決,直接就撤銷,當然就會出現一個爭議,當事人不是拿到法院的無罪判決,而是透過促轉條例的宣告,把不法拿掉,是否也可以請求返還?將來這個在法律上解釋應該同樣還是有返還的基礎。包括冤獄賠償的部分,如果當時是被羈押的,也會被認定要照羈押冤獄賠償的部分來補償,同樣也會有那個前提,就是他不是內亂外患,而是政治上的迫害,另外也不是因為拿到無罪判決,而是透過撤銷不法來處理。還有二二八跟戒嚴時期的部分都是用基數來賠償。以上三種狀況是我們處理過的,包括賠償、補償的,當然人數還是有限,所以還是有四大團體一直很期待,他們也賦予我們民進黨這樣一個任務,我們其實也是戰戰兢兢。包括請求的前提、基礎要件、事實、將來賠償、補償及返還財產的範圍,這些我們都願意去面對。你們明年5月就會提出一個報告,年底你們有委託許恆達老師做一個不法沒入財產清查及返還的研究,他是研究法律還是做事實的調查?

  4.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清單也會進行整理及調查。

  5. 周委員春米

    所以就是有關清單的調查?

  6.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對。

  7. 周委員春米

    法制面也有?

  8.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是。

  9. 周委員春米

    依據你們給我的資料是在今年12月會結案。

  10.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是。

  11. 周委員春米

    我想這是非常重要的調查基礎。當然這些團體、這些前輩還有家屬給我們很大的一個責任,然後對我們也有很大的期待,除了事實、財產我們要查清楚之外,將來的法制化當然也要很明確,但是我想絕對不會是一定要有一個無罪判決且一定是限於內亂、外患罪,絕對不會有這個前提。另外還有將來怎麼賠償、國家財政怎麼去負擔,我聽有參與的人說,其實也有考慮要透過其他不同的方式來做補、賠償,請代理主委就你們已經研究、討論過的說明一下。

  12.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謝謝周委員,確實在威權統治時期有一些行政不法是目前其他法律規範比較難以處理的,關於行政不法的部分,有一些也不是第六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能夠處理的,所以我們一樣有規劃,在結束的時候提出一個處理的辦法,也不排除法制化的可行辦法。關於後續的賠償,不管有沒有領過,或者其他相關部分,後續我們也會進行規劃,目前也有跟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政治受難者做過諮詢,也會朝那個方向去規劃。接下來最重要的當然是有關財產返還的部分,促轉會在相關的規劃當中,期初、期中我都有參與,大概了解到目前正在進行相關清單的整理,清單的整理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因為過去宣告沒收財產的資料有些已經不齊全了,有些事實上沒有註記在其中,有沒收但不一定有註記,必須要經過很多不同的機關去交叉比對才能呈現,因為2013年國防部那個219筆土地、兩個房產的資料還是粗淺的資料,所以需要再做更多的比對。

  13. 周委員春米

    所以在此我還要再跟主委確認,是否可以在一個禮拜或一個月內明確的讓我們知道在明年5月底前你們可以做出什麼事項,或者有關本席剛才關注的問題,你們可以完成哪些工作?提供一份明細給委員會及本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春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