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於內政委員會第18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referendum-rules要求中選會超然獨立,質疑中選會對公投綁選舉提案要求補正的理由似是而非、無法說服提案人和多數人,有為了補正而補正之嫌。「就我個人的意見來說,我覺得中選會真的要超然獨立,否則會讓人覺得中選會是為了補正而補正,提出一個好像似是而非的理由,這真的是沒有辦法說服我們多數人。」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將其他乙型受體素納入全面禁止的公投提案屬於創建新制的提案,中選會不應拘泥文字認定其不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但是我個人還是比較偏向於,其實這樣的提案也是屬於創建新制的一種提案,我們是不是要拘泥於文字上的咬文嚼字,認為這個不屬於重要政策的創制,反而造成未來資源的浪費,這樣不是非常可惜嗎?」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應在這一次公投就把豬肉要不要含有瘦肉精的議題做一次全面性解決,以展現全民意志,而非未來每開放一種瘦肉精就再提一次公投,否則會不斷浪費資源、非常不妥當「如果今天我們要這樣子對每一個項目,比如說政府未來開放其他種類的瘦肉精進口的時候,然後他們又要提一次公投,不管是公民團體也好,國民黨也好,如果要再提一次公投,等於是要不斷地去做這樣的資源浪費,我個人覺得這樣是非常的不妥當…… 我再補充得更詳盡一點讓主委瞭解,也就是說,是不是在這一次就把整個有關豬肉要不要含有瘦肉精的議題透過公投來展現我們全民的意志,做一次全面性的解決?」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思銘

    (11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就國民黨所提的兩個公投案來請教主委。我們的第一個議題是:「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製品」所做的提案。請問主委,您個人認為這個公投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是。

  4. 林委員思銘

    還有,「是否同意政府全面禁止萊豬係屬於政策複決」,這點是大家所肯定的。另外,「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非萊豬,也就是含有其他種類之瘦肉精豬肉、內臟及其相關製品進口」?對此,中選會審查意見認為,這個公投案是將政府仍禁止的其他乙型受體素也納入公投範圍,顯與政府現行政策一致,就此部分與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複決的要件不符,應做釐清補正,這是中選會要求補正的理由。我要跟主委探討的是,中選會的審查意見認為這部分屬於重大政策的複決,故與要件不符,要做釐清補正。既然條文包含重大政策的創制跟複決,那麼把其他乙型受體素也納入全面禁止的公投案裡是否屬於政策創制?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根據實務見解,而且這是一個確定的見解,所謂重大政策的複決,係推翻已經生效或即將生效之政策,這叫複決!若是本來就沒有該項政策,也就無須用複決公投來拿掉,這是一個共識。

  6. 林委員思銘

    主委說這與重大政策的複決要件不符,那麼我想知道是否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所謂的創制就是現在沒有,要透過公投變成有,這就是所謂的創制。但是現在這個案子本身的目的是禁止它進口,禁止所有含乙型受體素的豬隻進口,是禁止全部的進口,所以它跟所謂重大政策的創制是不符的,一個是從有到無,一個是從無到有。

  8. 林委員思銘

    我知道,當然我尊重主委的意見,但是我們現在是這樣認為的,就這個提案、就其他的瘦肉精部分,你們認為這是屬於要他補正說明的,但是你們有沒有試想過,如果今天我們要這樣子對每一個項目,比如說政府未來開放其他種類的瘦肉精進口的時候,然後他們又要提一次公投,不管是公民團體也好,國民黨也好,如果要再提一次公投,等於是要不斷地去做這樣的資源浪費,我個人覺得這樣是非常的不妥當……

  9.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

  10. 林委員思銘

    我再補充得更詳盡一點讓主委瞭解,也就是說,是不是在這一次就把整個有關豬肉要不要含有瘦肉精的議題透過公投來展現我們全民的意志,做一次全面性的解決?這樣不是很好嗎?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瞭解委員的意思,但是按照目前公投法的規定,這樣是不行的,為什麼不行?因為現在公投法的規定只有所謂的創制跟複決,並沒有所謂的諮詢性公投,政府現在禁止的事項,你怕以後會開放,所以先預防,要透過公投來表達要禁止,這也許是相當符合所謂的諮詢性公投,但是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12. 林委員思銘

    主委,這當然是法律的解釋,其實我個人反而覺得我們要在法律上這麼咬文嚼字嗎?創制,從字面上的意義來看,就是去創建一個新制,雖然現在我們政府是禁止其他含有乙型受體素的豬肉進口,只針對萊克多巴胺這個乙型受體素來允許它一定含量的進口,但是我個人反而認為,現在就是要創建一個新制,不管過去的解釋是怎麼樣,或許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是我個人還是比較偏向於,其實這樣的提案也是屬於創建新制的一種提案,我們是不是要拘泥於文字上的咬文嚼字,認為這個不屬於重要政策的創制,反而造成未來資源的浪費,這樣不是非常可惜嗎?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

    跟委員報告,基於公投法的明文規定,以及法院實例的確定見解,中選會只能夠按照這個標準來執行,這一點請諒解。

  14. 林委員思銘

    好,謝謝,這個案子我就先提到這裡。

  15. 另外第二個案子──「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對於這樣的提案,我先提出個人的觀點,也想請教主委的觀點。就這個內容,我個人的觀點是認為,這明明符合立法原則的創制,但中選會的審查意見卻又認為不妥,中選會的審查意見認為這個提案是「非提出具體條文的法律案,本案如果公投通過,將會造成其他條文適用上的衝突;因此,本案提案真義究竟為具體條文或立法原則的創制,有釐清補正的必要。」,主委,我剛才開宗明義就講,我個人認為這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但你們的審查意見是認為不應該提出具體條文的法律案,只能提立法原則的創制,為什麼中選會的審查意見好像跟大多數人的看法不一樣,主委的專業看法也是這樣?

  16.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不敢說很專業,是我執行業務的立場,我記得在聽證會的時候,這個案子的提案領銜人有特別說明這個案子的性質,其實它就是要回復到去年6月21日公投法修改之前的第二十三條,那就是法律的具體條文,就是一個法律的具體條文,但是公投法所謂立法原則的創制是不允許提出法律的具體條文,只能夠提出立法的原則,這個立法原則就是讓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在實現這個公投案的結果時,能夠有一些全面考量的空間。

  17. 林委員思銘

    好。主委,就這個公投案的提案內容,剛才主委一直說這是具體條文的提案,但是我認為未來這樣一個內容是否會形成具體的條文,這是由立法者來決定的。也就是說,我們看起來這個提案就是很單純的希望未來有人提出公投案時,如果剛好在這個期間內有大選就跟大選一起來舉辦,這個如何認定是具體的條文?對於這個部分,我個人反而覺得到底是我不夠專業,還是這些委員比較專業?看起來明明就不是這樣的意思,未來要不要成為具體的條文還是要透過立法者來做,目前只是要透過公投來展現民意,看大家希不希望未來的選舉跟公投能夠綁在一起,只是單純一個立法原則的創制而已,怎麼會在審查時想到那麼複雜,認為這個是未來具體的條文呢?

  18.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可能還會牽涉到跟其他法律條文的連動,因為公投法在去年修正之後,公投案成立公告的時間是在公投日前的90天,現在規定一個月到六個月,這中間就有矛盾。

  19. 林委員思銘

    主委,這個會不會跟其他條文有連動,這部分的解釋顯然也是沒有辦法說服大多數提案人或大多數人的看法。對於這樣的提案,我另舉一個例子,有關農地違章工廠的例子,如果我現在提出一個案子,內容是「你是否同意農地違章工廠應自公投通過後二年內完成拆遷?」,如果這個公投案通過,顯然會跟去年6月修訂的工輔法有所衝突。所以我個人是傾向於,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通過之後,就像我剛剛所提到的,這個部分還是要經過立法者具體的去修正條文來做實現,不代表這樣的提案就一定會在未來的條文裡跟當初公投的內容是一模一樣的。就我個人的意見來說,我覺得中選會真的要超然獨立,否則會讓人覺得中選會是為了補正而補正,提出一個好像似是而非的理由,這真的是沒有辦法說服我們多數人。

  20.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完全是站在協助提案人、領銜人的立場,能夠讓這個提案符合法律的規定。

  21. 林委員思銘

    好,我們希望是這樣子,謝謝主委。

  22.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

  23. 主席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林委員德福、楊委員瓊瓔、何委員欣純及林委員奕華均不在場。

  26.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魯明哲及林思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書面答復。

  27. 委員魯明哲書面質詢

  28.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思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