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內政部和中選會應就全國性及地方性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盡速研擬相關法案並提到立法院審議,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權利「我希望內政部和中選會能就此議題盡速研擬相關法案,提到本院審議,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權利。」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依照立法院的主決議盡速完成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的研議工作「謝謝,我們希望依照本院的主決議盡速完成,讓我們了解。」發言紀錄
- 林委員思銘
(11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了幾位委員發言,針對這次罷韓事件,其實我個人認為,中選會站在超然、獨立的立場,一定是依法行政,所以,我籲請所有立委,主委在這次罷韓的過程中一定會秉持中選會超然、獨立的立場舉辦這次罷免,對於這個過程,大家不用懷疑,針對這一點,我想,應該肯定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在這段過程中的做法。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支持。
- 林委員思銘
我還是關心因應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選會未來在辦理各項選務工作上有什麼樣的防疫措施,中選會未來在辦理選務工作上有什麼樣的SOP,先以此就教主委,請主委大概說明一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首先,從2月初開始,隨著全國各地陸續辦理補選,尤其是很多村里長補選,我們就注意到這個問題了,也密集與當地選委會連繫,希望他們做好各項防疫工作。他們在防疫工作上有需要中央支援的部分,我們全力支援。我們也協助他們訂定一套防疫措施作為或所謂的SOP,包括場地消毒一定要做得徹底,不管是場地消毒或選舉用品的消毒,尤其如果是在學校,進行選舉之前要消毒,選後也一樣要消毒,這是場地部分。工作人員要做好防疫,選民也就是投票權人抵達投票所投票時,也要做好防疫措施以確保安全。
- 林委員思銘
主委,您講的我大概了解,因為主委在今年2月22日曾經前來新竹縣巡視竹東鎮長補選。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竹東那次做得很好。
- 林委員思銘
對於主委剛才講的整個SOP,本席是肯定的,沒有意見,我也覺得做得不錯,事後也證明不錯。但我在此有個建議,因為仍有美中不足之處。本席也參與這次投票,但是在投票過程中,如同剛才主委講的,所有投票所內的選務工作人員皆配戴口罩,在投票所外,也做了防疫工作,包括量額溫或提供洗手液消毒,這些工作都做得不錯。但我個人發覺,許多前往投票的民眾並未戴口罩。我們知道,投票所為密閉空間,民眾如果未戴口罩就去投票,對於選務工作人員仍有危險性。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已要求須通風。
- 林委員思銘
我是希望,在未來幾次選舉中要注意。我剛才聽到沈委員發惠說,到四月底為止,還有19場補選,未來甚至還有罷韓選舉。針對未來這幾項選務工作,我建議中選會加強宣導,民眾進入投票所時最好要戴口罩,以保障選務工作人員的安全,因為他們在裡面要從早上8點待到下午4點。所以,我希望中選會在未來的選舉工作上,能加強宣導民眾戴口罩,自保也保人。我沒有要求強制,但必須宣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我們也要求當地選委會必須透過地方媒體宣導,包括第四臺、村里廣播系統,進行防疫宣導。
- 林委員思銘
對,選務工作也要包括宣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 林委員思銘
另外,本席想討論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現行規定,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本席關心的是,現行公投法規定了不在籍投票,還要馬上訂定法律規定不在籍投票法,本席現在想了解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擬、研議的時程,到底大概什麼時候會好。110年八月就要舉辦下一次公民投票,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草擬時程,什麼時候會完成?請主委大概說明一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大院曾經做成決議,希望本會在今年七月提出修法草案,本會目前正朝向這個目標,各項工作也正在進行。
- 林委員思銘
謝謝,我們希望依照本院的主決議盡速完成,讓我們了解。
另外,除了公民投票法的不在籍投票相關規定以外,本席也想了解,針對全國性及地方性選舉未來實施公民不在籍投票,中選會有沒有研擬草案或相關規劃工作,還是完全不理不在籍投票的議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想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不在籍投票已有公投法為法源依據,在現在這個階段,我們就是逐步推動。
- 林委員思銘
現在才要逐步推動啊?在內政部的規劃中,有沒有什麼大概工作時程?
- 陳次長宗彥
目前還沒有一定的時程,不過,不在籍投票這件事當然是社會大眾一直持續關注的,也屬於保障選舉人的基本權利,我們當然也會與中選會加強合作。
- 林委員思銘
對於這部分,真的要加速研擬。以現在全世界的潮流,大概有115個國家已有不在籍投票的制度,但我們中華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制度,我希望內政部和中選會能就此議題盡速研擬相關法案,提到本院審議,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權利。
另外,選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違反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當選無效或因其他犯罪被宣告褫奪公權時的遞補制度,本席想就教李主委,這項立法,也就是落選頭遞補制度的立法條文已經施行多久,您知道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請本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 謝處長美玲
主席、各位委員。是從96年到現在。
- 林委員思銘
96到現在已經是十幾年了吧!
- 謝處長美玲
是。
- 林委員思銘
中選會是否統計過,因為這項制度而遞補的民意代表人數大概有多少?統計過嗎?
- 謝處長美玲
本會統計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 林委員思銘
所以還沒分析、統計?本席會提出這個議題,是因為我們在整個實施過程中發覺很多落選頭會有僥倖心態,候選人固然登記參選,實際上,其民意基礎可能非常薄弱,但他藉由登記,寄望未來可能有某位當選人因為選舉無效或犯了其他罪而遭到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褫奪公權,他就可以遞補,所以,這是一種僥倖心態。還有,某些落選的候選人會積極針對當選人進行很多不實提告。選舉固然是人民的權利,卻常常造成濫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造成當選人的心理壓力,不勝其擾,一直要上法院。所以,對於從96年就實施到現在的落選頭遞補制度,本席建議中選會,在蒐集大數據之後加以考量,以避免社會的不和諧。我個人認為這項制度不太公平,也可能有人因為訴訟進行了3年10個月,只能遞補2個月。相較於鄉鎮首長當了兩年之後,就沒有遞補問題,可以直接派人代理,這個制度顯然缺乏銜接,有點不公平,所以,個人認為這項制度應該有檢討的必要性,也請中選會就這部分蒐集大數據,經過統計、分析之後,做出改進與修法必要性的檢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思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