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杰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桃園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針對實務問題想出具體行政作為,把公投提案的審議期間縮短一點。「我想知道的是,實務上有沒有辦法針對這個部分想出一些具體行政作為,把審議期間縮短一點。」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有好幾件去年3月就開了聽證會的公投案,到現在都還沒有通知補正。「其實有好幾件案子都在去年3月就開了聽證會,但中選會到現在都還沒有通知補正,他們到底要等到什麼時候?」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自新法實施後,中選會從公投提案到辦理聽證會幾乎都超過100天。「自從新法實施之後,中選會辦聽證會的日期距離提案的時間,不要說超過60日,幾乎都超過100天,才會辦理聽證會。」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世杰

    (11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打鐵趁熱,我們就先延續一下剛才提到的利益衝突迴避問題,因為剛才雖然有好幾個委員都提到,但都沒有時間好好討論。這件案子已經成案,當然,我們也理解,你可能在審議過程之前不適合作結論性的表態,但是,有幾項法條是我們可以討論的。譬如說你剛才已提到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其第三條就定義了所謂的關係人,包含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我們也曉得,政務官的任命就包含在本款的解釋內。還有,所稱利益中,非財產上的利益規定在第四條,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之任用、聘用、約僱進用等人事措施都包含在內。至於發生利益衝突時,利益衝突的定義在第五條,是「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相關問題都規定在我剛才念的法條內容。雖然,照過去從威權時代以來的慣例,縣市選委會主委都由地方首長指派、任命,甚至由首長本人兼任,但是在民主化以及社會轉型,了解利益衝突問題之後,其實在多數情形下,縣市首長本人都會避免擔任。剛才劉委員質詢時也提到,高雄市本來就是任命屬於文官的秘書長擔任主委,所以,現在這樣的動作除了個案討論以外,中選會是否也該利用這樣的契機重新思考你們的注意事項?由於選委會主委主導整個選務工作,這項工作又很重要,所以,任命範圍是否需要加以調整?不知道中選會李主任委員現在有沒有想法。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制度的建立必須考慮各方面因素。過去之所以規定由縣市正副首長或幕僚長擔任有其背景,最主要的背景就是選務機關辦一次選舉,以去年選舉動員的工作人員為例,不,不是去年,應該是今年,也就是總統大選,就動員將近30萬名選務工作人員。選委會本身有多少人?全國加起來不到300人。

  4. 黃委員世杰

    這點我了解,幾乎都是動員行政機關或學校教職人員,大概都這樣處理。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錯,而且不只人員,也包括經費等,很多事務都是。

  6. 黃委員世杰

    但這是指事務性辦理的部分,在決策人員的組成上,是不是仍有改變與討論的空間?例如限定要由文官系統、事務官系統處理,因為事務官必須行政中立,也沒有我們剛才所講的利益迴避問題,因為從法條裡就看得出來,所以,是不是可以做這方面的思考?請中選會再考慮一下,好不好?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好的。

  8. 黃委員世杰

    進入下一頁,討論我們今天本來要討論的,就是公民投票同一行政程序的問題。公民投票法第十條在108年6月11日實施了新的條文,本來30日的審核期間放寬為60日,審核之後有補正程序,條文也規定,若要補正,主管機關也就是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必須先舉行聽證會。條文用的是「應」,代表一定要辦,釐清爭點,並協助、輔導提案人補正,補正期間為30日。這裡有個程序銜接上的問題,如果中選會接收到提案,在60日內完成審核,認為應補正時,這時應該是中選會要辦聽證會,不是叫提案人辦。但是,自從新法實施之後,中選會辦聽證會的日期距離提案的時間,不要說超過60日,幾乎都超過100天,才會辦理聽證會。條文寫得很漂亮,從提案開始,60天之內就要審核,補正期間30天,看似很快就可以把這件事處理好,但因為辦聽證會時間的拖延,對提案人來講,會懷疑到底要經過多久。我國現在是每兩年辦一次投票,投票日期是固定的,提案能不能在下一次投票日之前就交給全民進行公民投票也是很重要的法律上權益嘛!我們再來看這張折線圖就很清楚,從修法後開始,辦聽證會的日期與提案日的距離確實拉長到兩倍以上。我想請中選會稍加說明,新法通過之後,你們在辦理聽證會上到底遇到什麼樣的問題,以致於行政程序比起過去可說慢了很多?是不是遇到什麼具體困難?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請本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10. 主席

    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11. 賴處長錦珖

    主席、各位委員。以往根據舊法是30天,與新法規定的60天,其實在本質上沒有什麼差別。之前的法律規定委員會必須在30天之內做決定,如果要求開聽證會的話,聽證日期可以另外安排,只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30天之內即可。現在的規定是要在60天之內決定是否要聽證,如果准,當然就不需要辦理聽證會。

  12. 黃委員世杰

    對,但是聽證並不是新法才有的,舊法就有聽證的規定。舊法還有一點與新法不同,根據舊法,是聽證結束之後30日之內補正,新法則是容許一段中選會通知期間,等於再放寬,等提案人收到中選會通知補正內容才起算,在30日之內補正,又延長了一點。會這樣延長,我們可以理解,因為需要補正的案子是要由你們輔導的,領銜人也希望你們多給他一點機會,讓他充分地補正。但我現在要問的是前階段,不管是30日之內決定也好,60日內決定也好,就是要辦聽證會,為什麼在中選會決定要辦聽證會到辦聽證會之間要隔這麼久的時間?實務上的問題在哪裡?我們可以回頭檢討本條文是否需要訂得更細啊!對不對?

  13. 賴處長錦珖

    主因在於辦理聽證要找學者、專家,也需要當事人提供他們所希望找的學者、專家。另外,有些案子還要經過驗證,例如有些資料要請相關機關驗證,所以,對於安排何時辦理聽證,法律並未規定。

  14. 黃委員世杰

    我的意思就是法律並未寫得很清楚,可是,時間實在一下子跳太多了,因為聽證會本來就是中選會該辦的,就算在舊法時期,也有這樣的情形,也就是一樣要辦聽證。還是因為現行條文改為「應」辦聽證,導致你們業務量變大?有這樣的情形嗎?

  15. 賴處長錦珖

    我們不會故意延宕,主要是找學者、專家,以及安排整體時間、主持人,需要時間,因為大家要剛好都能參加。

  16. 黃委員世杰

    這聽起來是常態性的理由,不會因為修法前後而變更。我想知道的是,實務上有沒有辦法針對這個部分想出一些具體行政作為,把審議期間縮短一點。找學者專家的部分,過去困難,現在也一樣困難,能不能稍加檢討?我今天也提了一項臨時提案,希望你們回去之後檢視一下過程,並提出書面報告,讓我們了解,這條條文修正之後,在實務上到底面臨什麼問題、是否需要更細部的協助或修正。

  17. 我們先提出的只是辦聽證會日期這個問題,辦聽證會之後還有中選會通知提案人這段期間,提案人補正還有30日,但在那之前呢?在我們製作的表格裡有一件案例,其實有好幾件案子都在去年3月就開了聽證會,但中選會到現在都還沒有通知補正,他們到底要等到什麼時候?要拖到下一次投票過後嗎?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中選會真的要好好檢討並提出結果,讓我們了解一下具體情形。我是希望解決問題,困難在哪裡?大家一起解決。這其實是行政程序中通常都會出現的情形,但又涉及人民的參政權,所以,我希望給予最大的保障。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世杰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