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行政院以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為由不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卻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突破該法成立「我們要成立都不讓我們成立,行政院說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會就是這麼多,結果後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可以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原住民族土地於1947年被收為國有案列入調查「主委,可以麻煩你把我們這個案列入調查,可以嗎?」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來看一下歷史事實。民國34年日本投降,中國國民黨政府接收臺灣,民國38年中國國民黨政府撤退到臺灣,主委,這個是歷史事實吧?沒有錯吧?

  2. 主席

    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3. 林主任委員正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時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院長等五院院長,甚至相關部會首長,均經國民黨中常會通過,這個你了解嗎?

  5. 林主任委員正

    看過。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錯吧?1989年5月25號的聯合報社論特別提到,執政黨中常會昨日通過,主席李登輝先生提名李煥先生出任行政院長的人事案,所以所有的五院院長,甚至相關部會首長都是經過中國國民黨中常會通過,並由黨主席提名任命,然後才正式發布中華民國的總統令,這是歷史的事實。

  7. 關於立法院的歷史,立法院在民國17年於南京成立,第一屆立法委員的任期本來應該是民國40年5月屆滿,因為民國39年國民大會制定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中華民國憲法,致使立法院毋須全面改選。一直到民國80年12月31日,第一屆資深立法委員全部退職,由130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這是現在立法院網站的描述。也就是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包括立法院所有的立法委員都沒有改選,基本上都是從大陸過來的資深立委。除了有象徵性的、部分有所謂的青年黨等等,其他都是中國國民黨的立法委員,這是歷史事實。我們從五院,尤其是立法院所有的立法委員負責中華民國五院的所有預算,甚至臺灣省政府那時候的預算要補助,都得經過立法院。從我剛才講的,中國國民黨掌控了五院及各部會所有的人事,預算當然也是中國國民黨所主政的立法院掌握了所有的預算通過與不通過,這是歷史事實。

  8.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後段,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依照這個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中華民國是法人,對不對?中華民國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尤其就臺灣原住民族而言,更認為是這樣。

  9. 1722年的大清律例是法律,民越界入生蕃地視同出盜入關塞,人民是誰?清朝的人民,越界入生蕃地,即入到臺灣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視同出盜入關塞是法律所明定。後來日本人來了,日據時期1895年日令第26號發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第一點規定

    「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視為官有地」。主委應該了解,我們不可能有什麼地契,也不可能有什麼官方的證據。原住民族在臺灣這塊土地上,幾千年來都在臺灣。臺灣省政府1947年頒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依據土地……」,就是剛才講的,視為官有之土地蓋不發還。經過前臺灣總督府收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主委很清楚日本投降離開臺灣,沒有把土地帶走,而是留在臺灣。剛才所謂的日令第26號令當然也就失效了,因為他已經離開了。這些土地本來被視為官有的土地,當然就是回到我們自己原住民族的各個部落,但是因為1947年已經是中國國民黨主政的臺灣省政府定了「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收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這當然也不是法律,只是法規命令,違背民主法治的原則。像剛才提到立法委員沒有改選,民國80年以前也都是違反民主法治的原則,所以我們這些土地是1947年被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把它收為國有。

  10.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這非常非常清楚;第二項規定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原基法從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到現在,我們要成立都不讓我們成立,行政院說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會就是這麼多,結果後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可以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當然,我們現在沒有這個委員會,所以我要求助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的原住民族要求助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因為民國80年以前的中華民國相關的人事、財務、業務都是中國國民黨全權決定。主委,可以麻煩你把我們這個案列入調查,可以嗎?

  11. 林主任委員正

    本會的業務是如果從國庫通到黨庫,那是我們本會的業務,如果從別的地方灌到國庫裡,恐怕本會目前在法律上的授權……

  1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委,你要先認定民國80年以前的中華民國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就如同你認定救國團在很早以前確實是中國國民黨掌控人事、財務、業務經營,確實是!但是自從有人團法後,他們按照人團法去改選之後就不是了,但是你認為是,對不對?然後,你認為婦聯會也是,確實,前面是,但是後面它已依人團法相關法律,就像中華民國在民國80年以後,依民主法治原則全面改選,但是我們的土地都是民國36年(1947年)被中國國民黨所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把它全部收為國有。你看,我們一直要面臨這個問題。

  13. 主委,我們一直要面臨被告竊佔。簡報上是臺東長濱的膽曼部落,在我們的部落旁邊的一個小山丘,平常我們有相關的一些文化活動,包括宗教活動都在這邊,結果卻被告竊佔。還有,我們的鄉親在國有土地,祖先早就在那邊耕種,結果中華民國政府把這個土地出租給一個牧場─瑞穗牧場,結果瑞穗牧場是承租人,承租人就告我們的鄉親竊佔,現在還在法院,所以我們求助無門,只好向你求助,請你回去好好思考。

  14. 林主任委員正

    今天如果國民黨有侵佔到原保地,其實我們這邊有一些……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不是原保地,如果是原保地就好處理了,它不是,就是沒有還,但整個都是符合規定的,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