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珍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金門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質疑中選會認定在就職未滿一年前簽好提議書為合法的解釋,與先前承認廣義的罷免活動從簽名就開始的說法互相矛盾「這是你們解釋的,跟你一開始回答說廣義的罷免活動從簽名就開始,是互相矛盾的。」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質疑罷韓團體在就職滿一年前的12月25日之前就簽好數萬份提議書、再於12月26日送件的做法是否合法「所以這幾萬份都是在26日之前準備好,這樣合法嗎?我想了解一下。」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質疑允許在就職未滿一年前先進行提議簽名的做法,已經失去當初為求政治穩定而規定就職未滿一年不能罷免的立法意旨與精神「民進黨的創黨大老費希平曾說「為了政治安定不能這樣做」,我們現在是不是就失去了當初的立法意旨與精神?」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找人簽名進行提議就是罷免活動的開始「他們就開始提議,找人簽名,找人簽名就是罷免活動的開始吧?」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玉珍

    (10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就一些程序的問題就教主委。實際上,要不要罷免是高雄市民的權利,是他們自己的決定,但是罷免案的法律制度判定必須要明確一致,如果中間有什麼錯誤的訊息,中選會應該予以澄清,制度有缺失就要補正,主委贊成這個看法嗎?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指教。

  4. 陳委員玉珍

    本席想知道中選會對於罷免案是要立下典範還是要創下惡例。請教主委,罷免活動的起始點是什麼時候?什麼叫做「罷免的開始」?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罷免的開始就是從提議開始。

  6. 陳委員玉珍

    假設我要罷免某人,我就開始簽名,這樣就是罷免的開始嗎?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廣義上可以這樣說。

  8. 陳委員玉珍

    所以這就是罷免活動的開始。

  9. 李主任委員進勇

    廣義的。

  10. 陳委員玉珍

    我們就講韓國瑜這個例子好了,很多民眾對韓國瑜不滿,所以要罷免他,他們就開始提議,找人簽名,找人簽名就是罷免活動的開始吧?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廣義可以這樣講。

  12. 陳委員玉珍

    接下來我們來看,政府的標準應該是一致的吧?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

    請委員指教,有問題我再回答。

  14. 陳委員玉珍

    稍後我以呂秀蓮前副總統為例。我先請教主委,所謂罷免提議的開始就等於是罷免活動的開始,我們來看民國69年4月5日立法院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在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針對罷免案提出的但書限制,民進黨創黨大老費希平委員說提罷免案的原因很多,除了當選人的政績不佳外,還有派系的問題,這樣容易造成政治上的波動和不安。為求政治穩定,費希平委員認為要特別慎重,主張公職人員未滿六個月者應改為未滿一年者,即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能罷免,法律是不是這麼規定?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

  16. 陳委員玉珍

    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能罷免,請問韓國瑜市長什麼時候就職滿一年?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請選務處長說明。

  18.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19. 謝處長美玲

    主席、各位委員。107年12月25日。

  20. 陳委員玉珍

    是就職滿一年嗎?

  21. 謝處長美玲

    是就職日。

  22. 陳委員玉珍

    那就職滿一年是哪一天?

  23. 謝處長美玲

    108年12月25日。

  24. 陳委員玉珍

    所以韓國瑜可以開始被罷免是108年12月26日,沒有錯吧?滿一年了就可以開始罷免了,不只是他,任何人都可以被罷免。

  25. 謝處長美玲

    是。

  26. 陳委員玉珍

    好,沒有錯。12月26日可以開始被罷免,我們看到新聞報導,罷韓團體在12月26日當天送了32箱共3萬份的罷免提議書,漏夜以專車送到中選會,對吧?這個新聞應該不是假的吧?沒錯嘛!所以在他就職滿一年的那天凌晨就有專車漏夜送到中選會,這則新聞是事實嗎?是假新聞嗎?

  27. 謝處長美玲

    這個是事實。

  28. 陳委員玉珍

    32箱都打包好了,32箱有3萬份,有3萬個人簽名,換言之,他們在12月25日之前就開始進行連署簽名──提議的動作,從邏輯上來看對吧?

  29. 謝處長美玲

    是的,他們是在26日送過來的。

  30. 陳委員玉珍

    如果從這個新聞來看,他們應該是在26日凌晨之前就做了這些動作,沒錯吧?剛剛提到我們的法律規定,就職未滿一年不得進行罷免,是不是這樣子?

  31. 謝處長美玲

    報告委員,選罷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就職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案。

  32. 陳委員玉珍

    未滿一年不得提出嘛!罷免的定義是什麼?從開始提議、連署就算罷免,主委剛剛也親口告訴我,這個是廣義的,算是罷免活動的開始。所以這幾萬份都是在26日之前準備好,這樣合法嗎?我想了解一下。

  33. 謝處長美玲

    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第七十五條規定,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案。針對不得提出罷免案的法律解釋,我們也會商過內政部,認為這部分還是指提出……

  34. 陳委員玉珍

    還是主委來講,你應該也了解這個法律的解釋,雖然她也很了解,不過你身為主管,這又是你的專業,我想聽聽你的法律見解。

  3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法律規定是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

  36. 陳委員玉珍

    罷免這兩個字的定義是什麼?開始簽名就算是罷免嗎?

  3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剛剛特別提到,他們是在去年12月26日,才把這些拿過來……

  38. 陳委員玉珍

    沒錯,所以……

  3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所謂提出,是向我們中央選舉委員會來提出這樣一個案子,它符合選罷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40.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他那個動作是在那天做的……

  4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法律沒有去規範他在12月25日之前做了哪些事情,法律只規範你要拿出來的話,就必須滿一年以後再拿出來。

  42. 陳委員玉珍

    好,這是你們的定義。我就舉呂秀蓮副總統的例子,他說他要開始連署,但是你們在他要開始的那一天沒有給他格式,因為那個有格式,對吧?

  4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可能誤會了,你可能不了解……

  44. 陳委員玉珍

    就請你解釋清楚。

  45. 李主任委員進勇

    第一階跟第二階段不一樣。

  46. 陳委員玉珍

    我沒有誤會,我知道第一階段是提議,第二階段是連署,因為我在上次會議中已經問過連署的部分,今天就不問這個。所以你的意思是提議跟連署的解釋不一樣?這個活動的解釋可以不一樣?

  47.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規定不一樣。

  48. 陳委員玉珍

    我們來看反核團體向你們提出抗議,不知道是哪一位接下檢舉書說擁核團體提出的公投案在第二階段還沒完成,是違法、偷跑!後來這個案子怎麼處理的?就這個案子來說明。

  4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要跟委員報告一下,委員剛剛提的呂前副總統也好……

  50. 陳委員玉珍

    這個是第二階段……

  51. 李主任委員進勇

    都必須要拿到我們中選會所發給的連署表格之後,才去進行連署。

  52. 陳委員玉珍

    我知道的,所以提議就不用拿到你們的表格?

  5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這個規定。

  54.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現在告訴我,連署不可以偷跑,對不對?不管是呂前副總統的案子或是擁核案……

  5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是根據選罷法相關規定來執行。

  56. 陳委員玉珍

    沒關係,那麼我問你,罷免提議可以偷跑?你的意思是這樣?

  5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不准偷跑……

  58. 陳委員玉珍

    連署不能偷跑,對不對?

  59.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要看偷跑的定義是什麼。

  60. 陳委員玉珍

    連署不能偷跑,這部分沒有疑問……

  6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中選會的立場,你必須要拿到我們發給你的表格之後,才能夠去連署;之前你自己用的這個表格,不符合我們要求的法定格式,我們就不承認。

  62. 陳委員玉珍

    你的意思是連署不能偷跑,提議可以?

  6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偷跑是委員的用語,法律裡面沒有規定偷跑這個名詞。

  64. 陳委員玉珍

    所以我剛剛講的提議部分是可以的?事先去做提議……

  65. 李主任委員進勇

    罷免案第一階段的提議,我們審查的是你提出來的時間,只要是在滿一年以後提出來,我們就進行審查;至於……

  66. 陳委員玉珍

    民進黨的創黨大老費希平曾說「為了政治安定不能這樣做」,我們現在是不是就失去了當初的立法意旨與精神?

  67.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的。

  68. 陳委員玉珍

    所以它規定未滿一年不可以,照你這樣說,以後二十二個縣市的縣市長候選人是不是可以一邊拜託民眾投票給他,一邊拿一張給民眾簽名,因為未滿一年也還沒就任,不一定會當選,如果當選了……

  6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建議委員……

  70. 陳委員玉珍

    請問主委,我是不是就可以這樣做?

  7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建議委員,與其在這邊質疑我這個問題,不如去提案修改法律,因為你質疑我沒有用,我們是根據立法院通過的條例來執行……

  72. 陳委員玉珍

    所以我想請問你,就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它的漏洞在哪裡?有沒有違反原先最早的規定──未滿一年不得提罷免的這種法律精神?

  7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沒有啊!

  74. 陳委員玉珍

    好,我繼續問你下一個問題。以後二十二縣市在競選期間就可以開始蒐集提議人名冊的簽章,不用查對,只要落選就開始提罷免;當選了50%的選票……

  75.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問題不在我法定職權範圍之內,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76. 陳委員玉珍

    這樣是合法的嗎?

  7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沒有辦法回答你這樣子的問題,我們依法審查它到底能不能成立,每個階段有每個階段的法定要件。

  78. 陳委員玉珍

    所以如果有人這樣做……

  79.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把它搞混了……

  80. 陳委員玉珍

    沒有,我沒有搞混!我的意思是,以後只要任何一個候選人,一邊要求投票給我,一邊要求簽名罷免可能的候選人……

  8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管不到……

  82. 陳委員玉珍

    我知道你管不到,這樣說OK的嗎?

  8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管不到啊!所以我就不能夠評論。

  84. 陳委員玉珍

    主委,這個是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利要提出什麼你管不到?

  8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若認為不妥,可以依立法委員的職權去提案修正,修正通過後,我們就按照修正之後的法定程序……

  86. 陳委員玉珍

    對於提議這個動作的時間,算不算偷跑,事實上你們也有認定的權力對吧?修正法律是我們的權力與義務,但是對法律的解釋是你們的權力、義務,對不對?

  8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它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我就必須要認定,也就是說,它合不合乎法律規定,是我來認定的……

  88.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現在給我的答案是,連署的時候不可以偷跑,提議……

  89.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這一件來講……

  90. 陳委員玉珍

    不是這一件,每件都一樣。

  9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這一件來講,你關心的是這一件……

  92. 陳委員玉珍

    不是,我關心的是制度問題。

  9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錯,這也牽涉到制度;到目前為止,都是合法的,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都是合法的。

  94. 陳委員玉珍

    結論就是罷韓團體在26日就職未滿一年之前,就把這些都簽好了,你們覺得是可以的……

  9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的問題與其問我,不如去修法。

  96. 陳委員玉珍

    修法是一定要修,但你們的解釋也很重要。這是你們解釋的,跟你一開始回答說廣義的罷免活動從簽名就開始,是互相矛盾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玉珍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