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只要是受冤枉的不法判決,不論是軍事審判或司法審判,將來得到平反後就應該得到國家的補償或賠償「我們的基本概念應該是,只要他是受冤枉的、是不法的判決,將來他得到平反之後,就應該得到國家的補償或賠償」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儘速給予18位未曾受補償而經促轉會撤銷判決者補償,以填補其損害「第一個,你看這18位,他們完全沒有被補償過,應該儘速給予補償,填補他們的損害。」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曾被補償機關駁回、嗣後經促轉會撤銷不法有罪判決而變成無罪者,應該也能再申請補償「應該是一樣嘛!所以他應該也能申請補償。」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三千餘名未申請補償者若能撤銷有罪判決,應該也要讓其有受到補償的機會「第二個,針對這三千多名沒有申請補償的,假使能夠撤銷有罪判決的話,應該也要讓他們有受到補償的機會。」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就撤銷判決者適用刑事補償法進行研議,認為其構成要件通通都具備「大法官提出第624號解釋之後,希望你們就這個部分研議是否適用刑事補償法的要求,本席覺得構成要件通通都具備」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促轉會應繼續進行,讓三千餘名未申請過補償或賠償但曾受判決者的不法有罪判決獲得撤銷「這三千多名雖然沒有申請過補賠償,但是他們也受到這樣的判決,所以你們也應該繼續進行,讓這些不法有罪判決撤銷,對不對?」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取得促轉會撤銷不法有罪判決決定書者,理論上就應該適用刑事補償法的規定,否則過於冤枉「理論上,本席認為他就應該適用刑事補償法的規定,如果沒有適用刑事補償法,這個人就太冤枉了,那時候就這樣失去生命。」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未來應以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處理補償法源不足的問題「未來應該以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處理法源不足的問題」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11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法官第624號解釋有提到冤獄,關於軍事審判的冤獄不賠償,大法官解釋認為這樣有違平等原則,不能說司法審判就是冤獄,軍法審判就不是冤獄,我們的基本概念應該是,只要他是受冤枉的、是不法的判決,將來他得到平反之後,就應該得到國家的補償或賠償,主委應該同意這個概念。
- 主席
請促轉會楊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 邱委員顯智
而且這也是大法官第624號解釋所揭示的要旨。本席現在要和主委討論的是關於撤銷不法有罪判決的部分,目前根據促轉會提供的資料,總共撤銷5,837件,本席看了決定書,也覺得決定書做的非常好、非常詳細,這個部分真的要給予肯定,因為本席接觸過很多司法判決,恐怕都沒有像促轉會的決定書做的這麼詳細。
根據你們的資料,其中有5,819件,之前因為二二八處理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已經補償過了,但有18件是由促轉會認定,這個部分雖然沒有補償,但是它應該撤銷,對嗎?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是的。
- 邱委員顯智
現在問題來了,我國的刑事補償法,本來叫冤獄賠償法,它的概念應該是,如果這個有罪判決被撤銷,人也獲得平反,這樣才有冤獄賠償的問題,但是過去的狀況是先補償,現在促轉會才撤銷判決。本席要問的是,這18件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當時沒有受到補償,現在促轉會把它的判決撤銷,本席查了資料,其中至少有3件是死刑,而且執行了,對於這18件,將來促轉會是否會用補償的方式給予損害填補?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是,不只是這18件,另外還有未公告的7件,以及未來會持續做的,包括其他關於行政不法的事情等等。關於補賠償的部分,我們已經有找相關機關做過研商,但大家都認為現在相關法令的適用性不足,我們認為應該再立法或修法。
- 邱委員顯智
未來應該以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處理法源不足的問題,意思是主委支持處理這樣的案件,你看,這一位才二十幾歲就死了,如果沒有賠償的話,絕對說不過去。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是的,應該要處理。
- 邱委員顯智
第二個部分,根據你們的說法,還有三千餘名經清查檔案發現沒有申請過補償或賠償,這些是曾經被判決的。這三千多名中,有多少已經撤銷他的不法有罪判決?你了解本席的意思嗎?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我知道。這個部分我們好像還沒有經過比對,這是資料庫裡面的資料。
- 邱委員顯智
對,這是資料庫裡面的資料。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我們會進行比對,因為資料庫是2月公告,所以這部分還沒有進行比對。
- 邱委員顯智
過去五千多件都是用補償的方式處理,那些案子都很清楚,也很快速的處理完畢。這三千多名雖然沒有申請過補賠償,但是他們也受到這樣的判決,所以你們也應該繼續進行,讓這些不法有罪判決撤銷,對不對?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對,是的。
- 邱委員顯智
第二個,這三千多名沒有申請過補賠償,其中是否有申請過,但當時被拒絕的案件?應該有很多吧?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依據補償基金會移交的案件來看,當時有申請,但是被拒絕的,總共是九十幾件。我們這個資料庫是彙整補償基金會和檔案局的資料,所以應該是大於補償基金會給我們的案件數。
- 邱委員顯智
所以大概有九十幾人可能有申請過,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被拒絕。本席現在要問的是,這九十多件促轉會也有可能做出這樣的決定書,例如促轉司字第7號、第8號、第9號都是沒有補償過的,但是促轉會做了一個決定,認為他的有罪判決、死刑判決應該撤銷。本席的意思是說,這九十幾件被當時的補償基金會駁回,但以後促轉會也有可能把這些不法判決撤銷,這些曾經被補償機關駁回的案件,假使促轉會以後把這個不法有罪判決撤銷,那他就變成無罪,之後是否可以再申請補償?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促轉會不管是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認為他應該平復司法不法的話,就和那18位的意義是一樣的。
- 邱委員顯智
應該是一樣嘛!所以他應該也能申請補償。最後一個部分,本席要和主委討論一下,事實上刑事補償法有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等,可以適用刑事補償法。本席認為你們這部分也是一個非常嚴謹的程序,甚至本席剛才也說了,你們決定書詳細的程度不亞於現在的刑事判決。本來被判死刑,案件已經定讞,而且也執行了,當家屬拿到這個決定書,理論上,本席認為他就應該適用刑事補償法的規定,如果沒有適用刑事補償法,這個人就太冤枉了,那時候就這樣失去生命。
在當時的情況下,你看,當時公布、決定的人竟然是蔣中正,他完全沒有受過任何法學教育,也沒有法官職務,結果他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今天這個人已經失去生命,也得到促轉會的平反,本席覺得完全符合大法官第624號解釋和刑事補償法的要求。本席一開始就向主委請教,一個人不管是經軍事審判或是司法審判,如果被冤判,都應該有向國家申請補償或賠償的權利,本席覺得這是最起碼的要求。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是的。
- 邱委員顯智
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是否可以研議,第一個,你看這18位,他們完全沒有被補償過,應該儘速給予補償,填補他們的損害。第二個,針對這三千多名沒有申請補償的,假使能夠撤銷有罪判決的話,應該也要讓他們有受到補償的機會。
- 楊代理主任委員翠
是的。
- 邱委員顯智
大法官提出第624號解釋之後,希望你們就這個部分研議是否適用刑事補償法的要求,本席覺得構成要件通通都具備,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