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修法完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配偶領取撫恤的條件,讓軍職與公教一致,起碼到55歲開始就可以領取相關撫恤或照顧。「本席希望跟部長、主委將它修法以完整化,讓軍公教都一樣,起碼到55歲開始就可以領取相關撫卹或照顧。」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奕華

    (12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關於108年度國軍整體招募超過預期,本來預計國軍編現比是要達到85%?

  2. 主席

    請國防部嚴部長說明。

  3. 嚴部長德發

    主席、各位委員。85%。

  4. 林委員奕華

    這次能夠達到87%,會有這樣的成效,很大的原因是建立在國軍對於志願役軍士官兵的全人照顧之上,包括本人進修以及對於家屬的補貼或補助,但募兵制暫行條例今年底要到期,請問國防部的態度如何,是否要延長?因為以募兵效果來看,這個暫行條例是有一定的效果,所以你們是否考慮將它延長?能否將你們的態度告訴我們。

  5. 嚴部長德發

    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已經在做延長的動作,目前在進行公告,於4月10日公告完成後將會延長3年,主要也是配合輔導會能夠在這段期間修法完成。

  6. 林委員奕華

    等於4月10就會公告,然後正式送到立法院來做修正?

  7. 嚴部長德發

    是。

  8. 林委員奕華

    好。本席這次提出兩個法律修正案,都是針對軍士官兵及其配偶的照顧,當初在修法過程之中有疏漏的地方,第一個是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配偶須年滿55歲,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始得支領。這部分相對於軍公教的標準是不一致的,因為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比較,公教人員的部分並未有相關規定,意即未滿55歲時,如果另外一半不幸過世,他到55歲開始仍可以領取相關撫卹金,反而是軍職的規定不同,如果未滿55歲時發生狀況,他的配偶是一毛錢都領不到。本席之前就曾接獲陳情,上屆就提出修正案,所以這屆繼續提案,因為本席最近又接到一個案子,他的配偶出車禍過世了,然後他們的婚姻關係已存續十多年,就差兩、三個月即年滿55歲,結果現在完全無法得到一毛錢以及任何相關撫卹,就是因為公教與軍是職不一樣的。本席希望跟部長、主委將它修法以完整化,讓軍公教都一樣,起碼到55歲開始就可以領取相關撫卹或照顧。

  9. 另外,也麻煩將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予以修正,這裡面的條文一樣有個疏漏,就是有關水電費的補助,如果本人過世的狀況之下,其家人能夠繼續享有水電費補助,但卻沒有考慮到軍人本身,如果他沒有其他家人,竟然沒有水電費的補助,這應該是當時訂定時的疏漏。針對這些疏漏,可否由國防部及退輔會主動提出修正,讓這些疏漏能夠趕快補上。要不然很怪啊!反而家人可以獲得水電費補助,可是當軍人本人自志願役退除役之後,他只有一個人,反而沒有水電費的補助,這絕對是修法過程中的疏漏。既然是疏漏,你們就應主動,因為我們也都有提案,但你們主動就這部分趕快補上,以照顧這些退除役官兵以及其配偶。部長,可否先回應一下?

  10. 嚴部長德發

    跟委員報告,先回應委員有關於水電費權益的問題。我們自願役官兵水電費優惠跟相關加給不會因為暫行條例到期而終止,這是第一個問題。

  11. 林委員奕華

    不是,但是這上面沒有寫到本人,不是終止的問題,而是法上面的條文有疏漏。

  12. 嚴部長德發

    它有寫本人。

  13. 林委員奕華

    這沒有本人啊!所以要加上本人,就是說家屬可以,但是當他只有一個人時,反而沒有,這樣要修法。

  14. 主席

    請國防部資規司白司長說明。

  15. 白司長捷隆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暫行條例有施行期間,輔導會將會納入母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來照顧,也包含他本人。

  16. 林委員奕華

    這次修法會補上去,再將它延長?

  17. 白司長捷隆

    會納入母法來研議。

  18. 林委員奕華

    延長的話再把它補上去,還是要從母法?

  19. 白司長捷隆

    剛才講的是水電。至於第一個問題,我現在跟您報告,退除役官兵只要在退伍前有婚姻關係,不論婚姻存續多長或者是將來領的年齡,統統都可以領,這個比公教要好。

  20. 林委員奕華

    為什麼退伍後結婚的不行?

  21. 白司長捷隆

    退伍後結婚也有一次的遺囑金,所以都有。

  22. 林委員奕華

    但是不一樣。

  23. 白司長捷隆

    以年金來講,因為它……

  24. 林委員奕華

    這跟公教不一樣。

  25. 白司長捷隆

    對,我們是照顧軍眷,如果他退伍以後才結婚,那有一次的遺囑金,但是有關半俸,當時在朝野協商的過程,我們也是尊重朝野委員的決議,但是我們的制度一定更好。

  26. 林委員奕華

    107年到現在已經2年多,本席是建議可以再修一下,再討論一下這個部分。現在你們知道水電費的疏漏,所以會立刻主動修。另外那個部分提出來,因為我們真的碰到太多這樣的個案,也希望這些照顧都涵蓋進去,請你們也研議相關部分能否再修正,讓它更好。你如果覺得好,就讓它更好,對於國軍的配偶來說也獲得更好的照顧,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奕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