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依公投法能投票者即是公民,公投本來就是公民權,公民的概念不能與成年切開來看,公民相對就是要成年,因為那就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能依公投法投票的不是公民嗎?應該要是公民啊!對公民的概念不能跟成年切開來看,我覺得那就是對自己的行為要負責,所以公投本來就是公民權,我們當然覺得公民相對就是要成年」發言紀錄
- 林委員奕華
(11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先請問次長一個問題,因為這已經引起社會譁然,就是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被刺死的案子,在今天一審判決無罪,理由就是被告罹患精神疾病,次長,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然後判決無罪,社會的接受度是怎麼樣?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明堂
主席、各位委員。刑法以前有規定心神喪失,現在是規定不能辯識,不過這個部分是法院裁判時認定的問題,檢察官有起訴,我們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因為檢察官有上訴權,我們會請他們瞭解一下。
- 林委員奕華
對,要請檢察官去瞭解狀況。
-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慎重處理,因為這是法官的裁判權。
- 林委員奕華
這當然是法官的裁判權,但是以被告有精神疾病為由而判無罪,未來像這種案子有沒有可能是由被告單方面自己提出?還是可以由一些醫療機構協助認定?
- 陳次長明堂
因為有送鑑定,應該可以請司法院的法官說明,不過刑事廳的代表今天沒有來。其實他們都有送鑑定,只是鑑定的認定是怎麼樣,我對於審判範圍也不好在這邊講。
- 林委員奕華
應該要上訴。
-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請他們慎重的處理。
- 林委員奕華
好,謝謝。我覺得如果應該要上訴就要上訴。這次我們要修正民法關於成年年齡18歲的規定,本席也有提出一個提案。今天大家都有提出各自的主張,因為整個世界變化非常快,可是有的法令是規定20歲,有的法令是規定18歲,造成很混亂的狀況。我們都知道其實總統在2015年的時候有批評國民黨,她說如果18歲公民權的修憲提案出不了立法院,國民黨要負完全的責任,她還說應該要修改公投法,因為那時候公投法還沒有規定18歲可以投公投票,後來也通過18歲可以參與公投。從這麼早以前總統就已經有這樣的想法,我後來也有查了一下,其實立法院在上一屆就已經有提案了,可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法務部一直到去年10月才第一次召開會議來討論,我們從今天的報告看到是在去年10月,這樣會不會太晚?如果今天大家都有這樣的想法,連總統都已經說了,結果你們一直到去年10月才開始討論,而且是慢慢的討論,你認為這樣是不是表示行政院其實對於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並不是那麼認同?
- 陳次長明堂
跟委員說明一下,在這個投影片上面的公民權指的是選舉權,那選舉權涉及到修憲,所以我們這個民法的部分跟修憲那個一憲二法……
- 林委員奕華
那是公民權,現在講的是公民權。
- 陳次長明堂
我知道,這是選舉權的部分,而我們民法是另外一個部分,要切割並分開來處理,跟修憲無關。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三、四年前就已經開始研議了,當時在第8屆是併同同婚、結婚年齡還有CEDAW一起處理,在當時就有提出來,不過因為這會涉及到各部會,我們當時對成年年齡的下修比較慎重,所以才放到同婚之後再慎重的來處理。事實上我們在之前也有召集內部討論過……
- 林委員奕華
但是問題是你們到現在也沒有提出相對的版本,我們提出了這麼多個版本,你們還是沒有提出來。
-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會提出來。
- 林委員奕華
什麼時候要提出來?還有,你剛剛講的有點牽強,總統講的是沒有錯,但能依公投法投票的不是公民嗎?應該要是公民啊!對公民的概念不能跟成年切開來看,我覺得那就是對自己的行為要負責,所以公投本來就是公民權,我們當然覺得公民相對就是要成年,你不能說那叫選舉而這個不是,我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說法。尤其剛剛有講到權利義務的對等,現在民法是規定20歲,你們在報告裡面還提到因為他們沒有經濟獨立的能力、車禍賠償會賠不起,我覺得你們似乎對這部分有一點點的不願意。
- 陳次長明堂
不會。現在我們比較取得共識了,剩下各部會要去盤點,如果改為18歲……
- 林委員奕華
所以你也認同?
- 陳次長明堂
認同。
- 林委員奕華
像考試,18歲就可以當公務人員了。
- 陳次長明堂
我們有盤點過了……
- 林委員奕華
但民法是20歲才要負責,我覺得這真的都不對啦!
- 陳次長明堂
所以我們贊成修到18歲。
- 林委員奕華
如果現在盤點,你們打算什麼時候把法案送出來?因為我們很擔心今天討論完之後又擺著,一擺又不知道要擺多久。
- 陳次長明堂
不會,行政院羅秉成政委是負責整體的。
- 林委員奕華
你們希望什麼時候把……
- 陳次長明堂
在9月、下個會期開議之前要送過來。
- 林委員奕華
好。在配套上,你們提到要有一段時間給你們去檢視、調整。
- 陳次長明堂
已經在檢視中。
- 林委員奕華
如果法過了之後,總是要有日出嘛!你們覺得要幾年?
- 陳次長明堂
周召委的是3年,日本的是4年,在這個範圍內我們尊重……
- 林委員奕華
尊重立法院……
- 陳次長明堂
最少是2年到4年之間。
- 林委員奕華
到時候我們在審查法律的時候再來討論,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奕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