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衛福部放寬美豬、美牛的行政命令僅預告7天,認為違反至少公告周知60天的規定且時間太短,人民根本無法表示意見。「所以我認為預告7日的這件事情,我覺得真的不應該預告這麼短的時間。」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反對以國家整體政策已定為由縮短預告,主張應先預告讓人民、受影響業者及擔心食安者充分表示意見並舉行聽證後,再形成國家政策。「應該是預告之後有充分的時間,讓人民、讓相關被影響的業者,甚至讓擔心食安會有影響的人充分表示意見,甚至機關舉行聽證之後再形成國家的政策嘛!」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要求若立法院退回相關行政命令而需再次公告,應承諾使用較長的預告期間、至少預告60日讓社會各界表達意見。「假設立法院退回相關行政命令,衛福部需再次公告的時候,能否向大家承諾會使用較長的預告期間,至少要預告60日,讓社會各界可以表達意見。」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即使有急迫理由,衛福部預告行政命令時也應說清楚講明白並一併公告其理由。「即便有急迫的理由也要說清楚、講明白,你看法務部的公告就寫說: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布時,一併公告其理由。」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要求衛福部未來制定的行政命令應先舉辦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會,蒐集各界意見後再制定。「未來,衛福部制定的行政命令,可否先行舉辦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會,其實就是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蒐集各界意見之後再制定。」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13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一個行政法的問題,這次衛福部預告7天後公告放寬美豬、美牛的行政命令,過去在沒有行政程序法的時候,當然沒有相應的規範,大概在民國91年、92年左右,我們引進德國的行政程序法之後,對於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所謂的預告制度,因為行政命令是委任立法,所以必須讓人民能夠參與並表示意見,甚至希望在預告期間能夠舉行聽證,但我不知道為什麼這次衛福部的預告期間只有7天?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整個時間上也滿趕的,因為希望能夠儘快公告,讓大家有即時準備的時間。
- 邱委員顯智
對。部長,基本上對於你們回文的內容,我們讀過行政法、公法人當然會覺得很奇怪,因為這已經違反過去行政院向來各中央機關預告制度的規定。我們函文給衛福部,結果我看到函文回覆的內容,這個回答真的讓我非常吃驚,下巴差點掉下來,它說:本案國家整體政策已定,如法規未先公告確定之下,無法據以輔導業者、進行宣導或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但是民主國家應該倒過來才對,怎麼會說本案整體政策已定,所以衛福部的預告就不用遵守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的函釋,應至少公告周知60天?部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應該是預告之後有充分的時間,讓人民、讓相關被影響的業者,甚至讓擔心食安會有影響的人充分表示意見,甚至機關舉行聽證之後再形成國家的政策嘛!所以這個回覆是整個倒過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想法?
- 陳部長時中
抱歉,它的意思沒有寫好,應該是政策的方向已經定下來,我們必須有積極的作為,並不是政策已經定好了,應該是說方向已定。
- 邱委員顯智
部長的意思應該說政策方向已經定了,對不對?
- 陳部長時中
對。
- 邱委員顯智
但是合理來講,應該是說你們的政策方向已經定了,比如說法務部訂有科技偵查法,各部會就有相應的政策方向,這是OK的,但在擬定法規命令的時候,我剛剛講過法規命令涉及到委任立法,因為立法權是在立法院,那授權命令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定行政命令、法規命令的時候,因為這個法規命令是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且拘束不特定的人民,它的影響非常大,所以才會有一個預告制度,讓這個機關預告之後,讓受影響的人可以表示意見,所以應該是政策有一個方向,而且預告一段期間,大家表示意見之後再來定整體政策,應該是同意這樣的方向嘛!
- 陳部長時中
整體來講,那時候有跟行政院討論,怎麼樣才會進行得順暢,我們也準備到立法院來審查,讓民意可以充分監督,並不是一開始就要直接來備查,而是希望趕快把它定下來,能夠進入這樣的審查程序。
- 邱委員顯智
部長,再跟你說明,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草案全文要預告,另外在第四款也規定: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意思就是受影響的人可以陳述意見,不然的話就沒有預告的意思了。不管是陳述意見或聽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要舉行聽證的話,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這是什麼意思?比如說現在預告之後,可能他是家住屏東的豬農,甚至是分布全國各地的人民,都必須預留給他相當的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這當然有它的歷史演進,但是到現在為止,從105年之後,行政院或是法務都已經公告預告期間至少要60天,所以我認為預告7日的這件事情,我覺得真的不應該預告這麼短的時間。
我現在就請教部長,假設立法院退回相關行政命令,衛福部需再次公告的時候,能否向大家承諾會使用較長的預告期間,至少要預告60日,讓社會各界可以表達意見。在中央各部會未有特殊急迫的狀況之下,就是60天啊!這還是高普考的考題,你知道嗎?這是行政法的考題,部長家學淵源,對這個法律是非常清楚的啊。
- 陳部長時中
沒有,法律的訓練是不足,不過在立法院,大家願意充分溝通,不管什麼意見都願意虛心討論。
- 邱委員顯智
就是讓大家可以充分表達意見,然後再做這個決策。未來,衛福部制定的行政命令,可否先行舉辦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會,其實就是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蒐集各界意見之後再制定。這部分應該沒問題吧?
- 陳部長時中
對,我們當然是根據這個規定,但有些情況是有些急迫性或特殊理由;假設沒有特殊理由,我們還是照這樣的程序來走。
- 邱委員顯智
即便有急迫的理由也要說清楚、講明白,你看法務部的公告就寫說: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布時,一併公告其理由。意思是一樣的嘛!到底這個理由是什麼?包括你有什麼急迫的理由都應該要說明清楚。
接下來,請教部長,在這次行政命令制定之前,事實上有很多縣市訂有「豬肉瘦肉精零檢出」的相關規定,至少有11個縣市的自治條例規定「豬肉瘦肉精零檢出」,將來衛福部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因為地方自治條例可能跟衛福部所公布的中央行政命令牴觸。
- 陳部長時中
以前「豬肉瘦肉精零檢出」跟相關法規並沒有相違背,所以我們都有述明理由予以核備。未來中央法規有訂定相關的最低標準,就是「殘留容許量」(MRL)的時候,這是全國一致性的,希望地方政府能夠一併,大家來尊重。
- 邱委員顯智
是啊!但你要怎麼去處理這樣的問題,事實上過去還沒有這個法規命令的時候,它的制定要求更嚴格的審查,也許那時候中央的審查標準沒有到這樣的程度,但是當時就要求更嚴格的審查。
- 陳部長時中
沒有,我們那時候沒有訂定就是零檢出。
- 邱委員顯智
但是現在已經有中央的法規命令。
- 陳部長時中
所以大家一起遵循。
- 邱委員顯智
這11個縣市的規定還是如此啊!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會請他們修訂。
- 邱委員顯智
你的態度就是希望宣告他們的自治條例無效,駁回新制訂的自治條例,還是你們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協處這樣的衝突?
- 陳部長時中
這段時間我們會充分的溝通。
- 邱委員顯智
好,就我剛剛提到的問題,如果你們的預告期間只有7天的話,這7天真的是說不過去,這7天人民根本沒有辦法表示意見,重點應該不是放在國家制定之後然後你去輔導其他業者,不是這樣,應該是其他的相關意見都進來且充分討論之後,才制定這樣的一個政策嘛!
- 陳部長時中
跟委員抱歉,那個文義沒有清楚,就是定了這個政策方向,我們行政單位就積極處理相關的作業程序。
-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