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未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十五條之意旨按國人的膳食習慣進行完整的健康風險評估,僅以行政命令方式宣布開放美豬美牛,且對豬隻不同部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標準無清楚說明,恐有違法與失職之嫌,並要求提出書面說明以釐清法律疑義「顯然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未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十五條之意旨,按國人的膳食習慣進行完整的健康風險評估,恐有違法與失職之嫌,請提出書面說明以示法律疑義。」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行政院或相關單位未來應成立相關任務編組,監測是否有萊劑中毒情事並評估其風險與影響,亦應建立乙型受體素肉品危害之善後照護及求償機制或辦法,以確實保障國人的健康權益「按本條文之內容,行政院或相關單位未來應成立相關任務編組,監測是否有萊劑中毒情事,並評估其風險與影響,亦應建立乙型受體素肉品危害之善後照護及求償機制或辦法,以確實保障國人的健康權益。」發言紀錄
- 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
- 一、根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此項條文業已明確指出以「零檢出」為原則,例外則需經過「風險評估」及訂出安全標準後才能開放。但迄今自蔡總統宣布以來僅以行政命令公告開放美豬美牛,似未進行相關風險評估之機制而逕自宣布以行政命令方式開放美豬美牛。衛服部僅於今年9/4日召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一次,會議之結論報告卻無可考察,更遑論對豬隻不同部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評估也無清楚說明,隨即今年9/7日接續公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增訂萊克多巴胺在豬隻之殘留容許量,以及預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顯然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未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十五條之意旨,按國人的膳食習慣進行完整的健康風險評估,恐有違法與失職之嫌,請提出書面說明以示法律疑義。
- 二、此外,依據食管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在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按本條文之內容,行政院或相關單位未來應成立相關任務編組,監測是否有萊劑中毒情事,並評估其風險與影響,亦應建立乙型受體素肉品危害之善後照護及求償機制或辦法,以確實保障國人的健康權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其祿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