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第11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第53案要求救國團不再進行公共採購已逾越黨產會權責,因為法定程序尚未完成,救國團依法仍可處理其資產「我認為是逾越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權責,因為依法救國團現在還可以處理它的資產,本案要求它不要再進行公共採購,等於是現在就要消滅它,現在整個法定程序還沒有完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附隨組織參與公共採購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並非黨產會權責「這樣是不是符合政府府採購法,那不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權責,而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黨產會現行附隨組織認定方式會沒完沒了,即使增加人力也不夠「如果你真的要去談附隨組織,然後你這樣子認定,真的沒完沒了,給你1萬個人也不夠」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台糖公司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其以經濟部證明書範本取得原住民族土地並持續收取租金,要求黨產會調查處理「所以台糖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這些土地,我們原住民到現在還在繳租金哦!就是因為根據一張證明書範本,我們要繼續繳租金到現在,主委,這個要不要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黨產會人力不足是因為做了不該做的事、該做的沒做,主張應針對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好好調查、好好處理「大家都說它人力不足,事實上是因為做了不該做的事,要該做的沒有去做,中華民國政府之所以成立這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大家都非常、非常清楚,就是為了中國國民黨的黨產,這是事實嘛!所以黨產會你就針對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好好的調查、好好的處理」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主委說執法者,你就是執法者,請你別忘了你是執法者。我們來看歷史,蔣中正於1949年1月22日引退總統職務,由副總統代行,這是摘自民國38年1月22日的總統府公報。在蔣中正引退之後,他是中國國民黨的總裁,對不對?這沒有錯吧?

  2. 主席

    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3. 林主任委員正

    沒有錯。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後來發生國共內戰,國共內戰在歷史上是事實,對不對?在1949年到1950年二次國共內戰末期,中國國民黨軍隊先後退往廣州、重慶、成都、西昌等地,最後撤退到臺灣,這沒有錯吧?當時蔣中正是中國國民黨的總裁,他帶領著中國國民黨的軍隊,歷史都是這樣寫的,國共內戰的「國」是指國民黨……

  5. 林主任委員正

    是國民黨的軍隊,不是國軍。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我剛剛一開始就講了,蔣中正引退了。

  7. 林主任委員正

    那軍隊是國家的還是黨的?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他引退了,等一下我們可以談這個部分。你還記得嗎?我上次跟你講過,從民國39年初開始遷臺,然後因為動員戡亂時期,所有的立法委員都沒有改選,一直到民國80年12月31日資深立法委員全部退職,由130位增額立委行使立法權,開始符合憲政。在之前都不符合憲政,你上次也承認了,然後各院院長、各部部長都是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發布之後才就任,這是歷史的事實。所以你剛剛說是中國國民黨的軍隊,這是事實,歷史的事實就是這樣。

  9. 好,我們來看黨產會主管的法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

    「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有規定得更明確。上次我有跟你提到中華民國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完全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可是你好像並不願意去處理。我上次是從原住民族的土地去切入,我今天還是要講原住民族的土地,我要特別跟主委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我上次是談1947年臺灣省政府的「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我今天要跟你談台糖公司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這個邏輯從你對救國團、婦聯會到之後對救總都是一貫的脈絡,而且符合法律的規定,你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我也認為符合法律的規定。政府接管日產其實就是中國國民黨接收日產,然後成立台糖公司,44年8月2日經濟部訂定及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範本,這個範本的內容是:「查○○製糖株式會社所有全部財產(包括土地、房屋)光復後,確經依法接管、清算,列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而為該公司所有,特為證明。」,其中「○○製糖株式會社」就是指日本的株式會社,在日本敗退離開臺灣之後就沒有了,因為是日本成立的,所以解散了。因為有發了一個證明,所以台糖公司在45年根據這個證明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它的財產。我為什麼要談這個部分?剛才我已經講了,44年8月2日經濟部訂定及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範本,台糖公司就是根據移轉證明書把土地登記為它的財產。台糖在花蓮、臺東、屏東都有土地,尤其台糖在花蓮、臺東有非常多的土地都是我們原住民的土地。主委,你可能不知道,我告訴你,台糖是早期出租給原住民,什麼叫早期出租?早期出租的意思就是說,在臺灣光復之前日本株式會社所使用的這些土地,台糖接收之後就出租給我們原住民,我們要繳租金,這是我們自己祖先的土地,被日本政府劃給日本的株式會社之後,日本敗戰解體,土地沒有帶走,土地還在臺灣,然後台糖把它接收,根據經濟部發的一個證明書範本就接收我們的土地,然後我們還要繳租金,從民國38年繳租金繳到現在。台糖公司確實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它所有的人事、財務,我剛剛講到財務,經濟部弄了一個範本,經濟部部長是誰指派的?當時的經濟部長是中國國民黨在中常會通過指派的,當時的行政院長是中國國民黨在中常會裡面通過,然後就任,這是事實,上次我把這些資料都給主委看了,所以台糖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這些土地,我們原住民到現在還在繳租金哦!就是因為根據一張證明書範本,我們要繼續繳租金到現在,主委,這個要不要處理?

  10. 林主任委員正

    您提到這個應該是跟原住民族土地相關的議題,台糖公司現在是一個國營事業,所以我們現在大概不會去考慮……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附隨組織只有民營的?

  12. 林主任委員正

    是跟政黨相關的……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它是依公司法,它是後來依公司法……

  14. 林主任委員正

    如果你要這樣說的話,那台電也是,因為台電……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台電沒有占用到我們的土地,所以我不談,我從原住民族的角度來談,如果它有占用到我們的土地的話,但是它沒有。

  16. 林主任委員正

    現在附隨組織優先處理的順序就是……

  1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順序的問題,你不能厚此薄彼……

  18. 林主任委員正

    國營事業就是在國家的掌控之下,暫時就不會去動它……

  1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不能對原住民族不重視!

  20. 林主任委員正

    如果您認為台糖公司是,歡迎您把資料提供給我們。

  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要去調查,誰提供給你?都是你主動去調查的,不是嗎?我要請你去調查,好不好?上次我質詢的,你也要去調查,謝謝。

  22. 林主任委員正

    好,我們會檢視一下。

  23.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主席

    今天早上你們副主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小英之友會是負責組織,先列入調查,可見不分黨派。

  26. 王委員美惠

    對啊!不分黨派,該做的時候也要做。

  2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大家都說它人力不足,事實上是因為做了不該做的事,要該做的沒有去做,中華民國政府之所以成立這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大家都非常、非常清楚,就是為了中國國民黨的黨產,這是事實嘛!所以黨產會你就針對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好好的調查、好好的處理,其他的已經很早、很早以前還沒有,它不是為脫產,不是處理委員會成立之後,它才依其他的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的法律去成立,不是啊!它很早、很早以前就依人民團體法去成立,現在你還在繼續追殺它,對不對?就像我如果按照這個條文,我跟主委質詢過2次了,上一次跟這一次,誰是附隨組織其實很清楚,如果要用那個標準的話,那個議題在第2目。但是我的意思是說,這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你就針對當初設定的目的,就針對中國國民黨,如果你真的要去談附隨組織,然後你這樣子認定,真的沒完沒了,給你1萬個人也不夠,好不好?以上。

  28. 黃委員世杰

    我想這個題目大家各有意見,不過我是比較支持剛剛王美惠委員講的,我們希望黨產會儘速來完成它的立法目的,在我們目前看來進度是有一點不盡理想,當然這個因為我們是法治國家,很多事情還是需要透過訴訟的澄清跟釐清。

  29. 其實在調查跟聽證的過程中,黨產會已經滿用心的,我是認為人事費用的部分,如果我們希望它儘速完成,甚至有人提到說,希望它在網站跟宣傳上面可以讓一般民眾加強瞭解;甚至我也看到後面有委員提案,認為關於獎勵民眾參與來檢舉、釐清、提供資訊的部分,希望它做得更好,這樣的話,我是認為在人事的部分,總共也才五千多萬元的經費,實在沒有什麼理由去刁難、減列;凍結的部分,我也覺得不宜太多,因為這個本身的量體已經很小了,凍結的比例太高,其實也造成他們運作上的困難,尤其8月份大法官解釋才剛釐清,這個條例認為它是合憲的,現在正是業務推行的時候,在這個時候我是建議,現在是不是給它照列?感謝!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第52案張其祿委員提案有修正意見,本案的「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盡速研商」改成「應促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因為這是他們的業務,第52案照修正意見通過。

  32. 第53案有修正意見……

  3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第53案是召委的提案,我認為是逾越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權責,因為依法救國團現在還可以處理它的資產,本案要求它不要再進行公共採購,等於是現在就要消滅它,現在整個法定程序還沒有完成,所以這個部分,主委,你是律師,請召委……

  34. 主席

    這部分我作文字修正。

  3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

  36. 主席

    我作文字修正,因為我有跟他們溝通過,作文字修正之後就沒什麼問題了,就是請他們提書面報告,他們可以提出報告說這個沒有問題。

  3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樣是不是符合政府府採購法,那不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權責,而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我們可以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預算提案,這是我的建議。

  38. 主席

    我可以作文字修正,不過這個案子我是滿堅持黨產會必須要作說明,今天早上我質詢,整個9分鐘都在講這個,就是我個人認為已經認定它為附隨組織之後,它還參與這麼多政府的標案,你問工程會,它一定說沒有問題,因為對工程會來講,就是認定其法人資格,附隨組織的部分,確實是黨產會在認定的。

  3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法律有沒有限制附隨組織或政黨不可以?如果有,那當然就依法,如果沒有限制,而且這些還在訴訟中的話,對此我是建議……

  40. 主席

    這樣好了,我就再改。因為你剛剛對「爰要求黨產會於三個月內瞭解該等附隨組織參與公共採購之現況」這句話有意見,那我就將這句話改成「爰要求黨產會就本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這樣可不可以?我們想瞭解這個案子,這樣好嗎?

  4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