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的風險評估,絕對不該僅由衛福部長跟農委會主委兩個人談或機關內少數人決定「所謂的風險評估,絕對不該是部長跟農委會主委兩個人談,或是你們自己機關的幾個人談,風險評估絕對不是這樣。」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衛福部訂定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時未依法會商農委會等相關機關,程序不完備「這部分法律明定的是你要會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需會商相關機關。所以,你應該要會商農委會等相關機關,結果你沒有,你的程序不完備。」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經諮議會討論並經部長核批後,應送行政院長召集的食安會報處理,因為涉及跨部會「結果部長你批了之後,也不送院長召集的食安會報。為什麼要送呢?因為這是法律明定的,因為這涉及到跨部會。」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要求衛福部更正其9月17日函稱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已修正發布施行之錯誤,補辦更正函給立法院載明定於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你的文應該是修正,然後「定於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才對。但你現告訴立法院的是,你已經施行了,這是錯誤,要補辦更正函給立法院。」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在臺灣省政府和中央服務30年的公務人員,所以比較重視行政程序。本席也在法制單位服務過,所以相關法規是否符合法令,我也會更加重視。事實上,本席之前也跟你提過,但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答復,先請教部長,當你們在討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的時候,有跟哪些機關會商?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在我們的諮議會中討論,事先我們也有跟農委會及相關單位討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9月4日的諮議會有討論,9月4日之前有跟農委會會商過嗎?
- 陳部長時中
其實我們跟農委會接觸算是滿密切的,因為農藥MRL也是我們兩個單位一起做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是說針對這次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也就是這次的主題,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
- 陳部長時中
此次會議之前,我跟主委都有密切討論過這些事情。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9月4日只有你跟主委?還是正式的會議?
- 陳部長時中
9月4日我就沒有參加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9月4日你沒有參加,你是跟主委兩個人討論,還是正式的會議?
- 陳部長時中
我們相關的幕僚也要提供交換意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不是正式的會議?
- 陳部長時中
對,我們經常舉行這樣的會議,因為現在時間非常的趕。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9月4日以前會商過?
- 陳部長時中
會商過。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除了農委會之外,還有哪些機關?
- 陳部長時中
我們跟食安辦、經濟部都有在溝通,那段時間幾個部會都密切的,包括部長、次長……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9月4日除了農委會有來做報告之外,還有哪些機關在場?
- 陳部長時中
農委會跟食藥署,主要是定MRL。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真的很倉促,8月28日蔡總統宣布,你剛才有講,你在8月28日之前有接受到這樣的訊息,對不對?
- 陳部長時中
對。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參加會議?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有參加會議。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當時就討論了?
- 陳部長時中
當時討論的是一個大方向,我們要負責安全容許量,確認是否合乎臺灣的民情。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我們回到法律層面,還有你們的諮議會,所謂9月4日的諮議會,到底是用什麼依據召開的?諮議會的成立是根據什麼?
- 陳部長時中
諮議會的成立是根據食安法第四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食安法第四條,就是談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還有風險評估。所以你們在9月4日召開的諮議會,主題就是增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萊克多巴胺之殘留。這是你們討論的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草案,會中有三個單位來報告。第一個是食藥署,報告增修訂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之草案說明。第二個就是成大教授所提的健康風險評估,這個評估大家已經提了很多意見,你也聽到了,確實是值得探討。所謂的風險評估,絕對不該是部長跟農委會主委兩個人談,或是你們自己機關的幾個人談,風險評估絕對不是這樣。
- 陳部長時中
不會,肯定是根據李教授那樣的報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但是針對成功大學的這份報告,各界已有多所質疑,我就不再多說了。農委會報告的部分,只是來報告國內豬產量與消費量相關背景說明,這個資料寫得很清楚。當時的副主委今天在場,副主委跟相關同仁報告,國內豬肉產量與消費量相關背景說明。請教副主委,你有從頭開會到結束嗎?
- 主席
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
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只是報告背景而已。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完全正確,議事錄寫得很清楚,說明後離席。所以就正式會議而言,只有諮議會,部長,你跟主委這種私底下的溝通並不正式,那也不叫會商。
- 陳部長時中
我是說我們私底下有溝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們有正式的會議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剛剛就講沒有。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嘛!所以你要回到法律的層面,就是要會商相關機關,要有會議紀錄,這才是正式的會商。然後這個諮議會,農委會的副主委報告完就走了,而且報告內容只是國內豬產量與消費量相關背景說明,跟整個風險評估和各方面的殘留容許量毫無關係。農委會是一個動物用藥法律的主管機關,它有另外一個法,這樣一個主管機關,都沒有參與討論,報告完就走了。這部分法律明定的是你要會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需會商相關機關。所以,你應該要會商農委會等相關機關,結果你沒有,你的程序不完備。
另外,你根據第四條所辦的諮議會,討論完之後,畢竟不是部長召集的,是一個部以外的學者所召集的。固然他會上簽給你,然而會議中實際的發言,我們委員也提了很多質疑,我認為都是正確的。結果部長你批了之後,也不送院長召集的食安會報。為什麼要送呢?因為這是法律明定的,因為這涉及到跨部會。
署長,你別一直搖頭,你從上次就一直搖頭到現在,完全不知改錯。我是服務30年的公務員,法律出身,也當過法制單位的負責人,第十五條訂得很清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何、如何,然後到第二條。第二條涉及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這才是完整的法律程序。
- 你現在程序不完備,到1月1日還有很長的時間,難道你不想補辦?錯了就錯了?錯了還不做,就會有國賠法。署長,你要注意,國賠法有公務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我在省府法規會負責過國家賠償法的業務,是真的很中肯的提醒部長,尤其是事務官。錯了還沒關係?你要知道,你們這個也錯了,我唸給你聽
「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請查照案。」,這是立法院的公報,衛生福利部函,民國109年9月17日,主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300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是施行喔!9月17日已經修正發布施行了喔!這是衛福部發給立法院的文。
當然,你有訂後面的標準,就是明年的1月1日,但其實你告訴立法院的是,我已經在9月17日修正發布,這是令。民國109年9月17日「令」修正發布施行。你的文應該是修正,然後「定於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才對。但你現告訴立法院的是,你已經施行了,這是錯誤,要補辦更正函給立法院。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