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萊克多巴胺不應該訂定安全容許量,主張其對人體有害。「因為政府各級機關明知萊克多巴胺不應該訂定安全容許量,它對人體有害,就這麼簡單!」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質疑教育部以公文、各項行政指導要求一律使用國產豬,已逾越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優先採用」的母法授權,甚至違反母法授權。「你們的母法規定是「優先採用」,可是你們現在發出的公文、各項行政指導是「一律使用」,會有什麼問題?會有逾越母法的問題,甚至是違反母法授權的問題。」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提案修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禁止萊克多巴胺─乙型受體素進入校園營養午餐。「我的提案跟其他委員一樣,就是禁止萊克多巴胺─乙型受體素進到校園營養午餐。」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的訂定過程未依法召開食安諮議會,所依據的唯一一份報告充滿問題,且專家學者提出質疑,導致國人不信任。「但是今天當國人甚至很多專家學者對於政府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依法,不管是召開食安諮議會或是專家學者提出質疑,目前使用的唯一一份報告充滿了問題,當國人不信任的時候」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質疑以公文、行政指導及契約規範要求使用在地食材沒有法律強制力,也沒有罰則,未來業者會以母法僅規定「優先使用」為由爭議,引發行政訴訟並陷學校於不義。「因為你們現在各校的公文、行政指導、契約規範都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也沒有罰則,所以未來業者會出來說母法只是告訴他「優先使用」,可是位階比較低的公文,甚至只是私人間的契約,居然要求使用在地食材,這會引起極大的爭議!」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根本解決之道是直接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將「應優先」改為「一律」使用國產或「全面禁用」乙型受體素,使法律與行政命令一致。「今天如果你們要改為一律使用,根本解決之道是直接修法,修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把「應優先」改成「一律」使用國產或「全面禁用」乙型受體素」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支持第二十三條之三提案,以法律明定在契約規範裡面禁止團膳及營養午餐業者使用含萊劑的肉品,並要求業者聲明不使用。「我們就在第二十三條之三明定,在契約規範裡面禁止業者使用含萊劑的肉品」發言紀錄
- 蔣委員萬安
關於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我也有提案,我的提案跟其他委員一樣,就是禁止萊克多巴胺─乙型受體素進到校園營養午餐。我在此提一點,我希望待會部長可以具體回應,現在教育部不管在書面報告或上次備詢的時候,都說現在沒有修法的必要,因為你們有其他相關的配套,足以處理禁止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進到校園。如果是這樣的話,包括教育部發的那紙公文,規定一律使用在地食材、國產豬、用契約規範、其他行政指導或配合農委會的政策等等,但我試問教育部發出那紙公文的法源依據是什麼?你們說你們的法源依據是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食材。
我跟教育部報告,你們的母法規定是「優先採用」,可是你們現在發出的公文、各項行政指導是「一律使用」,會有什麼問題?會有逾越母法的問題,甚至是違反母法授權的問題。會有什麼效果?未來你們會面對許多營養午餐業者無止盡的行政訴訟,因為你的母法是告訴他只要「優先使用」,但是位階比較低的公文、行政指導竟然要求「一律使用」,所以今天各委員的提案是補足這個缺口、漏洞,讓法律跟你發出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導一致,禁止瘦肉精進入校園,或者一律使用在地食材都可以。
因為你們現在各校的公文、行政指導、契約規範都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也沒有罰則,所以未來業者會出來說母法只是告訴他「優先使用」,可是位階比較低的公文,甚至只是私人間的契約,居然要求使用在地食材,這會引起極大的爭議!所以本席不解,為什麼教育部不願意修法?你們抗拒修法的理由跟原因是什麼?我們一直沒有聽到,所以希望待會教育部能夠具體回應,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 陳委員玉珍
今天討論學校衛生法,我想請教部長,一般行政部門在不同意修法的時候,通常會有些窒礙難行的原因,請教部長不同意修法窒礙難行的原因在哪裡?部長是全國教育體系的大家長,你們在提出反對意見的時候,有沒有瞭解全國各個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的心聲?據本席瞭解,大部分教師團體、家長團體都是支持的,我們現在外面就有許多的家長協會,各縣市理事長都有說出他們的心聲。部長應該不是只是一個聽從民進黨黨意的部長吧!捍衛學生的食安才是您的首要任務吧!在場也有這麼多民選的民意代表,我想大家能夠當選也是有一定的民意基礎,也是地區選民相信你們會捍衛自己的良心,我也非常相信你們有良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剛剛委員特別關心8月28日教育部發的公文到底是不是有法律依據,既然整個契約要項、標準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在契約範本中,希望未來校園的牛豬肉食材一律使用國產品,既然是朝野各方共同的方向,所以教育部在大院完成修法之前,會在行政權可及的第二十三條之三授權範圍內,很積極的採取這樣的措施來處理,特別向各位報告。至於這個法律效力的問題,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採購契約範本會針對食材、品質違反契約所定事項給予記點、予以違約金,這相當於財產權剝奪的處罰,太過於嚴重違反契約的話,後面還有終止、解除契約,這相當於讓它喪失提供學校膳食的機會,此外,如果還有採購法所謂不良廠商的情形,可以刊登公報,這甚至會影響到這些團膳業者未來在採購市場參與投標的機會。所以在整個法規範的制度下,在現行學校衛生法立法技術的架構思考上,這是架構在第二十三條之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契約範本,要求各級學校訂定個別採購契約時,必須依照範本辦理,且契約必須送主管機關備查,另外,針對相關重要事項,譬如摻雜農藥、動物用藥等等,契約都可以予以限制、規範及搭配適當的罰則。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謝謝。先請蔣萬安委員發言,之後請高虹安委員發言。
- 蔣委員萬安
謝謝主席。部長、處長,我們的問題很簡單,你們的這紙公文是規定一律採用國產豬和牛,你們的法律依據是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但是第二十三條是規定「應優先」,所以我們的問題很簡單,其實我們已有答案,也就是你們的這紙公文已經逾越母法的授權,母法只規定「應優先」,結果你們規定一律使用國產豬。當時修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有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為什麼當時文字使用「應優先」?當時立法者有考量,之所以不用「一律」或「全面採用」有它的背景和立法理由,都很清楚,今天如果你們要改為一律使用,根本解決之道是直接修法,修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把「應優先」改成「一律」使用國產或「全面禁用」乙型受體素,不然,會造成什麼結果?剛剛部長提到很多次會透過契約範本規範相關事項和罰則。既然講到罰則,我跟各位報告,不管是團膳業者或是營養午餐的廠商,是誰簽約?是學校和業者簽約,雖然你們要求學校簽的約要依照教育部公布的契約範本,但是屆時如果廠商違約,規定又沒有罰則,廠商可以直接說,你們契約範本依據的母法只要求應優先使用,所以會造成非常多相關訴訟,甚至行政爭訟,你們這樣規定下去會造成各級學校非常大的困擾,甚至陷各級學校於不義。
剛剛民進黨吳思瑤委員也提出很多看法,他提到修法前,教育部盡了非常多努力去研究契約範本,訂定相關行政指導,討論農委會的三章一Q,還有你們的預算增加,每一份午餐由3.5元變成6元等等。這是什麼?這是捨本逐末!你們最根本要做的就是直接修法,才能完全達到現在大家討論的、有共識的禁止學生營養午餐吃到乙型受體素,就是瘦肉精,但是你們竟然捨本逐末,不去修法,抗拒修法,花盡一切力氣去做所有相關的行政作為,去訂定契約範本,這樣不只沒辦法杜絕孩子吃到瘦肉精,也會造成各級學校的困擾,甚至未來會衍生很多行政爭訟,最根本的就是已經逾越母法,違法!
最後,簡單回應剛剛幾位委員提到的為什麼我們有一萬零六個動物用藥,但是要把萊克多巴胺挑出來,因為專家學者對於這個訂定安全容許量有很大疑慮。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之前我們的一萬零六個動物用藥也訂了安全容許量,當每一次就每一項動物用藥訂定安全容許量時,教育部有跳出來發公文禁止校園使用瘦肉精或跳出來要求全面使用國產食材嗎?沒有!為什麼這一次你們突然發文?不只教育部,為什麼國防部要跳出來?為什麼警政署跳出來?為什麼退輔會跳出來?因為政府各級機關明知萊克多巴胺不應該訂定安全容許量,它對人體有害,就這麼簡單!今天你們不去修法根本解決,不願意誠實說,這對人民有害,反而轉彎說,食農教育、在地食材、有一萬零六個動物用藥都有訂安全容許量。國人不是3歲小孩,大家都很清楚,政府說了一個謊,要用更多謊言去圓謊,才會造成這麼多說法都邏輯不通。所以還是希望教育部或民進黨委員如果真的不希望孩子的營養午餐食用到含有萊劑的肉品,就修法,這也是為行政部門解套,否則,你們的行政命令也是違法,逾越母法,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 主席
謝謝蔣萬安委員。請高虹安委員發言,高虹安委員發言完畢後,請洪孟楷委員發言,之後請陳椒華委員發言,再來是陳玉珍委員發言。
- 高委員虹安
謝謝主席。首先,剛剛教育部及民進黨委員一直在強調目前教育部在校園的所有執行政策是不可能讓孩童吃到萊克多巴胺,剛剛一直在強調這件事情,但是這是在他們行政權可及的情況之下會做出這樣的措施來保障,那都是在修法之前,所以我想要在這邊和大家講,剛剛教育部潘部長一直提到,目前我們有和廠商換約,我們有三章一Q,我們有增加稽查,我們有增加每餐的補助金額,但是我想請大家想像一個情境,今天我們在立法院還有另外一個大家很關心的問題,就是馬來西亞女大學生被性侵殺人的事情,我們看到很多政府單位都開始一直強調我們要裝路燈、我們要裝攝影機、我們要加強警力、我們要加強巡查,但是如果中央的母法都沒有將性侵殺人入法,大家覺得這是對的嗎?這樣的情境就像剛剛我們在這個桌子上面討論的一樣,大家一直在強調我們可以透過三章一Q、我們可以透過廠商的換約、我們可以透過增加食安的稽查、增加每餐的補助,但是所有的問題都在於這些情況之下還是沒有國家的法律去規定不要有萊克多巴胺。我想今天我們坐在這邊代表的就是外面抗議的家長和教師,甚至學界的很多學者、醫學專家,他們都非常擔心,所以今天我們不能夠用這樣的方式消極地講,我們有很多措施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思瑤
大家都辛苦了,第二十三條顯然大家整合出了幾個版本,然後是不是要用修法的方式來進行,我們還需要多一點討論才能夠有共識,而且後面還有一些條文要進行,所以本席建議,是不是可以先保留第二十三條,先進行接下來的條文,包括張育美委員提案、洪孟楷委員提案、林奕華委員提案等等,另外張育美委員針對第二十四條也有一個提案,所以我們先保留第二十三條還沒有共識的部分,先進行後面的第二十三條之一還有第二十四條等等的幾個版本,這樣可以保留一些時間,也讓大家多一點時間來思考一下幾個版本之間一些文字上的差別,所以是不是建請主席,先處理後面的條文?以前在審查很多法案的時候,大概都可以有這樣的處理,所以先保留有爭議的部分、還沒有共識的部分,所以我們先處理後面的部分,像電子煙的部分,林奕華委員也有提案。總之,本席具體建議,我們先進行後面的條文,好嗎?
- 主席
因為剛剛休息之前,蔣萬安委員有舉手發言,所以先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 蔣委員萬安
首先,學校衛生法是屬於教文委員會主審的法案,但其實立法院很多委員都有提案,所以我認為事實上大多數委員都希望透過修法來解決現在這個問題,也就是怎麼樣能夠確保我們學生的營養午餐,不要使用到含瘦肉精的肉品。再來,我相信許多在野黨委員都有提案,當然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的時候,事實上是要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這也是不分朝野大家的共識,講了這麼多年委員會中心主義,就是希望在委員會能就法案實質討論、審查,而不是在這邊幾個委員發言完,然後就提案說所有案子送協商,這不是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這不是國會改革,這不是朝野委員的共識,所以我想今天這個案子,如果大家只是草率地討論後就要送出委員會然後送協商,我想嘴巴上說國會改革、嘴巴上說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都是假的,更別提前面很多委員提的問題,教育部都沒有回應,為什麼不敢正面回應?至少在法制面上,你的公告、公文已經逾越母法,我不清楚為什麼法制處會提出這樣的建議,就是因為你這樣草率、貿然地開放,你的公文現在造成這麼重大的問題,屆時再用什麼契約規範、什麼行政指導,接下來這些廠商如果被你契約規範中的罰則處罰了而要尋求救濟,並提到母法只是規定「優先使用」,但他實在是沒有辦法,就是去使用含有瘦肉精的肉品,何況這也是衛福部規定的安全容許量標準,且你們告訴國人這是安全無虞的,所以教育部怎麼可以用一紙公文,就要求一律使用國產豬?屆時他去尋求救濟、去打官司、去提行政訴訟來爭訟時,請問教育部你們要負責嗎?你們要出錢幫學校打官司嗎?你們所造成的違法、失職,教育部會出來扛嗎?就這個問題,你們還是不願正面回應,然後就讓這個法案送出委員會進行協商。總之,關於逾越母法、違背母法你們來說明啊!你們這些立法委員誰敢扛責?這是陷所有學校於不義!
- 吳委員思瑤
蔣萬安委員,潘文忠不是陳時中,你不用在這裡這麼用力、這麼賣力,好嗎?
- 蔣委員萬安
不管是哪個部會首長,都一樣要誠實地面對國人。
- 吳委員思瑤
教育部已經清楚回應了!
- 林委員奕華
沒有清清楚楚的回應……
- 蔣委員萬安
法制處處長並沒有回應……
- 吳委員思瑤
部長都回應了……
- 林委員奕華
教育部說在沒有修法之前會極盡行政上可以做的事,並沒有說……
- 吳委員思瑤
拜託蔣萬安委員,潘文忠不是陳時中……
- 蔣委員萬安
如果要護航,不敢在委員會中面對……
- 吳委員思瑤
不要這樣對部長,不要在這裡遂行你的政治目的……
- 蔣委員萬安
不敢在委員會中面對,就提案把案子送出委員會去協商,如果有guts,願意扛責……
- 吳委員思瑤
請對我們……
- 蔣委員萬安
不敢在委員會表決,又不敢在這裡表態,在這邊假惺惺的護航,國人看直播時是看在眼裡,外面所有的家長代表、團體今天來就是要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每一個委員,到底是誰在為萊豬護航……
- 吳委員思瑤
其他委員會的委員不要來這裡這樣侮辱教文會的委員……
- 林委員奕華
他是提案委員,所以來做說明啊!
- 黃委員國書
蔣委員,的確是委員會中心主義,但是我們也不希望外委員會的委員來這裡找我們吵架,真的,我們不喜歡吵架,我們教育委員會從來沒有吵過架的。
- 蔣委員萬安
就法制面、政策面來請教育部回應……
- 林委員奕華
不會啊!你剛才也攻擊我們,怎麼會沒有吵架!
- 蔣委員萬安
我們想要理性討論,結果民進黨委員竟然提案把案子送出協商……
- 張廖委員萬堅
他說明的時候你不在嘛!
- 吳委員思瑤
請負責任的坐在這裡!
- 蔣委員萬安
請尊重提案委員,我們在其他委員會要質詢、要審預算,都會尊重提案委員。再來,我們看了直播……
- 吳委員思瑤
他回答時你不在!
- 林委員奕華
我有在現場,全程都在這……
- 蔣委員萬安
我們有看直播,但教育部不願就法制面來正面回應,所以我們提案修法是提醒教育部接下來面對層出不窮的爭訟,你們要怎麼辦,並提醒法制處,你們擬的這個公文是有違背母法的問題,這是善意的提醒,如果你們不接受,接下來面對各種爭訟,你們要幫學校解決嗎?你們要幫學校處理這些爭訟的問題嗎?還是你們只是要讓學校來扛責?所以這就是善意的提醒,如果你不面對,1月1日以後,教育部就要扛起責任,學校會回過頭來找你,當時你們違背母法告訴他們這樣的契約規範,結果現在引起業者、廠商提出救濟,所以學校要怎麼處理,這是有可能發生的,我提醒處長、提醒部長,你們要面對啊!黃國書委員上午發現這個問題,也希望教育部來正面回應,但是我剛剛看直播,你們沒有正面回應要怎麼處理……
- 黃委員國書
有啊!教育部剛才有講……
- 林委員奕華
他有講,但沒有正面回應!
- 蔣委員萬安
我們可以就這個問題好好在委員會討論,而不是貿然地送出委員會,因為各委員如果還有疑慮,大家就好好討論、在這邊溝通,法制處處長可以再研究看看,是不是要修改你們的公文,還是直接透過修法讓你們的行政命令跟你的母法是一致的,我想這個問題很嚴重,必須要嚴肅面對,否則學校今天看到這樣的問題都很緊張,1月1日後你們告訴他們的契約規範,他們要不要照這樣來訂定?業者最後來求償,或是業者來爭訟,學校要如何面對?
- 主席
好,謝謝蔣萬安委員。主席來處理一下,好不好?因為第二十三條今天也討論了很久,後面其實還有幾個條文也要修法並進行討論,因為第二十三條有很多的版本,我們等一下還是進入實質審查,先把所有的版本整合完了以後,大家再來交換意見,或者看看教育部有沒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我們再來討論。再者,剛才吳思瑤委員也有提案,是不是大家先思考這幾個版本怎麼去整合,或是修正的文字如何去調整,大家思考一下,現在我們就繼續往下走,先把今天後面的條文處理完……
- 林委員奕華
本席具體建議,第二十三條就是三個版本來進行討論,第一個就是關於我們國民黨很多委員提案的部分,我們就是以萬美玲召委的版本來做討論,因為民進黨委員也提到是可以接受的,另外就是民眾黨版本及時代力量版本,所以就是三個版本,稍後我們就進到具體的文字討論,作以上建議。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思瑤
還有林宜瑾也舉很久了。
- 主席
是蔣萬安委員先舉手的,你可能要注意一下大家的狀況,下一位輪你,好不好?
- 蔣委員萬安
我覺得鄭委員第二十三條之三的提案非常好,因為這也符合教育部的立場,現在用契約規範的方式在契約載明,讓業者提供不含乙型受體素或萊克多巴胺的肉品,目前當然是配合農委會的政策使用國產豬,我們透過第二十三條之三,以法律明定在契約規範裡面,讓業者聲明不使用含萊劑的肉品,既符合教育部的政策,也在法律面以法律的規定讓政府好做事。既然教育部反對第二十三條的修法,堅持要用契約規範,我們就在第二十三條之三明定,在契約規範裡面禁止業者使用含萊劑的肉品,現在如果教育部又反對修法,我實在搞不清楚你到底要怎麼做?你不願意修法,好,那就契約載明,你又不願意,可能部長要再好好研究。
我剛才多少聽出部長的想法,你是說所有的契約規範是依據學校衛生法的授權,因為這邊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的契約規範,所以一定是依法來訂明契約的規範條文。那回過頭來,契約規範的授權法源依據就是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是寫優先使用,我們認為2012年修學校衛生法之所以訂應優先是有立法者當時的立法意旨,當時還沒有要面對開放萊克多巴胺,那現在不一樣了,1月1日就要開放進口,面對即將進來的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我們認為立法者的意旨是希望修正第二十三條,將應優先改為時代力量或民眾黨提案的文字,一律使用國產豬肉及食材,或者是直接加上禁止乙型受體素的食材,這是現在面對新的狀況,立法者提案的意旨,所以不管是第二十三條或是第二十三條之三,我看不出教育部反對的理由,因為不管是剛才部長的答詢,或者是你們書面報告所提到的,那我們用契約規範來訂定啊!所以就第二十三條之三,我認為不分朝野,甚至教育部都應該支持這樣的修法。
-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 吳委員思瑤
謝謝主席。我想這個條文與第二十三條一模模一樣樣,有提案的委員當然認為增加規範,入法、修法是最安全的管控,那我們已經羅列出很多限制就已經能夠有妥善處理的一些原因,我更要說這個條文我比較在意的部分,當然又回到只針對乙型受體素一項動物用藥來管控、來入法,那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選擇性修法,對於乙型受體素這樣一個特殊項目的選擇性入法,我真的覺得背後還是充滿著斧鑿斑斑的一些目的啦!我認為這個條文如果要保留大家的時間,因為內容都跟剛才的第二十三條是一樣的,支持的理由也是跟第二十三條支持的理由一樣,那有異議、有爭議的意見,如同本席提出來的理由也是一樣,所以是不是應該併第二十三條保留的條文,一併保留再後予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這樣繞來繞去之後,難道這是一場騙局嗎?我真的不希望這是一場騙局,那如果不是一場騙局,請問入法,不管是入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三條之三,不是應該要做的事嗎?所以是不是能夠講清楚?還是到後來這是一場騙局,最後結論只是應優先使用,根本沒有「一律使用國產豬」這件事?因為它跟法明明就是衝突的。我覺得討論到現在,連契約要有一個明確的指示都不給修,我真的開始懷疑是不是一場騙局。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 蔣委員萬安
謝謝主席,也謝謝林宜瑾委員剛才的意見,我可以簡單做一個說明,其實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不管是形成法條也好,或者是立法意旨的過程也好,基本上有很多方式,譬如說我們就一些事項可能只列其一排除其他,有些時候我們可能正面表列含括全部,也有可能我們真的怕掛一漏萬,再列舉最後一項用概括條款來涵蓋,像剛才李德維委員提到第二十四條「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舉例來講有這幾種方式。
今天我們特別不希望萊克多巴胺進入校園,就是因為我們立法者認為對萊克多巴胺訂定安全容許量是沒有辦法接受的,不信任的,為什麼?今天談到不管是幾千種或一萬零六種動物用藥,當它開放進來,政府訂定相關的安全容許標準或是農藥的殘留容許量,那個沒有問題,有開過專家學者會議,但是今天當國人甚至很多專家學者對於政府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依法,不管是召開食安諮議會或是專家學者提出質疑,目前使用的唯一一份報告充滿了問題,當國人不信任的時候,我們認為如果要確保孩童的健康安全,至少在學校衛生法必須要就萊克多巴胺這個動物用藥避免讓孩子吃到,立法者可以在條文裡面訂定,特別就萊劑的部分不要進入校園,應該一律全面禁用,或是一律全面使用國產豬。
在第二十三條之三,為了配合教育部的政策,我們立法者在這個條文裡面,好,你要用契約規範,沒有問題,那就在契約規範裡面讓教育部明定團膳業者、營養午餐業者不要使用乙型受體素,用立法的方式來確保,我認為這個沒有問題,所以我再一次重申,針對第二十三條之三,如果大家都有這樣的共識,希望在契約規範裡面明定,確保孩子的安全,避免在營養午餐吃到含萊劑的豬肉,那我認為這一條我們就應該支持,讓它通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