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瑤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在契約管控、補貼與更高規格管制作為下,已確保學童在校園吃的都是國產食材,不會有孩子吃到過量或含有乙型受體素的食材。「不會有孩子在學校裡吃到過量的或含有大家擔心的乙型受體素的食材,因為我們有契約的管控,我們有補貼的進行,我們有更高規格的一些管制作為。」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日本與韓國雖同樣有進口萊豬,但其校園法規並未使用禁止使用特定動物用藥的文字,可作為臺灣立法的參考。「日本跟韓國都同樣有進口萊豬,同樣都有,但是在校園裡頭他們的法規裡面並沒有用「禁止使用」這樣的文字」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校園優先採購安全的國產食材,以保障本地豬農、提振在地產業,且提振產業的用意不小於食安考量。「我們都是鼓吹要保障本地的豬農,我們要提振在地的產業,所以在校園裡希望大家都能夠採購安全的而且是國貨,也就是提振產業的用意不會小於食安的用意」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若符合國際標準,就相對安全,不應再以訛傳訛。「符合國際標準,它就相對是安全的,大家真的是不要再以訛傳訛。」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教育部以契約規範校園食材具有很高很強的管控效力,是對學校及桶餐餐盒採購業者的有效管制作為。「契約本身是一個很強、很高,對於學校以及桶餐餐盒的採購業者,有效的管制作為。」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針對乙型受體素單一品項禁用的九個修法版本應持保留態度,因為動物用藥等合計上萬品項,不能只針對其中一項立法,否則會掛一漏萬。「目前9個委員較為針對性的修法,即針對「乙型受體素」這一項,我可能要持比較保留的態度,因為有太多項、一萬多項要不要都進來呢?」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時代力量及萬美玲召委有關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版本可以再進一步理性而開放地討論。「至於其他像時代力量或萬委員美玲的版本,我們確實可以再進一步做更理性而開放的討論。」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思瑤

    謝謝洪委員的提案,讓大家可以一起來關心學校的護理人員的問題。

  2. 學校衛生法全文共有二十九條條文,大概有二十八條都聚焦在學校衛生、健康與管理。而我們今天所審查的學校衛生法修正草案,如洪委員所提第七條修正,即與學生健康管理相關,而護理人員設置也與該條有關。本席所要講的第一點是,今天學校衛生法的修正重點在於第二十三條,惟第二十三條著重在飲食!但本席曾多次表達,為掌控學校飲食,不管是營養、健康或安全,均應有最高位的學校飲食法專法,如此始能更進步、更全觀來做管理與輔導。由於學校衛生法二十九條條文中,有二十八條條文都在說學校的衛生與健康管理,唯獨第二十三條一條觸及學校飲食,這是我要說明的前提。我期待朝野各黨團、各委員們對於學校飲食的安全、健康與營養,均能同意訂定學校飲食專法來處理,這是本席的主張。至於第七條修正,謝謝洪孟楷委員的提案,第七條所提到的護理人員,原訂係以40班為基礎,現在洪委員為應少子化,而希望能改以34班為基礎做調整,其實第七條也可以看到,等一下在處理第二十三條的時候,也有其他委員的提案,在處理營養師這個部分,同樣也有對40班是不是要做調控的問題,所以我們一起來看這個法的脈絡。第七條是在規定護理人員,後面第二十三條也有規定營養師,是不是都能從40班調到34班?關於作法的部分,第一個前提就是,並不是說由立法委員提案並通過,在中央政府同意之後,各縣市政府就能夠無礙的執行,剛剛國教署的署長有提到,我們長期關心教育的委員也都知道,國教部分是由地方政府主管。目前即便法律是規定40班就應當配1位護理人員,但是仍舊有相當多學校有人力不足的問題。所以我們教委會的委員長期以來都有提出質詢並要求教育部檢討跟提升,但是為什麼還是有三分之一的學校沒有辦法達標?這就是對人員的編制能不能夠克服問題,預算要增加2億元,金額聽起來不多,但是也許中央覺得這個預算不多,但是它需要由地方政府來分擔,所以地方政府在處理上就變成有困難。

  3. 我基本上也同意更加提升對學校衛生的管理,護理人員可以更精進,但是這必須要做兩方面的處理,第一,依現行法規要達到一定的標準,對於還沒有達到法令所規定編制員額標準的縣市,教育部當然要優先要求他們一定要處理,這是第一關,就是必須克服眼前的問題。然後再進入第二關,如果現在的法定員額都足夠了,已經達到法定以40班為一個單位之後,我們再來逐步提升,也許是以37班為一個單位,或是如洪委員所提的以34班為一個單位,這都需要有數字來support,就是學生的人數、班級的人數,也就是各個縣市是不是能夠支持護理人員的專業人力。所以要分兩個階段,已有法律明定,而沒有辦法達到標準,當然就要優先輔導來改進;第二個,如果要做到委員所要求更前瞻、更能大破大立的提升,也要顧及實際的問題,要規定38班、36班還是洪委員提案要求的34班,甚至更進步到以30班為一個單位,我想都還需要進行精算,更需要教育部跟地方政府來討論。否則我們要改很簡單,也可以寫20班啊!可是寫下去,地方政府有沒有預算可以支應?地方政府有沒有員額可以配給?我想我們必須非常負責任地來協助地方政府解決這方面專業人力不足的問題,而不是我們只填一個數字,就非常異想天開的認為地方政府一定可以做到,我覺得我們要很務實、很負責任的協助地方政府,從這個角度來看待這個條文。關於這個條文,34班是不是一個合宜的數字,我覺得還需要跟地方政府進行溝通,請教育部做一下回應。

  4. 吳委員思瑤

    是不是可以讓部長說明一下?因為我覺得要講清楚,並不是委員們提一個數字、提一個想法,就認為一定要……

  5. 對,要請教育部說明在實務上的操作有什麼困難。

  6. 不要這樣好不好?請尊重主席的裁示,主席有請你發言的時候才能發言……

  7. 我想還有很多委員,因為我們都尊重今天很多難得來到教委會的委員,都先讓大家充分發言,我想我、萬堅、國書、品妤也都還有我們各自想發表的意見,但是剛剛很多的發言都是cue部長回應現在的一些作為,所以我建議先讓部長回應,然後我們等一下再進行第二輪發言,我建議主席是不是可以這樣進行?因為主席請我把建議講出來。

  8. 所以主席是先讓我們講,還是先讓部長回應?因為剛剛好多委員都要請部長回應。

  9. 好,沒有問題。

  10. 首先,謝謝這麼多委員一起來關心學校衛生法的修法,從剛剛各位委員的發言當中,其實對於教育部都給予相當大的肯定,第一個,大家都肯定8月28日的公文,甚至比法律更前進,是一律使用國產食材,所以聽起來各位委員都支持,也肯定教育部現在管理校園食安的作法。聽起來大家也都希望能夠從修法裡頭再幫教育部門一把,所以我就從幾個面向來陳述我的意見。

  11. 實際上未修法前,教育部做了什麼?就如同剛剛大家肯定教育部所做的,就是因為我們在乎校園食安,所以在未修法前,教育部發了公文,而且教育部也即將完備的契約修訂、加重罰則,都即將在11月全國來施行,所以這都是未修法前教育部的努力。未修法前,教育部跟農委會也共同加重了努力,就是提高「三章一Q」的覆蓋率,從現行的百分之六十一要提高到百分之百的覆蓋率,我們的政策工具是提高對於學校的膳食每餐的補貼,從每個孩子一餐3.5元提升到6元,總預算從12億元提高到20億元,所以這些的作為,包括「三章一Q」的提高補貼、修正契約、用公文來要求一律使用國產食材,這三個方面的作法,我想大家都看得到未修法前教育部的努力,也都看得到不論有沒有修法,教育部對校園食安都不可能去打折、都不可能去放鬆。

  12. 今天我們在討論修法的部分,謝謝這麼多委員提出了版本,大家都在問「為什麼不修法」這件事情,我覺得我們今天坐在這裡,就是願意開放且理性、專業的討論它,這當然可以討論。所以第二十三條修法的部分,我個人的想法是,我們雖然是要求一律使用國產食材,但是我要分享給大家,現行所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法源所歸列的、所管制的、所規範的動物用藥標準有145種,1,511項的安全容許量;在農藥殘留部分有388種農藥,7,376項的安全容許量;在食品添加物的部分也有管控787種食品添加物的安全容許量,換言之,我是如何看待這個法律的修法呢?我們不可能掛一漏萬,我們不可能針對性地只針對某一項動物用藥來訂定它的容許量、然後把它寫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當中,否則總共有1,409種的農藥、動物用藥以及食品添加物,加起來要管理的品項有10,006項,至少我手上所列舉的就有這麼多,要如何在法律上規範這10,006項呢?我們不能只針對其中一項來處理,不是嗎?也許剛剛有委員問到,為什麼要針對「乙型受體素」一項來規範?因為現在大家都關心。其實我要很負責任地告訴大家,現在為什麼大家都focus在這一項,是因為這一項的討論在現在最熱烈,我更不好意思地說,恐怕這是被炒作出來的一種恐懼,就以我們現在要求以國內優先且一律使用國產食材的部分,我跟大家報告,就動物用藥的部分,我舉幾個例子,有一個用在豬肉的動物用藥叫三亞,其規定標準、安全殘留量是0.05ppm,現在就用在我們的國產食材裡頭,我們也要限制嗎?也要禁用嗎?不用,因為它在安全殘留量的範圍裡面,它就是安全的。我再舉一個例子,還有一種動物用藥叫安莫西林,它的安全殘留量也是0.05ppm,同樣被使用在我們國產食材的豬肉裡頭,但為什麼我們只針對「乙型受體素」這一個項目來規範呢?這就是我一直說的,一個法律不可能把10,006項的食品添加物、農藥和動物用藥完全的規範,我覺得這個太選擇性、太針對性了,但是剛剛大家都已經肯定教育部,未修法前,行政命令、契約修訂加重罰則以及我們提高「三章一Q」覆蓋率的膳食補貼費用,我們都可以做到全方位的校園食安,不食用美國進口的豬肉,所以我要反問,都已經做到了,為什麼要用現在的單一修法來回應呢?

  13. 如果就修法來論修法,我們來看看今天幾位委員的提案,謝委員衣鳯、溫委員玉霞、張委員育美、鄭委員正鈐、臺灣民眾黨、蔣委員萬安、林委員奕華、魯委員明哲及呂委員玉玲這9位的版本都是明確針對乙型受體素禁用這一項來規範,另外,時代力量的部分是比較沒有針對性只針對某一項,但他是「如使用豬肉、牛肉之相關製品,應採用國內在地食材」,他比較不是我剛剛說的,跳入一個單一選擇性修法的部分,我覺得時代力量的版本我們可以更細緻地再予以討論,就我目前看到這個部分是可以再予以討論的。另外,有關萬美玲召委的版本,我同樣也覺得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比較不是那麼針對乙型受體素這一項,等一下黃委員國書也會再論述,這樣就不會落入我們掛一漏萬的那種修法邏輯,所以就版本論版本的部分,我覺得這一條我們都可以再持續、更開放地討論。目前9個委員較為針對性的修法,即針對「乙型受體素」這一項,我可能要持比較保留的態度,因為有太多項、一萬多項要不要都進來呢?至於其他像時代力量或萬委員美玲的版本,我們確實可以再進一步做更理性而開放的討論。

  14. 我最後要說,食安是我們關心教育的立委所共同關心的,這沒有問題,絕對不分藍綠、不分黨派,可是針對孩子的未來發展,我們也要同等用心去關照。臺灣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刻,我們必須勇敢地去消除非常多的經貿壁壘,我們在做一個經貿更開放、更前進的選擇時,我們同樣是為我們關心的孩子、他們的下一代更公平、合理、更有競爭性的一個國際化的作為在努力,當然關心教育,食安是最最重要、非常重要的,但我們要同等關照到臺灣的下一代在國際競爭這個重要的事情,所以在這個修法的部分,我要非常懇切地提出我的思考來跟大家分享,謝謝。

  15. 吳委員思瑤

    主席,我有程序的問題,程序的問題請優先處理,為什麼大家都在問部長問題,行政部門搞不好也可以回應哪一個版本的修法是可以的,但為什麼我們都不讓部長參與討論?包括衛福部和農委會的人,大家全部都坐在這裡,他們都已經準備好要進一步的來做政策說明了,所以是不是可以先讓部會表達意見?好不好?

  16. 我們可以分好幾輪,主席?大家都要cue部長,結果你都不讓部長回答。

  17. 你們都不讓部長回答,我覺得這樣不好。

  18. 那請問CODEX是怎麼來的?國際安全標準是怎麼來的?

  19. 怎麼都不讓部長講啊?

  20. 我希望能夠有多一點時間來讓行政官員針對任何的法案討論,說明行政部門是否都已經準備好了?各項行政資源是否都已經到位了?讓行政官員回答是我們立法院在審查法案時非常重要的一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不應當例外,等一下真的應該要給部裡頭,這裡甚至還有衛福部和農委會的同仁,大家都可以來釐清這個修法的內容和作法。

  21. 我只是想要再次的跟大家說明,我們要把問題釐清清楚,沒有修法前教育部窮盡一切的努力,已經確保孩子在校園吃的都是國產食材,我們也窮盡一切的努力支持教育部這樣的作為,所以到目前為止,我要說的是不會有孩子在學校裡吃到過量的或含有大家擔心的乙型受體素的食材,因為我們有契約的管控,我們有補貼的進行,我們有更高規格的一些管制作為。這部分因為有很多委員都在問孩子的健康沒有了,怎麼辦?我要跟大家說,在這些作為中,孩子的健康不會沒有了,只有更強、更高規格的管理,所以不要在這裡一直說孩子的健康會沒有了,現在吃進去的東西就會不健康了。我們依循的是CODEX訂下來的國際的標準,萊劑的安全容許量,在校園的部分更不會有這樣的疑慮,因為我們已經管控,一律使用國內的農產、肉品,我想這是事實!各位委員不要一直強調孩子就會吃進不健康的東西,這是不科學的說法,是不專業的說法。

  22. 吳委員思瑤

    現在是我的發言時間。

  23. 現在是我的發言時間。

  24. 今天在修法,我也說就修法論修法,9個委員的版本,是針對單一品項來進行管控,我認為這是需要再考慮的。那時代力量的版本跟萬美玲召委的版本是文字上比較可以再往更細緻的方向討論,我已經具體針對條文的部分提出我的想法,我們讓官員在這裡坐了三個小時的時間,沒有讓部長做一個回應或任何說明,這樣修法不會有正向的進展,所以真的要懇請主席讓官員有合宜的說明政策跟修法建議的時間,就是基本的讓部長說明一下,拜託!多謝。

  25. 吳委員思瑤

    等一下是什麼時候?三個小時了!讓部長說明一下,好嗎?

  26. 不用。

  27. 謝謝,因為舉手一定要很用力,不然就不會被看見,謝謝主席讓我有發言的機會。我想回應一下,契約的效力是什麼?很多委員都在說,為什麼不修法?用契約而已。其實現在教育部所做的契約規範,就是依法律所授權,其效力是高的,是強的。稍後可聽聽看伍麗華委員的發言,他是最基層的,來自偏鄉,也來自原鄉的基層校長出身,也許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對於基層學校、校長與行政人員來說,這個契約的效力,能否做出很高的管控。

  28. 我認同在基本的法律秩序上,契約是有很高且嚴密的效率,否則當初在修第二十三條的時候,不會直接用契約來處理。即便當初在修第二十三條的時候,反對用基改食品,當初也是用契約在管控,不是嗎?為何當初國民黨不反對用契約來處理,現在反而認為乙型受體素不能用契約,完全否定了契約的效力?所以,契約的效力如何,在基層學校行政人員的執行上,已經很清楚知道。我手上拿的這一本,厚厚的一疊48頁是還沒有修正的規定,現在教育部正在努力修訂。這是教育部對於國教端的現行契約,這48頁總共有19條條文。各位委員所關切的,對於契約終止解除暫停執行及相關罰則,食安管控最嚴格的這一項,我也細數了,在十七條裡面,總共有將近十七項的管制要項。

  29. 現行的學校外訂餐盒,或是桶餐採購契約的參考範本,這是從過去到現在,我們行之有年在管控學校,百分之百可以把關的。何況這一次,我們還要加重它的罰則。因此,請大家都要回到實務面的操作,契約本身是一個很強、很高,對於學校以及桶餐餐盒的採購業者,有效的管制作為。

  30. 最後要來分享一下,基於立法平等的原則,相同的事項,應當是相同的處理。剛剛委員們在垂詢,有關基改食品為什麼就同意入法?我在此向大家報告和說明,基改食品是指其原料用黃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這五種基改之後的原料產品,再衍生出來的。如果以豆類,大豆的豆製品,豆漿、豆腐、豆花、豆皮、豆乾,種類非常多。所以基改食品是從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等基改食品,衍生出非常多項的產品。當初我們用基改食品這項,是因為這是一個general的統稱。

  31. 我一直在跟大家分析,立法不能有針對性,也不能有選擇性。今天我們若要針對乙型受體素來規範禁用,那原則是乙型受體素都要禁用,意思是全面的動物用藥都應當禁止。乙型受體素是動物製藥中,general裡面的一項,為什麼要選擇性修法?為什麼要針對性修法?我們依據國際CODEX的安全基準,這是現在要開放進口的原則,更何況校園裡頭,孩子吃不到,因為我們已經一律優先使用國產食材。

  32. 我再說一次,我們反對基改食品,並將其禁用入法,是因為它是一個general的統稱。倘若現在大家要限制乙型受體素,應當是要針對所有無動物用藥來禁用,但實際上我們做不到。即便是國產的食材,我跟大家分享過了,有多少項是有動物用藥的食材,所以請用科學、專業、理性,來看待這次的修法。基於立法平等原則,相同的事項應當相同處理。若要針對乙型受體素,那一萬零六個品項要怎麼處理呢?不要掛一漏萬。我真的很懇切地跟大家說明,該立法的精神不該被逾越。

  33. 剛剛有委員提及,今天是否一定要有決議,否則送協商,大會會來不及。我跟大家報告,只要在野黨的同仁,能讓蘇院長趕快上臺進行總質詢的報告,後續的法案、預算,都可以趕快審,就不會有來不及的問題。

  34. 今天這麼多的委員們,有很多的版本,也謝謝國民黨的委員,儘可能將其濃縮成以萬美玲召委為一個focus。但是站在本席我個人,還有本黨一些委員的立場,我們認為,在目前這麼詳細的辯論之下,修法的必要性真的還有待斟酌。關於學校衛生法的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這些條文的爭議性,都沒有第二十三條條文來得高,可是剛剛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都保留了。我們當然會認為,更嚴肅、更需要擴大討論的議題,應爭取更多的時間,讓教育部去跟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再做討論;也讓教育部再去跟衛福部、農委機關,做更細緻的討論和處理。

  35. 我主張今天這個條文就比照前面的幾個條文,保留協商。我們就負責任的保留協商,儘可能讓立法院的大會議程順利推進,讓後面審查法案預算的時間,能夠保留給大家,審查這麼重要的法案,謝謝。

  36. 吳委員思瑤

    好,謝謝主席。本席覺得如果大家可以進入這個條文很專業地討論,本席非常樂見這樣討論的狀況,所以本席可能再做幾點意見的補充。

  37. 首先,大家相對有共識的,過去我們在103年就已經立法的,就是「非基改食品」已經入了食品衛生法的第二十三條,基本上,當初在立法的時候,大家都同意用「契約」來管制它,都認為「契約」是一個很高的管制,那為什麼今天對於其他類的動物用藥就認為「契約」不夠了呢?我覺得這個邏輯,當年的「契約」可以接受,今年的「契約」大家就不認為它是一個有效率的事情,本席很質疑這樣的說法。

  38. 第二個,本席要再次強調,「基改食品」是本席剛剛說的5種基改,如果你採用基改的黃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這5種衍生出來的再製品,它的範圍非常多,所以「基改食品」是一個泛稱,它的品項非常多,所以當初我們在第二十三條放了這個名詞,是因為這個名稱是一個泛稱,今天如果要對照「乙型受體素」單一列入法律的話,那你漏掉了其他的動物用藥,事實上,我們的動物用藥這麼多,我們也不可能全面禁絕,包括國產的肉品也都有動物用藥,只要在安全控管的範圍裡面,它都是安全的,這是就法律論法律。但是我們要強調,現在在契約裡面要求的是連這些含有「乙型受體素」的都不會被孩童吃到,因為我們都優先使用國產食材,所以這要講清楚,在學校裡面現有食材的選用,不會讓孩子吃到大家擔心的食物,更何況本席要說符合國際標準,它就相對是安全的,大家真的是不要再以訛傳訛。

  39. 第三件事情,大家說如果那個萊豬沒有問題,你為什麼不給學校的大家吃?其實站在本席個人的觀點,本席一直認為這不是什麼食安的理由,基本上,其實就像很多國家其政府的採購會優先採用國貨,優先使用綠建築標章的產品,優先使用綠色標章能源的食品一樣,我們都是鼓吹要保障本地的豬農,我們要提振在地的產業,所以在校園裡希望大家都能夠採購安全的而且是國貨,也就是提振產業的用意不會小於食安的用意,所以在學校做出教育部門管控校園食材的部分具有多元的考量,不是像大家說的因為危險,所以學生不能吃,本席覺得這個危險性的事情要講清楚,不要過度地擴散那些不必要的用語。

  40. 第四個,本席講到日本跟韓國的經驗,剛剛范雲委員有提到,日本跟韓國都同樣有進口萊豬,同樣都有,但是在校園裡頭他們的法規裡面並沒有用「禁止使用」這樣的文字,本席分享日本跟韓國的立法例,日本政府是在1954年用「學校給食法」來完整控管學校裡面給孩子如何吃得營養、吃得安全、吃得有變化、吃得符合在地的食農文化與在地的飲食文化,這是日本用「學校給食法」在規範,1954年就有了,在本席多次的質詢當中都引用日本的經驗,我們如何有一個完備的校園飲食法,臺灣要學習國際的經驗。講到韓國,韓國是在1997年訂定了「學校給食法」,透過政府的共同採購來建立農產品的供應鏈,由教育單位編列專責的人力來負責,所以目前韓國就像臺灣目前在做的一樣,韓國已經99%都是國產食材。所以本席以日本跟韓國的立法經驗來驗證,本席也已經提出了自身的版本、吳思瑤版的「學校飲食法」,就是學習國際經驗,我們要更全面,不只是吃得安全,更要吃得營養,而且要吃得有創意,吃得符合在地食材、食農教育,它應當是一個更進步、更全面的立法,所以本席也分析一下日本跟韓國這兩個我們最近的國家的立法例,他們並沒…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吳思瑤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吳思瑤

    第四個,本席講到日本跟韓國的經驗,剛剛范雲委員有提到,日本跟韓國都同樣有進口萊豬,同樣都有,但是在校園裡頭他們的法規裡面並沒有用「禁止使用」這樣的文字,本席分享日本跟韓國的立法例,日本政府是在1954年用「學校給食法」來完整控管學校裡面給孩子如何吃得營養、吃得安全、吃得有變化、吃得符合在地的食農文化與在地的飲食文化,這是日本用「學校給食法」在規範,1954年就有了,在本席多次的質詢當中都引用日本的經驗,我們如何有一個完備的校園飲食法,臺灣要學習國際的經驗。講到韓國,韓國是在1997年訂定了「學校給食法」,透過政府的共同採購來建立農產品的供應鏈,由教育單位編列專責的人力來負責,所以目前韓國就像臺灣目前在做的一樣,韓國已經99%都是國產食材。所以本席以日本跟韓國的立法經驗來驗證,本席也已經提出了自身的版本、吳思瑤版的「學校飲食法」,就是學習國際經驗,我們要更全面,不只是吃得安全,更要吃得營養,而且要吃得有創意,吃得符合在地食材、食農教育,它應當是一個更進步、更全面的立法,所以本席也分析一下日本跟韓國這兩個我們最近的國家的立法例,他們並沒有任何一條條文像我們現在處理的這樣,要排除哪一個動物用藥這樣負面表列的修法文字。

  2. 吳思瑤

    最後,本席要懇請主席,本席知道主席很期待我們的法案可以往前進,但主席也儘可能地限縮了我們討論的這個版本,主席希望說以國民黨的版本來作為討論的依據,或是時代力量的版本是不是也可以作為一個共同送出協商的版本,但是主席也不要偏聽,我們在場有這麼多的多數委員,他們本身對於修第二十三條都持保留意見,換言之,多數的委員對於要不要修這個法是持保留的意見,那主席在裁示的時候,就不能直接進入一定要修法,而且是採國民黨的版本、送協商這樣的非常武斷地主持及意識的處理。在今天的會議之後,本席不希望看到像上一次的結果,不支持國民黨的版本就是反對校園食安,不支持某某人的單一版本,這些人就是不管孩子的健康。本席覺得這樣去脈絡化的政治操弄都不是身為教育工作者理性專業探討應當有的態度。本席再一次期待,本席也非常擔憂,今天會不會有類似的輿論繼續在操作跟發酵,只要不支持國民黨的版本就是反對校園食安,本席希望不要再發生這樣的抹黑,因此本席懇請主席,本席聽到現在,今天多數委員大家對修法是持保留意見,我們也都主張,如果真的要修法那就是把今天的提案版本一起共赴協商,只要在野黨在大會不要再杯葛蘇貞昌院長的總質詢時間,未來我們有相對充裕的時間來討論法案和預算,只要停止這樣的杯葛,我們都有時間可以來負責任地討論,所以本席再一次主張,應當把今天第二十三條的所有條文,如同剛剛的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一併都保留協商,這是本席再一次懇切地跟主席建議。

  3. 吳思瑤

    吃不到……

  4. 吳思瑤

    不是……

  5. 吳思瑤

    不是這樣……

  6. 吳思瑤

    ……保留協商,那都叫做文字修正嗎?

  7. 吳思瑤

    ……沒有急迫性嗎?

  8. 吳思瑤

    主席,我一定要再講一下,現在有兩種大的意見,第一種意見,就是今天包括本席在內的,我看起來是多數教委會委員的意見,對於是不是要用修法的手段來處理這樣一個行為,對於要不要用修法的手段來進行管制,我聽到多數委員是有意見的,也就是還沒有共識的,這是第一種意見。另外第二種意見,如果堅信修法是最好的方式,那就再進入修法的程序,目前大家歸納出有萬美玲召委的版本、民眾黨的版本、時代力量的版本等三個版本,所以現在要處理的是兩大塊,要不要用修法的手段跟如果要修法,未來就是以這三個版本,看看是用協商的方式來處理,或是主席一直希望的,現在就是速戰速決。

  9. 吳思瑤

    所以不要ignore一個重要的前提,在這裡多數的委員反對現在直接修法是唯一的方式,理由我們已經講了,從早上9時到現在下午3時30分,已經講了非常久,不要一直在跳針、一直在重複,所以本席再次說明,依照議事程序,任何的法案在沒有辦法獲得共識的時候送交朝野協商,然後這個法案,尤其不只是教育委員會委員關心,其他跨委員會的委員也會關心,朝野協商是一個可以讓更多黨派委員一起來論述跟討論的時候,所以我再次主張,請主席能夠聽進去,包括本席等多數委員的意見,我們希望將這個條文,如同剛剛的第十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一樣,保留協商。

  10. 吳思瑤

    對不起!不是這樣的,我的意思是說,今天委員們對於現在所提出來的版本還沒有獲得共識,我們希望循議事規則所賦予的合法程序,能夠交付朝野協商,更擴大對話,更擴大為一個跨委員會的討論,所以林奕華委員又再一次扣了大家帽子,只要不支持國民黨的版本就是反對食安,林奕華委員一直就是這樣子操作的原兇嘛!一直就是這樣政治操作的原兇嘛!就是沒有共識,但不能說不支持國民黨的版本就是反對校園食安,我覺得這樣真的不好啦!不要這樣去脈絡化,這樣真的不好啦!……

  11. 吳思瑤

    主席,吳思瑤本人希望能夠交付協商……

  12. 吳思瑤

    大家都辛苦了,第二十三條顯然大家整合出了幾個版本,然後是不是要用修法的方式來進行,我們還需要多一點討論才能夠有共識,而且後面還有一些條文要進行,所以本席建議,是不是可以先保留第二十三條,先進行接下來的條文,包括張育美委員提案、洪孟楷委員提案、林奕華委員提案等等,另外張育美委員針對第二十四條也有一個提案,所以我們先保留第二十三條還沒有共識的部分,先進行後面的第二十三條之一還有第二十四條等等的幾個版本,這樣可以保留一些時間,也讓大家多一點時間來思考一下幾個版本之間一些文字上的差別,所以是不是建請主席,先處理後面的條文?以前在審查很多法案的時候,大概都可以有這樣的處理,所以先保留有爭議的部分、還沒有共識的部分,所以我們先處理後面的部分,像電子煙的部分,林奕華委員也有提案。總之,本席具體建議,我們先進行後面的條文,好嗎?

  13. 吳思瑤

    蔣萬安委員,潘文忠不是陳時中,你不用在這裡這麼用力、這麼賣力,好嗎?

  14. 吳思瑤

    教育部已經清楚回應了!

  15. 吳思瑤

    部長都回應了……

  16. 吳思瑤

    拜託蔣萬安委員,潘文忠不是陳時中……

  17. 吳思瑤

    不要這樣對部長,不要在這裡遂行你的政治目的……

  18. 吳思瑤

    請對我們……

  19. 吳思瑤

    其他委員會的委員不要來這裡這樣侮辱教文會的委員……

  20. 吳思瑤

    請負責任的坐在這裡!

  21. 吳思瑤

    他回答時你不在!

  22. 吳思瑤

    報告主席,提案的張委員不在場,所以這個條文也是要保留嗎?我先講一下我個人的意見,我們一開始在處理的第七條是對於校園護理人員設置門檻,第二十三條之一是在處理校園營養師的設置門檻,那是不是要合宜的把原有的40班做一些調整?剛才在第七條的時候,洪委員的版本是希望把40班調降為34班就增加1名校園護理人員,現在張育美委員的提案是針對營養師的部分,從40班要大幅的降到7班來做,不管是護理人員也好,或者是營養師也好,它都涉及地方政府的編制員額,也涉及地方政府要分擔的經費,可能也有一些實務面的操作困境,所以我想請教育部來說明一下。

  23. 吳思瑤

    以本席個人服務地方的經驗來想,第二十三條之一從40班大幅地降到7班就1名,我不知道張育美委員的試算基礎是從何而來,所以可能要請提案委員說明一下,如果提案委員不在,可能就要保留處理,其實照理講,提案委員不在都應當保留處理或者是不通過了啦!但是我尊重提案委員,是不是有其他同仁可以幫忙發言?我還是希望讓部裡來說明。

  24. 吳思瑤

    好,那就保留。

  25. 吳思瑤

    一樣保留,我同意。

  26. 吳思瑤

    沒有,還是尊重一下,保留啦!

  27. 吳思瑤

    沒有這樣回溯,剛才第七條已經保留協商,那就是保留協商啦!第二十三條之一就不予處理。

  28. 吳思瑤

    主席,我想請問一下……

  29. 吳思瑤

    我想請問一下,鄭委員這個提案與剛才我們討論很久的第二十三條本文有哪些不一樣的部分?因為看起來一樣都是在我們不修法前就已經在用契約處理的狀況嘛!第二十三條剛才大家說要融合國民黨一個版本,是不是就併在裡頭一起處理?因為處理的要項是同樣的,是不是要併入第二十三條國民黨團的版本?我覺得應該是規範同樣的事情,因為它是連帶的,第二十三條未來的條文跟這個可能會有關連,所以是不是要併第二十三條?

  30. 吳思瑤

    再細看一下鄭委員這個提案,其實會回到第二十三條的脈絡,如何的文字使用不會掛一漏萬,如何的文字使用不會針對性的修法,當然我們都同意契約的部分在未修法前教育部就強化,目前契約正在訂定,而且加訂罰則,這個方向已經在進行了,但是在鄭委員的條文裡面再一次針對性地把動物用藥種類只框一個負面表列的乙型受體素,這會回到我們剛才討論很久的一個脈絡,是不是要針對某一項來做針對性的修法,我回到我剛才對於第二十三條沒有共識的部分,我覺得這樣的文字顯然是不宜的,所以我的具體意見是,第二十三條之三應該併第二十三條一起做處理,因為癥結都是一樣的,你規範乙型受體素,動物用藥你只選擇這一項,那一萬零六項怎麼處理呢?還是同樣的癥結,所以我認為應當一併保留。

  31. 吳思瑤

    主席,是不是讓部長說明一下?

  32. 吳思瑤

    李委員,你講錯條文了。

  33. 吳思瑤

    主席,我都舉手這麼久了,你眼中只有蔣萬安耶!

  34. 吳思瑤

    還有林宜瑾也舉很久了。

  35. 吳思瑤

    謝謝主席。我想這個條文與第二十三條一模模一樣樣,有提案的委員當然認為增加規範,入法、修法是最安全的管控,那我們已經羅列出很多限制就已經能夠有妥善處理的一些原因,我更要說這個條文我比較在意的部分,當然又回到只針對乙型受體素一項動物用藥來管控、來入法,那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選擇性修法,對於乙型受體素這樣一個特殊項目的選擇性入法,我真的覺得背後還是充滿著斧鑿斑斑的一些目的啦!我認為這個條文如果要保留大家的時間,因為內容都跟剛才的第二十三條是一樣的,支持的理由也是跟第二十三條支持的理由一樣,那有異議、有爭議的意見,如同本席提出來的理由也是一樣,所以是不是應該併第二十三條保留的條文,一併保留再後予處理?

  36. 吳思瑤

    我要補充說明一下,剛才李德維委員一直在說這是一個空白授權,如果李委員把學校外訂餐盒或是訂桶餐採購契約的19個項目看得清楚一點,就會發現完全沒有空白授權,這是非常綿密、非常仔細的一個訂約、議約的過程,所以沒有空白授權,我想這樣的說法可能就有一些錯誤的引導,我覺得也可以請您的助理把採購契約調閱給您看一下,謝謝。

  37. 吳思瑤

    保留,有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思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