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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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要求衛福部研議比照日本和韓國對美豬、美牛標示不實增訂刑責,並要求公司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查完之後是不是應該比照日本和韓國要有刑責,並且要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的方式?」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要求衛福部比照勞動部、環保署及交通部等部會做法,建置網路平台公開美豬、美牛標示不實的裁罰情形以達到公開透明。「為了達到公開透明應該建置一個網頁,假設1月1日上路之後,雖然大家都懷疑到底能不能夠查驗得到,如果好不容易查驗出來,你們怎麼處罰,也應該要建置一個網路平台」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質疑美豬、美牛標示不實若最後只對公司罰4萬元是可以接受的做法。「到最後如果只有針對公司罰4萬元,部長可以接受嗎?」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顯智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我們現在在討論查驗,之後會有處罰,假設我們好不容易查到了,標示不實的狀況究竟要怎麼處罰?

  2.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標示不實的部分是4萬元到400萬元。

  4. 邱委員顯智

    但是我國針對標示不實並沒有刑法的處罰、並沒有刑責。

  5. 陳部長時中

    對,除非有其他的詐欺行為,否則單就這個行為而言是沒有。

  6. 邱委員顯智

    部長知道日本和韓國是怎麼規定嗎?

  7. 陳部長時中

    可能有相關的刑事責任,罰款沒有那麼大,但是有刑事責任。

  8. 邱委員顯智

    標示不實的話,韓國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公司負責人除了要負刑責之外,還有連帶責任,可能是一億日圓以下罰鍰。現在的狀況是,衛福部承諾增加3億元加強人力查驗,但是好不容易查到之後,我們卻只有處罰4萬元到400萬元罰鍰,相較於日本和韓國來講也沒有刑責,罰款也比較低,請教部長,過去衛福部針對標示不實的裁量範圍大概都是多少錢?

  9.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有相關的裁量基準,但是處分是由地方政府開立相關的罰單,如果是小攤商的話,費用會比較低。

  10. 邱委員顯智

    像美豬、美牛這個狀況被查核到之後要罰多少錢,部長覺得可以接受?到最後如果只有針對公司罰4萬元,部長可以接受嗎?

  11. 陳部長時中

    要看他交易利得的情況,要有一定比例。

  12. 邱委員顯智

    我之所以這麼問是因為勞動部裁罰違反勞基法的相關情狀,公司的罰鍰是多少錢,什麼情狀適用什麼條文,全部都放在勞動部網頁上,一目瞭然。另外,環保署也是一樣,我們都不用問,現在公路總局針對汽車業者、公車業者、國道客運業者也是一樣。所以第一個,我希望你們提供食安法針對標示不實的部分,過去衛福部在4萬元到400萬元之間到底罰多少錢,這個應該可以提供吧?

  13. 陳部長時中

    可以。

  14. 邱委員顯智

    第二個,為了達到公開透明應該建置一個網頁,假設1月1日上路之後,雖然大家都懷疑到底能不能夠查驗得到,如果好不容易查驗出來,你們怎麼處罰,也應該要建置一個網路平台,像現在這個狀況,尤其是食藥署,因為這涉及食品安全和健康問題,比其他部門的問題更嚴重,可是我們看到其他部會包括交通部、勞動部或環保署,事實上,他們對於業管法規的裁罰都有公布在網頁上面,一目瞭然,所以衛福部應該也可以比照辦理。

  15. 陳部長時中

    目前是衛生局會公告,我們來檢視一下是不是夠符合大家的需要。

  16. 邱委員顯智

    我希望能夠建置網頁,因為罰則已經很少了,只有4萬元到400萬元,你們都是罰多少錢,不能每件都是罰4萬元。像公路總局對於公車業者的罰鍰都是最低額的,這當然是不對的。

  17. 再來請教部長支不支持這樣的狀況應該要有刑責?因為現在所有的把關都在衛福部身上,日本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韓國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食安法針對其他類型也有一些刑責,針對標示不實的部分,這是美豬、美牛最重要的把關,是不是應該要有刑責,你的態度是什麼?

  18. 陳部長時中

    我認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就有這樣的處分,如果涉及詐欺等行為則有刑法可以處理。

  19. 邱委員顯智

    不是,詐欺是詐欺,你家學淵源非常清楚。

  20. 陳部長時中

    偽造文書這一類的一樣有刑法處分。

  21. 邱委員顯智

    偽造文書、詐欺是要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並且要交付財物,還要有因果關係,構成要件這麼多的情況之下,才會構成詐欺罪。現在日本和韓國單純就是針對標示不實,你現在已經三令五申就是要標示,並且要耗費三億多元加強查驗,社會也很關注,查完之後是不是應該比照日本和韓國要有刑責,並且要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的方式?

  22. 陳部長時中

    相關的連帶賠償我們可以接受,至於和刑責、刑法的競合關係,我可能要跟法規單位請教。

  23. 邱委員顯智

    不是競合關係,而是構成要件不同。

  24. 陳部長時中

    我現在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我要跟法規單位研究一下。

  25. 邱委員顯智

    研究之後是不是能夠給我們一個報告或什麼之類的?

  26. 陳部長時中

    可以。

  27. 邱委員顯智

    我希望你們能夠往這個方向去研議。

  28. 陳部長時中

    好。

  29. 邱委員顯智

    謝謝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