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桃園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今天審查要求在食安法裡處理乙型受體素的條文可以討論,但都保留到院會協商,因為源頭管理跟安全標示還在各委員會討論方法當中「目前大家有各自不同的理路,源頭管理跟安全標示也還在各委員會討論方法當中,所以我們能理解剛剛召委所說的方向,我還是建議今天的條文可以討論,但都保留到院會協商,好不好?」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主張既然第二十二條保留,第二十四條就應一起保留,因為不可能明知會有WTO上面的衝突還立法去仲裁「我們不大可能明知道會有WTO上面的衝突,還去弄一條來說大家到那邊去仲裁看看。所以在執政黨的立場來看,既然第二十二條保留,第二十四條就一起保留好了。」進口肉品與日本食品的產地、成分應如何標示?認為以口罩雙鋼印類比要求萊豬比照辦理並不恰當,因為口罩是用納稅金徵用且訂有契約,與萊豬是不同概念「不能說這是衛福部的業務,你們就說衛福部對口罩可以這樣用,而對萊豬不能這樣用,其實這兩個是不同概念。」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因為貿易關係要開放美國牛肉使用萊克多巴胺,但這不代表國內畜牧農業、養豬戶就要用萊克多巴胺,兩者是不同概念「但因為貿易關係,我們要開放美國牛肉可以使用萊克多巴胺,但這不代表我們國內畜牧的農業、養豬戶就要用萊克多巴胺,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運鵬

    我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一下,今天審查的條文都是要求在食安法裡處理乙型受體素,包含個別委員跟黨團意見。民進黨黨團的建議是,目前大家有各自不同的理路,源頭管理跟安全標示也還在各委員會討論方法當中,所以我們能理解剛剛召委所說的方向,我還是建議今天的條文可以討論,但都保留到院會協商,好不好?

  2. 主席

    沒有,我們還是一條、一條來討論,現在還是要進行新增的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提案委員有沒有要補充?

  3. 請廖委員婉汝發言。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剛剛我又仔細把第十四條之一讀了一下,除了我剛剛講的居家式托育之外,又看到包括軍事機關、各級警察、消防機關都有列進去,如果這個法條要持續討論下去,除了剛剛提到的居家式托育外,我希望還要增加體育選手部分,因為我覺得體育選手的保護也非常重要。以上,謝謝。

  6.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7. 鄭委員運鵬

    謝謝召委。我先說明一下,有些動物用藥或農業用藥或添加劑,是臺灣可以用,其他國家不能用的,所以我們出口一些農產品到其他國家時,他們會說他們那邊不能使用,就是可能以前可以,現在被擋了,我不講這些用藥添加劑的名稱是因為怕我們的產品會被誤會,所以這也是雙向的,萊克多巴胺臺灣的豬農不需要使用,剛才署長也講了,我們的豬農不需要使用萊克多巴胺,國人食用我們的豬肉都很放心,日本也是這樣做,這是我們國產豬才有的競爭力,但因為貿易關係,我們要開放美國牛肉可以使用萊克多巴胺,但這不代表我們國內畜牧的農業、養豬戶就要用萊克多巴胺,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時候我們用的藥,雖然訂有安全容許值,但如果要出口到其他國家,他們說不行,那我們就會被擋在外面,這一定是雙向的,國際貿易在農產品上,就會有這樣的規範,所以剛才召委的提問,萊克多巴胺是有它的特殊性沒有錯,而我們的添加劑跟用藥到其他國家也有這種特殊性,這個我補充說明。

  8. 廖委員婉汝

    請問農委會代表,我們國人養豬曾經用過萊克多巴胺嗎?十幾年前有沒有用過?之前我問過黃副主委,他說十幾年前可以用,後來才禁止。

  9. 林副組長志憲

    報告委員,我們從來沒有准過。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王委員婉諭

    我覺得可能要先做個釐清。剛剛署長提到第二十四條,說是食品添加物才需要做這樣的標示,我覺得這樣的理解和說明恐怕並不正確。原因在於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就已經規定,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都應該要有標示,並不是只有食品添加物才要標示。所以剛剛署長以萊克多巴胺並非食品添加物、不需要標示來說明,我覺得是非常不妥的。而且現行條文除了原則的規定,也明確規定標示內容包括品名、產地、淨重、容量等等,這些都不是食品添加物!所以並不是因為萊克多巴胺非食品添加物就不宜納入。我覺得應該是相對應的,只要是和食品相關的資訊都應該清楚揭露,這樣才有辦法做到院、部所提到的讓人民有選擇權。謝謝。

  12. 主席

    請鄭委員發言。

  13. 鄭委員運鵬

    其實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差不多。剛才很多委員,包含在野黨的委員也有講到,我們不大可能明知道會有WTO上面的衝突,還去弄一條來說大家到那邊去仲裁看看。所以在執政黨的立場來看,既然第二十二條保留,第二十四條就一起保留好了。

  14. 主席

    還有沒有在場委員有意見?

  15. 我回應一下,除了鄭委員有提到,包括衛福部的書面報告也說,如果強制入法,後續可能發生國際貿易爭端,不管是WTO的仲裁或爭端解決機制等等。但是就像前面講的,我們還是希望政府能夠就標示的部分積極跟美國談判、交涉,這也是國人的期待,國會也會做為後盾來支持,陳時中部長剛剛也說願意和美方溝通、談判,我們都很樂見。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賴委員香伶

    當年基改、非基改也是入法後才能清楚標示,所以部長還是要回去研議。

  18. 陳部長時中

    我們大家的想法並沒有差很多,只是技術上大家覺得要更嚴密,我覺得應該是可以的。

  19. 鄭委員運鵬

    本席就比喻上來說明一下。剛剛賴委員拿口罩的雙鋼印來比喻是不太對的,因為口罩是有用納稅金去徵用,所以當然要符合國家標準,因為我們跟廠商訂有契約,這不是仿冒的問題,所以跟你講的是不一樣的事情,不能說這是衛福部的業務,你們就說衛福部對口罩可以這樣用,而對萊豬不能這樣用,其實這兩個是不同概念。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運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