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巧慧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5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對食品安全做原則性規範且已相當完備的法律,不應就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等單一藥種的方式訂定,否則會破壞法律原有的精神。「就算要修法,也不是照今天現有的版本,就各個單一藥種,如乙型受體素,甚至是萊克多巴胺這樣的方式來訂定,這樣會破壞法律現有的精神。」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正在討論的第十四條之一及後續所有版本都應保留送協商,因為相關爭議不可能在當天有結論。「因此本席認為不管是現在討論的第十四條之一,或者是後面所有的版本,都應該保留送協商。」

發言紀錄

  1. 蘇委員巧慧

    (10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在這裡還是要跟衛福部各位辛苦的同仁說一聲感謝,因為有各位從年初到現在兢兢業業、夙夜匪懈,所以其實臺灣在全世界比較起來,真的過得是一個正常的生活,包括週末的時候,可以辦金馬獎、可以有這麼多人上街頭遊行,甚至是百貨公司週年慶都還是大爆滿,這一點真的是要謝謝衛福部,因此,我們也更要努力把秋冬的防疫做好,部長的感想也一定是這樣吧?

  2.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我們防疫到現在基本上算是成功,這是全體國民的努力,大家要怎麼再加一把勁,讓這樣的成績能夠維持下去。

  4. 蘇委員巧慧

    要這麼多人可以上街頭,又要安全,還真的是很不容易啊!

  5. 陳部長時中

    我有看到大部分都有戴口罩。

  6. 蘇委員巧慧

    對啦,要上街頭還是要戴口罩,這點也是公開提醒各位國人。其實我們很期待能夠回復正常生活,這就取決於疫苗到底是不是可以順利取得,然後讓每個需要被施打的對象都能夠有,所以,我們上週五看到這樣的報導─部長說口袋裡面已經有一些疫苗了,大家都非常的振奮,其實我們最想知道的是口袋裡面到底有多少疫苗,涵蓋率真的夠嗎?可以讓國人安全嗎?你看這張圖片幫你做得多好,還笑咪咪的!

  7. 陳部長時中

    買到多少,我只能說就像我講的已經有相當的量。

  8. 蘇委員巧慧

    這樣好了,我換個角度來問部長,到底對臺灣2,300萬人來講,要有多少的涵蓋率,你會覺得這是夠臺灣回復正常生活?

  9. 陳部長時中

    基本上,現在學術界都認為是六成。

  10. 蘇委員巧慧

    六成?

  11. 陳部長時中

    超過六成。

  12. 蘇委員巧慧

    所以換算起來,我看到我們準備了一個預算想要採購的數量,如果順利的話,大約是1,500萬人可以施打,大概是這個數字嗎?

  13. 陳部長時中

    目標如果涵蓋率六成,當然就要1,400多萬嘛,因為大部分現在的疫苗除了很少數還沒有公開的疫苗之外,都是要打兩劑,所以基本上要接近3,000萬劑。

  14. 蘇委員巧慧

    3,000萬劑大約可以有1,500萬人施打,是足以到達安全的涵蓋量,我們非常期待這個疫苗可以趕快取得,幫國人回復正常的生活,可是我也要請教部長,我們從流感疫苗來看未來武漢肺炎疫苗的施打,我想作為一個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在這裡最應該監督的是,疫苗的取得是衛福部的工作,希望你們能夠盡全力,但是如何施打在國內不會亂,這就是我們要強力監督的部分,尤其是流感疫苗剛剛出了狀況,我大概可以看到幾個問題,第一個是它配送的速度,是不是能夠這邊打完不夠了、用空了,馬上能夠順利補貨,以致於讓民眾不會覺得沒有貨了這樣的恐慌心情,這就是您剛剛在說的恐慌心情會因為單一事件的發生,可能因為小處破口而造成大家集體的恐慌,所以它的原因其實並不是真的沒有疫苗,而只是配送速率。第二個是施打,武漢肺炎疫苗施打的人員需要有專業訓練嗎?可能也要有一些吧?

  15. 陳部長時中

    尤其新冠疫苗,可能更需要專業,因為它跟我們以前常規的疫苗不太一樣,它相關副作用等等的處理方式,可能比以前更沒有一個SOP,所以需要有專業的背景來監督這個事情是有必要的。

  16. 蘇委員巧慧

    對嘛,所以你看從疫苗的配送速度、從施打人員的專業訓練,甚至是還有一個可能衛福部不會注意到,但是在第一線來講,通知誰是可以優先施打,比如說你剛剛列了好幾類人員,從醫護人員一直到長者,可是長者有300萬人,誰是今天應該要到醫院被施打的長者,要怎麼通知,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學問,不會大家都集中在第一天全部跑去打,結果不夠了,然後報紙就開始寫疫苗不足、搶排隊,這就是一個很大的技巧,我是覺得我們在領口罩的時候,也可以分單號、雙號身分證,我們也有口罩地圖可以告訴大家哪一區還剩多少,你有沒有考慮過通知施打的順序可以更精進?這部分有計畫了嗎?

  17. 陳部長時中

    講到口罩地圖,其實也要再特別宣導,我們疫苗是有地圖,只是現在被大家所忽略,其實我們的流感疫苗就有地圖,將來COVID-19也一定會有這樣的地圖,打疫苗大概分作兩個部分,一個就是所謂主動來打,另外是我們被動計畫性的安排,儘量要把被動計畫性施打的部分擴大,至於主動要求的,當然有些分流的方法,我覺得分流的方法,因為它面對的對象將來都會是醫療機構,我們當然還會思考是不是要在社區施打,但第一波可能不會在社區……

  18. 蘇委員巧慧

    我認為社區的部分真的要謹慎考慮。

  19. 陳部長時中

    這次跟以前有比較不一樣,因為這次我們有很多不良的或是可能的副作用不是那麼清楚及百分之百的掌握,跟流感疫苗差很多,所以越專業的……

  20. 蘇委員巧慧

    所以基於專業、安全,剛剛部長有說要施打真的是要受過特殊專業的訓練,我想大家希望整個流程能夠又快又安全,所以在真正能夠上路之前,我認為您最好是能夠有完善的計畫,而且逐步地、不停地告訴大家說,我們正在準備中,這是我們對您的期待。

  21. 陳部長時中

    對,謝謝委員。計畫性施打擴大,非計畫性一定要預約,這樣才能夠讓我們的調控更完整。

  22. 蘇委員巧慧

    部長,我覺得每次你說的都非常清楚,我建議衛福部能夠把你說的條列式摘錄,乾脆就放在衛福部網頁第一段,因為你講的都比這些網頁還要清楚,所以你說的這幾個條列式的重點是不是衛福部能夠考慮一下,因為接下來我要講的也是一樣有做,但是說不清楚的狀況,就是秋冬防疫專案的部分,秋冬防疫專案有兩個,剛剛莊委員也問了,其中一個是從12月1日開始,凡是返抵國門的國人必須要有這樣的陰性證明,大家就是想問這個陰性證明會不會很難拿?要去哪裡拿?拿這個證明要多久,所以要提前多久做準備?費用是多少?以及你的報告上提到如果取得檢驗報告確有困難者,登機前應通知航空公司並簽具切結書,那什麼是確有困難,我要怎麼證明?然後搭機前應通知,那是多久前要通知?所以可不可以人到現場才跟航空公司說:我要通知你,我沒有辦法取得證明。但航空公司可以拒絕我登機嗎?會有很多細節的問題產生。

  23. 陳部長時中

    至於哪些國家或地區,外交部以前就調查過一次,現在這次我們請他們再清楚調查哪些地方是屬於沒有辦法發給這樣的證明或是取得非常困難的。

  24. 蘇委員巧慧

    等於是外交部會有一個表列,如果他在這些九成以外那一成的地方的話,等於他根本就得到了一個豁免權,可以通知航空公司,他就是在這一成取得真的很困難的國家當中,所以可以登機,那他多久前要通知?

  25. 陳部長時中

    通知的時間應該是比較有彈性,應該在他訂位、劃位之前,因為他也許會訂不到位子,我們規定那個地方如果沒有陰性證明的話,在飛機上就要做相關的隔離,要跟其他有陰性證明的人區隔開來,入境之後就要自費進行PCR檢驗。

  26. 蘇委員巧慧

    其實我們都是贊同要有這個規定,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全機乘客的安全,更不要說到了國內之後,如果所有人都是到了國內之後才要檢疫,坦白講,我們也有檢疫量能的問題。這些種種的政策目標,我們都表示支持,可是就如同我剛剛說的,我真的誠心建議這些資訊可以彙整在一個最明顯的地方,讓所有想要取得資訊的人可以一目瞭然地知道,我覺得資訊分享就會降低很多的紛爭,這件事可以即刻來做,部長同意嗎?

  27. 陳部長時中

    好,我們會儘快,我們現在有Q&A,將來疾管家……

  28. 蘇委員巧慧

    過去的指引做得不錯,我們就比照這樣的方式,秋冬防疫也是這樣做,包括剛剛莊委員問的,游泳池要不要戴口罩,其實部長也回答過了。我覺得你講得很好,我們去KTV唱歌時,在大廳會遇到不認識、不特定的人,所以在大廳都要掛著口罩,可是進到唱歌包廂裡面以後,這5人、10人是你知道的朋友,如果你不知道的話就另當別論,這5、10人是你追得到的人,也就是疫調得到的人,因此在唱歌的過程中可以不用戴口罩,但是你一離開包廂就要戴口罩,所以原則就是可不可以疫調得到,這是部長的回答,我應該沒有記錯吧?很清楚啊!

  29. 陳部長時中

    對,基本上,對於特定對象可以稍微放鬆一點,不特定對象就要嚴格,對室內不特定對象一定要嚴格執行。

  30. 蘇委員巧慧

    剛剛從疫苗的施打、秋冬防疫、返國旅客以及社區要不要戴口罩的問題,其實衛福部都講得很清楚,甚至有具體的案例,我期待把它具體地放在衛福部最明顯的地方讓大家知道,甚至是電視防疫廣告,我常常看到吳署長的廣告播出,我覺得很好看,很清楚啊!這些資訊也可以拍成廣告讓大家更清楚,這是我的期待。

  31. 陳部長時中

    我們可以把秋冬專案放在我們的防疫大作戰裡面,因為頻率滿高的。

  32. 蘇委員巧慧

    好,謝謝部長。

  33. 主席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34. 洪委員申翰

    (10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今年8月28日總統召開記者會宣布接下來針對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相關的事項之後,我們經歷了3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大家有非常非常多的討論,其實朝野很多委員都提出不少建設性的建議。在這段時間裡面,我也看到行政部門對於有些部分也做了一些精進的調整,但是我在這段時間感到最困擾的事情是,這些建設性的建議中間夾雜了太多讓人費解的政治上面的操作,也不是我一個人說它是政治操作,就是政治操作。我舉個例子,部長昨天有沒有看到馬英九前總統站上號稱反毒豬的遊行舞臺演講,部長昨天有沒有看到?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陳部長時中

    謝謝。

  37.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38. 邱委員顯智

    (13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過去我們也曾查獲含有萊劑的豬肉進口到臺灣,早上也有談到我們的處理方式是銷毀,但是並沒有處罰。

  39.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40.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的處罰就是退運及銷毀。

  41. 邱委員顯智

    但是其實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有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根據第四十四條這樣要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鍰。所以過去沒有處罰的作法是不是值得商榷?

  42. 陳部長時中

    也許我們跟法規會再看看,以前我們是針對進到市場直接販售這部分。

  43. 邱委員顯智

    對,但是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事實上不管是在國內或是從國外輸入都一樣,所以這個可能你們要再商榷,因為大家也希望機關能夠為國人的健康把關,這是最重要的。

  44. 陳部長時中

    當然。

  45. 邱委員顯智

    部長回去以後可能要再研究一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處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如果沒有處罰,只有銷毀跟退運,能否有效的嚇阻作用值得思考,而且這跟法規範的意旨不太一樣。

  46. 自12月1日開始,我們的政策是不分本國籍和外國籍,或來臺目的不論是求學或工作不等之類的,都必須提出COVID-19的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47. 陳部長時中

    對。

  48. 邱委員顯智

    連國人也包括在內嗎?

  49. 陳部長時中

    國人及有居留證者都包括在內。

  50. 邱委員顯智

    針對國人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個在法治國上面可能會比較有問題,因為不管是根據我國相關的法令也好,或是大法官解釋,對國人要入境這件事情,事實上不需要許可。中華航空在法蘭克福的辦事處也有貼文,貼文的內容規定,從12月1日開始要入境我國,就必須取得這個陰性的報告。可是事實上是不是也有一些例外?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的說法,雖然原則上是這樣,但有一成的國家外籍旅客要取得新冠肺炎陰性證明有困難。部長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雖然原則如此,但是不是有一些例外的情況?

  51. 陳部長時中

    對,有一些檢驗的量能確實很少,有一些是規定不給所謂的自費篩檢,一定要合於他們防疫措施的篩檢,跟我們之前有點像。

  52. 邱委員顯智

    對,我們設想,我們的留學生或是國人在某些國家很難取得這樣的檢驗證明,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請外交部及衛福部研議要怎麼處理。

  53. 陳部長時中

    對,我們調查出來之後,就會准許這個地方不用提出PCR陰性證明即可登機,不過入境時馬上要自費採檢。

  54. 邱委員顯智

    我現在擔心的是,像中華航空在法蘭克福的公告,完全沒有提到有一些例外情況,我的意思是,在衛福部或疾管署的規劃裡面還是有一些例外的狀況,但是這個例外狀況也要公布,否則看到的人認為自己無法取得,就會覺得自己沒辦法回來。第二個,他有提到,無法取得但有回國特殊需求,如:返家、奔喪等等理由的人,應該也可以另案處理?

  55. 陳部長時中

    對,很臨時,但確實有必要,這種我們還是會讓他進來。

  56. 邱委員顯智

    第三點,自費採檢陽性者,可用專案申請返臺就醫等等,沒錯嘛?

  57. 陳部長時中

    對。

  58. 邱委員顯智

    我要請部長思考,假設有一些經濟弱勢的國人有這樣的狀況,他沒有辦法取得檢驗的機會或負擔費用,就這個部分可能要提供一些協助,或者是對此要採取什麼作法?第二個,有很多的法學者在討論是不是有一些替代的措施?這個目的是非常好的,部長一直到現在為止也非常辛苦,臺灣也守得非常好,為了保護國人,這個目的是非常好的,但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目的正當、手段也要正當,那麼這個手段有沒有一個更輕微的替代措施?比如限定搭乘特定航班、入境實施檢驗與隔離等等,這些都有在做,就是有沒有一個更輕微的手段可以達成保護國人的目的?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59. 陳部長時中

    我知道,委員的意見也很好,我會和專家一起研究,因為這要朝著最少損害來做,全部的我們當然要一起規定,但是對於有一部分有特殊需要的人是否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達成,我們再研究看看。

  60. 邱委員顯智

    早上蔣委員也有提到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這個大法官解釋認為,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國,無待許可。這也是憲法第十條的規定,因為過去臺灣在海外黑名單等等的部分,有很長一段的歷史涉及到這個問題,所以不管是大法官也好,或是憲法規定也好,還有相關法學者的研究也認為,這可以限制,但是要符合比例原則,而且也要非常的注意,因為他不是外國人,如果是外國人的話是另當別論,但是他是本國人,在他要回來的情況之下,是不是能夠對他做這樣的限制?第二個,在公政公約中也有返國權,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移民法的規定是,臺灣人要回來不須申請許可,隨時可以回來,我們國家非常歡迎;第三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針對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等等,其例示性的應該都是進來之後,我們要怎麼處理的問題,並不是說他在法蘭克福,或是他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他要上來,但我們不讓他上來。

  61. 就這個部分法律有無授權禁止登機,甚至入國?部長可能要思考到底這個規定有沒有合憲或合法。我的想法是,應該儘可能周延,這個目的很好,但在目的與手段之間,目的要正當,手段也要正當,所以就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跟外交部或是法務部等等相關機關做通盤的討論,並提供書面意見給立法院參考?因為限制國人這個部分可能真的是茲事體大。

  62. 陳部長時中

    好,謝謝委員,我們一週內就提出來。

  63.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部長。

  64.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65. 李委員德維

    (13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部長也有看到昨天的遊行,其實還是有非常多的國人對於萊豬1月1日進到臺灣有非常多的疑慮,部長在19日承諾元旦前一定會派員赴美實地查廠,請問這個進度沒有問題吧?假如是1月1日要開放,在這之前應該可以完成查廠吧?有問題嗎?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主席

    剛剛王委員已經提到,大家對於是否安全的認定有所爭議,也討論很多,即便你們說安全,但教育部認為不安全,所以要保護孩子,國防部也跳出來說話。行政部門應該是行政一體,各部會要橫向聯繫,你們不一致的話,怎麼讓民眾信服?衛福部說是安全的,可是教育部、國防部、體育署、退輔會跟警政署都認為對人體有疑慮,所以禁止進入校園、軍隊等等,政府說安全無虞,但有部會說要保護這些特殊族群,這樣民眾會很困惑。

  68.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69. 蘇委員巧慧

    謝謝主席讓我有發言時間。我不是要跟主席辯駁,不過從我接收到的資訊,不管是從媒體還是從部會,教育部跟國防部等部會並沒有說禁止使用萊豬。教育部一向都是用正面表述方式,他們是鼓勵使用國產豬肉及國產農產品,甚至有三章一Q的標準,如果學校提供的營養膳食符合三章一Q標準,補助金額會從每位學童3.5元增加6元,教育部是用這個方式達到農民、學童以及畜牧業者三贏的局面,這就是我所接收到的資訊。教育部沒有禁止使用,國防部也沒有使用「禁止」這個字眼,大家可以從白紙黑字、從各部會首長答詢過程做出公評,以上是第一點。

  70. 第二點,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正,這部法一共有六十條條文,大家都是為了國人健康及國家的發展進行討論,坦白說,討論時間已經是用月計數,而不是今天的幾小時而已。如果各自有不同立場,我想提供一個新方向讓大家討論,就是從法律角度來看這部法,食安法這六十條條文規定的面向非常廣泛,而且都是原則性的規範,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業者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食品標示、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查核等等,都涵蓋在六十條條文當中,等於是用一部六十條的法律將國家食品安全做原則性規範,也就是說,當原則規定下來以後,才授權主管機關做各子法或行政命令的細部規範,這是這部法律的位置,也是它的精神。雖然今天從早上到現在,甚至過去也有多位委員會用基改食品作為比擬,但是我們來看,基改食品在定義上是規定在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的第十一款,第十一款對基因改造的定義,其實是很大的面向,絕對不是單一藥種,所以在一部對食品安全做原則性管理的法律當中,突然插入單一藥種,各位試想市面上、坊間上、社會上有多少種藥品,難道都要一一規範嗎?不會有掛一漏萬的問題嗎?現在我們正在討論的第十四條之一是以年齡層來做規範,其實就是發生類似狀況,如果是就嬰幼兒、學齡兒童、老年族群等去規定,那我們要不要從0至5歲訂一個階層、5至10歲訂一個階層,另外還有10到15歲等等,到底要怎麼訂呢?根本不可能細部去訂,所以這部法原本就是原則性的規範。

  71. 在此再次提出本席的論點,這部法是食安的原則性法律,它已經規範得相當完備,就算要修法,也不是照今天現有的版本,就各個單一藥種,如乙型受體素,甚至是萊克多巴胺這樣的方式來訂定,這樣會破壞法律現有的精神。因此本席認為不管是現在討論的第十四條之一,或者是後面所有的版本,都應該保留送協商。本席不敢說自己一定對,但這個爭議顯然也不可能在今天有結論,所以建議全部保留送協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蘇巧慧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