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向黨產會舉報的案件逐年降低,舉發獎勵金預算有調整的空間「這些舉報案件是逐年降低當中,所以這筆獎勵金的數量是不是還有調整的空間?」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以和解方式處理黨產爭議是好的方法,和解不應只是訴訟上的和解,還應包括社會氛圍的和解「本席也贊成和解是一個好的方法,所謂的和解,我覺得不應該只是訴訟上的和解,應該要包括社會氛圍的和解」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救國團、婦聯會在附隨組織性質未定、尚在訴訟中的情形下,黨產會認定其財產為不當黨產,與黨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不符「這兩個團體的附隨組織性質未定的情形下,黨產會認定的財產為不當黨產,是不是跟黨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有所不符?」發言紀錄
- 林委員文瑞
(9時50分)主委早。依據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要認定為不當黨產,應該要先認定該法人或團體是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的附隨組織,而且該組織以違反民主法治原則的方式取得財產。主委,這樣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
- 主席
請黨產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 林主任委員正
要看那個財產的性質,譬如說,我們最近認定的美齡樓,那是婦聯社福基金會登記是它的財產,可是我們發現這個美齡樓,不管是買土地或者它的建物,它用的錢是婦聯會捐給它的,然後這個捐的錢的來源是勞軍捐,所以在那個案子,我們就沒有去先認定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是附隨組織,我們就因為認定勞軍捐是不當取得黨產,用勞軍捐蓋了那個房子、買了那個土地,所以我們就做一個處分把它拿回來,這是比較例外的狀況,原則是委員剛剛提的沒錯。
- 林委員文瑞
目前救國團、婦聯會的附隨組織認定問題是不是還在訴訟中?
- 林主任委員正
是,這兩個案子都還在行政法院。
- 林委員文瑞
除了這兩個團體以外,還有沒有其他團體的附隨組織還在訴訟當中待確認?
- 林主任委員正
附隨組織我們一共認定10個,包括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這是國民黨黨營事業、附隨組織,還有朱立倫主席之前任內成立的3個基金會、附隨組織,還有剛才提到的救國團和婦聯會,還有救總。
- 林委員文瑞
總共10個。
- 林主任委員正
還有中廣、中影。
- 林委員文瑞
目前訴訟的程序走到哪裡?
- 林主任委員正
有一些在高等行政法院,有一些在最高行政法院。
- 林委員文瑞
是不是代表這兩個團體是不是屬於附隨組織,等於說還尚待定論?
- 林主任委員正
應該是說,如果以行政處分的角度來說,我們就做了認定,只是說因為我們是法治國家,被認定的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同時他可以要求要停止執行,有些被停止執行,有些沒有被停止執行。
- 林委員文瑞
這兩個團體的附隨組織性質未定的情形下,黨產會認定的財產為不當黨產,是不是跟黨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有所不符?
-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的認知不是這個樣子。
- 林委員文瑞
你們的認知是怎麼樣?
-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的認知是行政處分一做出去之後,除非它被撤銷,否則這個行政處分是有效的,所以我們做的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雖然對方提起撤銷訴訟,在法院沒有撤銷之前,這個行政處分是有效的,因此我們繼續可以再認定它是不是有不當取得的黨產。
- 林委員文瑞
本席認為黨產條例當初設立的目的是維持程序正義和民主法治,所以不論結論如何,在過程中,我們也一定要遵守程序正義與法制規範。
- 林主任委員正
一定,如果被停止執行,我們都是停止執行。
- 林委員文瑞
之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影公司為附隨組織,並推定中影特定財產為不當取得財產,所以它118億元的資產遭到全部凍結、禁止處分,後來終於在今年七、八月的時候,你們有簽署和解契約,中影同意付給國庫新臺幣9億5,000萬元。據我的瞭解,這是黨產條例施行五年以來,第一件以締結和解契約方式取代司法訴訟解決黨產處分案,也是黨產會追討到現在最大一筆國庫進帳,主委受訪時也說,認為中影這樣的解決方式是好的,因為對國家和社會都是好的,一再互相攻擊總是會留下傷痕,本席也贊成和解是一個好的方法,所謂的和解,我覺得不應該只是訴訟上的和解,應該要包括社會氛圍的和解,主委,中影案首開勝利之後,其他團體也可能會循這個模式來達成訴訟上的和解,過程中造成的社會衝突、對立問題,黨產會有沒有想要一起和解?
-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自從成立以來都沒有排除和解作為處理黨產的模式之一,但是和解有一個前提,就是大家對於過去的這個歷史事實要有一定的共同認知,如果對於事實是完全否認,那我們就很難再進一步去和解。
- 林委員文瑞
我們當然要尊重史料。
- 林主任委員正
所以和解能夠談是因為大家尊重前面發生過的事情,大家認知了之後,我們再來談怎麼解決它,大概是這個角度,所以我們沒有排除和解作為解決方式之一,我們也認為和解是不錯的方式,只是說如果要談到前面那一段的話,就是對於過去發生過的歷史,雙方的認知至少要很接近,這個事實上不是很容易。譬如說,我們也曾經想要跟婦聯會和解,但它就一直認為勞軍捐是大家心甘情願捐給它,這就沒有辦法了,舉這個例子,委員就聽得懂了。
- 林委員文瑞
是,要有一個前提。
- 林主任委員正
它一直覺得那是大家心甘情願的,這些貿易商當初結匯的時候,一塊錢美金要結五毛錢臺幣給它,它認為大家是心甘情願的,我相信很多交過勞軍捐的這些貿易商都不會同意吧!當初不是自願的,這個部分它不能認同,那後面的部分大概就沒辦法進行,就很難和解了。
- 林委員文瑞
司法訴訟中有一種制度是修復式的正義。
- 林主任委員正
這個是完全同意,法官也會勸我們……
- 林委員文瑞
也有人說是修復式的司法,這種問題相信你們應該都很清楚。最後本席要談到預算編列的部分,黨產會每年都有編列一定數額的獎勵金給舉發人,向黨產會舉發因此追回不當黨產者,依其提供事證重要程度核發獎金,這筆預算106年是編列300萬元,107年編列150萬元,之後都是編列105萬元,依照決算報告所顯示出來的,這筆獎勵金從來沒有發出去,立法院預算中心每年都有針對這項預算提出調整的建議,所以要請教主委,過去這幾年向黨產會舉報的案件數有多少?其中又有多少件被視為舉報事證有重要性的?
- 林主任委員正
因為這是黨產條例裡面的規定,就是希望大家如果有相關的資訊就多多提供給我們,發獎勵金的要件是,你這個資訊對於我們取回這個不當黨產是有幫助的、有實質幫助的,然後我們實際上已經取回,取回這個不當黨產之後,錢拿到之後,我才可以發獎勵金給你。現在的狀況是,第一關是你提供的資訊是不是有意義的資訊,經過我們的過濾,在黨產會成立的第一年,大概有二十幾件我們認為是有意義的資訊,一直到去年,大概只剩下1件,因為可能開始的時候人比較多一點,慢慢人就變少了,所以這個數字本來就沒有很多。再來,我們實際上取回不當取得財產之後才可以發獎勵金,大家也知道,我們實際上完全取回不當取得財產那個條件幾乎都還沒有成就,所以這個錢會發不出去,但是因為法律上黨產條例裡面有這個規定要發獎勵金,所以我們還是編在那邊,就是依法去編,用不到當然就繳庫。
- 林委員文瑞
這些舉報案件是逐年降低當中,所以這筆獎勵金的數量是不是還有調整的空間?
- 林主任委員正
我想應該可以。
- 林委員文瑞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文瑞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