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中選會充分說明為何不在籍投票只能採移轉投票,質疑為何不能更進一步、更到位「當然中選會一直說只能移轉投票,我們希望把理由再說充分一點,為什麼不能再更進一步、更到位一點?」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的方式應更多元,除移轉投票外還應納入通訊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民眾黨的版本,比移轉投票多出通訊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發言紀錄
- 張委員其祿
謝謝主席。我先報告一下民眾黨的版本,比移轉投票多出通訊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當然院版是沒有後面這兩個,但然我們已經花了這麼大的工程來做這件事,其實多一些方式並不是壞事,尤其是指定場所投票,臺灣有很多的外籍移工,在臺灣他們都可以投他們的總統,所以基本上有些方式並不是這麼難,這個工程不小,不在籍然都已經做了,是不是把它更功德圓滿一點?就是多一點,民眾黨版本是希望在方式上多元性一點點,當然中選會一直說只能移轉投票,我們希望把理由再說充分一點,為什麼不能再更進一步、更到位一點?以上。
-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除了移轉投票以外的不在籍投票方式,怎麼完全沒有考量?
- 謝處長美玲
跟委員報告,中選會目前針對投票方式的考慮,採行移轉投票是認為有現在工作地投票的經驗,因此我們也是採循序漸進方式來推行;至於通訊投票的話,過去大概都會對於是否為投票人的自由意志、投票秘密能否維護,在各界討論是有一些疑慮;在提前投票的部分,因為投票的人預期他當天不能前往投票所投票,會在原來的投票日之前的幾天來舉行投票,那會延長相關的投票時間,最主要是公投票安全保管的問題要再考量;至於代理投票的話,也是因為投票人是委託他人到現場代為投票,對於投票的結果是不是投票人的真意會有一些疑慮,所以目前行政院所提的版本是以移轉投票來作為規範。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張委員宏陸
主席,我們現在是不是就是以行政院版為主?行政院版只有移轉投票,因為其他很多版本有提前投票、通訊投票、海外投票,包羅萬象,我想請問中選會,如果像海外通訊投票等這些做得到嗎?以目前我們的技術,但技術我認為是其次,最主要我覺得投票的目的是要以公平及公正的態度去做這件事情,能夠做得到嗎?我覺得所有委員要思考這一點,我們才能聚焦去討論。
-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主席,我們再申論一下,今天我們會討論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其母法是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是有依據的,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它的全名應該還是聚焦全國性公民投票,就先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來訂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讓我們大家來討論,focus在這樣的議題上,好不好?
-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羅委員美玲
為什麼中選會只限定在移轉投票,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過去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其實中選會已經有說得非常清楚為什麼臺灣目前只用移轉投票的投票方式。關於第三條,我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給大家參考,就是將第三條的第二款及第三款做文字整併,即刪除第三款,並將第二款修正為「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我做了一些文字整併,為了配合第二項的修正,所以我在第三項的文字有加列「前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這個部分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在此報告。
- 湯委員蕙禎
主席,我再補充一下。針對第三條,跟羅美玲委員講得一樣,在第三條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我們認為不論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設籍在山地、離島等,都改成「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就是不論他的戶籍在哪裡,因投票需往返這些特殊的地方,如山地、離島等,就改這幾個字就可以說明了。以上。
- 管委員碧玲
主席,我是希望這一條不要所有版本都保留出去,因為臺灣之所以偉大就是在於無論政黨及政治間如何對立,只要一選完,我們一定團結。基礎就在於我們的選舉是可以高度被信賴,而選舉可以高度被信賴是因為臺灣實施人工選舉,就是從頭到尾的選舉過程都人工化,讓人民相信百分之百透明、沒有做票的機會,每一張票從印製、運送、現場算票都在人民可以看得到的情況下進行,每一張票的開票,人民也看得到,因為這種人工選舉促成臺灣的團結及民主的偉大。
- 因此通訊投票在臺灣真的不是時候,通訊投票可能的疑慮很大,大到無以復加的地步,所以我覺得審不在籍時要保留通訊投票,實在難以接受。因此希望這一條就不要保留,這些通訊投票的版本再保留出去,我們真的很難接受,院版就設定初期的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目標。如果這一條要保留,讓通訊投票也保留出去委員會,你讓我告訴人民
「通訊投票要保護,所以要讓它出委員會」,我覺得以我的職責,實在是很難。這個真的很抱歉,雖然國民黨、民進黨都有版本,民眾黨、溫玉霞委員及鄭麗文委員的這三個版本都有通訊投票,我是認為這一題如果跟前面一樣,又是所有版本保留出去,等於將通訊投票護送出委員會,我實在是難以接受。好不好?主席,我們能不能休息協商一下?
- 主席
我覺得是可以談的,管委員,其實還是有一些是有共識的,有一些是沒共識的,有共識的可以通過,沒問題。比如說,如你剛才所講的只先處理移轉投票,用移轉投票的方式執行不在籍投票,只限定用移轉投票,這個可能有共識。另外,海外當然不適用,只有本島,就是國內,海外不適用不在籍投票,這個也會有共識。
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有很多沒共識的,尤其是我們希望不在籍投票的專法將來有延展性,隨著時代進步,可能再增加,這也是你們剛才講的,因為技術越來越好,可以增加到選罷法的部分,將來修專法就可以,那一個部分就可以保留。就是說如適用選罷法的意見不同的部分,可以保留起來,但有共識的部分可以討論。這樣的處理會變成有的保留、有的有共識,這樣就真的有實質審查才出委員會,就是我們要去找到有共識的,讓條文可以通過,其他沒共識的部分就要保留,這也是事實,大家有不同的觀點。
- 王委員美惠
主席,你現在講的就是行政院版的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主,大家都有共識了。是不是休息一下,討論你剛才講的這幾個?不然每一條都保留,這樣也……
- 主席
好,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第三條主要是以移轉投票的方式處理不在籍投票,這個可能是大家比較有共識的,國民黨這邊也可以接受不在籍投票先用移轉投票的方式處理,針對第三條的文字,大家有沒有要修正的?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就是修正動議,將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併在一起討論,因為不管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山地、離島等,就寫成「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這樣一句話就可以帶過了,就修正這個部分。
-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 謝處長美玲
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也是考量因工作、就學因素設籍,放寬偏鄉地區可以在同一縣市內投票,跟行政院版規範的目的其實是相同的。針對行政院版所提的條文規劃做說明,第二款的部分是指投票權人設籍在偏遠地區,第三款是指如果投票權人的移轉投票地在偏遠地區,以上的情況都可以在縣市內投票。委員的修正動議有提到往返,對於實務執行來講,如果是用設籍或移轉投票地認定,在執行時相關機關的作業是可以配合的。
- 主席
結論是如何?要不要修正文字?
- 謝處長美玲
建議還是維持行政院版的文字。
- 主席
針對這一點,還有沒有其他的修正動議?
- 王委員美惠
沒有啦!
- 主席
沒有其他的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維持行政院版的文字或是要修正?不修正,要維持,好,第三條通過。
處理第四條。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林委員思銘
第四條的文字,對於不在籍投票,行政院版是由中選會為主管機關,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之;至於本席的版本,其實我認為不用由中央選委會主管並指揮監督,我的版本是,本法主管機關,中央就是中選會,直轄市就是直轄市政府,地方就是縣(市)政府。中選會本來的法定職權就是指揮監督,還需要特別在條文裡面再加「指揮監督」這4個字嗎?我認為不用再特別說明由中選會為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以我認為就以本席的版本,看大家有沒有意見。我的版本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委會,在地方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上。
- 主席
地方自治的精神就是這樣,法律用語對事務的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某某部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這是很慣常的用語,中選會對這個有沒有意見?因為對於中央及地方的主管業務,一般的法律用語都是這樣處理。
- 謝處長美玲
因為這是屬於選務部分,就選罷法的體例,由本會主管的部分,我們跟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關係,也是由本會指揮監督地方選委會,所以建議跟選罷法的體例一致,還是採行政院版的條文。
-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本席補充說明,公投一般都是中選會主辦,經費由中選會來負責,如果以林思銘委員的說法,變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己要負責經費,這不一樣。
-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 謝處長美玲
辦公投的費用,依照公投法第五條的規定,全國的公投是中央政府編列,地方性公投是地方政府編列,針對這一條剛才有報告,主要是針對選務規範的部分。以上說明。
-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張委員其祿
民眾黨版本跟院版基本上是差不多,原則上精神是這樣,如果不在籍投票是以全國性為主,我不知道地方的角色是什麼,我們可以支持行政院版,就是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這樣的精神。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其祿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