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惠於一、繼續審查: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金門、馬祖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有所規範,明確規劃在什麼情形之下可以,否則若三通實施後有很多人前往投票,加上地方選務人員不夠,會導致大亂而失去便民美意。「如果三通實施了,在金門、馬祖要採不在籍投票,如果不加以限制,當有很多人去的時候,那你們要如何處理?我們應該要有所規範,雖然要讓大家方便,但是我們也要規劃在什麼情形之下可以」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質疑中選會先前解釋都不限制,如今又說在監獄裡面不讓他投票,前後矛盾,認為既然沒有辦法在監獄裡面設置開票所,就應有所限制。「剛才解釋時都不限制,現在才說在監獄裡面不讓他投票,我覺得很矛盾,是不是要有所限制?你不限制,又沒有辦法在監獄裡面設置開票所,不覺得這樣很奇怪嗎?」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美惠

    主席,你現在的意思是要怎麼處理?現在你在這邊沒辦法處理,是要保留還是要繼續處理?

  2. 主席

    聽大家的意見。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主席

    有很多處理的方式,全部保留出去,也是一種方式,對不對?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主席

    現在問題是從名稱就限定了,沒有延展性,「全國性」而且是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法,將來即使我們要修法條內容,要變成非全國性的也要適用,你們要修法的名稱,所以這個沒有延展性;因為這算不在籍的專法,如果說將來選罷法要納在裡面,名稱已經卡關限定在公民投票,將來選罷法不就要另訂選罷法的不在籍投票?連名稱一起改很怪,是不是名稱先有彈性,將來要增加新的不在籍投票,不論地方性或適用選罷法也好,都可以同樣用這部專法的名稱來修,是不是先考慮這樣?如果先設定好限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就顯得很狹窄,連名稱都沒共識,是不是名稱先訂寬一點?我們尊重行政院先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因為我反對你們也不會讓我反對,你們就是要通過,OK,到時候可以討論,但是可不可以先訂一個比較有彈性的名稱讓將來有可能修法、讓不在籍投票的適用範圍在專法中可以更擴大?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主席

    還有其他委員發言嗎?但是地方性公投如果要不在籍投票,大家可以討論要怎麼設,這也是個問題。顯智委員,比如現在新竹市有地方性公投,全國都有新竹市人但是分得很散,老實說分得很散要怎麼設投票所?投票的人變很少,不像全國性公投,這也是個問題,實質上、執行上會不會太耗費?因為投票的人不夠多,要做不在籍投票,這個也要想想。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主席

    如果跟全國性的公投合併同一天辦理就不會有資源耗費、投票所太分散的問題,但如果單獨還是有問題,比如哪一年的公投日只有地方性,沒有全國性的,就會比較麻煩一點,有合併的就不會有問題。就是有跟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時,地方公投不在籍投票是沒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實踐,如果只有地方性公投而沒有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就會很難執行。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主席

    請中選會再考量,如果放寬一點,但是你們要的限制都在條文中,而不是在名稱上,這樣可以嗎?將來修法要增加項目進去比較不會全部要從頭修正。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主席

    限定的條件就是地方公投如果有跟其他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得」適用不在籍投票,就不會有單獨不在籍投票要廣設投票所而投票人很少的資源浪費情況,但是修法條件就要寫得更細,要設定條件,地方性公投變成可以有條件的不在籍投票,全國性公投就是沒有條件的,每一次都有不在籍投票的適用。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主席

    中選會當然要去評估選務的實際執行面,法律出來就要想辦法執行,當然修法過程也要考量將來執行面會不會窒礙難行。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主席

    我認為要修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最少應該要讓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及選罷法可以適用,因為全國性確實會排除掉一些問題,這個我們接受,比如像離島的人在臺灣比較多、在離島比較少,不在籍投票變成本島決定離島的選舉結果等問題。如果是全國性的比如總統選舉,跟全國性公民投票幾乎一致,在全國各地都可以投票,因為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那這樣的適用有什麼不好?如果是擔心選區的問題,那地方的可以先緩,在這部不在籍投票將來都可以慢慢擴張、穩健地擴展、延展適用,但是現在限定下去,將來就沒有延展的餘地。所以第二條也有很大的不同。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不同意見?不然就保留。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主席

    我也堅持啊!將來要能適用選罷法啊!怎麼限制不在籍投票永遠只有在全國性公投才能適用?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主席

    連名稱都不敢稍微開放一點,說叫做不在籍投票專法,對不對?我是說全國性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專法,不要限定在公投,這個我也可以接受,將來可以延展到總統選舉等,你的名稱是最狹隘的,又是全國性,又只限定在公投才可以適用。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主席

    反正執政都會變保守,這很自然,接受你們的轉變,你們以前在野都是怎麼講的?都是你們的價值,現在就沒有價值。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主席

    你現在的意思是要逐條表決,是不是?還是要怎麼樣?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主席

    不是,不同委員有不同的版本、意見,不然要表決嗎?一條、一條表決也沒關係啊!我是保留不同的內容,現在就是在討論,如果沒有結論我們就出委員會。

  29. 王委員美惠

    主席,先表決,不要這樣子。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主席

    因為這一次12月18日的公投是不可能適用,等於是要兩年後,我們現在公投日是兩年才一次,因為你們就限定只有在公投,所以最快只能兩年後才能適用,選罷法就不能適用,我們希望能保留一點空間,可以討論選罷法的全國性選舉,譬如總統選舉的部分都可以討論,請問一下總統選舉讓大家有不在籍投票的可能,這到底有什麼壞處?請中選會說明一下,立法委員如果因為有區域的關係,可以暫時讓全國性先適用,像你們提的專法,先適用全國性,選罷法也可以先適用全國性,不行嗎?中選會要不要說明一下──如果總統、副總統這樣全國性的選舉適用不在籍投票,有什麼困難?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主席

    好,第二條保留。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除了移轉投票以外的不在籍投票方式,怎麼完全沒有考量?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主席

    我覺得是可以談的,管委員,其實還是有一些是有共識的,有一些是沒共識的,有共識的可以通過,沒問題。比如說,如你剛才所講的只先處理移轉投票,用移轉投票的方式執行不在籍投票,只限定用移轉投票,這個可能有共識。另外,海外當然不適用,只有本島,就是國內,海外不適用不在籍投票,這個也會有共識。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王委員美惠

    主席,你現在講的就是行政院版的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主,大家都有共識了。是不是休息一下,討論你剛才講的這幾個?不然每一條都保留,這樣也……

  48. 主席

    好,現在休息協商。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主席

    結論是如何?要不要修正文字?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主席

    針對這一點,還有沒有其他的修正動議?

  57. 王委員美惠

    沒有啦!

  58. 主席

    沒有其他的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維持行政院版的文字或是要修正?不修正,要維持,好,第三條通過。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主席

    地方自治的精神就是這樣,法律用語對事務的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某某部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這是很慣常的用語,中選會對這個有沒有意見?因為對於中央及地方的主管業務,一般的法律用語都是這樣處理。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主席

    這一條就保留。

  69. 王委員美惠

    這一條又保留!張其祿委員說支持行政院版。

  70. 主席

    我們也有版本啊!所以不一樣嘛!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主席

    最後這個法案一定會通過,我們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雖然有不同的意見,大家就表達嘛!這過程就是大家表達嘛!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主席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83. 王委員美惠

    主席,我在之前質詢的時候有跟主委說過,如果三通實施了,在金門、馬祖要採不在籍投票,如果不加以限制,當有很多人去的時候,那你們要如何處理?我們應該要有所規範,雖然要讓大家方便,但是我們也要規劃在什麼情形之下可以,否則這樣實施下去,說實在的,你們會亂掉,真的是會大亂。你自己說在地方的選務人員不夠,而你們如果又要放寬,我覺得就會失去你的美意了,主委,你要想清楚。

  84. 主席

    對,到底要不要設限?我們如果要求進行某種申請程序,就是要提供證明,比如說工作地點、讀書地點的證明,這樣在執行上面會不便民,民眾要先去拿一個證明,比如說我在這邊工作或讀書,但是跟我的戶籍地不同,我就要提出工作地點的證明或讀書地點的證明,這樣確實會稍微不便民,就是要提出證明才能申請。對選務機關來講,如果增加提出證明才能申請的限制條件,你們在執行上會有困難嗎?還是對你們會造成什麼樣的困擾?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主席

    等一下請中選會一併回答。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主席

    中選會對這個部分反而是比較開放而進步的,請中選會說明。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主席

    我好像比較支持中選會。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主席

    請吳召委琪銘發言。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主席

    這個請中選會說明一下,你們沒有限制,監獄那部分可以嗎?未褫奪公權的受刑人如果要申請不在籍投票?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主席

    請法務部代表說明要怎麼投票,如果第五條沒有限制,他可以申請,要怎麼投票?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主席

    他不可能去附近投票,一定要設在裡面嘛!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主席

    中選會說不能在裡面設是什麼意思?如果法務部人力資源各方面可以配合在那邊設投票所,中選會有規定不能設投票所嗎?等一下請一併回答。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王委員美惠

    剛才解釋時都不限制,現在才說在監獄裡面不讓他投票,我覺得很矛盾,是不是要有所限制?你不限制,又沒有辦法在監獄裡面設置開票所,不覺得這樣很奇怪嗎?中選會是職責單位耶!這樣是什麼法?

  103.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一下,監所不能設投票所是有法律規定嗎?是人力的考量還是什麼?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主席

    以現在這個法來講,不能新增原本投票所以外的投票所,沒有特設的投票所,只能在現有的投票所去做移轉投票,你的意思是這樣。所以法源是無法在監所裡面設投票所,因為我們只允許移轉投票,沒有特設投票,這樣他們就真的不能投票了,因為不可能帶隊到附近的投票所去投票吧!戒護帶隊去投票好像也不可能,這樣就會矛盾,他會說「是我的權利」。你如果通過這個法,他的權利又不能落實,這樣的矛盾要怎麼處理?要不要說明一下。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主席

    你的意思是這個不會有法律上的矛盾,他本來就是被限制自由,不能去投票,只要我們沒有開放特設投票所,他就沒有辦法投票,所以通過這個法也不會影響原來他們的行為。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主席

    所以通過這個法,不給他們投票也不會造成矛盾就對了。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主席

    他說不會造成矛盾,即使通過這個法。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主席

    是監獄那邊的相關規定限制,還有沒有要補充說明?沒有。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王委員美惠

    不要啦!

  116. 主席

    不要?怎麼變成你在……

  117. 王委員美惠

    不要給它通過!

  118. 主席

    好,那就保留,第五條及其他版本條文保留。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主席

    對啊!因為還要討論。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主席

    這是行政院沒有的,對不對?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主席

    是不予採納,不是不予處理,就是一般選舉都排除。這實在不好處理,你要排除的話,他們的法條、法案就不見了。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主席

    那個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們針對……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主席

    應該這樣講,針對通訊投票那些,我們可以不予採納,但是前面條文保留的內涵,主要是針對適用到其他公民投票以外的部分要保留。我們有共識的只有實踐不在籍投票,我們願意接受先使用移轉投票,不採用其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並不表示我們接受現在只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才適用,我們認為還可以討論其他選罷法的適用。那部分沒有共識,所以叫做「保留」,這個有共識的部分就會給它通過,如果跟這個通過的條文違背的投票方式可以不採納。管委員,應該是這樣啦!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主席

    19頁。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主席

    大家看19頁。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主席

    就是不在籍投票的方式,除了移轉投票以外的其他版本的其他投票方式就不採納。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主席

    對,就不包含這些。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那這個部分就不予採納了,好。我們不採納的部分就是其他版本談到不在籍投票的投票方式,如果有通訊投票或是其他特設投票所投票,這一部分就不採納。如果是關於適用對象要包含選罷法、其他投票,那個部分就是保留,投票方式有結論就是了。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主席

    那你的建議呢?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主席

    你們有沒有另外的備案?中選會要說明一下嗎?還是你們要一段時間?因為現在你們大概都會聽到委員修法的相關意見,如果要修正,你們自己有沒有什麼備案、修正的圖像?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主席

    剛剛管委員提到現場投票核對本人身分,這個都沒有問題,不管有移轉或沒有移轉都一樣,都不會有問題,因為要核對本人,現在是說被申請或是自己申請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是自己申請?或是被別人申請?這會影響到當事人權益,譬如人到投票所後,才被告知被移轉了,不能在這邊投票,會不會有這樣的情形?當然,你提的這個是很特別的例子,真的會這樣被移轉掉,造成他沒辦法投票,因而少了票而影響選舉……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主席

    針對這個樣態,中選會的說法是怎樣?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主席

    公告是看不到的,公告在哪裡?一般人會去查看公告,看自己有沒有被移轉嗎?所以公告是沒有用的啦!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主席

    等於每個人都要去查一下自己有沒有被移轉!申請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別人幫忙申請,所以也不一定能證明是本人申請,即使你們規定一定要本人申請,但還是可以用假造的本人證件去申請,然後把他移轉掉,會這樣……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主席

    好,因為這個牽涉到第八條的相關時程,包括公告、編列名冊等,而吳怡玎委員針對第八條有提出修正動議,所以第八條我們就暫時先保留,可能還要讓他們有一點時間思考相關查核技術要如何克服被偽造的問題。這部分行政院版本相對應的應該是第幾條?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主席

    好,所以這可能要再思考那個時程,做得到或做不到,以及查核會不會到位都好像有一些疑慮。第七條、第八條都是比較技術面的,大家有疑慮,所以第七條及第八條都先保留。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主席

    因為還是要給他們吃飯,我們休息半小時就好了,然後就繼續審嗎?尊重大家的意思,就不吃飯了。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主席

    照你這樣講,這個條文跟前面的申請人是比較沒有關係的,這是工作人員的,比較單純,所以這個條文是可以通過的,即不會影響前面的查核申請人、一般申請移轉投票的人,這個只是專指工作人員,因此是單獨出來的。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主席

    民眾黨也有提出版本。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主席

    就是不要放寬那個一半要公教人員的標準。但是招募困難耶!如果招來訓練之後再給它用──湯委員,你的經驗呢?真的有這麼欠缺、這麼難招募、公教人員沒有人要做嗎?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主席

    中選會想放寬是要放到多寬?還是都沒限制?

  1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8. 主席

    都沒限制?可以不找公教人員,統統找外面的?是嗎?還是你們的方案是什麼?

  1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0. 主席

    這個部分看是要保留還是現在要處理,就是不要二分之一這麼嚴?

  1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2. 主席

    保留嘛!所以還是再仔細想一想,這不是可以馬上做決定的。好,第十三條先予保留。

  1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4. 主席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複查……

  1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6. 主席

    對。

  1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8. 主席

    這些條文主要都是在講要合併計算,那當然是要合併計算啊!好,這幾個條文都不予採納。包括鄭麗文委員版的第十六條:「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須符合秘密投票原則。」,這個條文應該也不予採納,這是理所當然。

  1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0. 主席

    這樣啦!本黨有很多委員的提案,就留一個好了,理由是這樣:因為我們跟你們基本上的不同還是在於我們的適用範圍比較寬,所以我們有保留一些條文。如果是適用範圍寬的那個部分(也就是我們的條文),恐怕就需要訂定施行細則,所以就保留一個版本,其他的不予採納,因為意思其實都是一樣的。是不是這樣處理?

  1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2. 主席

    不用問他們了,因為他們講的跟我們講的不一樣,我們要適用的範圍比較寬啊!

  1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4. 主席

    好,中選會的意見呢?我們就保留一個。還是就把它加上去也沒關係?就是將來有必要可以訂定施行細則。加這個對你們來講好像也沒有不好嘛!你們當然認為現在應該不用訂定施行細則,但是就我們的版本來講,是有可能需要施行細則的。因為我們的版本除了全國性公投,可能還有地方公投,也可能有適用選罷法的總統或一般的人,對不對?那就可能要施行細則。

  1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6. 主席

    保留一個啦!好不好?好,我們的提案條文都差不多,那就保留我的版本,其他的不予採納。

  1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8. 主席

    需要半年嗎?

  1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0. 主席

    這個我說明一下──對,沒有錯吧!

  1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2. 主席

    好,我來說明一下。本法草案中有關移轉投票、通訊投票、提早投票、特設投票所等提案條文均不予採納;請工作人員做全盤檢視。

  1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4. 主席

    主委有聽到,不然就統統沒有了,抱歉!

  1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6. 主席

    沒有錯。

  1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8. 主席

    對。

  1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0. 主席

    對,沒有錯。

  2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2. 主席

    好,謝謝。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2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4. 王委員美惠

    對。

  205. 主席

    這沒辦法只用移轉投票的方式來處理,而且相關條文已經不予採納了。我們有共識的就是都用移轉投票,沒辦法做特設投票,然沒辦法在監所的部分做特設投票,這個附帶決議就不通過啦!還是要保留再討論?看大家的意見。

  206. 王委員美惠

    不要保留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美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