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absentee-voting質疑將地方性公投納入不在籍投票會有執行困難,認為若地方性公投未與全國性公投一起辦理,不可能為在外地的投票權人另設投票所「假設地方性公投沒有跟這次全國性公投一起辦,住高雄的人,高雄不可能設一個投票所給他投,所以地方性公投要不要納進來很顯然會有問題。」發言紀錄
- 林委員思銘
謝謝主席,我的意見跟邱顯智委員差不多,我想這一次修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第一條看行政院的版本就已經限制「為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法案名稱又叫做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我想這樣就沒有彈性了,其實很多委員的版本,包含不管是總統副總統選舉,或者是縣市議員以上層級民意代表的選舉,我們原本都想納入,現在行政院對於這部分的意見,就是中選會或內政部的意見都希望先求有,從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部分先做不在籍投票,其他部分可能以後再研議,所以我覺得這要保持彈性,或許未來在修法的時候,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還可以直接修正這部分,如果現在就限制法案名稱叫全國性公民投票法,未來要修法的時候,彈性上就會出現問題,所以第一條已經有很明確的定義了,法案名稱我想大部分委員建議就叫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我覺得這個比較適當,請各位委員大家來討論,謝謝。
- 主席
行政院的名稱是限制最嚴的啦!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如果跟全國性的公投合併同一天辦理就不會有資源耗費、投票所太分散的問題,但如果單獨還是有問題,比如哪一年的公投日只有地方性,沒有全國性的,就會比較麻煩一點,有合併的就不會有問題。就是有跟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時,地方公投不在籍投票是沒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實踐,如果只有地方性公投而沒有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就會很難執行。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林委員思銘
因為這一次剛好是一起辦,假設地方性公投沒有跟這次全國性公投一起辦,住高雄的人,高雄不可能設一個投票所給他投,所以地方性公投要不要納進來很顯然會有問題。
- 邱委員顯智
這個可以討論,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得」綁大選,不一定要綁。但是不分全國或地方,假設成案六個月內剛好有一個大選可以跟它放在一起,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 魯委員明哲
你是說地方的大選?
- 邱委員顯智
對。就是地方上的公投假設成案之後六個月內,不管全國或地方,「得」──不一定要,假設成案之後沒有半個大選,當然沒有辦法,假設有的話可以有這個機會。
- 林委員思銘
但是一定要有才有意義,沒有的話實在沒有意義,高雄沒有地方性公投,不可能高雄特別幫住新竹市的人弄一個,不可能。
主席,名稱已經保留,像主席講的我們還是要有彈性,中選會應該可以接受公民不在籍投票法,他們說他們原本是這樣規劃,後來到行政院才加「全國性」的文字。
- 主席
請中選會再考量,如果放寬一點,但是你們要的限制都在條文中,而不是在名稱上,這樣可以嗎?將來修法要增加項目進去比較不會全部要從頭修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各位委員、召委。第一個,原本我們提到行政院的草案雖然沒有加上「全國性」這個明確的文字,但是內容規範的對象都是全國性的,所以行政院定下「全國性」,我們認為這個方向是好的;第二個,如果地方性公民投票一樣要採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實務上所發生的困難很多委員已經看到了,可以說實際上是不可行的。所以地方性公民投票到底要採取什麼樣的不在籍投票方式、是不是要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是不是可以讓地方自治條例自己去斟酌?因為可以準用,如果沒有準用就是按照他們現有規定處理,這樣的方式是不是大家可以接受?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進行第二條。
因為前面適用對象已經不一樣,行政院版本只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才適用不在籍,其他版本幾乎都跟它不太一樣,像邱顯智委員提到的可以適用地方性公投,我的版本是選罷法要能準用不在籍投票,範圍更大,全套的。這樣要怎麼辦?我堅持認為要修專法。
- 林委員思銘
保留啦!
- 主席
我認為要修不在籍投票的專法,最少應該要讓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及選罷法可以適用,因為全國性確實會排除掉一些問題,這個我們接受,比如像離島的人在臺灣比較多、在離島比較少,不在籍投票變成本島決定離島的選舉結果等問題。如果是全國性的比如總統選舉,跟全國性公民投票幾乎一致,在全國各地都可以投票,因為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那這樣的適用有什麼不好?如果是擔心選區的問題,那地方的可以先緩,在這部不在籍投票將來都可以慢慢擴張、穩健地擴展、延展適用,但是現在限定下去,將來就沒有延展的餘地。所以第二條也有很大的不同。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不同意見?不然就保留。
- 林委員思銘
保留啦!差距太多。
- 主席
我也堅持啊!將來要能適用選罷法啊!怎麼限制不在籍投票永遠只有在全國性公投才能適用?
- 羅委員美玲
沒有人跟你說永遠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處理第四條。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林委員思銘
第四條的文字,對於不在籍投票,行政院版是由中選會為主管機關,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之;至於本席的版本,其實我認為不用由中央選委會主管並指揮監督,我的版本是,本法主管機關,中央就是中選會,直轄市就是直轄市政府,地方就是縣(市)政府。中選會本來的法定職權就是指揮監督,還需要特別在條文裡面再加「指揮監督」這4個字嗎?我認為不用再特別說明由中選會為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以我認為就以本席的版本,看大家有沒有意見。我的版本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委會,在地方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上。
- 主席
地方自治的精神就是這樣,法律用語對事務的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某某部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這是很慣常的用語,中選會對這個有沒有意見?因為對於中央及地方的主管業務,一般的法律用語都是這樣處理。
- 謝處長美玲
因為這是屬於選務部分,就選罷法的體例,由本會主管的部分,我們跟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關係,也是由本會指揮監督地方選委會,所以建議跟選罷法的體例一致,還是採行政院版的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等一下請中選會一併回答。
先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林委員思銘
其實我提出第五條條文,就是試著把具有投票資格的人員匡列出來,其實我贊成剛才管委員所講的,中選會現在對全民開放,但是有這種情況的人員才符合申請移轉投票,我在這個條文把對象和資格很清楚地規定出來,中選會未來在審查上面就應該要像管委員所講的,你不用審查他到底符不符合資格,他要提出證明,你對他的申請馬上就可以決定准不准許。如果現在只要具有公民投票權之人都可以來申請,那就會有剛才所說的漏洞發生,不具有資格的人也來申請,這樣就會很奇怪,所以我認為我們要很明確的規定符合這幾個資格和條件的人才可以申請移轉投票,就看中選會是不是可以接受,我覺得在立法上這樣做對你們來講可能會更好去執行,就看中選會的考量是怎麼樣。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思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