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不在籍投票已談太久、耽擱太久,支持行政院版本讓公投部分以及全國性部分先行。「不過大體上,我們認為因為不在籍投票已經談太久了、已經耽擱太久了,所以立場上,我們也是認為行政院的版本,讓公投的部分以及全國性的部分先行,基本上是支持它的立場。」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分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投,在成案後六個月內剛好有大選、或地方性公投剛好有全國性公投可合併時,得合併並在此前提下實施不在籍投票。「我們的版本就是這樣,不分全國性或地方上,假設在成案之後六個月內剛好有大選,或有地方性公投時剛好有一個全國性公投,「得」──可以和它合併,在此前提下可以有不在籍投票,意思是這樣。」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其版本沒有適用在選舉,公投可以先行實施不在籍投票。「我們的版本也沒有適用在選舉,我們也認為公投可以先行」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公投法修正另外安排時間審查。「公投法另外再排。」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法案名稱不應加上「全國性」限制,應以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等名稱保留地方性公投未來適用的空間。「所以我覺得名稱的部分,應該就是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等等之類的,全國性應該是可以不用,以便保留一個空間。」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地方性公投與全國性公投不應差別對待,應一致處理不在籍投票問題。「因為我覺得地方性公投跟全國性公投為什麼會有差別對待?應該是要一致來處理不在籍的問題。」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行政院專法版本與時力黨團等修公投法版本都一樣出委員會,再到黨團協商處理。「我建議都一樣出委員會,然後到黨團協商來處理,雖然我們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比較像,但是基本上還是有一些差異,所以比較建議用這樣的方式。」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主張公投成案後六個月內若剛好有大選,得與其合併舉行但不一定要綁,不分全國或地方公投皆然。「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得」綁大選,不一定要綁。但是不分全國或地方,假設成案六個月內剛好有一個大選可以跟它放在一起,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主席、各位同仁。因為行政院現在送進來的版本是專法,我們時力黨團的版本是修公投法,然後設一個專章,其實有許多位委員,包括黃世杰、洪孟楷、羅美玲委員等也都用公投法去處理,我建議都一樣出委員會,然後到黨團協商來處理,雖然我們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比較像,但是基本上還是有一些差異,所以比較建議用這樣的方式。
- 主席
因為提案修公投法的委員,其中有好幾位都跟不在籍投票無關,是修公投法其他的內容,所以要平行審查,技術上是不太好處理,我的建議是,因為一方面要處理不在籍投票,專法就是專門討論不在籍投票,所以叫作公投不在籍投票的專法,其他的不一定是處理不在籍投票的內容,是修公投法其他的內容跟不在籍無關,沒有辦法同時討論。
- 邱委員顯智
是不是可以另外再安排一個時間……
- 主席
應該是要另外排。
- 邱委員顯智
審公投法……
- 主席
對。
- 邱委員顯智
就這個部分,我們會提修正動議,是不是這樣?
- 主席
是。
- 邱委員顯智
就是另外一個時間審公投法。
- 主席
你提的意見,我覺得很好,就是針對修公投法其他內容的部分,另外排審查時間,所以還在委員會,專法送到院會,這些公投法的修正不會出委員會,還在委員會,所以也不會不見。
- 邱委員顯智
好。
- 主席
留在委員會,我們另訂期……
- 邱委員顯智
公投法另外再排。
- 主席
再來審查公投法的修法,所以我們就用行政院的專法版本來處理。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謝處長美玲
有關法案名稱,中選會原來報行政院的版本是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不過行政院審查的時候,考量本法是依照公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來制定,第二十五條是規定在全國性公民投票這一章,另外在第二十七條準用地方性規定的部分,並沒有包括原來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也就是目前公投法只有針對全國性公投有這樣的制定依據,未來如果地方性公投也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話,還必須再來修公投法,目前這個草案版本可能也無法完全適用,基於明確起見,行政院把法案名稱修正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以上報告。
-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邱委員顯智
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不用去做這樣的規範,因為像現在新竹就有「我們要喝乾淨水」的地方性公投,現在會變成把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規定進去,然後又沒有包含地方性公投,將來如果要準用的時候,不是又會發生這樣的困難嗎?你要保留一個空間嘛!如果全國性的公投已經做不在籍投票的話,沒有道理地方性公投沒有不在籍投票,所以在法案名稱上,其實不用把這樣的狀況去設限,等於開頭的名稱就做了限制,像其他委員提出來的版本,看起來都是公民不在籍投票法,不用去限制全國性公投,當然法規範要完整做一個配套,但現在預留一個空間,未來應該也是朝這個方向去做調整,只是現在沒有一併去處理,所以我覺得名稱的部分,應該就是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等等之類的,全國性應該是可以不用,以便保留一個空間。
- 主席
如果把全國性拿掉,這樣會有影響嗎?不行嗎?
- 謝處長美玲
報告委員,如果名稱不加全國性的話,就必須在條文裡明確去規範,就是本法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這樣子適用範圍才會明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瞭解,因為行政院版本是最保守的版本,就是它限定最多,限定在公民投票,也限定在全國性,有這兩個限制條件,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是比較開放的,有的不限定是全國性的,有的連選罷法都要適用的,所以不是所謂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專法,像我提的版本是公民不在籍投票的專法,選罷法等其他也適用,就是其他選舉,選人的選舉也要適用,所以當然不一樣。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邱委員顯智
我覺得如果這部分沒有共識,可以先保留,因為我覺得地方性公投跟全國性公投為什麼會有差別對待?應該是要一致來處理不在籍的問題。
- 主席
好,名稱就暫時先保留。
再來處理第一條。我的版本跟他們完全不一樣,可以適用在選罷法規定的選舉人之不在籍投票,也因此專法的名稱叫公民不在籍投票法,不限定在公民投票。所以管委員,我才會說內政部也是主管機關,因為有的版本是不一樣的,像我的版本要適用到一般選罷法,選人的選舉也要適用不在籍投票,所以這當然是完全不一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魯委員明哲
第一個,其實我提的沒有全國性,因為我覺得要有一點彈性。第二個,目前中選會對未來不在籍投票的實施制度、方向、說帖我們都看過了,所有執行面都是由地方的戶政單位及選舉委員會執行,其實說換到地方選舉有什麼疑慮,我覺得都是同一群人在處理,就算是全國性公投也是各縣市的戶政人員及選舉相關人員處理,想不到有什麼會因為地方公投之後變得很奇怪,都是同樣的人、制度在處理,是不是能夠在訂定名稱的時候也納入地方?這是我的建議。
- 主席
還有其他委員發言嗎?但是地方性公投如果要不在籍投票,大家可以討論要怎麼設,這也是個問題。顯智委員,比如現在新竹市有地方性公投,全國都有新竹市人但是分得很散,老實說分得很散要怎麼設投票所?投票的人變很少,不像全國性公投,這也是個問題,實質上、執行上會不會太耗費?因為投票的人不夠多,要做不在籍投票,這個也要想想。
- 邱委員顯智
因為這一次「我們要喝乾淨水」的運動,於2017年由一群媽媽開始倡議連署,到2019年成案,主席說的問題是它現在是跟四大公投併在一起,12月18日在投四大公投時,你在高雄、花蓮、臺北投公投,這些新竹市人都可以在當地的投開票所投,所以我們的版本沒有區分不在籍投票適用全國還是地方上的公投,應該還是可以處理這個問題。
- 主席
如果跟全國性的公投合併同一天辦理就不會有資源耗費、投票所太分散的問題,但如果單獨還是有問題,比如哪一年的公投日只有地方性,沒有全國性的,就會比較麻煩一點,有合併的就不會有問題。就是有跟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時,地方公投不在籍投票是沒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實踐,如果只有地方性公投而沒有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就會很難執行。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林委員思銘
因為這一次剛好是一起辦,假設地方性公投沒有跟這次全國性公投一起辦,住高雄的人,高雄不可能設一個投票所給他投,所以地方性公投要不要納進來很顯然會有問題。
- 邱委員顯智
這個可以討論,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得」綁大選,不一定要綁。但是不分全國或地方,假設成案六個月內剛好有一個大選可以跟它放在一起,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 魯委員明哲
你是說地方的大選?
- 邱委員顯智
對。就是地方上的公投假設成案之後六個月內,不管全國或地方,「得」──不一定要,假設成案之後沒有半個大選,當然沒有辦法,假設有的話可以有這個機會。
- 林委員思銘
但是一定要有才有意義,沒有的話實在沒有意義,高雄沒有地方性公投,不可能高雄特別幫住新竹市的人弄一個,不可能。
主席,名稱已經保留,像主席講的我們還是要有彈性,中選會應該可以接受公民不在籍投票法,他們說他們原本是這樣規劃,後來到行政院才加「全國性」的文字。
- 主席
請中選會再考量,如果放寬一點,但是你們要的限制都在條文中,而不是在名稱上,這樣可以嗎?將來修法要增加項目進去比較不會全部要從頭修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各位委員、召委。第一個,原本我們提到行政院的草案雖然沒有加上「全國性」這個明確的文字,但是內容規範的對象都是全國性的,所以行政院定下「全國性」,我們認為這個方向是好的;第二個,如果地方性公民投票一樣要採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實務上所發生的困難很多委員已經看到了,可以說實際上是不可行的。所以地方性公民投票到底要採取什麼樣的不在籍投票方式、是不是要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是不是可以讓地方自治條例自己去斟酌?因為可以準用,如果沒有準用就是按照他們現有規定處理,這樣的方式是不是大家可以接受?謝謝。
- 邱委員顯智
主委講的應該是指保留這個可能性,如果把「全國性」限制在這裡就非得是全國性公投才能使用不在籍投票,條文是這樣寫。我的意思是指當然會有些問題,舉例來講,假設只有新竹市有地方性公投,像主席講的核心問題,這要怎麼辦?但是保留可能性,像下個月的地方性公投,新竹人除了會領到四張公投選票外還有一張地方性公投選票,這時候辦不在籍就不會有問題!因為是高雄有公投、臺北也有公投,全國各地都有公投,所以這個地方性公投就可以跟中央的全國公投綁在一起,這時實施不在籍投票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只有機制要怎麼設計的問題。
我們的版本就是這樣,不分全國性或地方上,假設在成案之後六個月內剛好有大選,或有地方性公投時剛好有一個全國性公投,「得」──可以和它合併,在此前提下可以有不在籍投票,意思是這樣。有關細部的配套,中選會可能有子法規範如何執行,但是不用一開始就限定在框架下,因為投票制度從過去到現在也是與時俱進。
- 主席
限定的條件就是地方公投如果有跟其他全國性公投合併辦理「得」適用不在籍投票,就不會有單獨不在籍投票要廣設投票所而投票人很少的資源浪費情況,但是修法條件就要寫得更細,要設定條件,地方性公投變成可以有條件的不在籍投票,全國性公投就是沒有條件的,每一次都有不在籍投票的適用。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報告各位委員,在選務配合的部分要讓我們有更深、更成熟、周延的討論。因為全國綁一起,如果是新竹人去金門、馬祖投,這一張票、兩張票我們要怎麼造冊、計票、開票,票怎麼送回新竹市、怎麼彙整,選務上要讓我們可行,然已經保留,選務可行的部分我們還需要更深入討論,是不是給我們一個空間?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整個案子送進來之後,我們一再地跟各位報告過,臺灣的選務相當穩定、相當成熟,其被信任的程度也相當地高,因此我們希望選務是穩步向前,所以就是先公投、後選舉,我們不是說選舉不要,而是先公投、後選舉。不在籍有很多的方式,我們也是希望穩健的先用移轉投票,以後也許慢慢的能夠再採取其他方式,這是中選會的立場,當然總統選舉的不在籍是內政部主管的,我們也尊重他們的意見,謝謝。
-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邱委員顯智
我們的版本也沒有適用在選舉,我們也認為公投可以先行,時力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基本上差不多,有關全國性的問題,它的困難可能在於因為是從選罷法第二十五條的那一章去處理,至於地方性的部分要不要去處理,這可能就是一個意見,讓中選會可以再去研議。不過大體上,我們認為因為不在籍投票已經談太久了、已經耽擱太久了,所以立場上,我們也是認為行政院的版本,讓公投的部分以及全國性的部分先行,基本上是支持它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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