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應併並修改為「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在第三條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我們認為不論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設籍在山地、離島等,都改成「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立法先以全國性公投為範圍,將選舉和地方性公投納入留待之後逐步討論,今天先討論全國性公投「現在院版是全國性公投,focus也是在全國性公投,你現在突然要把選舉納在裡面、地方的要納進去,版本整個都要修改,這樣是沒辦法討論的,所以先求有、再求好,我們是不是可以逐步地往前走?」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第五條應規定具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須符合第三條移轉投票地規定者,始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本席認為第五條要寫成「具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並符合第三條之移轉投票地規定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意思是也要符合第三條。」發言紀錄
- 湯委員蕙禎
主席,臺灣的選舉跟投票會如此穩步成長,民主制度一直穩步成長,其實我們都是很小心翼翼地在做每一個步驟,現在院版是全國性公投,focus也是在全國性公投,你現在突然要把選舉納在裡面、地方的要納進去,版本整個都要修改,這樣是沒辦法討論的,所以先求有、再求好,我們是不是可以逐步地往前走?全國性公投馬上面臨的就是12月18日,我們試著看看,今年用不到,下次可不可以呢?我想這就是逐步的往前走,如果下一次還要再提地方性公投,我覺得可以再討論,因為現在只有新竹市有,其他縣市沒用,將來選舉也是一樣可以逐步討論,因為這都要小心,這一項沒有弄好就全盤很亂,我們現在就是因為不亂,我們的民主制度才可以一直往前走,好不好?我想今天就先討論全國性公投。
- 主席
有很多處理的方式,全部保留出去,也是一種方式,對不對?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張委員宏陸
主席,我們現在是不是就是以行政院版為主?行政院版只有移轉投票,因為其他很多版本有提前投票、通訊投票、海外投票,包羅萬象,我想請問中選會,如果像海外通訊投票等這些做得到嗎?以目前我們的技術,但技術我認為是其次,最主要我覺得投票的目的是要以公平及公正的態度去做這件事情,能夠做得到嗎?我覺得所有委員要思考這一點,我們才能聚焦去討論。
-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主席,我們再申論一下,今天我們會討論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其母法是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是有依據的,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它的全名應該還是聚焦全國性公民投票,就先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來訂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讓我們大家來討論,focus在這樣的議題上,好不好?
-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羅委員美玲
為什麼中選會只限定在移轉投票,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過去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其實中選會已經有說得非常清楚為什麼臺灣目前只用移轉投票的投票方式。關於第三條,我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給大家參考,就是將第三條的第二款及第三款做文字整併,即刪除第三款,並將第二款修正為「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我做了一些文字整併,為了配合第二項的修正,所以我在第三項的文字有加列「前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這個部分我有提出修正動議,在此報告。
- 湯委員蕙禎
主席,我再補充一下。針對第三條,跟羅美玲委員講得一樣,在第三條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我們認為不論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設籍在山地、離島等,都改成「投票權人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就是不論他的戶籍在哪裡,因投票需往返這些特殊的地方,如山地、離島等,就改這幾個字就可以說明了。以上。
- 管委員碧玲
主席,我是希望這一條不要所有版本都保留出去,因為臺灣之所以偉大就是在於無論政黨及政治間如何對立,只要一選完,我們一定團結。基礎就在於我們的選舉是可以高度被信賴,而選舉可以高度被信賴是因為臺灣實施人工選舉,就是從頭到尾的選舉過程都人工化,讓人民相信百分之百透明、沒有做票的機會,每一張票從印製、運送、現場算票都在人民可以看得到的情況下進行,每一張票的開票,人民也看得到,因為這種人工選舉促成臺灣的團結及民主的偉大。
- 因此通訊投票在臺灣真的不是時候,通訊投票可能的疑慮很大,大到無以復加的地步,所以我覺得審不在籍時要保留通訊投票,實在難以接受。因此希望這一條就不要保留,這些通訊投票的版本再保留出去,我們真的很難接受,院版就設定初期的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目標。如果這一條要保留,讓通訊投票也保留出去委員會,你讓我告訴人民
「通訊投票要保護,所以要讓它出委員會」,我覺得以我的職責,實在是很難。這個真的很抱歉,雖然國民黨、民進黨都有版本,民眾黨、溫玉霞委員及鄭麗文委員的這三個版本都有通訊投票,我是認為這一題如果跟前面一樣,又是所有版本保留出去,等於將通訊投票護送出委員會,我實在是難以接受。好不好?主席,我們能不能休息協商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第三條主要是以移轉投票的方式處理不在籍投票,這個可能是大家比較有共識的,國民黨這邊也可以接受不在籍投票先用移轉投票的方式處理,針對第三條的文字,大家有沒有要修正的?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就是修正動議,將第二項的第二款及第三款併在一起討論,因為不管設籍在山地、離島等或非山地、離島等,就寫成「不論其戶籍地,因投票需往返於山地、離島」,這樣一句話就可以帶過了,就修正這個部分。
-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 謝處長美玲
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也是考量因工作、就學因素設籍,放寬偏鄉地區可以在同一縣市內投票,跟行政院版規範的目的其實是相同的。針對行政院版所提的條文規劃做說明,第二款的部分是指投票權人設籍在偏遠地區,第三款是指如果投票權人的移轉投票地在偏遠地區,以上的情況都可以在縣市內投票。委員的修正動議有提到往返,對於實務執行來講,如果是用設籍或移轉投票地認定,在執行時相關機關的作業是可以配合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謝處長美玲
因為這是屬於選務部分,就選罷法的體例,由本會主管的部分,我們跟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關係,也是由本會指揮監督地方選委會,所以建議跟選罷法的體例一致,還是採行政院版的條文。
-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本席補充說明,公投一般都是中選會主辦,經費由中選會來負責,如果以林思銘委員的說法,變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己要負責經費,這不一樣。
-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 謝處長美玲
辦公投的費用,依照公投法第五條的規定,全國的公投是中央政府編列,地方性公投是地方政府編列,針對這一條剛才有報告,主要是針對選務規範的部分。以上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繼續處理第五條。這個應該是公民投票權,所以這會排除掉選舉,但是如果純就行政院的專法來講,這條是沒有什麼爭議。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因為第三條有一些設限,就是戶籍或是投票地點是要在山地、離島,有這樣的限制,本席認為第五條要寫成「具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並符合第三條之移轉投票地規定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意思是也要符合第三條。
-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羅委員美玲
針對第五條,之前我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中選會提到不設限,這可能跟草案的訂定目的有衝突,我們是考量投票權人可能因為工作或是就學的關係,投票當天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所以設這個專法。可是現在好像是每個人都可以申請不在籍投票,連門檻都沒有設,我對這個部分還是有意見,而且跟第三條真的是有衝突。以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張委員宏陸
這個我知道,其實那也只是訓練講習而已,現在為什麼要訂定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就是為了維護選舉的公平和順暢,這有很多的條件可以去做。我也知道現在招募有點困難,現在和以前比起來是沒有那麼容易,但是我不認為應該因此而大幅放寬,我覺得選舉還是要很嚴謹的辦理,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湯委員和本席都是實際辦過選舉的人,我們都是在第一線的人,針對這部分,個人持保留的態度。
- 主席
就是不要放寬那個一半要公教人員的標準。但是招募困難耶!如果招來訓練之後再給它用──湯委員,你的經驗呢?真的有這麼欠缺、這麼難招募、公教人員沒有人要做嗎?
- 湯委員蕙禎
上一次是因為公投部分有10個案子,所以很多公務員會擔心。當然我們也知道會有一些問題在裡頭,就是到時候大家看不懂要怎麼投,一定會衍生出一些問題,所以很多公務員不大願意擔任,我們也為此一直拜託、一直拜託。我覺得長久之計當然還是希望由公務員來擔任,所以我們一直去拜託,雖然最後也達標了,但是真的很困難。
外界當然也有很多人表示自己願意擔任管理人員,為什麼不讓他們去,對於這種說法,我們還是認為由公務員來擔任比較安全,因為他們畢竟比較瞭解法令,或者是以公務員的身分而言,他們比較會確實達標、遵照規定來處理。所以雖然事實上有困難,但還是要請地方的選務工作人員盡力去說服公教人員來幫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湯蕙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