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現有核電廠是否應延役?質疑中選會以違反「一案一事項」為由駁回李敏領銜提出的核電廠延役公投案,認為與林德福領銜提出的深澳禁止興建燃煤電廠公投案性質相近卻審查標準不一「就是在陳朝建代理主委任內,李敏領銜提出核電廠延役的公投案,中選會駁回的理由之一就是違反了「一案一事項」,說電廠許多部分都涉及修改法規,由多個部會審核,所以是好多件事情。可是在陳英鈐任內,我們看到林德福領銜提出的深澳公投是禁止興建燃煤電廠,一個是核電廠要延役,一個是要不要興建燃煤電廠,這在公投案審查上有什麼區別?」

發言紀錄

  1. 葉委員毓蘭

    (9時44分)主席、陳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律師,因為你是法律人,又有地方選委會的經驗,我相信你未來在中選會裡面會有相當的貢獻,本席在這裡要請問你對於重大選舉政策的立場。剛剛你對於不在籍投票有提到要在顧及作業方便及公平政策下逐步推動,所以越是作業變動幅度小的方式就越支持,你的立場是這樣嗎?

  2.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恩民先生答復。

  3. 陳恩民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葉委員毓蘭

    公職人員跟正副總統選罷法都有選務人員移轉投票的規定,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之上來擴張移轉投票的對象,變化就會比較小,你同意嗎?

  5. 陳恩民先生

    跟委員報告,我是認為先求穩、再求有、再求好……

  6. 葉委員毓蘭

    是,我剛剛有聽到,但是如果很穩,改變幅度也不大,我們就可以擴大到一些對象,如果陳律師對這樣的做法還是不認同,那是不是代表並不支持不在籍投票的推動呢?

  7. 陳恩民先生

    報告委員,據我瞭解,如果是單一選區的話,做不在籍投票在技術上會比較沒有困擾,因為就是單一選區,在移轉投票之後,都是一樣的選票,只要增加票數就好了。

  8. 葉委員毓蘭

    對,就像總統選舉。

  9. 陳恩民先生

    是,之前在民國105年的時候曾經有提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增訂不在籍投票規定的草案,後來大院在審理之後有再撤回,目前內政部正在研究當中,我對這個部分還是認為如果大家還沒有共識的話,那是不是再討論看看?

  10. 葉委員毓蘭

    其實本席在今年已經又再度提出了,主要就是因為如果以109年來講,我們從軍、警、駐外人員這三類來看,大概每一年每一次的選舉最少都有7,600個警察無法投票,軍人大概是5,000人,外交部的駐外人員是754人,就是總計大約有一萬三千多人因為執行公務而沒有辦法投票。陳律師在進入中選會擔任委員之後,是否願意為這一萬三千多位公務員來請命,還給他們已經常年被閹割的公民權、投票權呢?

  11. 陳恩民先生

    我認為當然應該要重視他們在這方面的權益,剛才我們有提到不在籍投票,除了移轉投票之外,另外在學理上還有所謂的提早投票和通訊投票等等。但是我們還是要回到一個最核心的本質,如果選務機關所舉辦選舉的結果讓人家質疑的話,那在兩相權衡之下,我們還是寧願先去顧公正性而不要被質疑。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我們一步一步慢慢來推動,等到大家都覺得沒有疑慮的時候,我們再來走下一步。

  12. 葉委員毓蘭

    我認為其實在整個投票作業的技術上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困難,尤其如果是鎖定本席剛剛所講的這三類人員,這樣小小一步的改革,其實可以彰顯我們國家對這群辛勞而沒有辦法在投票日當天回家投票公務員的感念,我很希望陳律師跟我一起來努力,好嗎?

  13. 陳恩民先生

    是,謝謝委員。

  14. 葉委員毓蘭

    謝謝。接下來就公民投票的部分,最近在組織改造的議題上面,本院委員蘇巧慧、鄭麗文有分別提出數位專責組織的法案,我想請教你,立委有沒有權提出這樣的修法草案?

  15. 陳恩民先生

    抱歉,我對這方面的議題不是很瞭解,所以我沒有辦法跟委員報告。

  16. 葉委員毓蘭

    其實我只是想要瞭解憲法有沒有相關的限制,因為我們有一種說法,就是設置機關是行政特權,行政院以外的憲法機關都不能提出,否則就是違憲,請問陳律師認同我所講的這種說法嗎?

  17. 陳恩民先生

    如果以中選會委員的立場來講,我不適合對此發表意見。

  18. 葉委員毓蘭

    其實這種說法是出現在你們駁回的說明裡面,就是認為一定要由行政院提出來才可以,如果照這樣的說法,立委針對數位專責部會提案好像侵犯了行政特權,可是像黨產會、促轉會設置的法律依據,我們看到過去也只有黨團跟立委的提案,並沒有行政院的版本。但是對於108年5月3日張善政領銜的數位創新委員會這個公民投票案,中選會駁回的理由之一就是行政特權。我剛剛已經舉黨產會為例,你覺得中選會以行政特權為由駁回張善政申請的公投案有道理嗎?

  19. 陳恩民先生

    我並沒有參與這個個案或之前的決議,以我個人的立場,就是要謹守公投法第九條的這些要件來審核,就是要獨立審查,並沒有任何政黨的因素在裡面,反正我們只要認為有符合規定,就應該要讓人家立案。

  20. 葉委員毓蘭

    事實上,陳律師在進入中選會之後就會發現,在陳英鈐前主委在任前後,中選會對於公民投票案審查通過的比率其實有很大的變化,請各位看一下,過去在陳英鈐任內是27%,之後是由陳朝建代理主委,後來在李進勇任內是18%,其實有相當程度的降低,請問陳律師是否瞭解中選會的公投通過率在陳英鈐前主委卸任之後為什麼下降這麼多?是否執法變嚴格了,審核變嚴格了?

  21. 陳恩民先生

    報告委員,我並不瞭解,假設有機會成為中選會的委員,我會再跟會內的同仁瞭解。

  22. 葉委員毓蘭

    是,我可以舉一個例子,就是在陳朝建代理主委任內,李敏領銜提出核電廠延役的公投案,中選會駁回的理由之一就是違反了「一案一事項」,說電廠許多部分都涉及修改法規,由多個部會審核,所以是好多件事情。可是在陳英鈐任內,我們看到林德福領銜提出的深澳公投是禁止興建燃煤電廠,一個是核電廠要延役,一個是要不要興建燃煤電廠,這在公投案審查上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在在陳英鈐前主委任內沒有「一案一事項」的問題,到了陳朝建代理主委的時候就變成這樣?

  23. 本席最後想請陳律師承諾,我們要提升審核公投案的成案率,我們就是依法來執行,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游毓蘭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