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於一、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政府部門一再稱2012年之後萊克多巴胺進口都沒有問題的說法,認為那是因為沒有報告所以不知道有問題「雖然政府部門一再說什麼2012年之後進口都沒有問題,那是因為沒有報告嘛,所以不知道有問題」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椒華

    (12時3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衛福部控告蘇偉碩醫師,本席認為萬萬不可,主要的原因就是民間團體大家自掏腰包、出錢出力,每次從南部上來都要花三、四千塊的交通費,提出呼籲、提出警惕、警示,我想部長應該知道,你負責衛福部這麼龐大的部門,有各個領域,以你的專業大概也不是各個領域都能夠精通,這樣看出來你在衛福部是很認真督導各個業務。今天針對萊克多巴胺的問題,敏感族群包括本土的流行病學的研究,雖然政府部門一再說什麼2012年之後進口都沒有問題,那是因為沒有報告嘛,所以不知道有問題,所以本席還是要建議部長能夠撤告,這是本席的一個呼籲,也希望部長能夠重視這樣的一個建議。

  2. 再來就是針對萊克多巴胺到鎘米或鎘米果的問題,現在大家也擔心這個鎘米是不是超過標準,目前在原料米的部分,政府定的是0.4ppm,就是。但是我們知道像紐西蘭、澳洲鎘米的標準是定在0.1ppm,……

  3.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4.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我記得好像是0.2的樣子。

  5. 陳委員椒華

    那是中國,中國是0.2,澳洲、紐西蘭是0.1。因為有這個上限,我們也看到次長、食藥署說沒問題,但是如果說只要少吃米就沒問題,就是說10公斤的幼兒一天只能吃21克的米,21克的米就像我們所看到的這麼少,每天就只能吃這樣。衛福部說,那你就吃什麼糙米及其他替代的食物,我想這個都不能夠解決問題。而且,現在我們知道這個鎘的問題已經造成現在包括成年人好像不能吃太多飯,然後政府叫大家吃雜糧,但是雜糧的問題也是很大,部長,你看雜糧的鎘也都超過0.1ppm,然後我們看到白米的部分,包括桃園、彰化、雲林、臺南、新竹在內,很多都超過0.2ppm,桃園市是0.35ppm,我們也知道這個絕對跟工業污染有關係,高雄也是有達到0.12ppm,只是因為原高雄縣的幅員廣大,所以被稀釋掉了,這是有可能的。既然今天鎘米的問題這麼嚴重,我們要怎麼吃呢?家長問說我們要怎麼吃呢?部長,你認為我們對於現在米的問題要怎麼來看待?先請部長瞭解一點,鎘是一級致癌物,它真的是比萊克多巴胺還嚴重,拜託部長,整個環境的污染是很嚴重的,包括工業廢水,還有地下水、灌溉用水、土壤都出問題了,所以我們才會看到全臺灣種植區域污染的嚴重,但政府到現在還不拆農地違法工廠,所以這個問題真的是滿嚴重的。

  6. 最後就是請問部長要不要做一下比較嚴謹的健康風險評估,就是看我們要怎麼吃才安全。另外,針對各種的米要不要去訂一些標示,要求訂鎘的含量標示,因為我們國人吃米也是吃得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時才可以知道這個米要怎麼吃、要怎麼去買,才會買到比較安全的米。請部長說明。

  7.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至於WHO所提供的每月建議攝食量來回推,小孩子、嬰幼兒的攝食量每天才21克白米,這確實已經是滿接近的風險情況,所以我認為尤其對嬰兒的鎘含量應該要檢討。

  8. 陳委員椒華

    標章呢?現在嬰幼兒只能吃21克白米,成人只能吃126克,你怎麼讓我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呢?

  9. 陳部長時中

    之後我們會來討論,我認為這有檢討的必要。

  10. 陳委員椒華

    這個問題滿嚴重的,因為這是一級致癌物,對不對?

  11. 陳部長時中

    有檢討的必要。

  12. 陳委員椒華

    蘇醫師的案子可以撤告嗎?

  13. 陳部長時中

    蘇醫師的案子我已經講過,會提告主要還是250倍跟0.25的差距實在太大,他已經有更正了,所以我們認為……

  14. 陳委員椒華

    你考慮一下,可以嗎?

  15. 陳部長時中

    我們認為只要能夠澄清事實,我們並不是非告不可,只要事實能夠澄清就可以。

  16. 陳委員椒華

    可以考慮撤告嗎?

  17. 陳部長時中

    我們當然在考慮中。

  18. 陳委員椒華

    本席也希望部長能夠撤告。

  19. 陳部長時中

    我們是以澄清事實為主,不是以入人於罪為主。

  20. 陳委員椒華

    不要變成寒蟬效應,這樣以後大家都不敢講話了,好嗎?

  21. 陳部長時中

    會,我們會檢討。

  22. 陳委員椒華

    謝謝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椒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