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年金改革採一刀切會產生舊制、新制銜接配套與憲政上的問題,要求未來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不要再犯同樣錯誤,要處理現職與未來公務人員的銜接配套「我希望不要再犯年金改革的錯誤,因為一刀切會產生問題,現在的公務人員跟未來的公務人員兩者如何銜接、如何配套?像年金改革就是一刀切,一刀切之後,舊制、新制如何配套,產生很多憲政上的問題。」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要求未來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要遵循信賴保護原則並顧及法律的持恆性,否則現職公務人員會擔心將來領不到退休金「否則現在已經存在10年的公務人員會害怕政府到底會不會遵循信賴保護原則,會擔心將來到底還領不領得到退休金」發言紀錄
- 吳委員斯懷
(10時54分)本席有幾個問題要請教秘書長及幾位考試院的部長,我們都知道在去年7月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一個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這個草案一出來,引起很大的關注及公務人員很多爭議,尤其是憲法上相互制衡的爭議,所以我想請大家看一下我下面所提出來這五個問題,我會逐一請教考試院,請你們會後給我完整的書面資料回復。
第一個,有沒有侵害到行政權跟考試權憲政上的分際?人事總處提出這個草案,從辦法提升到條例,現行的人員運用是適用銓敘部,是考試院的職責,但行政院提了這個聘用辦法以後,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辦法提升到條例,它有沒有侵害到考試院銓敘部的部分?現在適用銓敘部的條例,而行政院這個法如果通過,請問未來是依行政院還是依銓敘部?簡單回答我一下,如果草案通過,當然現在還沒通過,所以我才要在這裡問你們,到底是聽誰的?這是憲政秩序、穩定法律持恆性的問題,請簡單回答一下。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 周部長志宏
因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還沒有跟考試院協商,原則上考試院過去已經有研議相關的部分,跟人總有關聘約人員人事法律相關的其他幾個草案也有完成,契約人員人事條例及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裡面都有相關,我們是希望先看看人總最後確定要提出來的內容跟我們會商以後,我們會表示意見,我們基本上也有相關立法可以……
- 吳委員斯懷
部長,節省時間,我的時間有限。考試院要有立場,站在憲法的角度要有立場,而不是聽行政權的指揮,所以你們給我的書面報告會列入立法院的公報,這是一個正式的問題,所以請要正視這件事情。為什麼在草案沒通過前,我現在要問,在過程中完成協商,聽聽學者、專家那麼多公務人員的意見,而不是由行政院人事總處自己就做了。
第二個,同樣是聘用人員,但是適用不同法規,就會增加這幾個問題,是連續下來的,同樣是聘用人員,原來銓敘部有自己的聘用辦法,不足可以修,而今天行政院提出一個,把它的約聘人員辦法提升到條例位階,但是它裡面有很多很有趣的事,你們看看草案內容,如果聘約人員人事條例通過以後,它只限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的約聘人員,但是行政院以外的機關是準用,這又產生第二個爭議,到底這個權責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是考試院的權責,還是行政院的權責?如果行政院要用這種草案強行通過,那你不如就把它改成行政院聘約人員草案,就只適用行政院,你不能修一個法但只限行政院跟中央地方所屬機關,而其他行政院以外的準用,請教部長,這是一個立法或修法的目的嗎?
- 周部長志宏
聘用人員的立法權確實是在考試院,這個沒問題,原來約僱人員是由行政院定的,未來我們要看這個約聘人員人事條例到底它的內涵最後來會商我們的時候會是什麼樣的內容,因為剛剛的內容都是初步的草案。
- 吳委員斯懷
請考試院要很嚴肅面對,這是一個憲政秩序穩定的問題,不是只限行政院所屬機關,而其他的就準用,憲法權責在你們,結果行政院是不是侵害考試權或者壓縮考試權,這些都要考慮。
第三個,更糟糕的爭議,聘約人員進用滿三年得擔任相關機關或兼任有職稱職等的職務,這個讓公務員團體非常大的反彈,會不會壓縮排擠到現在公務人員體系的問題?聘約人員有聘約人員的專案考慮,沒有錯,但是你讓他三年就「得」,以後我還要不要去考高普考國家考試,我要等很久才能晉升到一定的程度,還有很多考績、調職、進修等等的限制,如果聘約人員這個法一通過,不夠周延,請問你如何鼓勵整體公務人員的士氣,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上次這個新聞出來的狀態是人事總處在徵詢意見,他們到現在還沒有跟考試院討論,事實上還沒有真正的提出來,只是在徵詢意見的過程中,這個訊息曝光,其中一部分就是剛剛委員舉的這個例子,有一些條文引起大家比較高度的爭論,據我們瞭解,人總並沒有再做進一步處理。
- 吳委員斯懷
秘書長,所以我現在提出來就是防範於未然,在修法或者立法過程中,你們要把這些問題考慮進去,不能用少數特例影響大多數人的權益,這是你們自己講的,國家文官體制的穩定跟健全必須依照憲政秩序來運作,才是長治久安,不能用特例影響全面,不能用個案影響全貌,這是一個立法精神的基本原理,請你們要考慮。
第四個,職稱職等的解釋權不一樣,草案裡面的這6種類別寫得很清楚,最重要的是有一個專案時期,也就是這是短期性質。既然是短期性質,進用滿3年後就可以轉成正式有職稱職等之職務,為何不列進去公務人員體系裡面,用國家考試來招考,變成長留久用?其實專任、專業和長留久用這兩個體系是相互矛盾的,這個問題你們也要考慮進去。之後再考慮解釋權的問題,這個機關到底有沒有包含這6項專案的性質,誰來解釋?是由機關本身解釋,還是考試院來解釋,還是行政院來解釋?如果機關沒有這個性質,但是每個機關內部可能有這些性質的單位,又要由誰來解釋,這些解釋權的問題必須要釐得很清楚,否則會變成各說各話,也會授予行政機關空白支票。再來,這些約聘人員的工作性質和長留久用特性相牴觸的問題,其與憲法上的公務人員保障有沒有牴觸,要一併把它考慮進去,所以針對這6項,請你們從時間、空間、人力、規劃、長留久用做一個完整的書面報告,提供本席參考,因為我的辦公室接到很多關心這幾件事的電話。
接下來請問考試院,職司人才培訓招募是不是考慮放寬軍人轉任考試,擴大人才選用基礎?因為年金改革造成很多遺憾,軍人受到條約的限制,必須用壯育青,所以他很早就退休了。我昨天還跟秘書長交換過意見,軍人歷練二十多年退休之後,還正值青壯、五十多歲,他的經驗很豐富,有很多管理實務的經驗,這些都是國家人力資源,為什麼不放寬,給他一個門,讓他進入公務體系來為國家效命?過去有國防特考,但是取消了,現在有上校轉任公職人員考試,為什麼不放寬其他的位階,讓大家一起為國家效命?請考試院考量這個部分,這是國家的人才,我不是為退伍軍人請命而已,這是國家的人才資源庫,為什麼不用?讓退伍軍人只能做三保工作─保全、保險、寶塔,他們都做這些工作是非常可惜的。一個資深的中校、上校有很多工作經驗,我希望考試院能夠予以考慮。
最後一個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還要再修嗎?如果要修,按照目前的規劃是112年7月1日要重新修正,我希望不要再犯年金改革的錯誤,因為一刀切會產生問題,現在的公務人員跟未來的公務人員兩者如何銜接、如何配套?像年金改革就是一刀切,一刀切之後,舊制、新制如何配套,產生很多憲政上的問題。所以我們申請釋憲,釋憲之後,大法官裁定有部分違憲,因此,行政院前幾天才會提出修正條例,我建議這些問題考試院要慎重考慮,不要再犯這個錯誤。否則現在已經存在10年的公務人員會害怕政府到底會不會遵循信賴保護原則,會擔心將來到底還領不領得到退休金,這些都是要考慮的問題,不要只是一刀切,再立個新法就解決了,這是為了國家長治久安、為了憲政穩定、法律的持恆性,我提醒考試院要注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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