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開放進口後,國內養豬等畜牧產業應如何因應?主張因應萊豬進口撥出的百億養豬產業升級基金中,必須加強豬糞尿處理設備的提升,並針對規模較小型的養豬場建立集中處理設施,就近共同處理附近養豬場的豬糞尿以減少環境問題「而因應萊豬進口,農委會撥出百億基金來協助養豬產業升級,其中必須加強豬糞尿處理設備的提升,針對規模較小型的養豬場,應建立小型養豬場豬糞尿集中處理設施,就近共同處理附近養豬場的豬糞尿,減少環境問題。」發言紀錄
- 委員蘇治芬書面質詢
一、我國必須正視台灣農產品品種保護
近期發生中國禁止台灣鳳梨進口,除了帶動台灣民眾及其他國家購買鳳梨風潮外,政府更應重視我國農產品品種保育及外流問題。近幾年台灣優良農產品品種屢屢傳出重要技術外流至中國,甚至已在中國育種,投入種植生產,而不只農作物品種,先前吳郭魚、草蝦、石斑魚等台灣重要品種技術皆已外流,嚴重打擊台灣產業及農民信心。而農委會日前雖已宣示要展現魄力,全力防止品種外流,但一來農產品品種持有人可能有多數人,二來種植技術等知識並非實體物品,無法透過海關檢驗防疫,因此品種外流之防護談何容易,農委會不應只流於表面,注重在邊界檢查的防範,更應從多面向產業問題著手。
台灣農產品品種改革除農民自發研究改良外,主要係來自農改場或大學研究,而其研究出之品種,如果授權給農民使用,通常會收取技術授權費,但其費用並不高。但農民通常不願支付授權費,甚至私下接枝之方式種植,導致後期研究單位不願投入研究,造成惡性循環。因此,在保育品種前,政府應該更加重視品種培育,建立農民正確使用農產品品種之觀念。此外,品種改良之進步,也能使品種外流之可能減少,並加強台灣農產品品種競爭力,所以培養育種人才是相當重要的,誰能掌握種子,誰即可控制糧食和社會,面對未來的種子戰爭,相當單位應要提前面對和布局。
而保護台灣農產品品種外,本席建議應加速台灣農業產業提升,改良農業技術,增加農業產量及品質,並應輔導農民建立國外產銷園區,以符合外國檢疫標準。可建立台灣外銷檢驗認證,或選擇國際檢驗標準認證,使台灣農產品直接與國外驗證系統接軌。此外,也應投入農產品加工,除了使農產品可以增加保存之期限,不受產季價格波動影響;透過加工還可增加農產品的價值和價格。
二、政府應加強水資源開源節流,以因應極端氣候之問題
去年因極端氣候影響,台灣降雨量僅有1,519毫米,是有紀錄以來第四低的降雨量,雖然並非歷史大旱,但因為近幾年美中貿易戰影響,大量廠商回歸台灣設廠,導致台灣工業用水量增加,所以更加劇此次缺水危機。按照台灣用水的比例,以農業用水占71%為大宗,其次是生活用水19%,最後是工業用水10%,但每每缺水時期,農業都是第一個被要求限水、限耕的產業,但工業用水卻未受影響,甚至政府優先提供備用水源給工業用水使用,形成「犧牲農業、配合工業」的現象。
而農業用水雖占有大宗,但因先前農田水利會為民間團體,多數農業水利設施,往往經評估而未予修繕,導致農業用水面臨大量流失的狀況,現今農田水利會已屬政府體系,農委會農水署應盡速全面重新檢視台灣現今農水路狀況,並全面檢討修復,改善農水路破損,及因未破損導致漏水之問題。
此外,本席建議政府應就兩大面向檢討台灣水資源問題
- (一)節流水資源,增加水資源容量,減少水源浪費
我國水庫淤積問題嚴重,以一般工程觀點,應以新建水庫代替舊有淤積水庫,較為有效率及節省資源,但台灣地狹人稠,水庫之興建往往影響周邊環境,因此無法新建過多水庫,因此使既有水庫發揮最大效用才是當務之急。而經濟部水利署於109年間,趁枯水期,水庫水位較低時,已全力清淤,增加庫容量,確實值得稱許,但清淤僅是治標之方式,治本之計仍須注重水庫上游之水土保持,加強水庫上游之水土保持計畫,清理上游攔砂壩內淤積之泥沙,才能同時減少流入水庫內之泥沙。因此,本席籲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加強研議水庫上游水土保持計畫,以減少風災期間,大量泥沙流入水庫。
另,台灣水價相對低廉,一般民生用水一度約7~9元,工業用水一度也僅12元,水資源成本低廉連帶也會造成無形浪費,台灣水費已27年未漲價,是否應研議針對用水大戶或工業、商業用水增加收費,政府宜斟酌不影響民生經濟之情況下,適度調節水費之收費標準。
(二)增加水資源來源,留住台灣的水資源
台灣因所處環境及地形影響,降水集中於雨季,因地形陡峭,雨水降下後快速流入海中,因此,除水庫用水外,台灣也依賴抽取使用地下水,因此政府應朝向留住並非降於集水區域內之水資源,於地下水補注區規畫滯洪池,可以有效補注地下水,建立地下水水庫,並應嚴加管控台灣地下水抽取,並免過度使用。
此外,大量使用水資源之工業,政府應要求廠商建立水資源回收設施,有效回收利用工業用水,而台灣不斷向科技廠商招商,工業區用水勢必會不斷增加。
本席建議在目前新規劃的工業區必須加強水資源回收設施之設置,且須要求各企業重新檢視其製程,減少水資源之浪費,否則,將來必定上演農、工搶水大戰,最終輸家的都是台灣的產業及人民。
三、落實禽畜糞再利用及再利用設備建設
農委會109年推動雞糞加工肥料政策,除提供產製技術諮詢與輔導外,也鬆綁相關法規,恢復「雞糞加工肥料」品目,開放以雞糞為主原料(50%以上),透過乾燥與造粒方式處理,符合品目規範者,可向該會農糧署申請肥料登記證。然禽畜糞因味道問題,無法在牧場附近建設堆肥廠或再利用處理設施,往往需要運送至外縣市處理廠。但運送途中,又因禽畜糞味道造成周圍民眾反彈;顯見,禽畜糞再處理設施因其味道問題,易造成周圍民眾反彈,故應減少其移動範圍,就源處理。
而因應萊豬進口,農委會撥出百億基金來協助養豬產業升級,其中必須加強豬糞尿處理設備的提升,針對規模較小型的養豬場,應建立小型養豬場豬糞尿集中處理設施,就近共同處理附近養豬場的豬糞尿,減少環境問題。
四、應檢討農會選舉弊端
我國農會係自日據時代開始建立的農民組織,經過國民政府、解嚴、政黨輪替後,農會法已歷經多次修法,但整體而言,農會內部結構並未受到大規模的改變。每每四年一到,農會改選時,新聞版面總是充滿各地農會選舉弊端,無論是賄選、黑函,甚至是暴力行為,全都是因為農會背後利益龐大。且相對其他選舉,較好控制選舉結果,因此台灣農會選舉普遍已被派系控制,縱有抱負,想改革農會之士,往往不得其門而入,常年下來,農會只成為地方派系的政治利益提款機。
- 而農會組織之目的,係為協助農民發展農業,並作為政府宣導政策之協助者,但現今農會卻是右手拿政府補助,左手發展派系,置農民利益於何處?完全沒有發揮農會應照顧農民的應有角色。因此,欲改革農會,應從以下兩點著手
(一)廢除一戶一會員制
起初農會設下一戶一會員之限制,係因早期從農人口眾,如每戶從農人口皆加入農會,其農會會費將造成農家負擔,且早期農戶之農業決策,多由其家主定奪,因此設下一戶一會員之限制。然時至今日,農會會費已非負擔,且農業技術進步,農民農暇時間增加,可以參與農會運作。而現今農會會員平均年齡偏高,正是因為一戶一會員限制青農及新農民加入,導致農會選舉權集中於少部分人身上,使有心人士得以操控選舉。
(二)理事直選
現今農會仍採取會員選出代表,再由代表選出理事之間接選舉制度,但以現今農會規模及公民教育觀念,似無堅持間接選舉制度之必要,應配合解除一戶一會員制度後,開放農會理事由會員直選,可以大大減少農會選舉被操控之可能,避免農會資源把持於少數派系手中。
我國農會迄今仍有諸多問題尚須解決,雖可參諸農田水利會之模式,收歸公有管理,但農會仍有其存在之必要,具備人民團體之地位,可使其於運作中更有彈性,因應大環境之變化。但農會選舉弊端之問題依然是農委會當前最須解決之問題,雖農會法及相關法規已有詳細之規定,但其於實際執行過程中,仍受地方政府及縣有農會派系影響,受不利處分之相對人無法有效申訴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嚴格審查其法律遵守問題。
本席建請農委會應研議如何有效要求地方農會遵照農會法相關法律舉辦選舉及相關資格審查,避免流於個人派系影響,使其選舉失去公平性,農委會應有積極作為及相關對應措施。
五、強化電力線沿海防護
今年年初雲林縣台西鄉沿海養池魚塭發生大量養殖死亡,除了因為年初接連遇到強大冷氣團外,也因養殖業者同時大量使用電力設備,加上台電沿海電線電路礙子積鹽,導致電線斷線,魚塭無法維持溫度和溶氧量,導致魚群大量死亡。而台電沿海電線斷電問題已非第一次發生,因沿海地區海風通常夾帶海鹽,往往會積聚在電線杆上的礙子,日積月累後會形成鹽塊,影響電路,造成斷電。台電雖已增加清洗電線桿礙子工程,但清洗礙子僅治標不治本,且電路工程一處斷電即全線斷電。
本席建請台電應加速研議將我國沿海地區電線線路地下化,如地下化工程所費過鉅,應研究有效防止礙子積鹽之防護設備,從根本解決積鹽問題。
六、擴大中部科學園區虎尾園區
中部科學園區虎尾園區占地97公頃,位處台中和台南二科學園區之間;鄰近中山高、台1、台17、東西向快速道路,東鄰高鐵雲林站,交通和生活機能都相當便利。
虎尾園區2014年開辦,自今園區土地的出租率幾乎已完全出租,可見虎尾園區對產業及地方的重要性。為因應產業布局及雲林在地的雲林科技大學、虎尾科技大學、環球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學生就業,實有必要擴大虎尾園區的基地。
機械及工具機是台灣重要的傳統產業,也是未來輸出的重要產業;如近年來每年在雲林舉辦的農機展,是農民、農機業者的大事;另,航太的零件製造也是中部地區熱絡發展的產業。
在虎尾科學園區旁的原虎尾空軍基地,如能劃入虎尾科學園區用地,打造機械和工具機的產業聚落,進而結合附近的科技大學發展航太零件產業,成為漢翔航空的衛星基地,也可連結未來褒忠農業機械園區。如此,不但可以延續虎尾空軍基地的航空紋理,更以空軍基地打造航太產業。
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科技部應加速擴大中部科學園區虎尾園區,協調國防部將原虎尾空軍基地納入虎尾科學園區基地,以工具機械產業為主,發展成航太零組件的產業聚落。
綜合以上意見,建請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研謀善策,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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