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美玲於內政委員會第5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罷免的投票門檻應該依照該職務的性質和選舉方式不同而做不同的規劃,要求中選會多加研究「所以我想中選會這邊是否針對罷免的投票門檻應該依照該職務的性質和選舉方式不同而做不同的規劃?」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連署民眾不管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都應該有撤回連署的權利,質疑為何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沒有辦法用同樣的方式處理「可是問題是民眾不管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應該都有撤回連署的權利,這個設計上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會分成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沒有辦法用同樣的方式來做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引用民法等法條請求撤回公投連署,若對方置之不理或走上司法訴訟途徑曠日廢時,到時公投案可能已經結束「可是,主委,我們也認為說不管你引用哪一個法條,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或是要走上司法訴訟途徑的話,也是曠日廢時。」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單一選區立委、縣市長的罷免門檻相對太低,複數選區議員、地方代表的罷免門檻太高「所以像單一選區,比如說立委、縣市長,他們的罷免門檻相對就太低了一點。像複數選區的議員、地方代表來講,罷免的門檻就太高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第二階段連署不能撤回的規定有檢討的空間,主張有修改的空間「是,沒有錯,所以這樣子的話,我們才認為這個部分有檢討的空間。」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議員選舉得票率最多約為當地選舉人的10%,而同意票達選舉人數25%的罷免門檻,可能容易引發政治鬥爭,使議員或代表容易被罷免。「像議員選舉的得票率了不起是當地選舉人的10%而已,可是你的罷免門檻方面,25%的人就可以罷免掉這個議員或是代表,這個可能很容易就有一些政治上的鬥爭啦等等,某個議員或代表可能很容易就被罷免掉」

發言紀錄

  1. 羅委員美玲

    (9時26分)謝謝主席,有請李主委。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好。

  4. 羅委員美玲

    主委好。針對這一次藻礁公投的連署,我不知道中選會知不知道最近有很多民眾反映他們想要撤回連署,中選會知道這件事情嗎?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知道,也有民眾直接向中選會反映他們希望能夠撤回藻礁公投的連署。

  6. 羅委員美玲

    OK,我想主委應該清楚為什麼有些民眾想要撤回,因為說實在的,這個藻礁公投其實是一個舊案,像早期所提出來的規劃,是指整個三接的開發是在232公頃的土地上面去做擴建,當初民眾認為是這樣子,所以有很大的反彈;可是後來經過2018年中油提出了替代方案,也就是把整個開發的面積限縮到23公頃,而且是設在原來已經開發的基地上面,就沒有所謂擴建的問題。現在有很多民眾在連署完之後才認知到這一點,這是其中的一個點,現在他們想要撤回連署,中選會怎麼處理呢?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根據公投法的規定,只有在第一階段提案的過程當中有所謂撤回的規定,如果進入到第二階段的連署的話,就中選會來講,就沒有所謂的撤回了。

  8. 羅委員美玲

    為什麼當初會有這樣子的設計呢?很多民眾連署完,也就是中選會公告通過第一階段,因為當初的訊息非常的片面、不完整,所以他們都連署下去了,現在已經通過了第一階段,你們也都已經公告了,就像主委所講的,等到進到第二階段連署的時候,中選會卻說沒有辦法讓民眾撤回,可是問題是民眾不管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應該都有撤回連署的權利,這個設計上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會分成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沒有辦法用同樣的方式來做處理?

  9. 李主任委員進勇

    的確,這個在法制上是有討論的空間,以外國的立法例來講,連署還是有撤回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們的公投法是沒有的,所以……

  10. 羅委員美玲

    你們有沒有想要朝向修正的方向?目前我們辦公室都會接到一些民眾反映,在第一階段公告以前,他們的訊息是不完整的,就連署下去了,當初大家連署的初衷也是為了愛護臺灣,不要破壞藻礁的生存,問題是他們發現說其實在2018年的時候,中油已經做了修正,把整個土地都限縮在原來開發的土地上面,可是他們覺得說這樣子跟我原來的認知是不一樣的,但已經進入第二階段了,這部分是不是有修改的空間?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想修改還是曠日廢時,這麼一個案子在目前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只有一種解決方式,就是原來參與連署的人趕快去跟連署的提案人說我不要了、你幫我把我這份連署撤掉。

  12. 羅委員美玲

    主委,我知道,中選會認為說這是當事人跟公投領銜單位之間的關係嘛,你們覺得說目前的法制就是這樣規定,所以沒有辦法處理……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

    現行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

  14. 羅委員美玲

    OK。也有法界人士也提出來他們的見解,現在要怎麼撤回呢?也許我口頭上說我要撤回,但他不讓你撤回時該怎麼辦呢?那目前的救濟方式可能就是引用民法第八十八條的「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或者是引用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的「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或引用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託契約」,甚至於還需要寄這個存證信函,讓對方知道有被告知的這個法律條件。還有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法界人士說可以引用上述這些法條,可是,主委,我們也認為說不管你引用哪一個法條,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或是要走上司法訴訟途徑的話,也是曠日廢時。因為有些民眾說他們也跟這個共同領銜單位說要撤回,對方也有置之不理的狀況,對不對?像這樣的情況,就算你引用這些法條,也走上訴訟的這條路,到時公投案可能也已經結束了。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跟委員做個說明,剛剛委員所引的這些法條都是屬於民法相關的規定,這是私法領域的範疇,這個私法的關係是存在與連署人跟領銜人之間,如果連署人跟領銜人之間已為相當的一個要求、陳述了,而這個領銜人沒有辦法去履行他的責任的話,那應該是從領銜人跟連署人之間的私法關係去解決,但是這個私法相關的規定,在我們公法來處理,即公家機關處理這個公投案的時候,並不能夠適用,這一點也請大家務必瞭解。

  16. 羅委員美玲

    法界人士提出說可以用這些民法的條文……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那是私人的關係。

  18. 羅委員美玲

    可是對於中選會來講,你認為說這部分……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不能夠用這樣子的規定來同意……

  20. 羅委員美玲

    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那中選會在第二階段的時候能夠扮演更多的角色嗎?

  2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在第二階段,我們的責任就是依法來查對、審核,符合規定的,我們就……

  22. 羅委員美玲

    所以在第二階段,撤回這個部分就不是中選會的事情了嘛?

  2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必須要很清楚的講,中選會是不能夠來處理這部分。

  24. 羅委員美玲

    中選會認為這部分有沒有可能說比照第一階段這樣子?為什麼第一階段的時候中選會認為說這個部分可以撤回,第二階段就不行?

  25. 李主任委員進勇

    那是因為法律的規定。

  26. 羅委員美玲

    對嘛,就是說這個法律有沒有問題嘛?

  2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剛才跟委員報告過,在外國的法制上,在第二階段還有允許撤回的規定……

  28. 羅委員美玲

    是沒錯,那我們臺灣這邊有沒有說因為這樣而有想要修法的這個想法?

  29. 李主任委員進勇

    以前有,但也很少發生過連署之後還撤回這樣的案例。

  30. 羅委員美玲

    但這一次的藻礁公投卻發生了很多民眾反映……

  31. 李主任委員進勇

    甚至於投書到我們中選會。

  32. 羅委員美玲

    是,沒有錯,所以這樣子的話,我們才認為這個部分有檢討的空間。

  3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也會進行檢討,社會各界共同來討論。

  34. 羅委員美玲

    好,謝謝主委。

  35. 再來,本席還有一點想要跟主委來探討,就是說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的罷免門檻的形式,到目前為止都是一樣的嘛,不管是單一選區或是複數選區,罷免案的通過條件一律都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而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以上,所以像單一選區,比如說立委、縣市長,他們的罷免門檻相對就太低了一點。像複數選區的議員、地方代表來講,罷免的門檻就太高了,而目前這個部分一直都在被討論,所以我想中選會這邊是否針對罷免的投票門檻應該依照該職務的性質和選舉方式不同而做不同的規劃?主委,您認為呢?

  36.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最近這段時間,我們有聽到社會上很多討論的聲音,雖然在法制上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但是作為一個選務機關,我們當然也相當的關心,如果內政部有徵詢我們中選會意見的話,我們會把意見反映給他們。

  37. 羅委員美玲

    像議員選舉的得票率了不起是當地選舉人的10%而已,可是你的罷免門檻方面,25%的人就可以罷免掉這個議員或是代表,這個可能很容易就有一些政治上的鬥爭啦等等,某個議員或代表可能很容易就被罷免掉,所以這部分本席也認為說有探討的空間,中選會這邊可能要多加研究。

  38.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關注。

  39. 羅委員美玲

    最後我想請教的就是,我們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二條有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請教主委,什麼叫做「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在四年內不可以再參與這個選舉?這部分可否做一個解釋?因為我發現中選會跟我們內政部民政司對此的定義是不一樣的。

  40. 李主任委員進勇

    的確,因為法律的主管機關也是內政部,內政部就這一點也來徵詢過中選會的意見,中選會提供了我們的意見給內政部作為參考,目前大家還在進行討論當中。

  41. 羅委員美玲

    所以目前我們這個選罷法第九十二條還在討論它的定義是什麼?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嗎?

  42.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管機關內政部還沒有作出正式的一個函釋。

  43. 羅委員美玲

    這個部分真的讓本席覺得很不可思議,法條已經訂出來了,對於什麼叫「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的定義到目前為止居然都還沒有訂出來,因為我看到……

  44.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希望能夠更周延,所以……

  45. 羅委員美玲

    2022年的選舉馬上就要到了,那您這個定義到底是要怎麼定義,是不是請主委這邊儘速跟內政部民政司來探討,然後交一份報告到本席辦公室,可以嗎?因為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做釐清,民眾應該要知道說第九十二條「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的定義是什麼。

  46.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的確需要能夠趕快有一個共同的看法,以澄清社會的疑慮,那我們也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意見。站在選務立場,我們也會提供意見供他們參考。

  47. 羅委員美玲

    好,謝謝,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羅美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