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年資補償金不應因退休時間不同而有差別,既然當初是因新舊制改變的權益補償,不應今年才退休就沒有。「當初之所以要補償,是因為新舊制改變,怎麼會跟退休的時間有關?那是他的權益啊!怎麼會因為他今年才退休所以就沒有,而前年或之前退休的人就有呢?」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教人員應恢復因新舊制改變而設的年資補償金,認為這是當時制度變更的補償方式,且軍方仍保有,基於公平公教人員也應有。「可是軍的部分有的話,我就說應該要有嘛!因為的確它就是由於新舊制改變,當時制度上的補償方式,所以我還是主張,到時候我們再做一些討論。」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六十七條修正草案在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外,增加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等不確定條件,會使應依物價調整無法真正落實。「但我看到現在送出來的修正案,還要考量到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等,增加了很多附加條件。大法官釋憲雖然提出了應該要根據物價調整,可是這樣子加了很多條件之後,原本應根據物價調整、真正反映在相關的調整上,會不會反而變成是沒辦法了?」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六十七條關於給與調整的規定應比照勞保條例,若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就應予以調整,回歸大法官解釋最單純的主張。「因此這個條文,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保條例,如果檢討的結果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就應該予以調整。」發言紀錄
- 林委員奕華
(12時4分)先請問銓敘部周部長,首先也要謝謝主席排案,上個會期剛好我當國民黨黨團書記長,之前的召委是李貴敏委員,對於勞工和軍公教制度的部分,那時候有說要做檢討,在上個會期得到了一個好的回應,而今天也很謝謝、很快地就把公務人員相關的修法草案送出來。
當時最主要的原因是,原來在勞工的部分是叫做提撥免稅、提領繳稅,軍公教則是提撥繳稅、提領免稅。但因為勞工部分的繳稅標準是78.1萬元,平均下來每個月的退休金大概是6.5萬元,基本上來講,勞工在領取的時候也達不到這樣的標準,所以等於是提撥免稅、領取也是免稅的狀態,因此這次要謝謝、做這樣的一個修正。但後來看了一下報告,我在研究的時候,其實我除了送這條的修正案之外,還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其實在第九條,只要把領取改為提繳,好像就解決全部的問題了,是不是這樣子?請部長說明一下。要不然的話現在變成是,公務人員部分由於考試院的速度比較快、送進來了,但其他的部會,國防部、教育部等等還沒有送過來。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 周部長志宏
退撫基金管理條例要會銜行政院,所以比較慢,但應該都已經送到大院來了。
- 林委員奕華
對,我是說你的部分嘛!但這個送進來修正之後,軍公教的這些是不是全部都解決了?
- 周部長志宏
對。
- 林委員奕華
我的意思是,只要修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其實就……
- 周部長志宏
不能只修第九條,提繳的部分各都要修。
- 林委員奕華
那時候是說,相關的還是都必須要修。
- 周部長志宏
對。
- 林委員奕華
好。我們會比較擔心,當然你們這邊比較快,如果其他的比較慢,原來我們希望自明年開始施行的部分,因為其他的配套還沒有一併到位,會不會讓召委沒辦法在這個會期處理完畢?
- 周部長志宏
實施日期會一致、統一,因為協調好了,都是111年1月1日。
- 林委員奕華
應該修的相關部分,這個會期內全部都會送進來?
- 周部長志宏
對,配套。
- 林委員奕華
好,到時再麻煩召委,儘速讓這個事情定案,我想大家都非常地期待。
另外是因為大法官釋憲的部分,所以要調整撫卹法第六十七條嘛!日本有一個說法叫做「下流老人」,大家都聽過,也就是又老又窮。當然有人說是年改之後,但說實在的我真的碰到滿多個案,可能所領到的錢,如果他生病,事實上支出是大於每個月領取的退休金。第六十七條的修正案,對照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該規定是「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我看到現在送出來的修正案,還要考量到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等,增加了很多附加條件。大法官釋憲雖然提出了應該要根據物價調整,可是這樣子加了很多條件之後,原本應根據物價調整、真正反映在相關的調整上,會不會反而變成是沒辦法了?
因此這個條文,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保條例,如果檢討的結果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就應該予以調整。部長的看法是怎麼樣?
- 周部長志宏
物價指數的變動是最重要的因素,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是一定要調整,避免實質所得減少。但退撫基金的給與涉及到整個退撫基金本身,有時候涉及到政府財政和經濟的狀況,所以……
- 林委員奕華
但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我就覺得你們加了很多門檻,而且是很不確定的因素。
- 周部長志宏
對,那要公平判斷。
- 林委員奕華
當然這個還沒有送出來,但我認為其實就回歸到大法官會議解釋最單純的主張,到時候我會送修正條文草案,希望你們回去可以考慮一下,我們覺得這樣子可能比較符合大法官會議原來的主張,到時候我們可以再做相關的討論。
最後我想問一個問題,跟今天的主題比較沒有關係。請問考試院的周參事兼組長,現在國考和高考非選擇題的部分,好像都不能公布參考答案,對不對?
- 主席
請考試院第二組周參事兼組長說明。
- 周參事兼組長秋玲
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不是非常清楚。因為是考選部那邊的,我負責的是銓敘部的業務。
- 林委員奕華
等於你們考試院不是每個人都熟悉這個部分,好。要不然之後我再來主張。
此外,這次的修正裡面,我還提了年資新舊制改變的補償金部分,雖然你們現在的回答是,當初修法就把它修掉了,但我們都知道軍的部分是維持的,公教的則被拿掉。我一直強調,其實這跟退休金無關,是因為制度改變造成他們權益上的損失,所以必須要有補償金。上一屆我剛進立法院,大家幾乎快要有共識了,但後來很可惜沒有通過。我希望這一屆有新的開始,就年資補償金,我認為應該要回歸到比較理性、公平的原則,當公教人員老了的時候,還給一些人應有的公道。這部分部長要不要也簡單回應一下?
- 周部長志宏
補償金部分,過去的制度設計其實已經達到目的,但最後實施的結果可能會造成一個狀況,就是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或者所得跟現職人員差不多,所以在年改的時候才希望取消這個制度,給了一年緩衝期。年資補償金的制度已經達成階段性功能,過去該做補償的部分其實已經有達到目的了。
- 林委員奕華
當初之所以要補償,是因為新舊制改變,怎麼會跟退休的時間有關?那是他的權益啊!怎麼會因為他今年才退休所以就沒有,而前年或之前退休的人就有呢?
- 周部長志宏
是服務的年資,如果薪資年資愈長,那個補償金顯現的效果就會超過原來真正要補償的意義。
- 林委員奕華
這樣子的話,那你要告訴我為什麼軍方有嘛!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這部分我還是希望大家可以比較理性地討論,就是公平啊!要不然的話,照部長這樣講,那軍的部分就應該沒有,可是軍的部分有的話,我就說應該要有嘛!因為的確它就是由於新舊制改變,當時制度上的補償方式,所以我還是主張,到時候我們再做一些討論。
今天先針對我有提出修正的部分來就教,希望到時候在主席的安排之下,最起碼就沒有爭議的法條我們可以先趕快送出,去如果真的有些尚待討論,那先保留,但我希望這次針對相關條文的修正能儘快有一些進展,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奕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