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財政委員會第14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質疑三年前強行通過軍公教退休金時未談信賴保護原則,認為與此次為機要費相關人員談信賴保護原則相比不公平、不合理「在此我要問,3年前民進黨強行通過軍公教退休金,那時候怎麼不談信賴保護原則?現在談機要費相關人員的責任就談信賴保護原則,這樣公平、合理嗎?」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今天財委會審查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從兩個層面來看。第一個是程序上的問題。有關機要費的報支、核銷,涉及到總統府相關業務,為什麼今天沒有派任何官員列席?不尊重立法院,此其一。其二,本草案會計法要排除財務責任,但是會計法並不是審計法的特別法,到時候修正通過會產生會計法跟審計法的競合問題,今天為什麼沒有請審計部派員列席?其三,這個事情涉及審判中的相關個案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司法院為什麼沒有派員列席?這是本席的三個程序問題,等一下看主席怎麼處理。

  2. 另外,有關實質內容的部分,這一次針對機要費免除財務責任,不追究民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全面免除各項責任,政府以後怎麼要求一般公務人員負相關責任?符合比例原則嗎?符合公平正義嗎?再者,修正草案要溯及既往到95年12月31日之前,但是國務機要費從民國38年以來就有,請主計總處先清查38年到現在或者到95年12月31日前到底有多少國務機要費,既然要溯及既往,財委會、立法院審查相關法案不可以在不清不楚的情況底下胡亂溯及既往,所以先把到底有多少國務機要費清理出來。第三,免除責任的範圍擴及到報支、經辦、核銷、支用,還有一個概括條款,就是其他相關人員。請教所謂「其他相關人員」,很清楚的這個要免除刑事責任,這種概括的籠統規定違反相關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第四,主計總處的報告裡面提到,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人員,是否應比照特別費給予善意的信賴保護原則?再講一次,是信賴保護原則。在此我要問,3年前民進黨強行通過軍公教退休金,那時候怎麼不談信賴保護原則?現在談機要費相關人員的責任就談信賴保護原則,這樣公平、合理嗎?

  3. 以上不管是程序上或是實質內容,所涉及到的層面非常廣,民進黨今天假設要強行通過、要強行送出財委會,面對各界的質疑,請問民進黨要不要出來跟大眾講清楚、說明白?所以我很具體的建議,這個案子先召開公聽會,聽聽各界的意見,也聽聽各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有共識再做後續的審查。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