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修法時應拿掉軍公教退休金調整機制中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等限制,質疑增列限制根本是在糊弄軍公教人員而不調整。「我覺得根本就是在糊弄軍公教人員!所以這部分在修法的時候,我建議必須把它拿掉。」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反對以扣除或減低私校獎補助款的方式阻止私校回聘退休軍公教人員,主張應改以鼓勵措施促進年輕教師進入學校任教。「我反對用扣除獎補助款這樣的方式,我覺得這不是一個健康的方法。所以麻煩教育部想一個比較健康的方式,讓大家願意有更多的年輕老師進到學校任教。」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軍公教退撫基金提撥免稅應自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今年實施以實現公平。「我們都贊成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能夠現在就看到公平,並在今年能夠予以實施。」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奕華

    (10時37分)本席要詢問幾個問題,首先是有共識的部分,就是有關月繳付退撫基金的費用,我們要把它變成免稅。但是對於實施點,我想請教次長或是哪位可以回答的官員。我們都知道所得稅的最後統計是在年底,次年5月才申報課稅,所以我們如果真的在這個會期讓它全部通過的話,能不能就從110年開始實施?

  2. 現在政府說通過後要在111年開始實施,但這樣變成到112年5月申報的時候才會呈現出來。是不是能夠從110年就開始實施?

  3. 主席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4. 林次長騰蛟

    報告委員,確實委員有提出這樣的提案,不過這部分院版考量到,現在已經4月份了,修正案經過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可能就5月、6月份了。前面的1月份到3月份已經完成薪資的撥付和申報。由於軍、公、教單位涉及到很多的扣繳機關,這部分會牽涉到所有扣繳機關系統要去做預為修正,以及行政上的作業,確實需要……

  5. 林委員奕華

    次長,我覺得你們都太本位主義了,說什麼1月到3月已經作業了,那個作業在年底的時候可以用新的方式來計算,還是可以處理的。我覺得這只是做與不做,或要與不要的問題。關於這部分,等一下聯席討論的時候,我會比較主張從今年就開始實施。尤其大家已經發現不合理了,你們還要等到明年才開始實施?我認為,既然已經發現不對,進行修法了,如果還要等到明年1月才開始實施,我覺得說不過去,所以要再次表達我的主張。

  6. 其次,關於剛剛有委員提到的年資補償金,我要重申它和年金無關,和退休金無關。它是因為新制、舊制年資造成落差的補償金,經費來源也不是基金而是政府的公務預算,所以它和退休金根本是兩碼事,上次你們的回答,我沒有辦法接受。

  7. 關於今天的討論,我同意有爭議的部分先留在委員會,沒爭議的部分先送出去,起碼剛剛講到的免稅是沒有爭議的,可以先送出去,但我還是要再重申一下我的立場。

  8. 有關年金調整部分,修正案第六十七條加了一堆有的、沒的限制。大法官釋憲的內容只有提到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已,並沒有叫你們還要衡量國家整體財政等這些情況。能不能請次長再回應一下,為什麼需要衡量國家整體財政情況?那是不調整的意思嗎?

  9. 要說國家財政,政府永遠都說國家財政不好,赤字那麼多,負債那麼多,對不對?怎麼樣國家財政都不會好,那意思是怎樣都永遠調不了,都沒有辦法跟著物價指數、消費者指數變動嗎?在勞工部分就沒有這些限制,為什麼到軍、公、教就有這麼多限制?能回答我嗎?

  10. 林次長騰蛟

    報告委員,這次院版的修正案中提到,如果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一定要做調整,或是每四年也必須做個調整。所以基本上在這樣的條件下,會進行調整的機制。

  11. 至於調整的比率,院版建議參酌國家財政、民間薪資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

  12. 林委員奕華

    對,你們寫了很多。

  13. 林次長騰蛟

    未必只針對消費者物價指數這個單一的因素來做考量。

  14. 林委員奕華

    對。我剛才已經唸出來了,勞工的部分多簡單,只有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勞工部分寫得清清楚楚,到了軍、公、教就還要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等等。國家財政負債那麼多,所以我說你們的意思就是不調嘛!這些好像都是回應大法官釋憲所做的解釋,結果呢?我覺得根本就是在糊弄軍公教人員!所以這部分在修法的時候,我建議必須把它拿掉。

  15. 還有,關於退休教師回聘的問題,請教次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也是因為違憲才提出修正的,對不對?

  16. 林次長騰蛟

    是的。

  17. 林委員奕華

    但是你們提了4點方案,就是說,希望私校不要回聘退休軍公教人員。當然我贊成教師年輕化,但是你們報告裡寫的措施,次長有看過嗎?

  18. 林次長騰蛟

    有,我們採取2個策略,就是降低私校聘任意願和退休再任的意願。

  19. 林委員奕華

    沒有,你是要扣除他們的補助。

  20. 林次長騰蛟

    對,包括……

  21. 林委員奕華

    我先請問,現在蘇院長幾歲?退輔會主委幾歲?現在國營事業的董事長,次長知道他們幾歲嗎?他們都超過65歲,很多人超過70歲。今天你不用一些方式來鼓勵,讓年輕的老師有機會進到學校,而是用扣除、減低對學校補助款的方法,次長覺得教育部這種方法適合嗎?

  22. 林次長騰蛟

    如果是扣減獎補助款或是降低私校聘任的意願,當然如果私校的意願不是那麼高,可能就會……

  23. 林委員奕華

    我舉例來說,有些科目聘請資深、有經驗又有專業的退休軍公教當老師,為什麼不行呢?我覺得你們用這樣的方式,我沒辦法認同。你們可以鼓勵,我也贊成教師年輕化,而且說來你們很矛盾,你們把軍公教的退休年齡都訂在65歲,這就讓年輕人的機會變少。現在在私校部分,你們用扣獎補助款的方式,希望學校拿獎補助款來聘用年輕的人,少聘資深的人。我真的認為這樣的方法值得檢討。

  24. 次長能不能回去檢討一下?你們應該是拿出鼓勵措施嘛!

  25. 林次長騰蛟

    鼓勵措施的部分也……

  26. 林委員奕華

    要不然的話,就我剛才講的,針對一些資深的人,為什麼學校不能聘任他們,讓他們做好的教學?為什麼不行?

  27. 林次長騰蛟

    鼓勵措施的部分,教育部長期都是鼓勵私立學校聘請年輕優秀的老師。

  28. 主席

    林委員,時間到了。

  29. 林委員奕華

    你可以用鼓勵的方法。我反對用扣除獎補助款這樣的方式,我覺得這不是一個健康的方法。所以麻煩教育部想一個比較健康的方式,讓大家願意有更多的年輕老師進到學校任教。謝謝。

  30. 林次長騰蛟

    謝謝林委員。

  31. 主席

    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主席

    剛剛大體討論已經講過了,大家都沒有……

  34. 黃委員世杰

    現在要逐條,你要一條、一條,還是要什麼樣?

  35. 林委員奕華

    現在是第四條,主席宣布第四條了!

  36. 主席

    剛剛那個程序過了,您後來的質詢是我們過了那個程序之後,回頭讓您補質詢的,好不好?所以我們現在進入逐條,第四條、修正動議1及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37. 林委員奕華

    您的修正動議1也是嗎?

  38. 主席

    對。

  39. 林委員奕華

    這部分只是俾利體制一致性和完整性而已啦!所以是有關月補償金的文字予以刪除。

  40. 劉委員世芳

    我程序上問一下,我們現在要討論的修正動議,是針對修正動議1來討論嗎?

  41. 主席

    修正動議1裡面的第四條。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劉委員世芳

    謝謝。

  44. 主席

    沒錯,就是各位可能要跳著看。

  45. 林委員奕華

    主席,我建議問一下主管機關的意見就好。

  46. 主席

    教育部能不能回答?

  47. 林次長騰蛟

    教育部針對第四條,也是臨時動議1有關修正的部分,主要考量是退休人員於退休選擇月補償金之後,係按月來支領,其性質跟月退休金相同,而屬於月退休金的內涵,基於月補償金為月退休所得的一部分,不宜將補償金額排除於月退休所得之外,所以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調整。以上建議,謝謝。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主席

    林委員,這一條就保留,好不好?為了加快速度,教育部跟我們的意見不一樣,所以我們先作保留。

  50. 現在處理第八條,分別有行政院提案、張廖萬堅委員等21人有提案、費鴻泰委員等25人提案、賴品妤委員等16人提案、國民黨團提案、伍麗華委員等19人提案、林奕華委員等16人提案、鍾佳濱委員等20人、何欣純委員等21人、林宜瑾委員等17人,另外還有修正動議2,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51. 林委員奕華

    主席,這部分應該是最沒有爭議的部分,當時大家最有共識的就是要讓提撥部分免稅,就是這個條文。

  52. 翁委員重鈞

    施行的日期呢?

  53. 主席

    我剛剛看到有秀寳委員、宜瑾委員、婉諭委員還有許智傑委員要發言,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許委員智傑

    我和剛才的委員所提意見是一致的,在修正動議2的第一百條最後一款是「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這裡本來院版決定是111年,我們具體把它改成110年,公務員不需要再多負擔的義務就不要讓他們再多付一年的稅,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具體建議。

  56. 主席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57. 林委員奕華

    有關本條文的修正,首先要謝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該是在上會期,那時候是由李貴敏召委先排案,針對學校人員的部分,我們先進行了第一次的討論,後來才有共識要把軍公教全部納進來,也要感謝行政院和考試院相關單位的確非常守承諾,在這個會期把所有相關需要修正的法案全部都送到立法院,所以現在我們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希望能讓軍公教在提撥免稅部分能夠在這會期儘速通過,剛剛大家也都有陳述到相關的原因,原來我們在勞工的部分是提撥免稅,但提領要繳稅,但是因為主計總處在109年11月公布國人的平均年薪是64.1萬元,免稅額是78.1萬元,意思就是基本上雖然提領要繳稅,但事實上等於是不繳稅,所以這是這次為什麼要修正,使軍公教在提撥的時候也能免稅,形成一個相對的公平性,所以首先我們全數支持,也提出相關的修正案。另外,就是剛剛大家有提到實施的時間,我在今天提出的修正動議7有關第一百條的修正,看看是否有其他更適妥的位置,但重點是我想所有委員都一樣,我們都贊成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能夠現在就看到公平,並在今年能夠予以實施。

  58.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59. 陳委員椒華

    我在這邊也再次重申,支持退撫基金在該年度的薪資不必課稅,也支持從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謝謝。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處理第三十四條,分別有張廖萬堅委員等22人提案、林奕華委員等19人提案,以及修正動議第1案及修正動議第3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62.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63. 林委員奕華

    第三十四條就是有關於新、舊制差別所領的補償金,我們認為補償金不應該以前年的6月1日為界嘛!之後退休的就沒有了,不應該有這樣的差別,因為它是一個補償金的概念,並不是年金;而且因為軍、公、教中,軍可以繼續維持不管哪時候退休,他都可以領到新舊制補償金,公跟教在修法的那時候卻被拿掉,其實這部分對政府的財政負擔不會很大,因為退休是陸陸續續退的,再加上目前要有新舊制補償的人數也很少,我沒有把資料帶過來,但人數是不多的。最重要的是,我認為補償金跟退休金是兩回事,不應該因為後來我們在年金部分做修正之後,就剝奪掉當時由於新舊制差別的人所應該得到的補償。再加上它的財源是不一樣的,退休金的財源是來自於退撫基金,但所謂的補償金部分應該是來自於預算編列,兩者是不一樣的概念,所以我還是認為這部分對於本來能夠領補償金的公、教人員,我們應該維護他的權益,謝謝!

  64.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65. 陳委員椒華

    這部分我也支持林委員剛剛所提的,例如同時進去單位,但是有人先在108年6月30日前退休,就是先退的人有領,但後來退的人卻不能領。這部分因為有落日條款,金額也不大,所以我也是支持張廖萬堅委員和林奕華委員這部分的提案。以上,謝謝。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主席

    江委員講得非常快又非常好,現在已經開始有一些訴訟出現了,我看到有一些退休老師去打官司要求返還被扣繳的月退俸等等。這一條因為大家還有不同的意見,所以第七十七條保留。

  68. 接下來處理第一百條,針對第一百條,分別有院版、國民黨黨團版、伍麗華委員版、何欣純委員版、林宜瑾委員版以及兩項修正案(第二修正案及第七修正案),其實我們很早就已經討論過了,目前看起來癥結就在於免稅的部分,現在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69. 林委員奕華

    這部分牽涉到立委的職權,從剛剛一路聽下來,我覺得有些都是行政端的行政作業,可能他們的系統要做點改變,這或許會增加相關行政人員一些負擔,但如果能夠從今年開始實施,這應該是委員們的共識,所以是不是請行政部門尊重立法委員的決定?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奕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