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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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關於輪班換班間距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若同意未附期限而後來成立工會,也應徵得新工會同意,應給予新工會同意權。「人家後來也辛辛苦苦的組成一個工會,應該要給予他有一個同意權。」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關於延長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若嗣後成立工會,不分原同意有無附期限,新工會都應能行使同意權,否則無期限同意會永久拘束。「是,所以就是不分有期限或無期限,否則的話,變成你沒有訂一個期限,就會永遠拘束。」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關於彈性工時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其同意權不應無期限永久拘束,要求勞動部檢討相關函釋並檢討期限漏洞。「這個函釋應該也可以去做檢討,否則的話,像你也是律師,如果沒有期限的話,難道這個是拘束永久的嗎?這是很不合理的。」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顯智

    (14時43分)部長好,因為今年是勞動三法十週年,我們回顧的話,也希望我們勞動的權利、勞動的環境能夠越來越好,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第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等這些規定,不管是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換班的間距、七休一的調整規定或女性夜間時間等等,如果有工會的話,就要徵得工會的同意。

  2.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3. 許部長銘春

    邱委員好。對,要同意。

  4. 邱委員顯智

    這就沒有問題了。但是如果沒有工會,就有一個勞資會議,那問題來了,這張下面的第二點就是勞動部函釋,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勞資會議同意,但這一個勞資會議是有附期限的話,在原同意期限屆滿前,事業單位有組成一個工會,本來沒有工會,後來又組成了一個工會,這個如果有附期限的話,勞動部的函釋是說在其原同意期限屆期後,雇主如果要辦理的話,就要徵得工會同意,這個沒有問題。

  5. 許部長銘春

    是。

  6. 邱委員顯智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這一個勞資會議沒有附期限的話,他後來組成一個工會,依照這個解釋的話,並沒有很清楚的講要得到工會的同意,就這部分會產生一個狀況,如果它沒附期限,那這個是不是永久的?連我後來組成一個工會,我都沒有辦法行使我的同意權,勞動部的說法是說能隨時提出,再與雇主進行協商,我要請教部長,這種沒有附期限的勞資會議是不是也應該要得到工會的同意,如果他後來組成工會的話?

  7. 許部長銘春

    基本上應該是,當然在程序上,它已經完備了,我想委員你也知道,已完備的話,基本上它就要受拘束,簡單講是如此,但是我覺得如果新的工會成立,比較好的方式就是能夠大家再做一些溝通、協商。

  8. 邱委員顯智

    應該是說進行協商,但是這個新的工會也應該可以行使其同意權。

  9. 許部長銘春

    對。

  10. 邱委員顯智

    這樣是比較合理。

  11. 許部長銘春

    其實工會如果要求協商,他是不能拒絕的。

  12. 邱委員顯智

    對。

  13. 許部長銘春

    所以其實可以善用這個部分來做。

  14. 邱委員顯智

    是,所以就是不分有期限或無期限,否則的話,變成你沒有訂一個期限,就會永遠拘束。

  15. 許部長銘春

    是。

  16. 邱委員顯智

    人家後來也辛辛苦苦的組成一個工會,應該要給予他有一個同意權。

  17. 許部長銘春

    對,我是覺得可以工會可以善用協商權,他可以提出我要協商,用這種方式來解決。

  18. 邱委員顯智

    部長,我建議勞動部針對這個函釋,因為你的說法是能隨時提出,再與雇主進行協商。

  19. 許部長銘春

    是。

  20. 邱委員顯智

    這個函釋應該也可以去做檢討,否則的話,像你也是律師,如果沒有期限的話,難道這個是拘束永久的嗎?這是很不合理的。

  21. 許部長銘春

    是,我會請業務單位再研議。

  22. 邱委員顯智

    第二個,部長,我就是要跟你討論勞資會議的期限問題,事實上,依照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得併附期限,問題來了,如果這個勞資會議的決議沒有附期限的話,這下事情就大條了!如果沒有附期限的話,是不是拘束永久的?

  23. 部長,你認為呢?

  24. 許部長銘春

    其實這是配合之前的……

  25. 邱委員顯智

    對啊,所以這很不合理。

  26. 許部長銘春

    所以是說得併附期限。

  27. 邱委員顯智

    對,如果它沒有附期限,我現在的爭點就是要處理這個問題,你看這個團體協約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也就是說,你不能訂一個約,後面所有的人都被它拘束了,這是不合理的嘛!

  28. 部長,是不是可以同意,如果勞資會議決議的同意權,超過三年的話,應該縮短為三年,如果沒有定期限的話,應該也要把它限定在至少有一個期限。

  29. 許部長銘春

    我是覺得這個合理啦,併同剛剛那個函釋的部分,我請業務單位一併來檢討。

  30. 邱委員顯智

    應該是可以檢討的。

  31. 許部長銘春

    可以檢討的。

  32. 邱委員顯智

    因為這變成是一個漏洞,得附期限,如果我是資方的話,我就說我不附期限就好了,我現在簽下去之後,就拘束永久的,在法律上也沒有這個道理,任何的請求權,都有一個請求權的時效等等之類的,不會到最後結果是全部都被拘束。

  33. 最後,就是團體協約法第八條,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的時候,其協商代表以這個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這會變成有一個問題,因為它所謂的工會或是雇主團體,尤其是雇主團體這個部分,它指的是同業工會,不是法人這種雇主,比如中華航空公司,它不是指這個,所以它會導致一個狀況,如果雇主要聘請律師,比如要聘請律師擔任協商代表的話,他不需要得到工會的同意,這個沒有問題,因為他不受到第八條的拘束,這個非常清楚。

  34. 但是如果工會要聘請工會會員以外的人,律師或是比較瞭解勞動法狀況的專家學者,他就沒辦法做這個協商代表,必須要取得雇主的同意,這造成一個武器不平等的狀況,簡單來講,雇主最後要跟勞工工會協商的時侯,雇主就請律師,律師是個能言善道且精通勞動法,很多的勞動部的函釋他都非常清楚,但是工會要聘請律師來擔任這個協商代表的時候,他就受到團體協約法第八條的拘束。部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35. 許部長銘春

    我知道。

  36. 邱委員顯智

    所以是不是應該讓工會可以聘請輔佐人來擔任協商代表?這樣才是武器平等啊。

  37. 許部長銘春

    對,這個我同意,委員,這部分讓專業的人來擔任輔佐人,我覺得是合理的。

  38. 邱委員顯智

    這樣大家說不定可以比較容易去凝聚共識跟爭點。

  39. 許部長銘春

    但是這可能需要修法,這樣的方向我是認同的,但我們還要研議一下,因為這涉及到修法,請給我們一點時間。

  40. 邱委員顯智

    好,是不是能夠提出修法,讓其他的輔佐人,包括律師也可以擔任協商代表,以這個為方向。

  41. 許部長銘春

    基本上,委員的意見我是認同的,不過因為這涉及到修法,是不是讓我召集相關的團體及專家學者討論之後,我們再提出一個比較……

  42. 邱委員顯智

    好,沒問題,我知道部長是支持的,這個部分如果還有其他的考量,你當然可以再做進一步的細緻討論,這個沒有問題。

  43. 最後,勞動三法十週年,大家一直在談的一個問題就是工會組成覆蓋率的問題,因為組成工會必須要30人以上,臺灣是一個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國家,30人以下的企業,基層勞工有500萬人,占了56%,所以當你把工會組成的門檻定在這裡的時候,這500萬人是沒辦法跨越這個門檻去組成工會的。部長,這部分不管是參考香港、韓國或其他國家的工會組成門檻,尤其是人數的部分,他們都沒有這麼高啊,所以才會導致現在臺灣工會的覆蓋率是7%,也就是有93%的人沒辦法得到工會的保護。就這個部分,是不是要下修工會籌組的門檻?有進度嗎?

  44. 許部長銘春

    報告委員,這一題真的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之前我們的關係司也曾經跟相關工會開過會,大家的意見還滿分歧的啦。

  45. 邱委員顯智

    不是,現在應該要把工會籌組的門檻下修,對不對?有工會……

  46. 許部長銘春

    對,但是這個牽涉的問題很多。

  47. 邱委員顯智

    先有工會才能來處理企業工會或是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的問題,讓他們能夠發揮更重要的角色嘛。現在這一題是有500萬人連這個門檻都沒有辦法突破啊,占了56%耶,所以這個部分真的有必要去做檢討。否則10年之後,難道你希望10年之後,臺灣的工會組成率還是7%嗎?這樣我們是沒辦法交代的!

  48. 許部長銘春

    對,報告委員,這個議題也是今年我們要納入討論的重要議題之一,我們大概會再做一些討論跟研議、檢視,看怎麼樣來凝聚共識,這個議題的確討論很久了,但一直沒辦法能有一個……

  49. 邱委員顯智

    因為時間的關係,主席也站起來了,部長,我真的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澈底做檢討,然後下修工會籌組的門檻,因為比較法上面也沒有像臺灣這麼高的。更何況有些國家的工會籌組門檻沒有像我們這麼高,而且他們不像臺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國家,但我們是喔,我們是中小企業為主、基層勞工這麼多的國家,但是卻有500萬人根本沒有辦法達到組織工會應有30人連署發起的門檻,這些人是占56%耶!

  50. 許部長銘春

    這個問題牽涉到的不是只有降人數而已,其他相關的配套也都要一併去考量。

  51. 邱委員顯智

    沒關係,你可以設計相關的配套出來,這個我也同意,不過不應該在人數這邊就把它卡住!

  52. 許部長銘春

    這個我們再來積極研議啦。

  53.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