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關於輪班換班間距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若同意未附期限而後來成立工會,也應徵得新工會同意,應給予新工會同意權。「人家後來也辛辛苦苦的組成一個工會,應該要給予他有一個同意權。」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關於延長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若嗣後成立工會,不分原同意有無附期限,新工會都應能行使同意權,否則無期限同意會永久拘束。「是,所以就是不分有期限或無期限,否則的話,變成你沒有訂一個期限,就會永遠拘束。」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關於彈性工時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其同意權不應無期限永久拘束,要求勞動部檢討相關函釋並檢討期限漏洞。「這個函釋應該也可以去做檢討,否則的話,像你也是律師,如果沒有期限的話,難道這個是拘束永久的嗎?這是很不合理的。」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14時43分)部長好,因為今年是勞動三法十週年,我們回顧的話,也希望我們勞動的權利、勞動的環境能夠越來越好,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第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等這些規定,不管是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換班的間距、七休一的調整規定或女性夜間時間等等,如果有工會的話,就要徵得工會的同意。
- 主席
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銘春
邱委員好。對,要同意。
- 邱委員顯智
這就沒有問題了。但是如果沒有工會,就有一個勞資會議,那問題來了,這張下面的第二點就是勞動部函釋,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勞資會議同意,但這一個勞資會議是有附期限的話,在原同意期限屆滿前,事業單位有組成一個工會,本來沒有工會,後來又組成了一個工會,這個如果有附期限的話,勞動部的函釋是說在其原同意期限屆期後,雇主如果要辦理的話,就要徵得工會同意,這個沒有問題。
- 許部長銘春
是。
- 邱委員顯智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這一個勞資會議沒有附期限的話,他後來組成一個工會,依照這個解釋的話,並沒有很清楚的講要得到工會的同意,就這部分會產生一個狀況,如果它沒附期限,那這個是不是永久的?連我後來組成一個工會,我都沒有辦法行使我的同意權,勞動部的說法是說能隨時提出,再與雇主進行協商,我要請教部長,這種沒有附期限的勞資會議是不是也應該要得到工會的同意,如果他後來組成工會的話?
- 許部長銘春
基本上應該是,當然在程序上,它已經完備了,我想委員你也知道,已完備的話,基本上它就要受拘束,簡單講是如此,但是我覺得如果新的工會成立,比較好的方式就是能夠大家再做一些溝通、協商。
- 邱委員顯智
應該是說進行協商,但是這個新的工會也應該可以行使其同意權。
- 許部長銘春
對。
- 邱委員顯智
這樣是比較合理。
- 許部長銘春
其實工會如果要求協商,他是不能拒絕的。
- 邱委員顯智
對。
- 許部長銘春
所以其實可以善用這個部分來做。
- 邱委員顯智
是,所以就是不分有期限或無期限,否則的話,變成你沒有訂一個期限,就會永遠拘束。
- 許部長銘春
是。
- 邱委員顯智
人家後來也辛辛苦苦的組成一個工會,應該要給予他有一個同意權。
- 許部長銘春
對,我是覺得可以工會可以善用協商權,他可以提出我要協商,用這種方式來解決。
- 邱委員顯智
部長,我建議勞動部針對這個函釋,因為你的說法是能隨時提出,再與雇主進行協商。
- 許部長銘春
是。
- 邱委員顯智
這個函釋應該也可以去做檢討,否則的話,像你也是律師,如果沒有期限的話,難道這個是拘束永久的嗎?這是很不合理的。
- 許部長銘春
是,我會請業務單位再研議。
- 邱委員顯智
第二個,部長,我就是要跟你討論勞資會議的期限問題,事實上,依照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得併附期限,問題來了,如果這個勞資會議的決議沒有附期限的話,這下事情就大條了!如果沒有附期限的話,是不是拘束永久的?
部長,你認為呢?
- 許部長銘春
其實這是配合之前的……
- 邱委員顯智
對啊,所以這很不合理。
- 許部長銘春
所以是說得併附期限。
- 邱委員顯智
對,如果它沒有附期限,我現在的爭點就是要處理這個問題,你看這個團體協約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也就是說,你不能訂一個約,後面所有的人都被它拘束了,這是不合理的嘛!
部長,是不是可以同意,如果勞資會議決議的同意權,超過三年的話,應該縮短為三年,如果沒有定期限的話,應該也要把它限定在至少有一個期限。
- 許部長銘春
我是覺得這個合理啦,併同剛剛那個函釋的部分,我請業務單位一併來檢討。
- 邱委員顯智
應該是可以檢討的。
- 許部長銘春
可以檢討的。
- 邱委員顯智
因為這變成是一個漏洞,得附期限,如果我是資方的話,我就說我不附期限就好了,我現在簽下去之後,就拘束永久的,在法律上也沒有這個道理,任何的請求權,都有一個請求權的時效等等之類的,不會到最後結果是全部都被拘束。
最後,就是團體協約法第八條,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的時候,其協商代表以這個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這會變成有一個問題,因為它所謂的工會或是雇主團體,尤其是雇主團體這個部分,它指的是同業工會,不是法人這種雇主,比如中華航空公司,它不是指這個,所以它會導致一個狀況,如果雇主要聘請律師,比如要聘請律師擔任協商代表的話,他不需要得到工會的同意,這個沒有問題,因為他不受到第八條的拘束,這個非常清楚。
但是如果工會要聘請工會會員以外的人,律師或是比較瞭解勞動法狀況的專家學者,他就沒辦法做這個協商代表,必須要取得雇主的同意,這造成一個武器不平等的狀況,簡單來講,雇主最後要跟勞工工會協商的時侯,雇主就請律師,律師是個能言善道且精通勞動法,很多的勞動部的函釋他都非常清楚,但是工會要聘請律師來擔任這個協商代表的時候,他就受到團體協約法第八條的拘束。部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 許部長銘春
我知道。
- 邱委員顯智
所以是不是應該讓工會可以聘請輔佐人來擔任協商代表?這樣才是武器平等啊。
- 許部長銘春
對,這個我同意,委員,這部分讓專業的人來擔任輔佐人,我覺得是合理的。
- 邱委員顯智
這樣大家說不定可以比較容易去凝聚共識跟爭點。
- 許部長銘春
但是這可能需要修法,這樣的方向我是認同的,但我們還要研議一下,因為這涉及到修法,請給我們一點時間。
- 邱委員顯智
好,是不是能夠提出修法,讓其他的輔佐人,包括律師也可以擔任協商代表,以這個為方向。
- 許部長銘春
基本上,委員的意見我是認同的,不過因為這涉及到修法,是不是讓我召集相關的團體及專家學者討論之後,我們再提出一個比較……
- 邱委員顯智
好,沒問題,我知道部長是支持的,這個部分如果還有其他的考量,你當然可以再做進一步的細緻討論,這個沒有問題。
最後,勞動三法十週年,大家一直在談的一個問題就是工會組成覆蓋率的問題,因為組成工會必須要30人以上,臺灣是一個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國家,30人以下的企業,基層勞工有500萬人,占了56%,所以當你把工會組成的門檻定在這裡的時候,這500萬人是沒辦法跨越這個門檻去組成工會的。部長,這部分不管是參考香港、韓國或其他國家的工會組成門檻,尤其是人數的部分,他們都沒有這麼高啊,所以才會導致現在臺灣工會的覆蓋率是7%,也就是有93%的人沒辦法得到工會的保護。就這個部分,是不是要下修工會籌組的門檻?有進度嗎?
- 許部長銘春
報告委員,這一題真的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之前我們的關係司也曾經跟相關工會開過會,大家的意見還滿分歧的啦。
- 邱委員顯智
不是,現在應該要把工會籌組的門檻下修,對不對?有工會……
- 許部長銘春
對,但是這個牽涉的問題很多。
- 邱委員顯智
先有工會才能來處理企業工會或是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的問題,讓他們能夠發揮更重要的角色嘛。現在這一題是有500萬人連這個門檻都沒有辦法突破啊,占了56%耶,所以這個部分真的有必要去做檢討。否則10年之後,難道你希望10年之後,臺灣的工會組成率還是7%嗎?這樣我們是沒辦法交代的!
- 許部長銘春
對,報告委員,這個議題也是今年我們要納入討論的重要議題之一,我們大概會再做一些討論跟研議、檢視,看怎麼樣來凝聚共識,這個議題的確討論很久了,但一直沒辦法能有一個……
- 邱委員顯智
因為時間的關係,主席也站起來了,部長,我真的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澈底做檢討,然後下修工會籌組的門檻,因為比較法上面也沒有像臺灣這麼高的。更何況有些國家的工會籌組門檻沒有像我們這麼高,而且他們不像臺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國家,但我們是喔,我們是中小企業為主、基層勞工這麼多的國家,但是卻有500萬人根本沒有辦法達到組織工會應有30人連署發起的門檻,這些人是占56%耶!
- 許部長銘春
這個問題牽涉到的不是只有降人數而已,其他相關的配套也都要一併去考量。
- 邱委員顯智
沒關係,你可以設計相關的配套出來,這個我也同意,不過不應該在人數這邊就把它卡住!
- 許部長銘春
這個我們再來積極研議啦。
-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