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信於內政委員會第19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其他各類選舉」排除公民投票的狹義文義解釋,認為該解釋經不起立法理由的檢驗「你今天這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十七條解釋是狹義的文義解釋,這個文義解釋禁不過立法理由的檢驗」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罷免案投票與公民投票合併舉行於法有據,且符合當初為求選務方便、撙節支出及保障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立法理由「於法你如果把它合併在一起,於法有據,事實上也符合當初立法理由好不好?」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以信

    (11時59分)主委好,今天我們討論的重點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我們很多討論都集中在這個地方,你的意思是各類選舉不包含公民投票是不是?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我的理解是這樣。

  4. 陳委員以信

    來,我想請問,你知不知道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這個條文是什麼時候立法通過的?這個應該同時舉行投票什麼立法通過的?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105年。

  6. 陳委員以信

    105年第9屆第1會期,你知不知道第9屆第1會期在那個之前的第八十七條內容是什麼?它可不可以同時舉行投票?

  7.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8. 謝處長美玲

    不可以的。

  9. 陳委員以信

    是不可以的喔!原來的條文什麼?第八十七條原來條文是,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在105年第9屆第1會期之前是不可以的,那個時候為什麼要修法?你知道修法理由何在?當時你大概不知道,我唸給你聽,修法理由在哪裡?當時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還有民進黨林俊憲委員等18位委員提案,他們理由是,選舉投票與罷免投票都是民主政治之一環,並且其主管機關相同,為求選務方便及節省選務相關人力、物力重複作業,這個是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立法理由;民進黨林俊憲等18位立法委員的提案理由是,為了撙節政府支出以及兼顧人民權益,這個就是立法理由,他可沒有針對公民投票。目的是什麼?目的是要讓民主政治、要讓主權在民的行使比較方便,所以他並沒有硬性要把所謂的選舉跟公民投票劃分開來。

  10. 我們這時候再來看,我問你,你今天強調公民投票不叫選舉,可以,公民投票主管機關是誰?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民投票主管機關是中選會。

  12. 陳委員以信

    中選會,你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你不叫公民投票委員會,你叫公民投票委員會嗎?不是耶!你是選舉委員會,如果今天公民投票不叫選舉,我為什麼要讓選舉委員會來管?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

    選罷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14. 陳委員以信

    對啊!選罷法是公職人員選罷法。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是內政部。

  16. 陳委員以信

    我現在在講的是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的主管機關是你們,我們並沒有一個叫做公民投票委員會,所以今天中央選舉委員會也管公民投票法,地方選舉委員會也管公民投票法的實際執行,對不對?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樣子來解釋,我是覺得有點卡卡的,抱歉!

  18. 陳委員以信

    我就從另一個角度告訴你,你今天這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十七條解釋是狹義的文義解釋,這個文義解釋禁不過立法理由的檢驗,我今天把第八十七條立法理由拿出來告訴你,它就是為了要方便,為了讓民主政治方便投票,為了要直接民權的投票。來,我問你,今天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條是什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條是「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依本法為之」,對不對?公民投票法第一條呢?公民投票法第一條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是要行使直接民權。我再問你,你是中選會主委,中選會組織法第一條是什麼?第一條。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現在還要再翻,是不是委員你可以跟我講一下?

  20. 陳委員以信

    我唸給你聽。

  21. 李主任委員進勇

    好。

  22. 陳委員以信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為什麼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都由你管?因為你要保障直接民權嘛!你今天硬性跟我解釋第八十七條裡面的各種選舉是不包含的,那個是立法時候的一個疏漏啦!

  23.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包含並不是我們不辦公投,我們另外根據公投法規定來辦公投……

  24. 陳委員以信

    它這個地方為什麼要同時舉行?本來第八十七條說不要同時舉行,而我們修法第八十七條的時候刻意要讓它同時舉行,立法理由何在?立法理由為了落實直接民權嘛!

  2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報告委員,為什麼我們公投法第二十三條修改就把它拆開了?

  26. 陳委員以信

    第二十三條是另外一回事。

  27.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不,應該同樣的道理。

  28. 陳委員以信

    今天要不要合併選舉?當初的考慮就是為了直接民權的行使,立法理由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在最大的一個機會底下來行使他的民權,所以才要求要同時舉行。今天基於這個立法理由,還有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意旨,你今天在這個解釋上面使用狹義的、排除式的文義解釋,本身就不對了。

  29.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不是所謂狹義的問題。

  30. 陳委員以信

    這當然狹義啊!你一定要解釋它不是那一個選舉,而且老實說,你把它負面解釋,並沒有阻止它可以同時舉行,對不對?

  31.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你這個我可以聽得進去,但是你說根據第八十七條……

  32. 陳委員以信

    沒有錯,它有負面上的,它只是說今天如果是各類選舉的時候,應該要同時舉行,並沒有說有公民投票選舉的時候,不可以同時舉行,對不對?

  3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如果說沒有規定,所以可能有一個選擇的空間,這個我聽得進去,但是如果委員說根據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就必須要把它兜在一起……

  34. 陳委員以信

    這個叫做狹義的文義解釋……

  35.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我沒有辦法……

  36. 陳委員以信

    所以我為什麼要跟你談立法理由?

  3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的理解不是這樣。

  38. 陳委員以信

    所以我為什麼要跟你談立法理由?來,這個就是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的關係文書,討論的第130頁,你回去把這個立法理由拿出來看。

  3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知道,這個立法理由我知道,但是……

  40. 陳委員以信

    所以立法理由你不清楚,它的目的不是說今天選舉跟公民投票不一樣……

  4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看到選罷法,也要看到公投法。

  42. 陳委員以信

    你看它原來不可以,從不可以到可以的原因在哪裡?不可以到可以的原因就是,為了要讓主管機關選務方便,節省選務……

  43.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投法是從可以變成不可以啦!所以各有各的立法理由。

  44. 陳委員以信

    不,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是公職選罷法第八十七條……

  45.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是有關係的。

  46. 陳委員以信

    所以我們今天就從這一條上面,你今天的關鍵是卡在這個地方……

  4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投案跟罷免案是有關係的。

  48. 陳委員以信

    我說請你回去再去解釋、再去研讀一下,我今天也不是沒有根據的,我都找到根據來跟你說明。

  4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50. 陳委員以信

    於法你如果把它合併在一起,於法有據,事實上也符合當初立法理由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以信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