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罷免案依法可以和選舉合併,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和公投合併,法無明文時不能強迫罷免案與公投合併舉行「尤其現在罷免案公告之後,規定是可以和選舉合併,但是沒有規定可以和公投合併,法無明文時,我覺得不能強迫,尤其是罷免案。」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電子連署在第一次提案及第二次連署時應採實名制,以身分證刷卡驗證,並可考慮增設照相功能以防有人代拿,增加電子連署的公信力「我們是希望用電子連署第一次提案及第二次連署時像現在我們進入公部門或某些單位時都採實名制,用身分證刷過,如果還認為不妥,怕有人代拿,是不是設一個照相的功能,讓電子連署可以比較有公信力?」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在多席次選區罷免通過太容易,即使當選時得票率高也可能被較少票數罷免,主張應檢討罷免案通過的人數,否則罷免會變成常態「當選的得票率很高,但是要罷免很容易,只要名次後面幾席的票數就可以讓他掉下來,所以我想這個罷免案通過的數字可能還是要考量,否則將來罷免會變成常態,隨時上上下下」發言紀錄
- 湯委員蕙禎
(10時42分)主委好,因為目前疫情逐漸在升溫,未來投開票工作人員的招募也很重要,關於全國性公投是有一個防疫計畫,現在的防疫工作也慢慢到位了,因為疫苗會慢慢進來,包括進口莫德納的疫苗,或國產的疫苗都會慢慢被授權,所以中選會日後會不會和衛福部討論,讓參與公投的選務人員,可以納入下一波的公費施打對象,避免未來投票時接觸太多民眾而染疫,請問有沒有辦法?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感謝委員對選務工作人員的關心,這點對我們來講當然是相當重要的,不管是我們的選務工作人員還是參與投票的民眾,我們對他們的健康都應該盡到最大的責任並給予保護。至於我們的選務工作人員究竟能不能列入優先施打的對象中,我們會向指揮中心反映。
- 湯委員蕙禎
全國的選務工作人員大概有多少人?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二十七萬多人。
- 湯委員蕙禎
人數滿多的,所以這也真的要思考一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 湯委員蕙禎
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連署名單不成立的人數高達六萬多人,戶所查對的時候發現,已經死亡的人數,即使已經死亡很久了,這些人怎麼也還在連署,所以我是覺得這個可能是偽造文書,問題很嚴重!如果沒有移送,我覺得有點助長他們再犯、再抄,我覺得這個藐視我們的公民權!
關於這一部分,我們希望除了剛剛講的移送之外,第二個,當然我們現在有電子連署,我們是希望用電子連署第一次提案及第二次連署時像現在我們進入公部門或某些單位時都採實名制,用身分證刷過,如果還認為不妥,怕有人代拿,是不是設一個照相的功能,讓電子連署可以比較有公信力?我不曉得現在電子系統建置的情形如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請我們高處長跟委員報告。
- 主席
請中選會綜規處高處長說明。
- 高處長美莉
報告委員,我們的電子連署系統已經建置完成,目前正在做資安改善,6月底前我們會做完資安方面的改善,改善之後,行政院確定資安無虞的話,就可以上線,目前這是用自然人憑證,因為這樣符合公投法及親自簽名蓋章的規定。
- 湯委員蕙禎
這是用自然人憑證……
- 高處長美莉
對,目前是。
- 湯委員蕙禎
如果我們用身分證去刷,效果不一樣嗎?
- 高處長美莉
因為自然人憑證有經過簽證……
- 湯委員蕙禎
沒有簽署,是不是?
- 高處長美莉
對。
- 湯委員蕙禎
簽署可以用簽到嗎?可以用簽名嗎?
- 高處長美莉
委員是問,電子連署時,可不可以用簽名?
- 湯委員蕙禎
對,再補簽名。
- 高處長美莉
因為自然人憑證是有符合電子簽章法和公投法規定的,所以目前是這樣規劃。
- 湯委員蕙禎
如果大家都有自然人憑證,我相信是OK的,但是很多人沒有申請自然人憑證,對不對?如果是身分證,每個人都有嘛!
- 高處長美莉
沒有錯!其實我們現在是採雙軌並行的,紙本和電子連署並行,它只是補強紙本的廣度而已。
- 湯委員蕙禎
是,我想既然你們的電子連署系統已經建置完成了,未來不只公投連署,甚至我們昨天討論的總統副總統沒有政黨推薦時是不是可以用連署代替保證金的部分,只要不要牽涉到最後的選舉結果,我覺得都應該可以透過這個電子連署系統進行,可不可以?我們是希望啦!但是我不曉得你們現在進度到哪裡了,成熟了沒有,就是你們這個電子系統建置完成了沒有?
- 高處長美莉
公投的是已經完成了,但是剛剛委員有提到……
- 湯委員蕙禎
我就說連署的部分。
- 高處長美莉
對,公投的電子連署部分是已經建置完成了……
- 湯委員蕙禎
可以用了嗎?
- 高處長美莉
現在我們有做過測試的部分是可以用,但是還要解決資安的問題,6月底之前會改善完畢。
- 湯委員蕙禎
好。
另外,我再談到公投綁罷免這個案子,今天大家的重點問題在這裡啦!因為2018年我們舉辦公投綁大選綁出大問題啦!所以2019年公投法修法了,規定公投另外每二年舉行一次,最主要是為了有利人民參與,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的時間。我想這是一個必須思考的重要公共議題,尤其現在罷免案公告之後,規定是可以和選舉合併,但是沒有規定可以和公投合併,法無明文時,我覺得不能強迫,尤其是罷免案。
我舉一個我們桃園的案子,桃園中壢有一個王浩宇議員,當時王浩宇議員在中壢選區的得票率是數一數二的,應選12席,他只要獲得1萬、2萬票,就是最高票,但是罷免案投票時,他們傾全力推動罷免,因為中壢是藍大於綠的地方,所以要集合罷免的票數非常容易,只要政治操作一下,馬上就被罷免掉了。所以我想罷免案通過的人數可能還是要考量,如果是1對1,操作可能比較不容易,如果是12席,又是吊車尾,當然更容易,何況他的得票率排在前面,他一樣被罷免,所以我想這個人數的問題還是要檢討,不然就像這樣,當選的得票率很高,但是要罷免很容易,只要名次後面幾席的票數就可以讓他掉下來,所以我想這個罷免案通過的數字可能還是要考量,否則將來罷免會變成常態,隨時上上下下,請主委考慮。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湯蕙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