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另定一部修憲複決法,以妥善完善規範修憲複決與一般全國性公投在年齡、門檻、日程、管轄法院等方面的差異,因為現行公投法沒有辦法處理修憲複決「還是你覺得我們立法院應該要另外制定一部修憲複決法,因為這樣才能妥善、完善的來規範高層次的不同,包括爭訟法院都沒有規定。」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罷免與補選案若已提出且合乎條件,就應即時處理,不應拖到定期選舉一併辦理「所以補選、罷免有提出,也合乎條件,那就把它處理掉,不會拖到定期選舉。」發言紀錄
- 鍾委員佳濱
(11時28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主委,請問你有開車嗎?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現在沒有。
- 鍾委員佳濱
現在沒有,但你會開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現在年紀大了,比較不喜歡開車。
- 鍾委員佳濱
請問你以前開車的時候,車子都有定期保養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定期保養是一定要。
- 鍾委員佳濱
但若你的車子被人家碰撞到、掉漆了,你是會馬上去補漆?還是等定期保養時再順便請車廠幫你噴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要看有沒有很嚴重。
- 鍾委員佳濱
當然,如果不嚴重,那就等定期保養時再來處理,所以我現在要用這個比喻,一般駕駛人開車時,車主都會定期保養,但如果車子有一些狀況,不是很好用,像輪框是否該換了?保險桿要怎麼調整?要不要加裝導流板?像這些更新升級我們都會等定期保養時再一併的來做,但我請教你,如果你開車開到一半,水箱在冒煙或是輪胎好像沒有氣,你會等定期保養時再去修理嗎?萬一你開車開到一半水箱冒煙了,你會說反正我下個月就要定期保養,所以到時再去處理?你會這樣做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一般人都不會這樣做。
- 鍾委員佳濱
都不會嘛!所以我打個比方,如果現在有民眾認為他選出來的民選公職不好用,就像水箱在冒煙、輪胎破掉了,這時要怎麼辦?要罷免,但罷免成功後還要怎樣?要補選,所以罷免和補選就和汽車故障要排除一樣。但公民投票為什麼是2年一次?因為在這2年的期間,如果人民覺得政府的施政卡卡的、不順,需要升級或換比較好的東西或重新烤漆,這個我們會在定期保養時再來為之,但2年一次你覺得恰當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民投票?
- 鍾委員佳濱
對,公民投票2年一次你覺得恰當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其實這個理由2018年修法時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因為我們要讓公民有理性思辨的機會。
- 鍾委員佳濱
但如果是汽車零件故障需要更換,因為這樣車子可能會拋錨,所以你就不會等到定期檢查時再去處理,是不是這樣?所以補選、罷免有提出,也合乎條件,那就把它處理掉,不會拖到定期選舉。但若是車子需要全車改裝,像汽油引擎要改成電動引擎,這時你就會很慎重,因為這種事情久久才一次,你有沒有遇到過像這種需要大修或車子要全車改裝的事情?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
- 鍾委員佳濱
好,你沒有遇過。現在憲法的複決就像這種情況,多數人想要修憲,但一旦修憲通過就要複決,複決的方法是不是公民投票?請問主委,修憲複決是不是在公投法的涵攝範圍內?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修憲複決會按照公投法的規定來進行。
- 鍾委員佳濱
好,那有哪些規定?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告半年後,應於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但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有沒有寫到「憲法」?「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所以這裡面只有第十五條有講到:「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我們來看一下修憲複決的日程,若是以全國性的公投來講,公投連署成案後,需於公投前90天公告,公投日為每年8月的第4個星期六,每2年舉行一次。但是憲法複決呢?除了立法院通過的要公告半年之外,其他只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規定必須要在公告後半年內、必須要在3個月內進行公民投票來複決,所以公投法有沒有規定?沒有。公投法第七條規定有權投票的年齡是幾歲?主委。
- 李主任委員進勇
18歲。
- 鍾委員佳濱
但憲法規定有選舉權的人是幾歲?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憲法的公民權是20歲。
- 鍾委員佳濱
那你覺得憲法修憲提案的公民複決要幾歲?18歲還是20歲?
- 李主任委員進勇
20歲。
- 鍾委員佳濱
依照憲法的規定要20歲,但公投法不適用。憲法複決的轄管爭訟法庭?公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管管轄。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請問,修憲條文在修憲時,如果修憲的公民複決有爭議時,是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嗎?你認為應該要由誰來管?這個公投法有沒有規定?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公投法沒有規定。
- 鍾委員佳濱
好,那我要說我今天的主題了。目前公投法對於全國性的公投有年齡上的規定,這跟憲法的修憲複決不一樣。門檻呢?全國性公投是簡單多數;修憲複決是根據增修條文第二十二條,要全國選舉人過半數同意。公投的日程你們是規定要公告90天,但修憲複決呢?是6個月加90天嗎?這個我不曉得。管轄的法院則有行政法院,投票呢?公民投票有固定的日程,常態備用;修憲則跟改裝一樣,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你覺得我們會不會常常修憲?立法院可不可能常常提出憲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實務上比較不可能。
- 鍾委員佳濱
不太可能,但目前立法院已經成立修憲委員會,這個主委瞭解嗎?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表示我們可能要進行修憲,修憲成案後,公告半年,10天內就會依照公投法交給中選會來辦理全國性的公投、進行修憲複決。請問,中選會是根據哪一部法律來進行後面的公民複決修憲案?有沒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的意思是要另定一部修憲複決法?
- 鍾委員佳濱
對,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因為這個目前公投法沒有辦法可以處理,所以我們要另定一部修憲複決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有修憲複決法的話,因為這是特別針對修憲複決的法律,所以我們當然要按照這部法律來做。但如果沒有的話,按照現行的公投法還是可以辦理。
- 鍾委員佳濱
我剛才講了那麼多不同的差異點,你還是認為可以用全國性的公投法來處理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發生一次的修憲複決?你覺得這足夠嗎?還是你覺得我們立法院應該要另外制定一部修憲複決法,因為這樣才能妥善、完善的來規範高層次的不同,包括爭訟法院都沒有規定。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樂於看到立法院為了完整修憲的程序來制定這樣的法律。
- 鍾委員佳濱
很好,能不能再說第二次?因為這個很重要。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樂於看到。
- 鍾委員佳濱
好,謝謝主委。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鍾佳濱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