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於內政委員會第7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軍人、警察、外交人員在投票日因為國家服務而無法投票時,基於平等應比照選務工作人員,由服務機關辦理編造名冊,不需自行申請來辦理移轉投票。「本席希望軍人、警察、外交人員比照選務工作人員,直接由服務機關編造名冊,來辦理移轉投票」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以爭議最小的移轉投票方式進行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予以肯定。「中選會就公民投票的部分,送出了行政院版的法律案,決定政策,以爭議最小的移轉投票方式來進行,本席予以肯定。」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除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上路外,也應該儘速擴展到選舉;若未來法律規定公投與選舉在同一天舉行,選舉的不在籍投票需要與公投一起申請。「本席的提案中規定,如果未來法律規定如此,選舉的不在籍投票需要與公投一起申請,本席要表示態度,除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上路外,也應該儘速擴展到選舉,這有規定在第五條。」

發言紀錄

  1. 葉委員毓蘭

    主席,我先跟您報告一下,我想做程序上的權宜發言,先不要扣我的質詢時間。剛剛我聽李進勇主委講很多法律他們管不著,但老百姓們都感慨:臺灣的法律千萬條,若是遇到民進黨要用就嘸半條,要不然就要靠自己去喬。所以我只好自力救濟一下,我現在告發,台灣基進新聞部副主任陳子瑜10月14日下午在他的臉書轉貼了一張截圖,內容寫「哈囉……我是台中人且任職於……陳柏惟罷免案,跟我本身是息息相關,然後我周遭且住在當地的親友,有轉達『一件事情』給我,想轉告知給你們,且想知道你們是否有『對應的辦法』」,「這事情是,我朋友的長輩在龍井區一直都有聽到,『只要投下贊成罷免』,就可以領取三萬元。」本來我是想要問李主委,但是他會說這不歸他管,不過我相信一定有單位會管吧!警政署……

  2. 主席

    法務部今天有來。

  3. 葉委員毓蘭

    法務部跟警政署。

  4. 主席

    警政署也都有。

  5. 葉委員毓蘭

    這個事情違法吧?至少是假消息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第……

  6. 主席

    法務部跟警政署來說明一下。

  7. 葉委員毓蘭

    先等一下,我現在要做好國民、好公民,除了陳子瑜之外,林靜儀在10月3日參加中台灣教授後援會活動的時候提到,我逐字唸,他說「看到柏惟這麼認真的青年來到大家說要穿防彈背心才能選舉的選區」這則新聞不是我看到的,因為我每天都很忙,臺中市警察局的同仁、我的學生們馬上來跟我講:老師,這實在是侮辱我們!因為臺中市轄區,尤其是在陳柏維的轄區「大烏龍」──大肚、烏日、龍井,沙鹿再加上部分的霧峰,我不知道林靜儀在10月2日晚上是做了什麼事情、做了一個惡夢還是進入異次元的平行時空,什麼時候開始那個地方是需要穿防彈背心?兩年前陳柏惟從高雄北漂到那個地區,臺中市民是多麼溫暖地去歡迎他,還讓他當選。這是臺中市警察局統計的資料,大烏龍地區今年1件槍擊案都沒有,臺中市警察局造謠嗎?他們講的是不是真的,刑事局可以說明嗎?

  8.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副局長說明。

  9. 黃副局長家琦

    現在手邊沒有這個資料,我回去查一下,馬上跟您報告。

  10. 葉委員毓蘭

    這是刑事局給我的槍擊案資料所寫的,當然是真的,因為我知道所有的網軍都在看我。如果是這樣,請問林靜儀這樣子是不是也……

  11. 主席

    他現在在告發。

  12. 葉委員毓蘭

    對。也是造謠,會處理嘛?我直接告發。

  13. 主席

    我們這樣處理,葉委員已經提出來,有兩個人提出來,一個人是說在那邊投票要穿防彈背心,意思就是受到恐嚇,那你們就要去問啊!警察機關就要去問當事人說:你是不是有受到什麼恐嚇?如果沒有,就以社維法處理,因為釋放假消息嘛!另外的是說,只要投下贊成罷免就可以領取3萬塊。這也要去問嘛!這個是在賄選,你們要去下去偵辦,看看有沒有,沒有的話就是釋放假消息;有的話就趕快偵辦。

  14. 這兩種都是指控,一種是說投票要穿防彈背心、林靜儀前立委講的。要把他請來徵詢說

    你有收到恐嚇嗎?沒有的話,那就是假消息、涉及社維法;有的話就要偵辦。另外那個是指控說投下贊成罷免就可以領取3萬、他有聽聞。那你們也要偵辦,如果這樣就是賄選。

  15. 葉毓蘭委員已經告發了,就當事人你們去徵詢、偵辦,有的話就趕快辦;沒有的話,可能另依社維法處理、是假訊息。

  16. 葉委員毓蘭

    我們要求你們,現在就辦出結果來……

  17. 主席

    他已經正式告發了。

  18. 葉委員毓蘭

    好不好?正式告發。

  19. 主席

    有這兩件。

  20. 葉委員毓蘭

    (13時58分)我開始今天的質詢。

  21. 林副署長、徐部長以及交通部陳政次、高鐵公司孫副總,台灣高鐵現在是我們最重要的一條運輸動脈,旅客量超過6億人次,準點率達到99.8%,有這麼高的評價,旅客滿意度也很高,達96%。其實鐵路警察局負責維持場站秩序,功不可沒,請教陳政次及孫副總經理,你們是不是同意我的看法,警察也付出很多,對不對?也應該感謝警察的付出。光是感謝還不夠,應該要有相應的作為,不可以把警察的貢獻視為理所當然。

  22. 監察院101年的內調0045調查報告就指出,專業警察預算編列欠缺一致性,違反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受益的營業或非營業基金之機關或單位應該分攤派駐員警的經費。這是監察院依據審計部審核意見的調查。另外,104年立法院在審議預算的時候,針對專業警察預算一致性的部分,交通部是答復要個別檢討,不做通盤檢討。本席也去洽詢過主計總處,他們也是說編列要有一致性,要由受益單位分攤派駐警察的預算。話都是你們在說的,請問政次,對於監察院、立法院監督要求通盤編列,交通部好像一直都很敷衍?

  23. 主席

    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24. 陳次長彥伯

    因為這牽涉到整體預算編列的原則,交通部以往在編列預算,尤其是有關專業警察的預算上,是沒有這樣的預算編列。

  25. 葉委員毓蘭

    對,因為你們真的是怠忽行政,監察院跟立法院都已經提出來過了,其實目前航空警察局的預算就是由交通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來編列,110年編列了37億9,838萬元;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對於派駐的警察(保二總隊)也是這樣,比如說台電加工出口區都是一樣作法;鐵路警察局110年的預算經費是10億6,000萬元,也都是由警政署公務預算來編列。請教交通部陳政次及高鐵的孫副總,以後你們可不可以使用者付費,就是照規矩來?請你們好好去研議一下。交通部的預算遠多於內政部,徐部長站在旁邊,他太辛苦了,所以在101年到104年間,審計部、監察院、立法院都有相關的監督,但是沒有盤點,這是交通部的責任。次長,我知道你今天臨時收到這個題目可能沒辦法作答,本席要求你們在一個月內將規劃情形以書面答復,可以嗎?

  26. 陳次長彥伯

    可以,我們回去把交通部對預算編列的看法在一個月內送給委員作參考。

  27. 葉委員毓蘭

    好。至於高鐵方面,你們的秋冬專案實在是神來之筆,本席也會去舉發,我現在很喜歡告發,我要公開告發,看看你們中間是不是有圖利,圖利某一位特定候選人。

  28. 部長,去年我們兩個都有下去看高雄市消防局鳳翔分隊。

  29.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30. 徐部長國勇

    對,去看消防員。

  31. 葉委員毓蘭

    我上個禮拜還去看分隊長曾柏雄,其實曾柏雄和賴統生至今仍未痊癒,他們都是自己想辦法,賴統生是住在護理之家,曾柏雄依然是進進出出的,為什麼?因為現在還是一樣,健保有一個28天的限制。

  32. 徐部長國勇

    對,他在一段時間以後就必須強制出院,然後再進來,這部分我們應該來協調,如果有些情況的確沒必要出去再進來的話,就不要讓他受舟車勞頓之苦。

  33. 葉委員毓蘭

    是,他現在很可憐。

  34. 徐部長國勇

    我記得我們上次好像有跟衛福部討論過這個議題。

  35. 葉委員毓蘭

    但是都沒有給我任何的答復。

  36.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我回去再跟衛福部商量,因為這跟我們弟兄的復健有關。

  37. 葉委員毓蘭

    對,所以我今天特別再帶來跟部長討論。

  38. 徐部長國勇

    好,委員提的這個,我們再來……

  39. 葉委員毓蘭

    部長,另外還有一件事情,他們的公傷假已經請20個月了,眼看兩年就要期滿,如果未來他們要繼續請,那要怎麼辦?

  40. 另外,警政署去年10月有修正,部長也有一起關心,就是在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中增加一個可以聘看護的規定,可是我去看曾柏雄的時候,他的爸爸、媽媽告訴我,以他們那種嚴重的傷勢,沒有看護要來照顧他,因為太辛苦了,最後是由家人全部的投入。所以雖然辦法已經修改成可以聘看護,但是都只能夠聘一個而已,針對這部分,我也是期待在部長的主政之下,可以讓警政署人事室接地氣一點、務實一點,那麼重的傷真的……

  41. 徐部長國勇

    我們來研議,就我的瞭解,警政署也有在做這方面的考慮,委員應該也瞭解……

  42. 葉委員毓蘭

    我知道。

  43. 徐部長國勇

    不管署長、副署長都是你的同學,你應該瞭解他們的確也有在研議,我們就讓他們繼續研議,不過我會請他們速度快一點,趕快去跟人事單位、主計單位談一下。

  44. 葉委員毓蘭

    他需要兩個看護就給他兩個看護。

  45.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我們署長、副署長應該也有跟委員做過說明。

  46. 葉委員毓蘭

    這一點就拜託了。

  47. 另外,每次警政署在人事發布的時候,我就會看到好不容易當到分局長的,卻分局長幹一幹跑去幹警務參,結果所有人都告訴我,那是很好運的,他能夠找到一個可以幹到65歲退休的內勤缺。所以在年改之後,其實很多警察沒有辦法退休,父母老、子女小的沒辦法退休,沒有子女教育補助費是不敢退休的,但是現在可以幹到65歲的內勤職缺又實在是太少了,所以也要請警政署對危勞的部分重新定義,要寬列。

  48. 徐部長國勇

    跟委員報告,其實我上任不久就曾跟署長、副署長討論過好幾次,我說如果年輕的可以去外勤卻占了內勤工作,對他來講實在可惜,對國家來講也是可惜,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儘量的調整、互調等等,以解決員警這個問題,就像剛剛說的,不要讓他在60歲、經驗正好的時候就要退休。

  49. 葉委員毓蘭

    被迫退休了。

  50. 徐部長國勇

    對,這部分我們有在處理,也有在研議,所以你看這一次我們分局長級、要屆滿60歲的這些,他們都沒有退,我們全部都幫他們找到內勤的相等職缺……

  51. 葉委員毓蘭

    但是還能夠找多少次?職缺太少了,所以一定要趕快……

  52. 徐部長國勇

    對,像這次50期的就是面臨這個問題,委員也知道,我盡了全力,也跟林順家副署長、陳家欽署長一起把這個處理了,相信你也知道,我是很認真在處理,我們再儘量來處理。

  53. 葉委員毓蘭

    好。另外,今天上午大家都在問部長或法務部部長「深偽」(Deepfake)的問題,自從蔡總統成為受害人之後,他就要求法務部一個月之內就要提出修法版本。

  54. 徐部長國勇

    一個月是法務部部長自己講的。

  55. 葉委員毓蘭

    我知道,我現在要講的是,這些跟婦幼相關的,還有現在少年事件處理法要上路,這些都要很專業。

  56. 徐部長國勇

    沒有錯,這很專業。

  57. 葉委員毓蘭

    所以我要請命,因為說實在地,少年警察隊和婦幼警察隊現在不管在位階上或是什麼都不是很高,功獎也不夠多,但是這個真的要想辦法要用專業……

  58. 徐部長國勇

    不容易拿到獎啦,這的確是不容易拿到,因為他們的績效都比較隱性、比較看不出來,抓犯人是一抓就看到了,而他們是輔導少年由壞改正,這個有時候是看不到的。

  59. 葉委員毓蘭

    沒錯,部長,這部分你是專業,所以我是為他們請命,也是為現在全國婦幼同胞請命,我覺得我們很需要能夠久任且專業的人,如果少年隊長或婦幼隊長在一個專業認證的搭配之下,可以排除掉6年要輪調的限制,因為那跟轄區無關。

  60. 徐部長國勇

    也有很多還是給他留下來的,但是有的人……

  61. 葉委員毓蘭

    不會,若是做不好,部長也有看到,我才會增加一個專業認證,如果他有專業認證、夠專業的,就把他保留下來。

  62. 徐部長國勇

    他們有這些證照,我們也不會6年一到就一定要把他們調走,但我的意思是,也有人因為他沒有調走就……

  63. 葉委員毓蘭

    我知道,所以我們的人事制度要儘量透明、專業。

  64. 徐部長國勇

    我們來承擔這個責任。

  65. 葉委員毓蘭

    好,謝謝部長。

  66.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67.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綜觀我國總統及副總統的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法,都有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所在地投票,同時也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可見我國有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設計,但目前僅限於擔任選務工作之人員。本席認為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設計應適用於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罷免及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因此提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落實投票權,以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利。謝謝。

  70. 主席

    葉委員毓蘭的版本也進來了。請提案人葉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

  71. 葉委員毓蘭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不在籍投票在我國已經研議很久了,中選會就公民投票的部分,送出了行政院版的法律案,決定政策,以爭議最小的移轉投票方式來進行,本席予以肯定。但是政府的提案只有替選務工作人員規定,服務機關辦理編造清冊,不必自己申請,就可以享有移轉投票的權利,卻遺漏了同樣為國家服務的軍、警、外交人員,就此,本席提出了自己的版本,本席簡要說明與行政院本差異的地方。

  72. 第一,因為本黨有公投綁大選的提案,未來公投與選舉仍然有可能是在同一天舉行,本席的提案中規定,如果未來法律規定如此,選舉的不在籍投票需要與公投一起申請,本席要表示態度,除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上路外,也應該儘速擴展到選舉,這有規定在第五條。

  73. 第二,行政院版規定公投日前90天一般民眾可以申請移轉投票,公投日30天前地方公所要替選務工作人員編造名冊,無須選務工作人員自行申請,就享有移轉投票的權利,本席主張,軍人、警察、外交人員在投票日服勤務時,然都是為國家服務,基於平等,當然也應該由服務機關辦理編造名冊,不需要軍人、警察、外交人員自行申請,這規定在第十條。軍人、警察、外交人員在公投日,是因為為國家服務,才無法投票,然現在行政院版的政策是朝移轉投票走,本席希望軍人、警察、外交人員比照選務工作人員,直接由服務機關編造名冊,來辦理移轉投票,希望各位委員體諒軍人、警察、外交人員的辛勞,支持本席的提案。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游毓蘭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