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明哲於內政委員會第18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桃園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擴大解釋讓行政院院長開完會後所有行政人員都變成反方團隊,認為讓一般公務人員積極參與、在行政院場域張貼相關資料及使用所有公務機關影音設備是曲解法令且太恐怖,並與銓敘部發文要求地方的意旨完全不一樣「可是如果一定要擴大解釋,在行政院院長開完會之後,所有行政人員都變成所謂的反方團隊,我覺得這樣不但曲解法令,而且太恐怖了吧!包括所有一般的公務人員也可以積極參與、一般行政院的場域也可以去貼相關的資料、所有公務機關的影音設備等,任何東西都可以張貼,這明明就跟銓敘部發文要求地方的意旨完全不一樣。」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臨時提案關於動用人員、設備與經費宣傳公投的部分應修正字眼,認為否則以馬祖、金門是否開賭場的公民投票為例,縣長可以動用所有人員、相關設備甚至花錢宣傳賭場與人民對做,而過去地方政府這樣做會被罵死「就是縣長可以動用所有人員、相關的設備,甚至花錢也沒關係,來宣傳賭場跟人民對做,過去地方政府如果這樣做的話,會被罵死!所以我是覺得這部分看要不要修正一下字眼,畢竟這個方向對國家政府是健康的嘛!」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如果行政院同意人可以去、場域可以用,錢為什麼不能用,認為假設幾十億都可以用,原本公投法讓人民做最後決定的精神就不在了「甚至如果行政院同意人可以去,場域可以用,那坦白講,錢為什麼不能用?假設幾十億都可以用的話,原本公投法的意思是讓人民做最後的決定,我覺得那個精神就不在了。」

發言紀錄

  1. 魯委員明哲

    經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乃於民國106年5月增訂,其立法說明略為鑑於「社會救助法」雖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生活上的扶助與救濟,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部分酌收」等不同規定,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以落實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觀其文意,減輕弱勢之殯葬負擔以及尊重生命之概念,乃本條之旨。

  2. 然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僅限於低收入戶,惟未納突逢變故致生計有難者,然身後圓滿乃我國故有文化,若上述的人面臨身後事無錢辦理的情況,實難符本條創設之初衷。

  3. 為符尊重生命之旨,並減輕弱勢之殯葬負擔,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於6個月內如果生活困難或陷於緊急危難者,經縣市或鄉鎮市政府認定納入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敬請各位委員參考。

  4.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報告,首先請內政部徐部長就專題及法案一併報告,謝謝。

  5.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工作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今天的專案及法案的修正向委員們作簡要的說明。近期接連發生街頭暴力及超商隨機傷害案件,甚至引起超商店員的死亡,影響社會大眾對治安觀感,本部隨即採取強化執法作為,同時於110年11月23日行政院治安會報提出分析策進等相關作為,院長在當天也特別指示要加強檢警合作、提高巡邏密度及協助超商建構警民連線報案系統等相關裁示,茲摘要報告如下: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王委員美惠

    我要跟內政部長說說最近治安的問題,我聽到林文瑞委員稱讚我們的治安,我覺得我們的治安好是好,但是這幾次超商發生這些事件,我相信你和我和所有百姓一樣,心裡都很痛苦,所以你說要加強巡邏,說實在的,加強巡邏也不一定有效。你又說要廣播,然而廣播的時候,會引起鄰居的反彈,有時候人家要睡了,廣播會影響他們的睡眠。所以我希望你們詳細注意我提出的兩點,我們是要讓治安更好,不要設下去以後不但治安更壞,鄰居之間還吵架,這樣就不好了。謝謝。

  8. 主席

    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9. 魯委員明哲

    (11時52分)部長好。去年和今年都是紛紛擾擾的一年,除了疫情之外,很多民心的不安定,治安也發生一些問題,你們如果去瞭解地方的一些情況,就會發現大家心很不安,大家對於治安有什麼期待呢?我播放一段影片請部長看。

  10. (播放影片)

  11. 魯委員明哲

    今天是11月29日,我簡單把這一個月透過媒體、網路傳送到每一個人面前的景象播放給部長看,從影片中可以看出人心是非常不安的,今年上半年,在上個會期,我有兩次機會跟部長和署長談到上會期連續3個月發生7次槍擊事件,事情過了,現在已經到年底,年底發生的事件型態,有些不太一樣,除了本月22日一樣有槍擊殺人事件以外,超商傷人、殺人事件這種類型,今天早上已經討論非常非常多了。首先要先講一下,瑪莎拉蒂惡少事件有三個被質疑的問題,經過十天以後,大家關注這件事情的聲量好像比較小一點了,但是問題點還在那裡,有幾個問題:第一,為什麼沒有用現行犯的名義將他逮捕?第二,為什麼在這麼多的判斷之下,只用較輕的傷害罪來移送?第三,為什麼受害者的媽媽說員警跟他說這個案子只能移送一個人,旁邊架著人的可能沒辦法移送?這三個問題,你們有沒有檢討?這個案子送到地檢署,馬上就用殺人未遂罪移送,這個案件的問題是出在判斷,還是在其他部分?到底是什麼地方可以改進?部長,你說一下。

  12.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13. 徐部長國勇

    委員好。可能是我們基層派出所的員警在一開始案件發生處理的SOP和判斷上、教育上,有需要加強的地方,我們會來加強。在犯罪現場的這些人一定是現行犯,但是除了現行犯之外,還有準現行犯,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就有規定何為準現行犯,在這部分的訓練,我們會請警政署來加強。我們在相關的教育訓練裡,也會請法務部檢察官來做相關的宣導。

  14. 另外,我那天也特別提到,要請警政署加強員警對於各個構成要件的認識,他們都要特別注意,因為每個構成要件一定要有證據去符合,才能讓整個構成要件充足,這樣才能移送給檢察官去做違法性和有責性的判斷,才能構成犯罪,所以前面的構成要件如果蒐證不完整的話,後面就完蛋了,所以這部分我們會來加強訓練。這個案子裡面,的確產生了民眾的疑慮,也產生了民眾的模仿效應,造成球棒隊,像這些事情,我們的確都要檢討。委員提的這些問題,警政署都有在做相關的研討和教育訓練,都會來加強。

  15. 魯委員明哲

    好,事情已經發生了,有些事情沒有辦法回到過去來改變,可是累積這些經驗和教訓,真的要傳遞到第一線員警身上,那個場景,如果我是坐在中間被惡少言語控制的那些學生,我看到警察來,過不了多久,這些壞人又被放出來,坦白講,這件事件就不只是暴力的問題,還會讓包括這些學生在內的很多人有不好的觀感。

  16. 徐部長國勇

    在觀感和各方面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委員講的是對的,這部分警政署會來加強教育訓練。

  17. 魯委員明哲

    我在網路上看到有部分人在說,用傷害罪移送,而不是用重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移送,雖然是員警判斷的問題,但是有人懷疑有可能是績效的問題,如果員警用重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移送,績效會比較不好,有沒有這種考量?

  18. 徐部長國勇

    委員,我跟你報告,現在沒有績效的問題,所以應該是不會存在績效的問題,我覺得是我們的教育訓練要再加強,判斷上要加強,要判斷什麼叫準現行犯,要從這些來加強,應該不是績效的問題,我老早就在這裡講過好幾次,委員在質詢我時我也講過,我也希望我們在這部分不要給員警同仁一些不當的壓力,讓他們甚至想要吃案,我們都要把這些消弭掉,所以應該不是這個問題,但是我們會加強訓練。

  19. 魯委員明哲

    關於績效的問題,我聽到基層員警提到滿多的,但是我個人認為,數字管理是必要的,但是你們自己在所有的數字績效管理上面,你們真的要去盤點,去檢討一下,在2017年到2019年有「線上立破」,要求員警在巡邏或處理突發事件時,如果立即掌握嫌犯,然後破案,就有獎勵,因為有這個制度,所以在這三年中,光是報載被檢察官起訴的有24位員警,所以對於這個績效的制度,你要去思考一下,這個在報章媒體上面都有,我也藉這個機會,跟你們建議一下。

  20. 徐部長國勇

    好,該檢討我們都來檢討。

  21. 魯委員明哲

    希望你們盤點一下,好不好?

  22. 徐部長國勇

    好。委員提出來的這些意見,署長在這裡也聽到了,回去以後,我們該檢討的就檢討,我們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們一定要往前精進,各方面都要精進,所以我們一定會來檢討這些相關的部分。我們的治安其實真的不錯,我們警察同仁真的很辛苦,但是幾件事情,包括模仿效應的出現,讓社會觀感不好,這個我們的確要檢討,我們大家都一起來往這裡來精進。

  23. 魯委員明哲

    好,接下來是超商的問題,事實上,對民心的影響還滿大的,就是因為超商對大家是好鄰居,每天都要去,變成自己要去,自己的小孩也要去,所以他有點擔心自己跟擔心自己的家人、親戚朋友,這種擔心會有一個擴大的效應,我看到這個事件發生之後,包括地方政府、超商自己本身,還有很多我們地方的員警同仁提出來很多的方法,我覺得真的奇招百出,包括辣椒水;還有防身物品;包括地方政府說兩個人值班;包括桃園市巡守隊馬上去巡邏,這個還不錯。但是我希望你們去盤點一下巡守隊,因為一般的社區鄰里的巡守隊都是10點到2點鐘而已,而且它的覆蓋率不太夠,這個很好,但是怎麼樣去做一個整合?另外花蓮的巡邏補給站,我是覺得肚子餓了軍人警察都一樣,這個我是覺得不錯,不過這是不是只適用在鄉間,如果在都會區,一個巡邏區有十幾家的超商,我吃完大概也不會動了。然後臺東的「大盤帽」,我是怕最後會不會有一個警察假人出來,這個部分我只在想,地方這麼多的idea都是希望,不管是提升見警率,或者他們自己的防身,現在警政署或內政部有沒有一個SOP?

  24. 徐部長國勇

    委員,我跟你報告,現在他們做的這個都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每個地方可以按照他們地方的,譬如說你鄉間跟都市會有不一樣的方式,當然我們會有一級的,警政署會用大數據,各方面巡邏路線的調整等等,這一些是我們共同的。至於每個地方譬如說,有的地方有巡守隊;有的地方是沒有巡守隊的;有的巡守隊人比較多;有的巡守隊很難請到人;有的巡守隊支援好;有的巡守隊支援又不怎麼好,我們就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根據這些的狀況,我們來機動調整這樣子。

  25. 魯委員明哲

    好,2位請回座。最後我要請教陸委會,陸委會走了、撤了,陸委會還有人在嗎?副主委走了,沒有關係。蔡處長,我請教你今天的報告是誰寫的?是副主委寫的,還是主委寫的,還是你寫的?

  26. 主席

    請陸委會法政處蔡處長說明。

  27. 蔡處長志儒

    法政處寫的。

  28. 魯委員明哲

    副主委自己寫的?

  29. 蔡處長志儒

    法政處擬的。

  30. 魯委員明哲

    你們寫的報告我說真的有點看不太理解,今天的報告這個是不是有抄?我們現在是第10屆立法委員,你是抄第8屆,還是第7屆的,報告整個copy上來嗎?什麼意思我不太懂,就是你今天的報告,當然第二頁寫說,迄今已自中國大陸遣返502名刑事犯,然後特別重點表示你們的績效,把名字列出來,列這個名字的意思是什麼?

  31. 蔡處長志儒

    主要就是,因為這個是過去的協議,在這個協議架構底下,針對這些……

  32. 魯委員明哲

    我們是要你們來報告,包括跟警政署聯合的兩岸共打這個部分的現在進行式,我不是要你們來跟我們歷史演說,什麼叫歷史演說?你找7個人我覺得莫名其妙,這7個人你舉例,其中7個人是99年,就是10年前、11年前遣返的,你現在也跨越時空,再把這些人列出來做什麼?99年到101年,就是後面沒有績效,105年是沒有人可以列嗎?你列10年前的我覺得真的是邪門,為什麼呢?有些人都已經出獄了,他違法、違規、犯法、判刑已經出獄了,你們再弄個報告出來,把他寫出來,意義何在?你要寫就寫你們這一任或上一任,最近有什麼績效?我不懂,這感覺是第7屆、第8屆立委的報告給我們,你們現在的情況就實在說,110年(今年)遣返是0件,所以你們這個報告是欲蓋彌彰,兩岸共打遣返502件,其實跟你們關係沒有很大。

  33. 你的報告應該這樣寫,這幾年因為兩岸的關係處於已讀不回的一個狀況,所以非常困難,然後第二個加上疫情,就目前的一個遣返很困難,11月22日跑過去的那一位黃姓嫌犯,你們自己研判有沒有機會遣返回來?

  34. 蔡處長志儒

    這個跟委員報告,我們提出了這些案例,我們意在提醒中國大陸,因為這個是世界的公敵─犯罪的嫌犯,所以在最後我們才提出,我們當然是期盼陸方能夠在協議架構底下……

  35. 魯委員明哲

    最近5年沒有東西要提醒的?

  36. 蔡處長志儒

    過去這幾年還是有一些案例。

  37. 魯委員明哲

    你在寫這個報告是在寫什麼?好了,我不耽誤時間,我覺得很奇怪,你們寫一個報告的範例,502位你拿10年前的來做,我不知道你寫的報告的用意是什麼?到底是希望警政署、刑事局,你們還是要去協調,像這個重大犯罪,有沒有要努力讓他能夠回來受審。

  38. 蔡處長志儒

    謝謝委員!

  39. 主席

    接著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管委員碧玲

    那天行政院院長都有……

  42. 主席

    獨立機關是你們行政院自己講的,現在是公務人員,政務官不在所謂比較狹義的公務人員範疇定義內,這個我們可以接受。那天我們有問銓敘部部長,問他政務官算不算行政中立法中所謂的公務人員?他說政務官應該可以不算,不受行政中立法的規範。我接受啊!但其他的事務官呢?他說統統要受行政中立法的規範。我有講錯嗎?我如果有講錯,我現在就跟你磕頭。這也是銓敘部部長自己講的,政務官不受行政中立法相關法規的規定。

  43. 魯委員明哲

    我覺得這個臨時提案提的方向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對於一般公務人員,事實上這邊談的不是政務官,可是如果一定要擴大解釋,在行政院院長開完會之後,所有行政人員都變成所謂的反方團隊,我覺得這樣不但曲解法令,而且太恐怖了吧!包括所有一般的公務人員也可以積極參與、一般行政院的場域也可以去貼相關的資料、所有公務機關的影音設備等,任何東西都可以張貼,這明明就跟銓敘部發文要求地方的意旨完全不一樣。

  44. 甚至如果行政院同意人可以去,場域可以用,那坦白講,錢為什麼不能用?假設幾十億都可以用的話,原本公投法的意思是讓人民做最後的決定,我覺得那個精神就不在了。退而求其次,說真的,今天我們要立的其實也是範例,未來如果地方公投的話,像馬祖、金門都辦過是否要開賭場的公民投票,當時政府是哪一方?政府是要蓋的那一方,因為政府是要蓋賭場,所以按照剛剛委員講的意思,就是縣長可以動用所有人員、相關的設備,甚至花錢也沒關係,來宣傳賭場跟人民對做,過去地方政府如果這樣做的話,會被罵死!所以我是覺得這部分看要不要修正一下字眼,畢竟這個方向對國家政府是健康的嘛!

  45. 主席

    這個很明顯,政務官不受行政中立法的規範,這點我們接受,但其他所有的公務人員以及行政資源都不能使用,這是銓敘部解釋文明確規定的。我再講一下,公務人員將來都要執行我們公投的結果,請問你現在叫他執行禁止萊豬,要支持禁止萊豬還是不禁止萊豬,大家都來表態,將來萬一過了,他要自打嘴巴讓萊豬不能進來,你這樣的解釋就是跟我們法律的本質不一樣。

  46. 行政中立目的是什麼?就是將來不管政體如何變動,他還是要能夠執行國家的法律,不管公投通過與否,他都要去執行公投的結果。一旦政策複決通過,就要想其他辦法找出替代方案;政策複決沒通過,就繼續執行他的現有方案。你現在要他選前表態,萬一他表錯邊,將來要反方向執行他自己表態的公投政策。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主席

    是合起來要照顧這些人。即低收入戶有31萬,中低收入戶有32萬,這個部分很清楚,將來修法通過以後,就可以造福這63萬戶,這是合起來的數字。

  49. 請魯明哲委員發言。

  50. 魯委員明哲

    這個條文我本身有提案,其實我比較想加入的,就是除了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外,還有條文上所增列的情況,過去當中壢市市長的時候,我就發覺有些法規定得很硬,但是真的有很多人很慘,像那天衛福部次長來的時候我就問他,關於城中城大火事件,國際都說那燒出了貧窮的問題,據說有120戶住在裡面,所以請去調查一下,這120戶裡面到底中低收入戶跟低收入戶有多少,結果調查出來有15戶,減掉這15戶之後,還有105戶,但這些人是沒有辦法進到政府的社會救助網裡面,因為地方還是有一些行政裁量的空間,所以能不能在一定的期間內,就是6個月以內,如果覺得他有重大的經濟困難,而且這些人不見得能夠按照社會救助法請領到社會救助,這時我覺得如果能把這個部分加進去的話,可以讓更多人有機會受惠。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魯明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