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4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政府機關用人民納稅錢動員、做廣告支持或反對公民投票案,認為公民投票本來就是人民對政策有意見才提出,這樣做並不對等「公民投票本來就是人民對這個政策有意見,所以要提出公投。政府機關用所有人民的納稅錢,去動員、去做廣告,這個國家還有救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所有人事人員回去後再把銓敘部明定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等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的函轉知給所有公務人員「請所有人事人員,回去後再把這個銓敘部的函轉知給所有的公務人員,裡面都訂得很清楚: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政務官可以為政策辯護,但不能要求公務人員一起帶頭支持或反對公民投票案,否則即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政務官可以為政策辯護,但是不能要求公務人員一起帶頭做,這是不對的。」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1時39分)我想請教銓敘部朱次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我們今天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你們兩位過去都是事務官,對不對?

  2. 主席

    請銓敘部朱次長說明。

  3. 朱次長楠賢

    委員好。是。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擔任事務官很多年了。我個人也曾擔任事務官30年。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還沒有制定施行之前,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會一再要求公務人員要遵守行政中立。哪怕還沒有法律的時候,都是這樣做。你們現在身為政務官,但是你們過去長期是事務官,今天在座也有很多事務官。現在有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條明定得很清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5. 公民投票法在92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公布施行到現在,公民投票舉行已經很多次了,為什麼立法院這一次會特別關注我們的行政機關沒有違反行政中立,就是因為這一次的行政院非常特殊,公民投票不是第一次哦!你剛剛講的那些,政務官可以為政策辯護,但是不能要求公務人員一起帶頭做,這是不對的。法律訂得那麼清楚,包括相關的行政資源都一樣。我們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不只是一般的公務人員,還包括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的人員,聘用人員也包括在內。法律其實訂得非常清楚,就是有人假裝看不懂。什麼為政策辯護,所以就整個機關都要動起來,這怎麼可以呢!那何必制定行政中立法呢?以前沒有行政中立法的時候都不是這樣了。次長及副人事長,我過去擔任事務官,不行的就是不行。我們要告訴政務官,這樣是不行的,這是違反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你們的規定都很清楚啊!109年2月10日,銓敘部就發函各機關了,對不對?次長,這是不是你們的函?

  6. 朱次長楠賢

    是。

  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9年就發函,不是今年。請所有人事人員,回去後再把這個銓敘部的函轉知給所有的公務人員,裡面都訂得很清楚: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寫得那麼清楚!次長,是不是寫得很清楚?

  8. 朱次長楠賢

    這個函是銓敘部去年2月發的沒錯。

  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

  10. 朱次長楠賢

    當時它的講法是,你個人在做這個事時,不可以利用公家資源及職務關係。那今天他不是個人,他是奉機關之命去執行任務的時候,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次長,這個就是不對等。公民投票不是我們中華民國第一個實施的,很多國家都在做,尤其是瑞士,常常就是要公民投票。為什麼?公民投票本來就是人民對這個政策有意見,所以要提出公投。政府機關用所有人民的納稅錢,去動員、去做廣告,這個國家還有救嗎?我們要去想這個事情。剛才我有聽到你這樣的說法,絕對要修正。公民投票就是人民對政策有意見,所以提出來,結果政府機關用人民的納稅錢,這樣對嗎?如果法不周延,要做解釋,該修法就修法。不能因為你當了政務官,就改變、就調整。我要再強調,中華民國自從民國92年12月31日有了公民投票法之後,不曾有過像這次的情形,從來沒有!從來沒有!回去好好深思,該修法就修法;該解釋的就解釋,好不好?

  12. 朱次長楠賢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規定,確實是不可以動用權力要求特定的人去作為或不作為,這是沒錯。但如果是反方的政府要去宣達政策時,這是他的義務,他必須把事情說清楚。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次長,你就違反109年2月10日的文。不能動用行政資源!一個基層的公務人員哪來的行政資源呢?當然是政府的行政資源。這個文就是針對公民投票所做的一個解釋,竟然你要推翻這個解釋!

  14. 朱次長楠賢

    前提是個人的行為不可以這樣子。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個人哪來的行政資源?行政資源是什麼?就是經費預算嘛!還有什麼?公務車是不是行政預算?一樣嘛!不要那麼離譜,越說越離譜,真的是不知道該怎麼說!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