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宇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7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以行政中立為由,阻止公投正反兩方說明立場的做法。「用行政中立去阻止公民社會裡面正反兩方的說明。要打人家,又要把人家的手綁起來,這算賴皮啊!」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政府自己提出的防禦性公投是例外情形,政府自己提的當然變成正方,就不是法定反方。「所以防禦性公投是政府自己提的,你自己提的,你當然就變正方了,就不是法定反方了嘛,所以公投法有一個例外條款」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在民眾提出反對政府政策的公投案中,立法院、行政院是法定反方,有責任出面說明、辯護,不出面辯護、該說明卻不說明才是失職。「是法定責任,所以擔任法定責任人不出來辯護才叫失職啊,該講的不講才叫失職,因為它是法律明定的反方。」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政府依公投法規定進行說明論述沒有行政中立的問題,因為法律規定就是要這樣做,除非修改法律。「就如同剛才銓敘部所講的,這沒有什麼行政中立的問題,因為法律規定就是要這樣做的,除非修改法律。」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依公投法提出的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可擔任反方,民間反對意見者經許可設立辦事處後也可代表反方,政府不用申請設立辦事處就是法定反方。「對,這個法律就告訴我們,公民投票提案人是正方,至於反對方,依法律明定是立法院、行政院可以擔任反對方;或者我自己設定民間想當反對方,只要經過同意設立辦事處之後,我也可以代表反對方,所以有這三個不同的角色。」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定宇

    (11時24分)兩位早安。大聲量或是紛擾對於事理的釐清沒有幫助,我們現在一條一條講清楚。第一個,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的時間為何?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好。雖然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的條次有些改變,但是我們原始訂定這條條文是在2003年底的時候,2004年初才……

  4. 王委員定宇

    我寫的沒有錯嘛?2003年,因為這是公開紀錄,有些東西是客觀的事實,我全部都不用爭辯。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是2003年12月31日訂定,根據這個第二項衍生出來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該辦法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是在2004年2月11日訂定的,有沒有錯?

  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日期是對的。

  6. 王委員定宇

    後來在2014年4月8日有修正,2017、2018年也有修正,但我看了這三次修正,只是排列順序不一樣,內容應該是一樣的。

  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是的,不論是舊的公投法的修訂,或是實施辦法的修訂,內容都是一樣的。

  8. 王委員定宇

    第一個,這個法律跟辦法的制定,我們發現是將近20年前,不是為了這一次而訂定。第二個,也經過不同的政黨,不同執政的政府,內容也都一樣。第三個,這個法在制定的時候,當時還是中國國民黨占絕對多數的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以及之後修訂的相關辦法,我這樣詮釋沒有錯嘛?

  9.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10. 王委員定宇

    好,我們先釐清那個法的時間,現在來看法的內容。有關這個法律跟辦法的內容,請問副主委,你本身是不是學法律的?

  11.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是,法律、政治雙修。

  12. 王委員定宇

    那你很厲害,法律、政治雙修。請教法條裡面的「或」代表什麼意思?

  1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或」的意思就是它不是唯一,所以這個「或」是含前面的……

  14. 王委員定宇

    我這樣講好了,不管是唸法律系或者是在一般法律實務,都知道「或」代表的是前後兩個主體並列,前後兩個不同的主詞、不同的主體,去適用後面後續的文字,我這樣講對不對?

  1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是的。

  16. 王委員定宇

    這個也不用爭辯,法律系的學生大概在大一或大二就會學到了。我們看條文內容: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條文裡面的「立法院、行政院」,代表這二者是一個角色,而「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這是另外一個主詞;接下來「代表反方」,代表是動詞,反方是受詞。這是對法條的詮釋,如果我詮釋錯誤請予以糾正,我們現在把事情講清楚,也就是立法院跟行政院代表反方,這是一句;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是另一句。我只是提出公約數,把兩個一樣的放在前面,然後用「或」,然後後面用同樣技術來描述,我這樣講對不對?

  1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是的,完整的來說,正方是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去代表,反方有三者可以代表。

  18. 王委員定宇

    對,這個法律就告訴我們,公民投票提案人是正方,至於反對方,依法律明定是立法院、行政院可以擔任反對方;或者我自己設定民間想當反對方,只要經過同意設立辦事處之後,我也可以代表反對方,所以有這三個不同的角色。根據這一條,法律明定立法院、行政院代表反方,哪裡錯了?

  19.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報告委員,就這個條文,如果是公民提出來的,公民就是正方,行政院、立法院或其他是反方。

  20. 王委員定宇

    所以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是反對意見者,這是條文「或」字後面那一段,政府不用申請設立辦事處吧?

  21.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政府不用申請。

  22. 王委員定宇

    它就是反方嘛,所以就叫法定反方或法定責任,有沒有錯?

  2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論述是對的。

  24. 王委員定宇

    這個是很基本的,我們不用大聲,也不用去壓制你們講話,就根據這個條文,因為條文是中性的。我剛才講根據立法的時程,從2003年到現在,修訂的時間是2004年、2014年,是跨政府,立法院也曾經是其他政黨多數,這是一個客觀中性的法條詮釋,所以立法院、行政院也就是執政的政府是法定的反方,有沒有問題?我稍後會講例外。

  2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如果是公民所提出來的公投案,行政院、立法院就是法定的當然反方。

  26. 王委員定宇

    是法定責任,所以擔任法定責任人不出來辯護才叫失職啊,該講的不講才叫失職,因為它是法律明定的反方。我舉一個失職的例子,2018年有十幾項公投案,事實上那個公投的反方都是政府,可是我雖然是反方,我可以放棄說明,我也可以放棄辯護,所以上一次很多案其實政府並沒有派代表出來說明或辯護,但它還是法定反方,我這樣詮釋有沒有錯?

  2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法定反方還是法定反方,至於它對於各該場次放棄權利……

  28. 王委員定宇

    你不說明、你不去講,放棄權利是你的事情,因為他反對你的政策,你卻不說明,我認為那個時候有點太輕忽這些公投的東西,但法律就是法律,當政府被法律規定,你是公民投票提出之後捍衛政策的法定反方,這很合邏輯,因為如果民間的立場跟政府的立場一致,那不用公投了,政府都聽百姓的,所以當民間提出了公投案去反對執政的政府,不管誰執政,反對你的政策,你當然要捍衛你的政策,要去說明,要做法定反方該做的事情,這是這個法條當時設計的基準。當時的法條是2003年的國會訂定,辦法是2004年到2014年做相關的修正,我這樣講應該沒有什麼政黨色彩在裡面,它就是客觀的事實。所以當我們瞭解客觀的事實,現在的行政院相關部會,甚至我們作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我們去把反對方的立場說清楚,這是法定責任吧?

  29. 接續我要問銓敘部,根據這樣的法條去做說明、論述,有違反行政中立嗎?

  30. 主席

    請銓敘部朱次長說明。

  31. 朱次長楠賢

    跟行政中立沒有關係。

  32. 王委員定宇

    完全無關嘛!要不然立法院來修法,規定只能有贊成方,然後用撒隆巴斯貼布把政府的代表的嘴巴給貼起來、把手綁起來,都不准去說明捍衛自己的政策,就修法啊!在不修法之前,反方就是政府的責任。

  33. 例外的情形是在陳水扁政府時期,政府有發動一個防禦性公投,那個是對外,不是內部的公投,所以防禦性公投是政府自己提的,你自己提的,你當然就變正方了,就不是法定反方了嘛,所以公投法有一個例外條款,我這樣講有沒有錯誤?

  34. 朱次長楠賢

    這樣講是對的,舊的公投法是在第十七條,現在這個公投法是在第十六條,如果總統提出防禦性公投,由政府代表正方,那其他反對意見者可以去申設辦事處,可以成為反方。

  35. 王委員定宇

    所以基本上公投跟選舉罷免是不一樣的,而在公投,一般民眾提出來對政府政策的反對的公投,根據法條,我再強調法條是十多年前就制定了,也是跨政府去修正認知的基本事實,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就是法定的當然反方,應盡的責任就是說明,應盡的責任就是捍衛自己執政的政策,就如同剛才銓敘部所講的,這沒有什麼行政中立的問題,因為法律規定就是要這樣做的,除非修改法律。防禦性公投是一個其他的狀態,由政府、總統提出的防禦性公投,而這個防禦性公投由政府擔任正方,反方的話,其實是訴求全民做對外抵禦的,這個我就不多贅述。

  36. 所以基本的邏輯就是對事、對政策的投票,挑戰反對政府的施政,而政府為了捍衛自己的施政,它是法定必須說明的反方。而現在有人說不行,你不能說明,你不可以用這個、不可以用那個,用行政中立去阻止公民社會裡面正反兩方的說明。要打人家,又要把人家的手綁起來,這算賴皮啊!這個法條說明到現在應該沒有什麼疏漏,因為你們有很多解釋令,歷年來我看了很多說明、解釋令,大概沒有離開我剛才詢答的範圍內容。副主委、次長,我這樣講應該是對的嘛!

  37. 繼續請教國安局陳副局長,我也想問剛才趙委員天麟問的問題,我們政府會輪替,臺灣是個民主的國家,沒有人永遠執政,所以我們在討論事情,有法條就根據法條,法條不對就來修法,不要去為難這些基層依法工作的人員,不管是國防部、國安局、銓敘部或中選會。法條是中性的,執政是會輪替的,去拗這個東西沒有意義,所以我剛才講的,我們再確認一下,馬前總統現在還享有禮遇吧?

  38. 主席

    請國安局陳副局長說明。

  39. 陳副局長進廣

    是。

  40. 王委員定宇

    馬前總統禮遇的隨扈人數有沒有減少?

  41. 陳副局長進廣

    跟現任相較是有減少,但是從卸任以後都維持這樣的人數。

  42. 王委員定宇

    都維持一定的人數嘛!

  43. 陳副局長進廣

    是。

  44. 王委員定宇

    那我覺得應該啊!他是卸任總統,本來就應該要保護他,所以他到高雄或哪裡去做公投正方的宣講,也是要動用到外衛的警衛勤務或內衛的警衛勤務,該派的就是要派嘛!

  45. 陳副局長進廣

    是,報告委員,我們一切都按照警衛規定來執行。

  46. 王委員定宇

    如果本席在這邊質詢你的時候跟你說:不行,他是卸任總統,他現在去宣講公投,這跟卸任的總統無關,不准派內衛,不准排外衛,那本席有沒有道理?請你直接講。

  47. 陳副局長進廣

    報告委員,本局一向秉持行政中立的立場。

  48. 王委員定宇

    你就直接講我沒道理,我可以接受,我不會罵你。你認為我這樣講有沒有合法?我在為難你嘛!

  49. 陳副局長進廣

    我們按照委員的指導,確實是按照這樣的……

  50. 王委員定宇

    沒有,我的意思就是說,有些事情有一個基本、根本的道理,雖然我不支持這個卸任的元首,但是他還是享有他依法該有的禮遇跟保護。

  51. 陳副局長進廣

    是。

  52. 王委員定宇

    法條一條一條清楚的整理下來,縱使他跟我的立場不一樣,我也不會因為他是去為公投的另外一方宣講,我就說他浪費公帑、浪費隨扈、浪費這個、浪費那個,這樣的表述是不適當的。所以我最後要講的就是,很多東西都有一致性的標準,比方說我們立法院在2013年5月27日要討論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的事件,立法院的委員會也發函邀請總統府要派人與會,當時我有看到中央社的報導,總統府有發出新聞稿,總統府在2013年5月27日說依憲政慣例不便列席立院。在馬習會的時候,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也有發函邀請總統府派人列席我們在2015年11月9日召開的委員會,當時總統府的回文是依憲政慣例不便列席立院,所有的文書、公文資料都歷歷在目。今天我們委員會要召開會議,要總統府派人來,總統府沒有派人來,依憲政慣例,要被譴責。政黨是會輪替的,政府不會永遠存在,對於有些話、有些道理,我覺得不見得要從政黨的立場去思考,國家才是重要的,謝謝各位的備詢,謝謝。

  53. 陳副局長進廣

    謝謝委員的指導。

  54. 主席

    謝謝王委員,然跟我這邊有關……

  55. 王委員定宇

    你不用老是做評論,當召委不必評論。

  56. 主席

    在這個憲政慣例,但是有沒有尊重國會,這個是總統府的態度,在私菸案的時候,總統府也只有派副秘書長前來財政委員會做說明,那麼在這個議題上面,我們就是看總統府的態度。然後關於馬英九總統的維安,維安跟行政中立是兩回事,也不需要魚目混珠,因為行政中立,如果不是當時因為選舉的時候會影響……

  57. 王委員定宇

    我不是備詢的主體,我們委員在那邊詢答……

  58. 主席

    我並沒有插入你們的講話。

  59. 王委員定宇

    因為你一直在做評論,這樣不適當,我只是建議你,這樣不妥當。

  60. 主席

    我沒有插入你的講話,對你的質詢時間,我完全沒有影響,我今天是主席,我可以做我的回答,我並沒有影響你任何的質詢時間。

  61. 王委員定宇

    沒有人做召委是這樣做的啦!你看別的委員會有沒有召委在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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