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7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行政院作為公投案的法定反方,僅僷限於在公辦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上發表反方意見「所以你在報告的第三點裡面說行政院是反方,那也侷限在發表會、辯論會的時候,當然你的說明沒有誇大……」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銓敘部在公民投票案的宣傳上堅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基本上你們要堅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基於行政一體讓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都主動積極對外宣講說明公投案的做法,認為除農委會、衛福部等相關部會針對反萊豬公投案的說明屬合法外,其他各部會一併宣講即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一條主權在民、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立法目的「對反萊豬的公投案,農委會去說明是合法的,這是當然的,衛福部針對到底有沒有影響健康可以說明,可是其他各部會也都可以嗎?如果是這樣,就違反了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那鋪天蓋地了!」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1時38分)副主委好。然你是法律系的教授,你有法律系和政治系的雙修學位,那我們就來看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依這一項規定,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這個很重要,只有提出意見書而已。今天大家一直爭議一個部分,依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重點就是發表意見和進行辯論,對不對?

  2. 主席

    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條文的重點是在前面,就是誰可以代表正反雙方來發表意見。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可是前面沒有寫啊!

  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前面有寫。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前面只有寫意見書,你不要硬拗。

  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前面這一條是第十條,第十條是指正方可以有提案主文,也可以有提案理由,也可以就提案主文、提案理由來進行說明。反方也可以提出政府的意見書,也可以就政府的意見書敘明通過不通過的法律效果,也可以就相關資訊進行揭露。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副主委,這個條文很清楚,其實你的說明也沒有脫離我所說的,你在報告裡面提到:「至立法院或行政院則為法定的當然反方……,得提出相關公投案之政府意見外……,均得代表正反方於公辦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上發表正反方之意見。」這是侷限在發表會還有進行辯論,這個條文很清楚。然後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個辦法的名稱是什麼?就是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的授權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所以你在報告的第三點裡面說行政院是反方,那也侷限在發表會、辯論會的時候,當然你的說明沒有誇大……

  9.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報告委員,並非如此,那個是指在意見發表會的時候誰可以是正方、誰可以是反方,至於正反及任何人還是可以從事正反意見的宣傳。

  1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副主委,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11.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為了維護主權在民,落實……

  1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是主權在民,確保國民直接民權,如果按照你這樣說,人民怎麼去對抗這個國家政府啊?政府要用所有的……,你平常已經說的還不夠嗎?你還要到各處去宣講嗎?這個部分就表示表示你認同僑委會在今天的報告裡面說的,行政院是公投的反方、是當事人,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有責任和義務說明。你可以說明,但是你要在辯論會的時候講,可是竟然還擴大!我要問你認不認同一種說法,就是基於行政一體,行政院所屬部會都應該主動積極的對外宣講說明,是這樣嗎?是行政院各部會嗎?對反萊豬的公投案,農委會去說明是合法的,這是當然的,衛福部針對到底有沒有影響健康可以說明,可是其他各部會也都可以嗎?如果是這樣,就違反了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那鋪天蓋地了!人民還有什麼?人民還有什麼?副主委,不要再硬拗了!

  1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報告委員,沒有硬拗。

  1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朱次長,你是公務員出身,在人事單位也待很久了,今天在這裡有很多公務員,這個國家已經不一樣了,現在你的新聞稿到處被引用,在這個新聞稿裡面只要是對他有利的內容,全部都被引用,雖然你們對一些部分並沒有說得很清楚,但是基本上你們要堅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像剛才那樣的說法,你看他們的所屬人員全部都可以,行政院各部會所有的公務人員全部都可以,這還得了!像這樣的擴大解釋,然後你的新聞稿被他引用,他只引用你的新聞稿,他都不引用這些相關的法律了,而且對你的新聞稿一用再用。然後行政中立法的相關規定,尤其是上次在內政委員會有引用了你在109年2月10日給各部會的正式函文,在這個給各部會正式函文裡面也特別提到,按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還有公務員服務法,但現在各機關已經不把公務員服務法放在眼裡了,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相關的規定他們就……

  15. 反正你那則新聞稿很好用,反正沒有因果關係,也就是援用你這個因果關係啊!所以這個部分,非常、非常地嚴重,國家如果再這樣繼續下去,真的,我一個服務30年的公務員,前總統陳水扁執政的時候擔任了六年多的常務副主委,也沒有這樣啊!現在是什麼時代了,你的公文寫得非常清楚,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寫得清清楚楚啊!

  16. 主席

    請銓敘部朱次長說明。

  17. 朱次長楠賢

    跟委員報告,沒錯,那個是針對公務員個人的。

  1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但行政院院長因為是律師出身,不管有理無理,就是要為當事人強辯,已經到了這種地步,然後各機關,包括各機關的人事室主任都這樣,就因為你的新聞稿模糊,然後你已經忘記109年2月10日在內政委員會還加以引用,沒有錯吧?

  19. 朱次長楠賢

    沒有錯,但是那個是針對個人。

  20. 主席

    請注意質詢時間。

  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錯,現在個人都在引用啊!它說……

  22. 朱次長楠賢

    如果你有職務上的需要,要去處理,是沒有這個問題。

  2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看僑委會的說法,好不好?這個部分,真的,作為銓敘部如果再不中立,再不依法行政的話,這個國家就沒有救了。

  24. 公民投票法第一條很清楚啊,我不知道怎麼說啦!我上次也是這樣說,無言以對!無言以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